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丧偶的有关法律

从法律角度观察,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避免地会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引起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疫情背景下,如何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受侵犯,值得关注。

疫情防控期间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

1、泄露感染新冠肺炎的妇女(包括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有关信息、资料,是否属于损害妇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严禁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泄露感染新冠肺炎的妇女(包括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有关信息、资料,属于损害妇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2、疫情有关人员是否有查询、修改、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

答:对于一般人员,有权依照《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规定或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对于新冠病人、疑似病人等人员,有权依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规定查阅、复制其病历信息;他人违规披露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删除。

3、男方仅以女方感染新冠肺炎提出离婚,能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答:人民法院认定是否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且法律明确禁止遗弃病、残妇女。如果男方仅以妻子感染新冠肺炎为由而提出离婚,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4、男女双方在2020年春节前已签署离婚协议,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防控措施等原因导致离婚手续尚未办理的,离婚协议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答: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离婚协议为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协议,因此,即使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未持此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该协议书不具备登记这一特定的形式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5、疫情防控期间,男方对患病女方不管不顾的,是否属于遗弃家庭成员?

答:疫情防控期间,男方对患病女方不管不顾是否会构成遗弃家庭成员,要以女方是否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为认定标准,如果女方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重症患者,或是已经出现重症呼吸窘迫、无法进食、无法动弹等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症状时,男方对其不管不顾,不尽其应尽扶养义务时,就可能会被认定为"遗弃家庭成员"。

6、妇女怀孕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是否有权自行决定终止妊娠?

答: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截止目前还没有足够的数据来证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存在母胎传播,如孕妇感染肺炎,其有权根据医生建议决定继续妊娠还是终止妊娠。

7、女方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其向法院主张减少或中止支付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答:女方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在该病症严重影响女方劳动能力致使其收入减少时,可以向法院提出主张减少支付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但对于减少抚养费的处理 ,目前法律并没明确规定。

8、夫妻离婚后,男方感染肺炎久治不愈的,女方可否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

答:申请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需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感染肺炎一方感染肺炎且久治不愈的,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会发生严重损害子女权益的情况,另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

9、丈夫因患新冠肺炎过世,丧偶妻子是否享有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答:丈夫因患新冠肺炎过世,丧偶妻子享有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依法履行监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未成年子女的母亲丧夫、离婚、再婚等为由,干涉其监护权。

10、疫情防控期间,探望权的行使将不利于子女健康,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另一方的探望吗?

答:探望权的行使应遵循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疫情防控期间,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与另一方约定疫情防控期间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将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或双方就疫情防控期间行使探望权等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的权利,待疫情结束后,再行恢复探望。

11、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拒绝曾经患有新冠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一方探视子女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一方患有新冠肺炎后被治愈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探望。

12、丈夫因患新冠肺炎过世,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否享有继承权?

答: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如丈夫不幸感染新冠肺炎死亡,儿媳对公、婆提供了主要生活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即成为公、婆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财产。同时,丧偶妇女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有权处分,任何人不得干涉。

13、丈夫因患新冠肺炎过世,村委会可否收回丧偶农村妇女的承包地?

答:村委会不得以妇女丧偶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同时,妇女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14、疫情防控期间,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进行自我保护?

答:疫情防控期间,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没有报案的能力,也可由近亲属代为报案。报案后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及时就医、鉴定伤情。在报警时,受害人需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包括受伤照片、现场照片或视频、病历记录、检查报告、加害人保证书等。

向加害人的或者受害人的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除了报警外,受害人还可以向受害人居住地、加害人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寻求司法庇护,除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之外,还需要将遭受家暴的相关证据一并提交。法院会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公安机关告诫书和处理决定、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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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男人结婚法律快车 17:45:25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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