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判决书相差太大的欠债案调解书签字后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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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和解协议范本》

乙方原系甲方职工,因遭遇交通事故所致身体病患(丙方系交通事故肇事者),自2006年7月31日以来未能到甲方处工作.在此期间,甲方秉承关爱职工、人道救助的精神,及时代丙方向乙方支付治疗期间的各项医疗费用,同时代丙方向乙方按照每月人民币1200元的标准支付交通事故赔偿金至今.现乙方已基本康复,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丙方向乙方的赔偿问题及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问题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根据乙方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丙方自愿同意在之前赔付的基础上一次性再行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小写:

¥元),用于全面赔偿乙方因本次交通事故可能产生的一切民事、劳动关系方面所致的各项损失.

甲方对前述丙方的赔偿义务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如丙方不履行赔偿义务,乙方可要求甲方代为赔偿.

乙方收到款项后,需向丙方或甲方出具相应的收据.

2、甲方奉行关爱职工的原则,虽然乙方因身体不便无法到岗上班,但是甲方愿意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至2015年12月.在此期间,甲方无须为乙方发放任何工资薪金或者任何形式的补助.双方和解协议书范本

甲乙双方自2016年1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届时,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解除劳动关系,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双方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对乙方不负有任何责任,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十万元.

3、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丙方或甲方履行本协议约定赔偿事项后,乙方与丙方及甲方之间再无任何民事纠纷,乙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向丙方及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张任何权利.

4、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其他所有的赔付请求.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约定义务之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纠纷.

5、本协议系叁方真实意思表示,甲、乙、丙三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6、本协议为清洁文本,一式叁份,自甲、乙、丙三方或其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双方和解协议书范本

第二篇:《和解协议书》

甲、乙双方劳动争议纠纷一事,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以期共同遵守.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务工自由,乙方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经双方一致确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乙方离职之日.

2、乙方在甲方公司的工作时间等实际情况,甲方自愿一次性支付 乙方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社保补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3、甲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 工作日内向乙方的银行帐户支付上述款项.

4、签订本协议后,甲、乙双方的所有劳动争议即告终结,本协议作为向法院申请撤诉的书面材料,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有关单位主张权利.

5.本协议签订前,甲乙双方均已对本协议内容审慎阅读,且已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予以认可方签字确认.双方和解协议书范本

6.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本协议自甲、乙(或特别授权代理人)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篇:《和解协议书范文》

事人:冯祖容,男,46岁,汉族,雨厂坪镇嵇家山村方塘组村民,授权代理人:王自华,郎舅关系.

当事人:冯先进,男,70岁,汉族,雨厂坪镇嵇家山村方塘组村民. 纠纷简要情况:2012年1月30日下午,冯祖容在自己晒谷场前方一空地种树,邻居冯先进认为该地不能种,于是两人发生口角,后发展至斗殴,造成冯先进轻伤(以司法鉴定为准).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冯祖容向冯先进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及其它补尝金合计人民币大写贰万陆仟元整(小写:26000元),从此冯先进不得以此事件的任何理由在以后提出民事赔偿等其它主张;

2、冯先进对冯祖容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并向相关部门出具《谅解书》,请求相关部门宽大处理,免除刑事处罚;

3、支付的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及其它补尝金在冯祖容免除处罚并完全获得自由后一次性全额支付给对方,该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及其它补尝金先由雨厂坪镇嵇家山村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并开出收据,待上述条件达到后在人民调解员的监督下交付冯先进,并由冯先进出具收据;

4、双方应以此为戒,经协调解决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相威胁并无故挑起事端,否则造事方承担全部责任;

5、原冯正术菜用土收回集体,只作公益事业用地,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的理由侵占或霸占.

上述协议条款双方严格遵守,不得更改!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当事人: 当事人: 调解员: 中间人:

(调解委员会章) 二○xx年二月十八日

甲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_____(以下简称“犯罪嫌疑人”)涉嫌伤害_____一案,甲方作为犯罪嫌疑人家属、并经其同意,乙方作为受害人家属,本着抚慰伤痛、挽救失足的态度,双方于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除向乙方表示诚挚道歉及慰问外,同意为犯罪嫌疑人支付给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 , 作为给乙方的包干赔偿款,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依法应由犯罪嫌疑人承担的全部民事法律责任.

乙方就上述款项的内部分配处理与甲方无关,但乙方同意其本人或受害人的其他近亲属不再对甲方或犯罪嫌疑人提出其他诉求,也不会对本案案情或本协议内容以任何方式对外公开宣扬及披露,否则,此协议按无效协议处理.

二、甲方应当将上述款项存入_____公安局刑警大队指定之帐户,并在乙方提供合法、有效及完整的法律手续(含亲属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后,由刑警大队转付给乙方指定帐户(户名: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

三、乙方应按照本协议附件之内容向_____政法委员会及司法机关( _____公安局、_____人民检察院、_____ 法院)出具《刑事谅解函》(共六份,其中两份由甲乙双方留存),该《刑事谅解函》应在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将款项存入刑警大队指定之帐户并确认后,由刑警大队直接或是由甲方自行提交给上述部门.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含附件),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提交上条所列之司法部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同意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__________解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和解协议书范文和解协议书范文

甲方: 法定代 本文来自高考资源网住址: 乙方:

乙方诉甲方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了(2010)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甲、乙双方在诚实信用、 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就本案的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2010)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基础协商处理本案赔偿事宜.

二: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220.00元、误工费5880.00元、护理费4450.00元、交通费4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50.00元、营养费1780.00元、鉴定费1700.00元、残疾赔偿金39465.7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422.37元、后续治疗费6000.00元、停车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共计81868.09元人民币.上述款项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内.乙方放弃甲方其他应当赔偿给乙方的部分.

三:一审的诉讼费2012.00元由乙方向曾汉钱或者惠阳惠深运输实业发展公司进行追偿.

四: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各份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相互之间不得再行以任何借口、理由追究相互的经济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和解协议书范文文章和解协议书范文出自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款项;

第三条 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和解协议书范文合同范本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

20xx年2月25日18时30分,甲方谢士x驾驶鲁13/23425拖拉机与乙方秦x驾驶的苏cxa350两轮摩托车在红花乡房溜村北100m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秦xx受伤,摩托车损害.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第270212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谢士x自愿赔偿给乙方秦xx各项损失共计壹万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7000元).

二、 第一项的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赔偿.

三、 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3000元.

四、 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五、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六、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第四篇:《最新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范本》

甲方:杨xx(系受害人杨xx父亲),男,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xx市xx镇xx村xx.

甲方:张xx(系受害人杨xx母亲),女,汉族,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xx市xx镇xx村xx.

乙方:石xx(系被告人石xx父亲),男,汉族,住址河北省xx县xx镇xx村,电话:******.

鉴于被告人石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目前一审庭审结束,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石xx就其交通肇事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深表歉意,并致以最诚恳的道歉,请求甲方予以谅解.

二、乙方作为被告人的父亲,代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死亡赔偿金人民币31万元整,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上请求赔偿的其他项目自愿放弃,甲方不再向石xx及其家属主张.

三、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付清上述赔偿款项;赔偿款项付清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甲方不再追究被告人民事责任.

四、甲方自愿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表达如下观点:甲方作为本案被害人父母,自愿接受被告人石xx及其父母的道歉和赔偿,对石xx的犯罪行为完全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石xx的刑事责任,请求法院给予石去鹏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石xx予以轻判.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呈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份.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篇:《两人合作协议书范本》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合作开办淘宝店,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与责任事宜,特订立以下协议条款共同执行.

一、合作方式:(自愿退股协议书)

甲方以资金入股,乙方以技术及日常经营方式入股.经双方协议:

甲方占股%;乙方占股%.

合伙经营淘宝店店铺店铺名称为:

1、甲方根据店铺经营所需提供乙方货源.货源以双方协议经营内容为主.

2、甲方供货时应提供相关产品的出厂价格、产品说明、质量证书、出产地证明及其它费用明细,不得随意加价.乙方有权查询产品的价格,质量,出产地等相关信息.

3、若甲方不能按时提供货源,需提前三天通知乙方具体情况,以便于乙方安排即时下架.

4.、乙方作为淘宝店铺的实际管理者,负责制作运营企划,在与甲方协商确定后开展日常运营,不得擅自改变双方协议后的经营方案.

1、淘宝店铺采用合伙经营方式,考虑甲乙双方实际情况,甲方以人民币计起步资金,并提供经营初期所需办公设备、房租及其它运营开支,经营初期时间为一个月.一个月后,相关费用从淘宝店日常经营开支中支取.如需甲方增加资金投入,需作补充协议.

2、甲乙双方对于合伙淘宝店铺根据所占股份额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3、在保证店铺正常运作的情况下,每年进行年终分红一次(每年元月对上一年度红利进行分成).扩大业务运营如需要提留利润时,必须经过各方认可.

4、在店铺经营存续期间,乙方作为店铺实际管理者,每月基本工资计人民币:xx元,奖金按实际营业额的%提取.

五、加入新合伙人的条件: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表决同意即可.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和约定的入伙协议;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六、协作方如有一方违反本协议,则其它方有权取消与违约方的合作,违约方需一次性赔偿其他方人民币计元.其他方有权保留追究违约方的在经济、法律上的其他责任.

七、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后可作补充,补充条款同样具有本协议的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期满后双方如有继续合作之意愿,可以本协议为基础签订新合作协议.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两人合作协议书范本两人合作协议书范本

第六篇:《债务和解协议书》

20xx年2月4日乙方就与甲方货款纠纷一事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立案起诉,案号:(20xx)深宝法观民初字第xxx号,现甲乙双方就所诉争货款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货款人民币33854元(大写叁万叁仟捌佰伍拾肆元),该款项包括诉争货款本金、延迟利息、诉讼费等全部费用.付款方式为转账支票,付款方为xxx有限公司,收款方深圳市xxx有限公司,协议签订后即付,乙方收到支票出具相应收据给甲方.

二、乙方承诺在协议签订当日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甲方承诺用于支付货款的支票账户余额充足,不存在银行拒付的情形.

三、双方应切实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

四、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双方均不得就此事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xxx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农村山林合作协议书)

债务和解协议书债务和解协议书

乙方(公章):xxx有限公司

个人和房产中介和解协议

近期,本站曾报道了一位二手房买家在买房过程中,由于房价太高选择了退房,却导致中介公司拒不退还中介费的事件。昨日,本站了解到,目前这位二手房买家已经和中介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事件终于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事件回顾:房价太高买家退房引争端

1月30日,家住合肥的郭先生向本站致电反映,自己通过壹加壹房产中介,看中了一套大溪地(相册 户型 价格 动态)的二手房,由于着急买房,郭先生没有多问就与卖家签订了购房合同,同时也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用。

然而当郭先生将各种费用加在一起计算,发现购房的总价高出了自己的预期。由于难以承担高昂的房价,郭先生联系了卖家和中介公司要求退房。但是由于郭先生的反悔行为,中介公司也蒙受了一些损失,所以认为难以退还郭先生所支付的中介费。

而郭先生认为自己并没有买房,中介公司让自己缴纳全额的中介费用是不合理的,应当进行退还。由于双方分歧较大,郭先生要求退还中介费的事件迟迟没有得到解决。

事件发展:双方和解达成协议

2月2日,本站从郭先生处了解到,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流之后,壹加壹房产中介公司已经和郭先生达成了和解。据郭先生介绍:“目前,我已经和中介公司达成了初步的和解,中介公司将会返还一部分的中介费用,而其余的作为对于中介公司的补偿。”

同时郭先生还表示,对于中介公司提出的和解方案很满意,“虽然只退还了部分的费用,但是事件中由于自己反悔购房的行为,也给中介公司造成了损失。另外,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还表示将会联系之前的房主,争取部分当时支付给卖方房主的定金,为我减少由于退房行为所产生的损失。”

本站从此前的采访对象——壹加壹房产中介的王店长处了解到,“目前的确已经和郭先生达成了和解,由于自己已不再负责此事,所以对和解的具体方案并不清楚。”

律师建议:合同签订最好咨询专业人士

对于二手房买卖,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王统律师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现在很多购房者在购房的过程中都会遇到很多专业性的问题,作为消费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多注意,遇到专业性的问题最好能够请相关的专业人士解答,防止后期产生纠纷。”

而在买房过程中遇到问题,王统律师认为购房者应该第一时间收集相关的证据,在协调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甲方: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代理人: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系王*的母亲。

赵*系乙方的公司领导,年月日时左右,甲方与赵*因工作原因产生矛盾,遂赵*带领乙方与甲方诸多人等发生聚众斗殴,斗殴双方多人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后甲方经伤情鉴定为重伤及轻伤。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赔偿甲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整形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其他一切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十五万元整(小写150000元)。该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20号之赔偿项目等所有一切与双方伤害有关的诸如今后的后遗症、并发症等全部损害赔偿费用。即此赔偿数额为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该次伤害纠纷有关的索赔的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二、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切实履行本协议一次性支付上述全部赔偿费用,乙方支付赔偿费用以后,双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也不再以其他任何途径和方法索偿。并向受理本案的司法机关递交谅解书。

三、双方确认本协议内容是双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受理本案的司法机关一份,由甲方及乙方代理人签字后生效,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邹××,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兰州××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兰州市××路××号

乙方:兰州××大酒楼,地址兰州市××路××号。

负责人:张××,该酒楼经理。

丙方:兰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董事长。

二00七年×月××日凌晨,兰州××酒楼雇员肖××、曾××、王××、曹××与人斗殴误将在酒楼就餐的邹××打伤,造成邹××右眼永久性失明。事件发生后,肖××等四人潜逃至今下落不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甲乙丙三方就邹××伤害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就甲方被误伤致残一事,乙方认为除直接肇事者外,自身也有一定责任,并愿就甲方受伤致残一事予以赔偿。

二、乙方的赔偿金额总数为人民币贰拾壹万伍仟元整,主要为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考虑到乙方的具体情况,甲方愿放弃其它赔偿要求。

三、乙方付款方式为:全部现金付款。本协议生效后,六月底以前向甲方交付现金×万元,其中五天内先付×万元(含以前已交付部分),余下×万元六月底前付清。七月×日前付×万元,八月×日前付×万元,九月×日前付完最后×万元。逾期未付,乙方应承担未付部分的违约金每日千分之一。

四、丙方作为乙方的物业管理单位自愿担保本协议的执行。

五、乙方赔偿后,甲方将不再就此事提起诉讼。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提起诉讼。

六、乙方及担保人有权追究本案几名肇事者的民事责任。但乙方是否追究,不影响本协议执行。

七、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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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起诉状 篇一

申请人:何某,女,xx年x月x日生,住所:xx,现无业。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xx年4月7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xx年x月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

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xx年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5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年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起诉状 篇二

1、请求确认广州市花都区商铺为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0年7月20日,本案争议商铺经贵院一审判决归原告所有。2011年3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贵院一审判决,确认本案争议商铺归原告所有。2014年7月30日,该商铺承租人突然告知原告,本案争议商铺被贵院张贴公告,要求腾空商铺并拍卖。原告遂根据公告指示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贵院执行的本案争议商铺早在2011年3月起就属于原告所有,并非被执行人邹某财产。贵院在未详细查明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情况下,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并于2014年9月30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此裁定,认为该载定认定事实不清、理解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本案争议商铺系原告财产,并非案外人邹某财产,依法应当停止对该商铺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1994年2月1日原告与第三人邹某登记结婚,后邹某于2005年12月9日从广州实业公司购得本案争议商铺,应属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3月16日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本案争议商铺经贵院一审判决作出(2010)花法民一初字第6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商铺及商铺内物品,归原告赖某所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的(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一、维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0)花法民一初字第6XX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因此,本案争议商铺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即由原告所有。

二、被告申请执行依据(2011)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事实查明不清、审理程序违法等严重影响本案判决结果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1、(2011)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事实查明不清,错误地将原告所有的本案争议商铺当作第三人邹某的财产予以处分,损害原告民事权益

原告自2011年3月16日便享有本案争议商铺所有权。被告2011年10月26日才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对本案争议商铺的抵押权。也即,在被告提起诉讼之前本案争议商铺已不属于第三人邹某财产,而是原告财产。被告与贵院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均未查明此事实,便错误地将原告财产当作是第三人邹某财产予以处分,严重损害原告财产权益。

2、(2011)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案审理程序严重违法,明知原告对该案争议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应当共同参加该案审理,人民法院应当通其参加诉讼而不予通知,致使原告客观上未能得知该案审理并错过申请参加诉讼时机,严重侵犯原告诉讼权利

本案争议商铺原属原告与第三人邹某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自该商铺购买之日起便享有对该商铺的共同所有权。后原告与第三人邹某离婚,该商铺判归原告所有,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独立享有对该商铺的所有权。因此,不论原被告是否已经离婚,被告在起诉时都应当将原告列为共同被告;贵院在审理此案时,也应当将原告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然而,贵院与被告均无视案件事实,严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而不予通知,侵犯原告诉讼权利,进而作出此严重损害原告民事权益的错误判决,企图以诉讼形式强行侵占原告财产。

三、(2014)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应法律错误

1、(2014)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案认定事实不清,被告申请强制执行行为已过时效期间,且无申请强制执行原告财产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告申请执行所依据的(2011)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案《民事判决书》系贵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的,然而原告收到贵院执行公告的时间为2014年7月30日,其间相差近三年时间,已远远超过申请执行期间两年的时效规定。原告在该执行异议的审理中向贵院提出此时效抗辩,请求贵院查明相关事实作出裁定,但贵院并未对被告是否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作任何说明。

贵院在该执行异议案审理查明时已确认本案争议商铺系原告所有,且被告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系贵院对第三人邹某财产进行处分的民事判决书,并不是对原告财产进行处分的民事判决书。然后,贵院在作出裁定时依旧枉顾上述事实,将本案争议商铺当作第三人邹某财产继续予以执行,并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2、(2014)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案《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剥夺原告对被告享有的针对本案争议商铺的抗辩权,简单拼凑两个完全不同民事主体、规定不同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决书来处分原告财产,混淆视听。

贵院明知原告系本案争议商铺的所有人,仍依据对第三人邹某财产进行处分的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原告财产,枉顾事实和法律。被告请求强制处分原告财产的应以直接对原告财产作出处分的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而不能依据其他的法律文书类推式地执行原告财产。且贵院再审理此执行异议案时,忽略了不管原告是本案争议商铺的共同所有人之一还是独立所有人,都享有对被告请求权的抗辩权,不能通过将两份完全不同民事主体、规定不同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决书进行简单拼凑就强行处分原告财产,混淆视听,枉顾原告的诉讼权利和财产权益。

综上,本案争议商铺系原告财产,非第三人邹某财产;被告申请执行依据(2011)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事实查明不清、审理程序违法等严重影响本案判决结果的情形,应当通知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通知其参加诉讼;(2014)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应法律错误,被告明显已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却不予审查并通过简单拼凑两份判决书类推式地执行原告财产,剥夺原告抗辩权。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案外人执行异议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彭桃建,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桃水镇市桃水煤矿生活区0023号。

被答辩人:欧阳丽,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桃水镇桃水村对江组对江031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对(20XX)攸法预执字第175-1号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裁定书是法院执行行为的体现,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20XX)攸法预执字第175-1民事裁定书,即人民法院在执行(20XX)攸法民一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过程中,就中止执行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另一份执行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虽然两份裁定事隔三年多,字号相同(抑或是文书中的笔误,可裁定补正。

),但内容不同(正如被答辩人所说的),恢复执行时是法院执行行为的体现,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二、被答辩人质问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变更为欧阳丽”、“执行标的物不是株洲恒源油脂有限公司的股权,是欧阳丽创办的盛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权”的法律依据,答辩人认为:

1、本案执行依据的调解书虽写了执行标的物是欧阳国忠留有的遗产之一即欧阳国忠在株洲市恒源油脂有限公司(下称恒源油脂公司)所占股金985000元之应享有的承包款,但并不等于“明确”这就是唯一的执行标的物。

因为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并且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本案中,20XX年12月17日,欧阳国忠因病去世,其生前留有攸县桃水镇桃水村对江组对江031号的一栋房屋及恒源油脂公司的股金变成遗产(在发生继承时遗产实际价值约有140万元),并由刘金芳、欧阳丽、欧阳波继承。

其中被答辩人欧阳丽继承遗产时实际价值(份额)应为140÷2÷3≈23.3(万元)。

在调解书中刘金芳、欧阳丽、欧阳波均是被告,

2、在本次执行异议听证前,答辩人找到旷国斌(原桃水村精细化工厂,现攸县盛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股东)、胡林生(原桃水村精细化工厂股东)、姜子平(与被答辩人欧阳丽父亲欧阳国忠很熟,其老婆曾在原桃水村精细化工厂任会计。

)了解现攸县盛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下称盛发公司)欧阳丽名下的股金来源时,三人证实欧阳丽在盛发公司的股金是其父亲将原桃水村精细化工厂与盛发公司合作并整体搬迁而产生的。

换句话说,盛发公司欧阳丽名下的股金就是欧阳国忠的生前遗产,且该份遗产已由被答辩人欧阳丽一人全部继承。

因此,在执行阶段的执行裁定书将被答辩人欧阳丽列为(直接变更主体)被执行人并将她在盛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股金20万作为执行标的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异议,依法执行(20XX)攸法民一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中的交付内容,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案外人执行异议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孙利娟,女,35岁,汉族,职工,住东平县地税局家属院。

因答辩人与山东泰美乐食品有限公司(下简称泰美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案外人尚福朋对查封泰美乐公司机器设备厂房等提出异议,特答辩如下:

案外人尚福朋认为因泰美乐公司欠其285万元钱。

经法院判决后,2011年在执行程序中,尚福朋已于泰美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将泰美乐公司所有厂房设备、附属设施等财产归尚福朋所有,折抵欠款285万元。

因此,东平县人民法院不应对其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查封。

答辩人认为上述说法完全错误,理由如下:

第一,案外人与泰美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属实。

案外人称泰美乐公司欠其285万元纯系不存在。

案外人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泰美乐公司,纯系泰美乐公司为逃避债务而做出的虚假诉讼,不应成立。

第二,即使案外人与泰美乐公司的债务是真实有效的,但双方在执行阶段的和解协议也是违法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作为泰美乐公司在其公司资产未进行评估拍卖程序的前提下,将所有财产转让给一个债权人,该行为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违反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应视为无效。

综上所述,案外人的异议不能成立,请求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申请。

答辩人:孙利娟 20XX年12月16日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篇五

一、请求人民法院在(20××)汇执字第××号执行案件中准予对五辆汽车(发动机号D×××、D×××、D×××、D×××、D×××)的执行。

二、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4年×月××日,原告与遵义某贸易公司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从遵义某贸易公司处购得五辆汽车(发动机号发动机号D×××、D×××、D×××、D×××、D×××),原告按约当日支付110万货款给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出具了110万的财务收据给原告。但原告支付款项后,贸易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对车辆进行装箱,原告于20××年××月××日诉至汇川区人民法院,并申请将该五辆车保全。调解结案后,贸易公司未在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款项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告某汽车制造公司提出异议,主张该五辆车的所有权,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汇执异字第×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告不服,本案中,原告对该五辆车已经构成善意取得,依法享有所有权。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来源:李立华律师发表时间:2013年10月01日浏览:56961 次

借贷纠纷其他民商拆迁安置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抵押担保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原告与第三人于2009年5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原告依合同支付全部价款并占有标的物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原告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未登记只是物权未设立。

原告:林xx,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xxx县民政局干部,住xxx县绕河镇。电话:131xxxx。

委托代理人李立华,男,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xxxx。

被告:林xx,男,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县xx镇,电话:139xxxxx。

1、要求立即停止对位于xxx县饶房权证xx镇字第08520号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商服用房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扣押。

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2009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林xx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其位于xx镇住宅楼地丘号7-4-211-私产,房产证号x房权证xx镇字第 08520号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两处商服用房以总价款38万元出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将诉争房产交付给原告占有至今,根据《合同法》第130条、60条及《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原告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登记只是物权未设立,被告林xx应当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xxx农场系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被告林xx系执行案件的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被告xxx农场作为申请人向xxxxxx法院申请对原告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位于xx镇住宅楼地丘号7-4-211-私产,房产证号饶房权证xx镇字第08520号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两处商服用房)申请执行,原告对贵院的执行提出案外人异议,贵院于2013年1月7 日作出(2012)x执字第150-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但是裁定并没有明确告知起诉期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起诉状 篇七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法民一终字第—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

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存在错误,无法获得申请人认同,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请,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刘卫国,要求赔偿,已为该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6号第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故南阳中院应当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暂缓执行。现法院以为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是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案件而非实体存在错误的案件为由,不同意暂缓执行。申请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完全属于断章取义,违背法律精神。因为执行中存在争议与实体存在错误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两个或三个案件。

三、从债权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应直接执行该公司。

1、申请人的债权未到期。按照施工惯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缺陷期,而缺陷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据)。现申请人作为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的担保人,其担保债权并未到期,还有责任缺陷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此款项根本不属于到期债权,不具有执行条件。

2、债权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执行。根据前条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债权,法院也无权执行,只能发出通知。

3、公路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且无权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2条:“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现在公路有限公司已经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执行回转,将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

4、申请人为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书,不能作为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申请人与公路有限公司文书往来,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这是由于二者的相对性所决定的,不涉及第三人;况且二者之间有些往来行为未必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为由,执行公路有限公司是错误的。

四、从担保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无权直接执行该公司。公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设在市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能直接为法院所执行。

1。未提供任何担保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严重违法。与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未提供任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就被一审法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非法冻结了申请人的账户及存款二百余万元,这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事情。在社会影响不良的情况下,法院竟然利用普通人法律知识的欠缺,要求公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此其担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在以此为由执行无法令人信服。

2。直接裁定执行公路有限公司不当。虽然公路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现执行才刚开始,且我公司并非完全履行不能,即裁定直接执行诉讼中的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超额划扣公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抛开判决对错与否,即使按照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申请人应给付的款项也不过,而法院却从公路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划扣了元,比判决足足多划扣了元,属于超标的执行,明显不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南阳中院执行行为不当,我们请求贵院准予申请人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案外人执行异议答辩状最新7篇相关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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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目前应该是有很多小伙伴对于离婚调解书不签字有效吗 离婚调解书可以反悔吗方面的信息比较感兴趣,现在小编就收集了一些与离婚调解书不签字...

目前应该是有很多小伙伴对于离婚调解书不签字有效吗 离婚调解书可以反悔吗方面的信息比较感兴趣,现在小编就收集了一些与离婚调解书不签字有效吗 离婚调解书可以反悔吗相关的信息来分享给大家,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接着往下看,希望会帮助到你哦

夫妻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不一定都是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决定。离婚调解书是法院解决离婚纠纷的一种重要手段。离婚调解书可不是一般的调解书,需要谨慎对待。那么,离婚调解书是什么?离婚调解书不签字有效吗?离婚调解书可以反悔吗?下文将作出解答。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对双方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载,又是对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证明。调解书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1、终结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法院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结果,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裁判。2、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再行起诉,但是调解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撤诉的离婚案件等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除外。3、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或上诉人民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销调解书和改变调解书的内容。4、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签收就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说明调解书只有经当事人签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因此,离婚调解书必须由当事人签字,离婚调解书不签字的话是无效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因此,在离婚调解书签字之前,当事人完全有权予以反悔。因为这个时候,离婚调解书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离婚调解书生效以后,也就是夫妻在离婚调解书上签字以后,那么一般来说,离婚调解书就不可以反悔了。因为,离婚调解书的效力与法院判决书的效力是一样的。如果您能证明调解违背了您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调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审理由,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撤销离婚调解书。但难度很大,最多能改财产分配部分,对离婚部分不可能从离改成不离。

以上就是对“离婚调解书不签字有效吗”“离婚调解书可以反悔吗”所作的解答。生效后的离婚调解书是有效的,不签字的离婚调解书不能生效,当事人对于生效的离婚调解书是不能反悔的。因此,在对离婚调解书签字之前,当事人应当谨慎斟酌,为了更全面地保护自己的利益,最好直接联系婚姻律师对您进行指导,这样才能更妥善地保护您的权益,避免您在离婚调解书生效后后悔,那时已经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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