派出所将65岁上访老人送到精神病院家属怎么要回来

今年10月,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赴京上访时,被镇政府抓回送进精神病院20余日,签下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被放出.记者调查发现,在新泰,因上访而被送进精神病院者不是个别.部分上访者及家属称不曾被通知精神鉴定,不过政府手里握有他们的鉴定书.家属反映,政府不经家属同意甚至未通知家人,便送上访者入院,而当事者坚称自己没病,并因此质疑政府限制人身自由.相应医院承认许多"病人"是上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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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结论:现阶段的法律和政治环境基本上很好的权衡了各方的利益。

在《精神卫生法》规定一般精神障碍患者为自愿住院,但是第三十条规定: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以上是指那两种情况需要住院,注意“ 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那具体严重精神障碍都是一些什么疾病呢?因为严重精神障碍不是医学诊断,所以需要结合患者功能损害、自知力和处理自身事务的能力综合判断。常见的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甚至是包括重度抑郁症等。比如重度抑郁症有自杀高风险,或者受到精神病性症状幻听妄想症状影响时,都是属于严重精神障碍。

那需要住院,但是患者不同意怎么办呢?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三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第三十五条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以上可见,如果患有严重精神障碍,其次有危害他人或自己的行为和危险(简称"危害")是可以违背患者的意愿强制入院。其中如果是危害自身的情况,那是否强制住院的权力在监护人手中。

然后会由谁来把有危害的人送入院呢,这要分为两种情况:监护人或者警察。

监护人是谁,法定监护人是指患者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和诊疗费用的其他亲属、朋友、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等。注意监护人是有先后顺序的,意思是先听配偶的,再听父母的,所以选对配偶很重要的。

如果有监护人,警察是不管的,除非出现违法犯罪情况。如果有人报警但没有找到监护人和当地户口信息,警察怀疑有精神病,那就由警察送到精神病医院。

到达医院后,门诊医师会精神精神检查,如果明确有精神疾病或者怀疑有精神疾病者,安排住院治疗。住院后住院医师首先会评估非自愿住院适宜性,第二天会有上级医师(一般为主治医师)评估适宜性,一周内会有更高级医师(主任或副主任医师)评估适宜性。

在住院后,如果患者不同意住院,可以申请再诊断,由科室组织再诊断程序,由非初次诊断的其他副高及以上职称医师完成再诊断。如果病人仍然不服,可以申请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鉴定需由两名具有鉴定资质的精神科医师进行。

由以上可知,别人怀疑你是精神病,强行让你去了医院,那至少会有四次审查的机会,其实在涉及这种可能存在纠纷的情况时,医院的态度还是很慎重的。

现实情况下,被误认为是有精神疾病被送入精神病院的情况是存在的。我自己的病人就有两例,但是入院后充分精神检查沟通后不认为是有精神障碍的,在其后的几天内经反复确认后,便予办理出院了。

如果是精神病医院故意配合别人把人被精神病,那在现在的舆论环境下无异于作大死。而且现在政治环境相对较为宽松,如果因为政治原因gov将一些人强制关到精神病院,那也不容易。因为一般情况下,医院会反对这种情况,因为被爆出来后,这个医院的名誉便毁了,这种事情没有不透风的墙,就算大众不知道,也会被小圈子的人知道的。

所以,基本不用担心被精神病的情况。

现实中大多数认为自己被精神病的患者确实是有精神病,常见的为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等。这些人常常无自知力,不认为自己有精神病,更不应该住院治疗,而且一旦他们掩饰自己的不正常之处,普通人也看不出来他们有问题。但是如果他们不治疗,一方面病情会逐渐加重,导致生活困难,另一方面可能会对其他人造成伤害。部分人经过治疗后自知力会好转,知道是自己有问题,而不是别人要害自己跟监视自己。但是仍然有部分患者治疗效果不好,一直都不认为是自己的问题,反而认为是社会病了。

综上,现阶段的这种法律法规现状是认为患者有选择不治疗的权利(虽然可能没有选择的能力),但是在侵犯他人的安全时,这个权利就会被剥夺,并且最大限度的减少了被精神病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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