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未按照合同补充条款办理租房备案?

你好!
我国《合同法》对房屋租赁的期限有如下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对于你说的租赁合同签了半年,半年后合同期满,你们没有续约,又租了两年,房东在这两年内也没有异议。这样你们的期限是不定期的。那么你们任何都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房东有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你的义务。按你说的,房东多次要求你搬离,算是尽了通知的义务,这是合理的。他在法律上有这个权利。如果你们没有续约的可能性,建议你还是搬离。
希望回答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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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提前通知。相关法律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如果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继续租赁,但出租人不同意,承租人应该交还房屋。当然,如果中没有规定租期,那就属于合同。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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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了个门面,租房合同不小心丢了,房东擅自更改了合同内容,请问怎么办?

要看房东修改的是什么内容,如果是房屋租金数额,你要提供以往他收你房租的收条,如果没有收条,给他打电话套他的话,让他承认之前的约定;可以考虑搬走了,房东这人不厚道。

如果合同的主题是电脑打印的文字,而只有个别的部分用钢笔或其它方式修改,不许在修改处双方签字认可,才算有效。不然是无效的。合同法条款: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即对已经成立的合同内容的部分修改、补充或全部取消。合同一方因故需要修改、补充合同某些条款或解除合同关系时,必须征得对方同意。亦即以双方达成的新协议,变更或解除原来的旧协议。变更、解除合同的新协议,仍按原合同的形式办理。

我觉得你们之间都是正常在履行合同,你让他复印一份给你就好了,如果遇到赖皮真发生扯皮的事情,可能就需要你想办法出示证据了。我还是建议你找个什么理由,让他把合同传真或是**简单的拍张照片发给你

商铺租赁合同丢失的,应该立即采取以下的补救措施:  1、可以要求对方按原合同内容补签一份租赁合同。  2、可以要求对方在原租赁合同的复印件上重新签名或盖上公章。  租赁合同是双方对租赁期间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如果租赁合同丢失而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万一以后双方产生纠纷,就可能对主张自己的权益产生严重的影响,甚至于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没关系,你记得合同内容就可以。按合同办事你就不用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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