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
仍将自己银行卡卖给他人
为切实守护群众的钱袋子
对涉诈“两卡”黑灰产业
坚决斩断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
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案
他人向其收集银行卡、电话卡
仍将其实名认证办理的银行卡、手机卡提供他人
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支付结算
鹅公派出所将古某某抓获
由于古某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定南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
对古某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面对花样繁多、不断翻新的网络犯罪手法,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切实增强防骗防盗意识,拒绝参与网络不法活动,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
银行卡、电话卡一旦被收购很可能会被用于不法行为。部分出借、出租、售卖个人银行卡的人员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会给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
根据银行的惩戒措施,个人名下一张银行卡涉案,5年内不能开新户,所有银行卡关闭非柜面业务,禁用网上支付,买个菜都只能给现金,所有业务都得去柜台办;同时计入征信,基本告别信用卡和房贷车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