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他人名誉怎么报警?

网络诽谤女子出轨自诉转公诉案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 郎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某快递驿站内, 偷拍被害人谷某 (女) 取快递视频, 并伙同何某捏造谷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赴约途中”“约会现场” 等视频、图片, 陆续发布在某微信群, 后经他人迅速转发扩散到上百个微信群、多个微信号等网络平台, 引发大量点击、阅读及低俗评论, 严重影响了谷某的正常工作生活。同年8月至12月, 此事经多家媒体报道后引发网络热议, 其中仅微博话题 “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 阅读量就达4.7亿、讨论5.8万人次。2020年12月14日被害人谷某自诉被立案后, 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协同取证, 固定关键证据。12月22日,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将本案以公诉程序立案侦查。2021年2月26日,检察院依法对郎某、何某以诽谤罪提起公诉。4月30日,余杭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何某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二年。判决后, 被告人均未上诉。

本案是一起司法机关对普通民众在网上受到侮辱诽谤以公诉程序查处的案件。本案的意义, 一是展示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任何领域侵害妇女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 体现了司法机关加强对妇女人格权的刑法保护, 维护网络社会秩序, 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 践行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二是为明确“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公诉情形提供个案参考。本案中, 被告人恶意编造侮辱女性的不雅内容, 利用网络诽谤他人, 不仅严重损害妇女名誉权和人格尊严, 使得被害人的工作、生活和身体健康遭受极大影响, 而且经网络迅速传播, 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 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 影响“围观”群众对国家法治、个人安全、社会治理的信心。本案由自诉转为公诉, 是司法机关主动作为, 对刑法第246条规定的创新应用。三是有助于鼓励广大女性面对诽谤等违法行为侵害时, 不做沉默的羔羊, 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引导广大公民树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正确观念, 自觉规范网上行为, 共同维护网络秩序。

来源/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女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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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现如今网络越来越发达,人们在利用网络学习、交流的同时,有的人也利用了网络传播快、范围广的特点实施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比如捏造虚假事实在网络上传播,这种行为实际上已经侵犯了他人名誉权,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那么什么情形下才构成犯罪呢?

起因是某日吴女士在快递驿站取快递时,被隔壁店铺老板郎某偷拍,郎某与朋友何某策划了一起富婆出轨快递小哥的剧情,随后,此事在网上发酵,不明真相的网友写下不堪入目的留言,吴女士的邻居、朋友、同事议论纷纷,吴女士接连丢了工作,找新工作被拒,也因此患上抑郁症。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否则构成名誉权侵害。

二、名誉权被侵犯的,如何维权?

对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此外,对于在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此类行为,告诉的才处理,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将由公安机关主动提起侦查,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一)什么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什么情形才属于情节严重?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什么情形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被侵害人要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属于公诉案件,由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上述案件中,郎某和何某故意捏造虚假事实并在网络上传播,已然造成吴女士人格、名誉受到严重损害,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工作、生活受到重大影响。对于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相关行为人可能构成诽谤罪,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另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时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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