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受伤没好因为别的病情办出院后继可以继续吗?

好消息!我院引进瑞典金宝CRRT设备并正式开展床旁血透治疗

在众多需要早期康复介入的重症患者中有个特殊群体——透析患者,他们需要依靠连续性体外血液净化治疗(CRRT)。为帮助这类患者及时进行床旁血透治疗的同时还不耽误早期康复治疗,提高肾脏病重症患者的康复疗效,我院积极引进一台瑞典金宝连续性体外血液净化设备(型号PRTSMAFLEX8.0)。

该设备在同类产品中属进口高端品牌:操作易用,治疗灵活(循环模式下的治疗中断程序尤其适合危重病人),安全级别高,具有独家专利吸附加抗凝,拥有业内高科技含量,尤其治疗结束后各项生命体征平稳。该治疗的顺利开展,避免了早期康复患者来回奔波,为广大需要进行透析,且需要开展早期康复治疗的重症患者带来福音。适合重症患者。目前该设备安置调试已完成,我院重症医学科(ICU)于近日成功为一名危重症患者开展了CRRT治疗。

缺血缺氧性脑病昏迷患者有哪些促醒方式?

缺血缺氧性脑病昏迷患者要根据缺氧的时间和脑组织损伤严重程度来进行相关治疗,治疗成功的关键在于尽早启动监测措施以及积极采取干预措施。1.高压氧促醒,2.手术促醒。缺血缺氧性脑病多见于新生儿,如果发生在成人多由于心搏停搏或者中毒等因素引起。治疗方案首先是去除诱因病因,然后进行对症治疗。其中高压氧和康复训练尤其重要。虽然对于目前的医学技术水平来说,缺血缺氧性脑病昏迷患者的促醒治疗仍然十分困难,但经过专业康复团队丰富的治疗经验和不懈努力,能帮助更多患者恢复清醒,让我们一起努力为昏迷患者促醒治疗带来曙光。

早期康复见奇效!55岁脑出血偏瘫患者,治疗1个半月后走出病房

车祸致腰椎压缩性骨折、双下肢运动障碍,康复治疗3月后终能站立扶行

病例分享丨脑出血偏瘫患者如何开展早期运动康复治疗?

脑出血后昏迷,肺部感染严重...综合康复促醒治疗让他重新站起来!

神奇“氧疗”联合康复训练,让脑出血昏睡患者“起死回生”

脑出血是一种十分危险的疾病,致残率和死亡率都很高,很多患者会留下严重后遗症,如意识障碍、言语障碍、运动障碍等。除常规康复治疗外,高压氧治疗是一种很好的辅助治疗手段。下面,为大家分享一则脑出血后意识障碍患者的康复治疗案例。高压氧联合康复训练,为脑出血患者带来福音。

【康复唤醒生命】特重型颅脑损伤致意识、言语、运动障碍,在武汉明州获重生

患者于2021年7月21日脑部受伤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等,病情严重,7月22日于外院行“颅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加压术+气管切开术”,术后给予脱水降颅压、抗感染、机械通气、营养神经等对症治疗,现患者病情稳定,为求进一步康复及高压氧治疗,于8月4日转入我院。

如何区分重症患者意识状态?我院意识促醒方法有哪些?

10岁儿童脑出血后患肩手综合征,OT康复训练后恢复功能活动

偏瘫患者一般上肢和手的康复进程慢于下肢,因为脑区手部神经支配复杂,精细动作繁多,其恢复速度慢,难度大,严重影响患者生存质量。合理运用作业疗法可加快上肢和手功能恢复。下面结合我院实际病例,和大家分享偏瘫患者上肢和手功能恢复的相关康复疗法。

早期康复显疗效,助脑动脉瘤术后意识障碍患者重返家庭

脑动脉瘤术后进行有效的康复治疗能帮助患者神经功能恢复。包括物理治疗(PT)、作业治疗(ST)、言语治疗(OT)以及特色康复手段:高压氧治疗。专业的综合康复治疗能减少并发症,提高患者生活质量。

脑出血偏瘫患者康复治疗30天后恢复行走,心怀感恩送来致谢信

今年6月,58岁的黄云林不幸突发脑出血,在外院行“左颞钻孔脑内血肿穿刺置管引流术”,术后给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脱水降颅压、抗感染、营养神经等治疗。待病情稍平稳,家属为求进一步康复及高压氧治疗,于6月25日转入我院。

27岁脊髓空洞症患者中枢性呼吸衰竭,高压氧+床旁康复治疗30天后成功脱机

一位年仅27岁的小伙因脊髓空洞症术后伴意识障碍、中枢性呼吸衰竭,在我院经过带呼吸机高压氧治疗和早期床旁康复治疗后,顺利脱机,意识转清醒,病情逐渐好转。我们一起来看看他的脱机过程:

从意识模糊到独立扶行:早期康复给47岁脑出血患者带来生命奇迹

近日,我院一名脑出血伴意识模糊、肢体偏瘫患者,经过一系列专业康复治疗及高压氧治疗后,恢复独立行走,顺利出院!治疗效果获得家属满意。

专业化精细护理,帮助胃造瘘患者好好“吃饭”

患者梁某于2020年12月21日突发意识障碍,被紧急送往外院,行头部CT提示脑干出血。在外院行“右侧脑室钻孔引流术+开颅脑干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12月29日,行气管切开术。2021年2月4日行“胃造瘘术”,患者生命体征逐渐平稳。2021年3月24日,患者为求进一步康复治疗来我院就诊。

高位脊髓损伤患者,早期康复介入,“复活”身体功能

脊髓损伤是指因各种致病因素(外伤、炎症、肿瘤)引起的脊髓横贯性损伤,常造成不同程度的四肢瘫或截瘫,是一种严重致残性创伤。近年来,脊髓损伤患者呈迅速增长趋势。脊髓损伤必须开展早期康复,最好与临床治疗同时进行,以确保最佳治疗效果。下面分享一位脊髓损伤致四肢瘫患者的康复之路。

神经康复患者的福音——我院引进经颅磁刺激治疗仪

脑病极易造成永久性神经损伤,引发偏瘫、失语、大小便失禁、甚至昏迷等,使患者及其家属陷入长期反复的痛苦与困境,为帮助患者早日恢复健康,我院引进经颅磁刺激治疗仪,为神经康复(脑病)患者带来新希望!

48岁患者昏迷134天,重症康复化解脑外伤致命危机

今天要给大家介绍的这位患者,是家住黄陂的李伯伯,去年底因车祸造成脑外伤,昏迷一百多天,伴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现在意识恢复,不仅能正常吃饭,还能在护工的搀扶下正常行走。他是如何治疗的呢?

车祸致重度脑损伤,昏迷170天后意识逐渐恢复

“康复”的名词对社会大众来说耳熟能详,但是康复医学到底是如何实施的恐怕都不清楚了。是不是只是针灸、推拿、按摩、理疗、锻炼?康复医学能解决患者哪些问题呢?通过下面这个车祸致重度脑损伤昏迷患者的诊治过程,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康复医学是如何实施的。

男子高处坠楼昏迷近两月,专业康复让他重拾生活希望!

现实生活中,很多脑外伤患者经治疗后虽然存活下来,但都遗留了不同程度的功能障碍,比如认知、运动、语言等功能受损,引发痴呆、外伤性癫痫、人格障碍等。那么,怎样使这些患者的伤害降到最低,在挽救生命的同时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武汉明州康复医院专家表示,无论是治疗还是康复都要早期进行!

明州康复一路前行,永不停歇!

该患者入院后,经临床医生、康复治疗师和康复护士的综合评估,给予运动疗法、传统康复、上下肢主被动训练、针灸、高压氧、心理疏导等综合康复治疗。经过几天的治疗,该患者精神面貌改善,积极配合,收效良好。

27岁妻子车祸昏迷,2个月后奇迹苏醒!

车祸创伤陷入昏迷,这是电视剧中常见的场景,大结局往往是皆大欢喜。然而现实很残酷,并不是每个陷入昏迷的患者都能如愿苏醒,更多的是陷入了“植物人”状态。所以,如何促进昏迷患者苏醒,一直是医学界关注的难题。

长期卧床的马奶奶,昨天出院了

经过一段时期的对症治疗,马奶奶身体虽然恢复许多,可还是留下了后遗症:左侧肢体活动不便,行走困难,生活不能自理。

医院里,我们看到,马奶奶的日常康复项目有上下肢主被动训练、站立架训练、床上活动、针灸治疗等。医生说,别看这些项目很普通,但只要制订计划循序渐进,就能帮助像马奶奶这些中风后遗症患者尽可能恢复身体机能。

看到自己身体恢复地这么快,82岁的马奶奶心里也很开心。前天,她出院了,走之前握着康复师徐医生的手说:“喏,多亏了这些个医生,救了我这把老骨头!真好,真好!”

在ICU住了4个月后,孙叔叔决定转院接受康复治疗

去年八月的某天凌晨,48岁的孙叔叔醒来时,突然发现自己右侧的肢体不能动了!到医院检查,头颅CT显示脑出血,之后他在杭州一家医院的ICU进行治疗。

孙叔叔的女儿小孙说:“那边医院ICU病房的家属探视时间只有半小时,每次只能进去一个人,还没说上几句话,看上几眼,又该离开。”

2016年底,孙叔叔就搬离ICU,住进了重症康复病房,继续进行功能康复,状况一天比一天好。

二胎产后陷入昏迷,带呼吸机做高压氧三天后苏醒

这是小韩戴着呼吸机做高压氧的第三天,病房的护士突然发现小韩眼皮微睁,露出一点黑亮的眼珠,能睁眼了!

}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从人的出生到身故,进行了全面规定,“全时保护”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无论你处在人生的哪个阶段,《民法典》都会为你提供保障。

  1. 问: 胎儿尚未出生,父亲因车祸不幸身亡,胎儿是否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答: 胎儿有继承权。《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 问:小刚尚年幼,家人因为新冠肺炎疫情被隔离,谁来照顾他?

  答: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3. 小刘7岁时,将父亲送给他的一块手表卖给了二手商店,其父母能要求退回吗?

  答: 父母可以要求退回。《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 13岁的小刚在妈妈网购时偶尔看到付款密码,他用妈妈的手机看直播,一时冲动私自给主播打赏8万元,妈妈事后发现,能追回打赏吗?

  答: 要求退回打赏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5. 小花遭父亲虐待,父亲被法院撤销监护权后,有义务继续付抚养费吗?

  答: 有。《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6. 网购商品用快递送达,商品在快递途中、签收之前毁损的风险谁承担?

  答: 卖家。《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 小兰租房期间,房东把房子卖了,小兰与原房东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答: 有效。《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8. 小周想在租的房子合同到期后继续租,有其他房客来看房,这时小周有什么权利?

  答: 相同条件下,小周有优先承租权。《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9. 小王在签合同时没认真看格式条款,对方也未做出说明,事后小王觉得自己遭遇“霸王条款”,相关条款有效吗?

  答: 若涉及与小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可以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0. 小芳12岁时遭到性侵,她后来学了更多法律知识,20岁时想起诉索赔,诉讼时效过了吗?

  答: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满18周岁起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11. 一条宠物狗与主人走失,被小张收留并悉心照顾,数天后狗主人来领,小明可以向狗主人要饲养费吗?

  答: 可以。《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12. 前男友长期打骚扰电话,使小芳心烦意乱,无法正常安宁生活,算不算侵犯隐私?

   答: 私人生活安宁属于隐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13. 小张在餐厅吃饭,服务员误将他人点的一道菜上给他,小张明知上错菜仍然吃完,服务员发现后,可否让小张付钱?

  答: 可以,小张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14. 针对一些旅客不配合安检、“买短乘长”、“霸座”等行为,《民法典》有哪些规定?

  答: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15. 小刘参加了一场单位组织的足球比赛,和对方球员发生规则范围内的碰撞,导致脚踝骨折,他可以向对方请求赔偿吗?

  答: 《民法典》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若对方非故意且无重大过失,不得请求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16. 小李发现有人在某网络平台上发自己患艾滋病的虚假信息,他能要求平台删帖吗?

  答: 可以搜集侵权的初步证据,通知网络平台删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7. 小陈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结果被身后驶来的一辆自行车撞伤,对方意图逃走,周围又没有摄像头,小陈可否扣留对方的自行车?

  答: 《民法典》规定了“自助行为”制度,小明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18. 小刘在小区中散步时,被从居民楼落下的一扇窗户砸伤,物业是否有责任?

若物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应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19. 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20. 小张将自己养的宠物狗遗弃,这条狗流浪期间咬伤他人,小张是否承担责任?

  答: 小张应当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21. 小马路遇一儿童落水,奋勇跳入水中救人,救起儿童的过程中造成其局部挫伤,小马要为此赔偿吗?

  答: 不需要。《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2. 小张遇一男子正对女子施暴,阻止施暴男子过程中致对方受伤,是否需要赔偿?

  答: 合理限度内造成的伤害不需要赔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3. 若小张阻止施暴男子过程中,自己的名牌眼镜被对方打坏,如何索赔?

  答: 可以直接向施暴男子索赔,若施暴男子逃跑或无力赔偿,被救女子应适当补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4. 一37岁单身男子有性侵少女的违法犯罪记录,他能收养女儿吗?

  答: 不能。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民法典》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5. 小赵的女友患有重大疾病,但一直对小赵隐瞒,婚后小赵发现,能请求离婚吗?

  答: 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6. 孩子名字选取姓氏有哪些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27. 一对夫妻已经有子女,可以再收养孩子吗?

若符合条件,只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若收养孤儿则不受是否有子女的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28. 小区内占用公共道路的车位对外开放收费、小区公共电梯内贴广告的收入,属于谁?

  答: 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物业应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29. 7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答: 自动续期。《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0.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吗?

可以。《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1. 小丽在一家公司上班,上司经常在网上聊天时发色情图片给她,这让她感到困扰、反感,上级这种行为算性骚扰吗?公司有什么责任?

  答: 属于性骚扰,公司要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32. 人脸特征、指纹、航班行程是个人信息吗?

生物识别信息、行踪信息等都是个人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33. 知名的“网名”受保护吗?

受保护,可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34. 用AI换脸技术伪造他人的脸恶搞,是否侵权?

  答: 侵犯肖像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5. 李佳琦的声音如“Oh my god,买它买它”可以随便拿来用吗?

  答: 不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36. 《民法典》为人体基因、胚胎研究确立了哪些规则?

  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37. 一对夫妻为琐事吵架,两人都提出离婚,于是一起到民政局办理,如何避免冲动离婚?

  答: 为了防止夫妻冲动离婚、轻率离婚,《民法典》规定了为期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8. 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用“妻还”?

  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9.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仍无法挽回对方的感情,双方分居,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准予吗?

  答: 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40. 离婚时,此前为家庭付出更多的一方是否有权利请求补偿?

  答: 有。《民法典》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1. 夫妻离婚,孩子过了哺乳期但不满两周岁,原则上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42. 老张夫妻膝下无子女,亲属又不在身边,退休之后,他们开始担心年老后无人照顾,可以有什么方式?

  答: 可以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民法典》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43. 老高立下遗嘱,房子由儿子继承,但希望照顾他多年、无子女无房产的保姆继续居住,可以怎么做?

  答: 可以以遗嘱的方式为保姆设立居住权并办理登记。《民法典》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44. 老王去世后,有人在网上对其侮辱诽谤,家属能否维权?

  答: 可以。《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45. 老王意外离世,他生前曾说想在死后捐献器官、遗体,但未留下书面材料和遗嘱,这时他的家人能决定捐献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6. 李先生生前先后立了多份遗嘱,内容不同,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

  答: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47. 老王想以录音录像的方式立遗嘱,应该怎么做?

  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48. 小王因虐待父母丧失继承权,但他后来悔过,获得被继承人原谅,他能继承父母的财产吗?

  答: 可以。《民法典》增加规定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49. 个体户老王去世后留下遗产,无人继承或受遗赠,这些遗产归谁?

  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50. 侄子、外甥有继承权吗?

  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车祸受伤出院后的流程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