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公共汽车?

最近几年以来出现的共享的士(Uber,Lyft,滴滴)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随着烧钱大战的结束,中美市场大局已定,为了维持高估值(Uber 80 Billion $, 滴滴30 Billion $),缩减亏损,增长净利润,继而进入上市流程,几大公司都开始发掘盈利的规则。带来的影响是,共享出行的用户们发现:1)车越来越难打,价钱越来越高;2)使用拼车会大幅度增长时间损耗,而带来的金钱节约却并不明显;3)司机发现盈利有限,真正愿意开车的司机越来越少,某拼车公司正在慢慢的转变成为一个的士信息服务平台。这与其做成让用户通过手机便捷,实惠出行的愿景大相径庭。

我想说一个故事,作为这篇文章所要解决的的一个问题的引子。那天天气炎热,我正在公交等去高铁站的公共汽车,由于太热,我决定打一辆车,当我拦下来一辆车后跟司机说15块钱到车站,司机答应了。而此时跟我同时等公交的另外一个陌生人也过来问我们要到哪里去,当他得知目的地是火车站以后,表示也想搭车,这时候司机坐地起价要他加10块钱。这位陌生人想想觉得可以,就加了10块钱给他。设想一下,如果我在拦的士之前就知道这个陌生人也想去火车站,两人决定一起打车最后的价钱是怎样的结果?也许15-20块钱就可以搞定问题,而不是最终的25块。而事实上,如果大家都具有这样的能力,我想对的士司机来说也可以增长盈利,因为更多的打车需求会让他们的单数变多从而增加总的流水。

回到某拼车公司的话题,目前假设从阿里巴巴西溪总部出发到杭州东站(路径A),一个人打车的费用是100,那么第二个人拼车也是到杭州东站附近(路径B),这时候他可能需要付的价钱是90块钱,也就是说总价190块钱。大家是否认为司机会拿到这部分的差额呢?事实上,的士司机只拿到了他们共享路程的费用((A /union B)* 20%),而不是((A + B) * 20%),如果A和B完全相等的话,那么司机基本上不会拿到更多的钱,这部分多出来的利润就被某拼车公司完全拿去了。 为什么某拼车公司会这么做而且敢这么做呢?因为他们不但垄断了共享车的平台,也垄断了信息分享的平台,一个人在上车之前他是不知道另外一个人跟在类似的时间段去类似的地方的。如若这两个人在上车前就已经知道了对方的目的地,并联合起来打一辆车的话,那么这个博弈的格局就完全不同了。我们写此文的目的就是要分析真实世界中这样的需求是否真实存在,值不值得我们投入精力去开发或者利用一个已有的信息平台让有类似出行需求的人在按下打车”的按钮前就找到对方,从而增加议价的权利。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于Todd Scheider维护的纽约的士数据[1],在此文中只分析Yellow Cab的数据,因为其时间跨度较长(),同时覆盖纽约市区的范围也更广(所有纽约5个大区)。使用的阿里云大数据的技术有:MaxCompute的Tunnel,Sql,UDF,MapReduce,Graph和quick BI。实验机为阿里云的ECS最低配的机器。所有开发实验工作均在公有云上进行。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二节将介绍数据分析的技术细节,第三节为实验结果分析。

首先我们将csv格式的数据使用Tunnel导入到ODPS表中,使用的表的schema如下:

我们需要给每一个事件指定一个唯一的ID,用于后续的图分析,唯一ID的指定我们可以引用用[2]中的技术,但是当数据量比较大时,这个方法无法保证ID的唯一性,经过一系列调研后,发现这个ID生成在ODPS中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所以我选择在tunnel导入之前就计算好每个记录的ID,使用的Tunnel导入的script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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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有偿拼车发生事故后的责任承担-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法学院“法眼看世界”活动之参赛论文-- 关于“拼车”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队名:法政先锋 队员:黄伊俏、黄雪影、陈泽乾 关于“拼车”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摘要: 拼车通过资源共享,缓解了交通拥堵的压力,节约了能源,优化了社会资源和效率,增加了人们出行的选择,改善了出行条件。我们应当正视拼车存在的合理性,但也要关注其可能带来的问题,如“拼车”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合法有效,在出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当事人之间的归责原则如何,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理赔责任,承担怎样的理赔责任,应从哪些方面来完善我国的拼车,赔偿机制等问题该怎样操作。本文将针对以上几个法律问题试述之。 关键字:拼车 合法性 合同 归责 赔偿机制 目 录 一、拼车问题的提出 3 二.当今拼车问题的现状解读以及其合理性阐述 4 (一)“拼车”现状 4 (二)“拼车”行为趋势及其合理性浅析 4 三、何为“拼车”以及其分类 5 (一)非营利性有偿拼车 5 (二)营利性有偿拼车 6 四.“拼车”问题的法律性质分析 8 非营利性有偿拼车行为的合法性 8 五、非营利性私车有偿拼车发生事故后的责任承担 9 (一)关于拼车归责原则的几种观点 9 (二)拼车发生事故后的归责问题 10 六、规范拼车行为的若干意见 12 (一)对非营利性私车有偿拼车行为法律规制的思考 13 1.立法法规的明确化 13 2.立法形式的灵活化 13 3.立法措施的多样化 14 (二)在执法司法实践中建立拼车行政监管体系和保险机制 14 1. 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拼车”行为 14 2. 严格规范“拼车”行为市场 14 3.实施社区的引导与激励机制 15 (三)社会保障制度 16 1.完善保险险种 16 2.依靠政府和社会团体 16 结 语 17 参考文献: 17 附录: 18 一、拼车问题的提出 在互联网上随处可见拼车的信息。居住在北京通州区的于小姐,希望能搭上本小区和自己上班方向基本相同的居民的车,并愿意为此每月支付500元油费,但要与车主签定免责协议。看来“拼车” 并非只是临时现象,在网上就能见到不少这种希望长期拼车的信息。可是,对于收费的拼车,运输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却给出了这样的回答“哪怕是只收了包香烟,都是违法的”。 目前,法律对收费搭车是否属于非法营运,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赔偿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2006年4月,人民日报网报道称,杭州市就发生一起搭车人支付6元油费,司机被城管部门罚款2万元的事情。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并根据情况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很多城市里,车辆如果没有经营许可证又以盈利为目的经营的,就会被认定为非法营运的“黑车”,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虽然,拼车只是成本分摊、互利补偿的行为,不能和非法运营划等号,但是,在目前很多地方对于利用私家车进行收费拼车的,都会按照黑车处理,如果一旦发生事故,同时被证实属于收费拼车,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至于有关地区对于拼车行为的归责和惩罚措施是否合理合法,《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因此只能劝诫对于有长期收费拼车意愿的人,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尤其是免责协议,只是对搭乘者自愿放弃索赔的权利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依据,到了法庭上,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外的免责协议在法律实践中通常是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对于上述地区的仅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的处理方法,是否真正依据了明确法律规定,是否真正适用了法律,弘扬了法律权威,本文中笔者存在质疑。 二.当今拼车问题的现状解读以及其合理性阐述 (一)“拼车”现状 有偿拼车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其是否具有合法性。拼车究竟合法与否,应由法律来定夺。但是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拼车这种新生事物并没有相应规定。 ? 一些地区的执法部门认为“拼车”行为不违法。例如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表示,网友以分担路费的形式拼车出行不属于非法运营,但存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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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出行推出了长途拼车功能,目前这项功能已经可以在特惠拼车入口进行选择,在早晚高峰时段产生行程、起终点满足路线要求的前提下,滴滴用户方可使用这项优惠,另外,拼车需要在10公里以上。长途拼车功能目前在、天津以及大连的部分远距离拼车服务进行。

2019年3月下旬,滴滴开始试运营“特惠拼车”功能,用户在使用快车拼车时将享有一定的折扣优惠。另外,为了提高同行拼友的成功率,用户需要提前15-20分钟进行预约。

滴滴方面强调,特惠拼车与顺风车二者性质是完全不同的,目前顺风车业务仍然处于下线整改状态,没有进行灰度测试。(文:太平洋汽车网 李升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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