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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社保关系入厦须具备:
1、申请转入时正在厦门,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且现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须按规定及时缴交并已到账
2、在首次参保时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
3、申请转入时年龄已超过男50周岁、女40周岁的,须在厦门累计缴费已超过10年
办理医疗保险退休须具备:
1、在厦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2、男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女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
昨日,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关系管理科工作人员李映昕做客12333咨询服务中心直播厅,就“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及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管理支付”方面问题和网友互动交流。
申请转入时须在厦门并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
网友程晨问:外地户籍人员申请将异地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厦门需要哪些条件?
李映昕说,外地户籍人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将异地的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厦门:
申请转入时正在厦门,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且现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须按规定及时缴交并已到账;
在厦门市首次参保时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
申请转入时年龄已超过男50周岁、女40周岁的,须在厦门累计缴费已超过10年(为了确保参保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能缴费满或有条件再补缴满15年,并在厦门办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这里所说的“参保缴费”均指未办理过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出、退保等业务的账目。另外,异地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厦门后,需符合两个条件才能办理医疗保险退休:在厦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男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女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
在厦缴满十年部分参保人员可在厦领取待遇
网友王女士问:外地户籍参保人员将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厦门后,是否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就可以在厦门办理养老退休手续?
李映昕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已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地作出明确规定:
(1)在户籍地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待遇领取地在户籍地。
(2)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满10年的,参保人员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若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应将所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在户籍所在地享受相应待遇。
据此规定,只有劳动年龄内在厦门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0年,且户籍地没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外地户籍参保人员,才可以选择厦门作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提交转入申请后无须再到前台办理其他业务
网友胜军问:已经申请了社保关系转入,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据介绍,申请人提交转入申请,且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无须再到前台办理其他业务。社保经办机构将对转移接续申请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做出说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提交的材料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后续的转移接续事宜就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联系办理,申请人转入手续办结后,申请人会接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的告知短信。
厦门养老保险断交多久作废?
没有“作废”的说法,在厦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未满十五年,可一次性补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未满十五年,不允许一次性补缴,但逐月缴费一段时间后可办退休。如果不想在厦门退休,符合条件的还可以办理养老保险转出或者办理退保。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未满十五年,可一次性补缴的情况有哪些?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固定工,可一次性补足10年实际缴费;
2、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未满十五年,不允许一次性补缴,但逐月缴费一段时间后可办退休的情况有哪些?
1、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出台前开始参保缴费,到龄后再逐月延缴60个月,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办退休(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施行后首次参保缴费的人员,到龄时缴费未满十五年,要按月缴满十五年才能办理退休);
2、2011年6月《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开始缴费的,按月缴满15年方能办理退休;
3、外来员工至男60岁女50岁时缴费已满10年的,允许按月继续缴费满十五年后办理退休。不继续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存储额给参保个人,或发给缴费凭证并终止与我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什么情况下,需要将本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曾经在厦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且未办理退保或转出的,现在异地(厦门市以外的其它地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需要将厦门参保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到现在的参保缴费地(也称为新参保地)。
拓展:在哪里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办理将厦门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时需参保人本人或代办人前往就近的厦门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市社保中心或各区社保中心),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的柜台或自助服务机上打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参保缴费凭证》。
一般情况下只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即可,但如有以下特殊情况的除有效身份证件还需分别提供相应材料:
1、本市人员2006年7月之前参保的、外地户籍人员2004年7月之前参保的需分别提供2006年7月或2004年7月之前的养老保险对账单。
2、有个人储蓄性保险(也叫做补充保险)的,需提供转出参保人本人的厦门地区银联卡。
3、2010年1月1日前曾经办理过将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厦门的,需提供原参保地的社保基金转移单(转移单必须提供了转移金额、缴费起止时间、缴费月数、历年缴费基数等信息)。
4、曾经办理过将异地转入厦门且在异地的养老保险缴费时间段与在厦门的缴费时间段存在重复的,需提供参保人本人的厦门地区银联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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