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谣死刑

进一步减少死刑罪名有利于走向法治文明

人的理性是有限度的,司法系统内部的压力和其他原因,都会造成错杀。提高死刑门槛,严格和增加复核程序,也是对嫌犯生命权利的尊重。除非有十足的证据,并有严格的程序,死刑的判处当慎之又慎。但要落实好这一点,比进一步取消部分死刑罪名更难。

法律承载着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想与责任,公正永远是第一位的。因此,如果将社会问题引起的负面情绪倾注于重刑,指望重刑来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也只能是一厢情愿,而且代价更大。告别刑法的重刑主义,不能够再有留恋。

减少死刑罪名是法治文明的进步

这种妥协式的进步,我以为也是针对社会上对待死刑的观念差异,去努力消除隔阂、凝聚共识,追求一种“立足现实而又超然现实”的目标。因此,每一次取消死刑罪名,亦可视为普及、传播先进法治文明观的过程。

减少死刑罪名不会影响犯罪治理

对于犯罪治理而言,关键的是要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而不是看最高刑的配置。如果在惩治的刑罚上衔接有序,在具体的刑事司法中能够实现常态化追诉,就不会妨碍对犯罪的治理。

修法减少死刑体现法治进步

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审议。此番修法去除9个死刑罪名,则契合了依法治国方略的节奏,让人感受到中国法制升华的现实,体悟到法治更新的愿景。中国法制和法治精髓,落实到司法实践中,表现在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法律承载着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想与责任,公正永远是第一位的。因此,如果将社会问题引起的负面情绪倾注于重刑,指望重刑来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也只能是一厢情愿,而且代价更大。告别刑法的重刑主义,不能够再有留恋。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国社会,素来有重刑主义的基因,其最极端的体现,便是衍生出诸如“杀人偿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一类的正义观。其实,对罪犯施加刑罚,无非基于如下考量,即“避免其继续施害”、“惩戒已犯罪行”、“补偿受害者”、“教化社会风气”等。

减少死刑罪名不是打开潘多拉魔盒

10月27日,人大常委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了审议。(10月27日 中新网)  刑法修正案(九)拟取消9项死刑罪名,一时之间引发极大的争议。事实上,之前的刑法修正案八,也一次性削减了13个死刑罪名。

减少死刑罪名 体现“科学立法”精神

死刑一旦执行就将无可挽回,错案冤案又绝非罕见。科学立法要重视立法惩戒犯罪的效果,也要重视惩戒犯罪的手段。生命至上的立法理念,不仅要体现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之类的立法项目中,同样应该体现在慎用死刑的立法原则里。

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是现代刑罚的进步

十八届四中全会刚刚闭幕,我国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因此,还需要更多的不合时宜的落伍条令需要取消和废止。

一个国家的犯罪率升降,总的来讲,是由这个国家的社会结构和政治、经济、文化环境来决定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对9个罪取消死刑,这是继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取消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后又一次较大幅度地削减死刑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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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进一步减少死刑罪名有利于走向法治文明

  10月27日,人大常委将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审议。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9个死刑罪名拟被取消。如审议通过,中国死刑罪名将由现在的55个降至46个。(10月27日新华网)

  近年来围绕死刑的争议,早已超出司法领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究其原因,死刑不仅仅关乎正义,并与生命和道义紧密相关。对待死刑的问题,尽管国际社会已经取得了基本的共识,但就死刑问题的讨论中,“速废”和“渐废”各有其理由。

  而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废除死刑不可能一蹴而就。回溯3年前,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使中国的死刑罪名减至55个。事实上,在大多数已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死刑的存废争议也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正如曾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大法官肖扬所说,从哲学上说,废除死刑是应该的,是早晚的事,但中国还没有到这个阶段。

  无论有多少国家、地区已经废除死刑,对中国而言,“渐废”是更容易被大多数人接受的选择。对于持“速废”论的人来说,他们对生命权利的敬重,终结以暴制暴循环的良苦用心,很多人也是理解和赞同的。不过“速废”的民意基础尚不具备,同样那些极端的死刑支持者实际也是少数,存废之争早已陷入严重的对立。极端的对立让一丁点迈进都甚为艰难,而空耗无助于解决纷争,也不利于保障疑犯的生命权利,因此进一步减少死刑适用罪名是各方多能接受的务实选择。这一步看似不大,但意义不容低估。

  当然,减少这些死刑罪名,既有我们迈向法治文明,兑现对公民各种权利保障的内在动力,也是对国际社会承诺的积极回应。还应看到,减少现阶段有能力废除的死刑罪名,有利于公民提升对人本身的信心,走出以暴制暴、复仇思维的人性幽暗深谷。比如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用于死刑罪名的频率本身就很低,其危害一般也不至于危及人的生命;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更是多年未用,本身也只适用于特殊情况下。

  不否认,进一步废除部分死刑罪名,会导致一些受害家属的心理难以抚平。因此,废除这些死刑罪名的同时,有必要延长部分罪名的有期徒刑最高刑年限,并严格限定减刑幅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说,上述犯罪取消死刑后,如出现情节特别恶劣,符合数罪并罚或者其他有关犯罪规定的,还可以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若此,有利于解决“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结构性矛盾。而这,实际上也是符合国际趋势,并能更好打击和恫吓犯罪,维护社会公平。

  还应看到,尽管减少了死刑适用范围,但是对于死刑的判决、复核程序,依旧有待加强。为此,死刑复核权于2007年重新收归最高院。但近年来,一些地方不时还是发生一些冤假错案,应引以为戒。人的理性是有限度的,司法系统内部的压力和其他原因,都会造成错杀。提高死刑门槛,严格和增加复核程序,也是对嫌犯生命权利的尊重。除非有十足的证据,并有严格的程序,死刑的判处当慎之又慎。但要落实好这一点,比进一步取消部分死刑罪名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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