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以业绩不达标开除,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很多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可能会遇到约定业绩的情况,并要求如果不能达到业绩就终止合同,这样合理么?然而事实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并不包括劳动者业绩不达标。近日销售员周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周某是某公司的销售岗位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周某出现连续两个月的销售业绩不达标的情形时,周某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周某入职的前半年,销售业绩一直不错。但半年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周某的销售业绩开始出现滑坡,甚至出现了连续两个月销售业绩未达到公司规定指标的情形。此时,公司以双方合同有约定为由,要求周某辞职。但周某担心辞职后再就业不顺利以及社保关系无法接续等问题,拒绝辞职。 公司于是向他发出通知,以“依约”为由,终止了双方劳动合同,且表明不会支付经济补偿。周某提出仲裁申请,主张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司坚持认为是周某违约,不肯辞职,劳动合同才终止,并没有违法之处。但负责调解此案的仲裁员却告诉公司方,他们的理解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并不包括劳动者业绩不达标。因此,公司所谓依约终止不能成立,这一行为实际上是因劳动者业绩不达标而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周某业绩不达标,公司在有相关绩效考核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认定他不胜任工作。此时,公司应履行培训或调岗的程序,当周某经此程序后仍不胜任工作的,公司也应依法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按照周某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公司的做法排除了公司应履行的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公司所谓的终止劳动合同违法。 最后,经过仲裁员积极调解,双方握手言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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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于2015年8月1日进入某房屋销售有限公司担任区域经理,负责房屋销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7月31日。入职时,公司告知马某《考核管理规定》中规定“销售管理人员淘汰线是指业绩指标完成率<50%”,同时明确“淘汰是指公司将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赔偿金”。马某在上述《考核管理规定》上签字。《考核管理规定》实施前已经过公司职代会民主商讨。

2017年12月1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马某考核结果低于淘汰线,无法胜任工作。根据《考核管理规定》,公司与马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给予任何补偿。

2018年1月,马某以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员会裁决房屋销售有限公司向马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要具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公示或告知的条件。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要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可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取决于三个要件:一是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合法;二是内容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三是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对于绩效不佳的员工,如果是因为不适合所在工作岗位,企业应进行工作岗位调整或培训。经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虽然某房屋销售有限公司的《考核管理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经马某签字确认,但规章制度中有关业绩不达标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相违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马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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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产生劳动纠纷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申请仲裁。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188-

    你好,可以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诉人的情况;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诉日期等。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处理。

  • 你好,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赔偿,经济赔偿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以经济年限为标准进行计算。劳动者有权到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承担责任。也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单位。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186-

    如果单位该行为涉嫌变相违法辞退的,可以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双倍经济赔偿,详情可以电询。

  • 业绩不达标不是辞退的法定理由,单位违反劳动法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请劳动仲裁

  • 您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131-

    可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138-

    您具体说一下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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