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亲姐姐犯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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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和妹妹都是已婚了。因为有事情姐姐和妹妹发生了矛盾。姐姐要打妹妹。可是妹妹的老公也在。那么妹妹的老公有权利干涉吗?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当然有,姐姐打妹妹如果超出一定程度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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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大众对《红楼梦》一般而又普遍认知的观点出发,即是普遍认知上的《红楼梦》作者是曹雪芹、背景在清朝。然后再从古代法律尤其是清朝《清律》的角度,论述秦可卿是否可以借当时法律反抗?王熙凤被休是否合法?贾宝玉娶林黛玉或是薛宝钗又是否符合当时法律规定呢?

因为《红楼梦》的背景毫无疑问是普遍意义上的封建社会,相对现代它们都是“古代的东西”,所以我以“古代的法律”以及“清朝的《清律》”,来论述这些法律对《红楼梦》人物的约束,是有很大的合理性、逻辑性和现实性的。

二、古代法律下,秦可卿的反抗完全无效

首先我从精校本《脂砚斋重评石头记》或者当下的通行本《红楼梦》研究出发,其次先不考虑刘心武影响较大的“秦可卿是废太子之女”的说法,因为刘心武这个说法还是有很大争议的,因此我的论述和论证完全是从上述提到的文本和古代法律为基础,不掺杂红学索引派、考证派的东西。

说起金陵十二钗第一个率先香消玉殒的女子秦可卿,想必很多读者读了之后,也会有一刹那的心痛或者悲哀?亦或者心情压抑罢?从而是否想过秦可卿如何自救?又或者自己写一本同人文让她自救呢?

然而根据我看的古代法律资料,以及《红楼梦》的背景,哪怕拿起法律武器,秦可卿的结局还是悲哀的。

《红楼梦》第十一回“宁府排家宴”,病中的秦可卿亲口对王熙凤说“治得病治不得命”,可见秦可卿对自己的处境是非常清楚的,她和薛宝钗一样也非常受贾府上下的欢迎,是聪明灵秀女子中的一员,既然如此,难道她就没有想过拿起法律武器对抗吗?

通行本《红楼梦》中,从贾珍的反常、焦大亲口说出的“扒灰”、瑞珠撞死、宝珠守灵终生不回,完全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贾珍逼迫了秦可卿,并且他在宁国府的威势、权力、地位非常大。

那么,秦可卿在贾珍得手之前,为什么不想办法反抗?

首先,按照我们一般的常识,秦可卿想办法逃离贾府不就行了吗?或者赶紧和丈夫贾蓉和离不行吗?毕竟和公公那样,古代是要浸猪笼的,即使不被发现,也只能担惊受怕抑郁而亡。

但是,大清的《清律》对于背弃丈夫、私自逃离是这样规定的:“杖一百,从夫嫁卖”。

也就是遭受到古代五大刑法“笞杖徙流死”之一的“杖刑”,古代的杖刑是有学问的,权贵和施刑者想让你生,那么杖刑几百下也不会死,只是皮肉之苦;若是想让你死,几十下就完全可以震碎你的脏腑,当场去世。

而且还要“从夫嫁卖”,等同于奴隶,毫无人权可言!

此外,秦可卿的养父营缮郎即是“工部营缮司郎中”秦业,亲儿子秦钟上学都是“宦囊羞涩”,虽然难以想象在清朝也是一个正五品京官的“郎中”秦业为何混得如此之差,哪怕工部是六部的尾巴,但是秦家没有势力、秦业自顾不暇是不争的事实。

故而,娘家又无势的情况下,秦可卿能逃离吗?

逃离也只是加速死亡和悲剧罢了,这是封建社会的礼教、男尊女卑、古代法律所决定的。

那么秦可卿如果提出和丈夫贾蓉和平分离,又能否自救呢?

我仍然从古代法律来分析。

清朝的《清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

这条法律的意思即是,如果夫妻相处不和谐、不和睦,双方都愿意离婚,那是没有罪的。

听起来是不是很人性化?是不是和现代的离婚法律没有多大区别?

不,仔细深究你就输了。

这条法律的前提是“两愿”,也就是说,秦可卿愿意和离,那么贾蓉不愿意呢?那么依然是不能和离的!

而以贾珍对待贾蓉的态度,在铁槛寺当众叫下人给亲儿子贾蓉脸上吐唾沫,这种侮辱和权力来看,作为三品威烈将军、贾府族长的贾珍是完全能掌控贾蓉和秦可卿的。

以上,得出结论:清朝背景下,秦可卿的反抗完全无效。

所以,清穿的作者们、万千清朝女粉们,你们该擦擦眼睛正视一下《清律》了,不要瞎!

三、王熙凤完全符合古代法律的“被休”条件

我们知道王熙凤的判词“一从二令三人木,哭向金陵事更哀”,“三人木”一般认为是王熙凤被休。

可是有读者或许会有疑问,王熙凤是名门千金呐,做事、处事又非常精明,她怎么可能会被休呢?假使被休,贾琏又要以什么样的理由合法的休妻?

我便来普及一下古代法律中普遍适用的休妻法则“七出三不去”。

“七出三不去”的休妻条件未必在每个朝代的法律中都记载,但是它几乎适用于大多数朝代,为什么呢?因为它是儒家、儒教、礼教约定俗成的。

古代法律判案有一条准则,那便是儒教的约定俗成有时候比当朝法律还管用。

所谓“七出”,便是妻子犯了了以下七条中的某几条,丈夫可以休她:①无子;②淫佚;③不事姑舅;④口舌;⑤盗窃;⑥嫉妒;⑦恶疾。

但是,哪怕妻子犯了“七出”之条,如果妻子还做过以下“三不去”的事,那么丈夫还是不可以休她:

① 更三年丧不去(即是为公公或婆婆守过三年孝期的不能休);

② 贱取贵不去或者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丈夫贫贱时娶妻,后来富贵发达了,不能休妻,即是糟糠之妻不可弃);

③ 有所受无所归不去(没有娘家可归的不能休)。

再来看王熙凤的所作所为,正妻只有女儿,中了“无子”,害死尤二姐和其腹中的孩子,中了“嫉妒”,这里和现代人的观念极其迥异,由于古代“一妻多妾制”的根本是为了家庭宗族的繁衍子嗣考虑,所以无论对于妻还是妾,因为嫉妒而残害子嗣,都完全可以被打入深渊。

更不要说除了这两条,王熙凤还有“不事姑舅”、“口舌”、“恶疾”的嫌疑,“七出之条”占了五条,而且贾琏如果添油加醋处理的话,还可以用王熙凤管家的借口安她盗窃家族财产的罪名,七出之条基本占完不算,“三不去”王熙凤又是一条没占理的。

故而在古代背景的七出三不去法律条件下,王熙凤被休是合法的,其实也合理。

四、从《清律》来看,贾宝玉无论娶宝姐姐还是林妹妹,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贾宝玉和林黛玉是姑舅表兄妹,林黛玉母亲贾敏和贾宝玉父亲贾政是亲兄妹,因此他们有血缘关系。

贾宝玉和薛宝钗是两姨表姐弟,贾宝玉母亲王夫人和薛宝钗母亲薛姨妈是亲姐妹,因此他们也有血缘关系。

贾宝玉无论和宝姐姐还是林妹妹结婚,都是近亲结婚。

关于近亲结婚,清朝的《清律》是如此规定的:

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

所以,以曹雪芹生活的朝代法律来看,贾宝玉不论娶姑舅姊妹林黛玉、还是两姨姊妹薛宝钗,都要受到“杖八十,并离异”的清朝法律制裁,这是完全不符合当时的法的,是违法犯罪的。

除了上述我所提到的《清律》外,清朝初期的《大清律例》有很多现在听起来荒诞的地方,比如丈夫犯了偷盗等罪,妻子要去抵罪,理由是妻子没有劝丈夫,那么,丈夫出轨也要妻子去抵罪么?文章出轨了不但无罪,还要处罚马伊琍?理由是马伊琍没有劝文章?

这只是对《大清律例》的管中窥豹罢了,它还有很多阴暗、残酷、野蛮的地方。

那些对康乾盛世、雍正乾隆怀揣着温情的少女们可能更要失望了。

“我大清”并不温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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