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取得境内、境外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个税师网络赛今年第几届,有什么作用?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具体指什么?

答: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如何判断一笔收入是不是属于境外所得?

答:个人如果取得以下类别收入,就属于境外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如张先生被单位派遣至德国工作2年,在德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

(2)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如李先生在英国某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该期刊支付给李先生的稿酬。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如赵先生持有某项专利技术,允许自己的专利权在加拿大使用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如周女士从在美国从事的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所得。

(5)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如宋先生持有马来西亚某企业股份,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6)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如杨先生将其汽车出租给另一人在新加坡使用而取得的租金。

(7)转让位于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简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如郑先生转让其持有的荷兰企业股权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

(8)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如韩女士在美国买体育彩票中奖取得的奖金;九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需说明的是,对于个人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的情形,如果该权益性资产在被转让前的连续36个月内的任一时间点,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那么转让该权益性资产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从国际上看,对此类情形按照境内所得征税属于国际通行惯例,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均对此有所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境内、境外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居民个人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规则如下:

(1)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2)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3)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需说明的是,居民个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根据中国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其应纳税额。同时,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出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经营所得的盈利,这与境内经营所得的计算规则是一致的。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如何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

答:我国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应按中国国内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在计算抵免限额时采取“分国不分项”原则,具体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将居民个人一个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境内、境外所得,按照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其他分类所得所对应的计税方法分别计算出该类所得的应纳税额;

第二步:计算来源于境外一国(地区)某类所得的抵免限额,如根据来源于A国的境外所得种类和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其抵免限额:

(1) 对于综合所得,按照居民个人来源于A国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占其全部境内、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中的占比计算来源于A国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其中,在按照《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3 号)第三条第(一)项公式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依法单独计税的所得的,先按照税法规定单独计算出该笔所得的应纳税额,再与需合并计税的综合所得依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相加,得出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2) 对于经营所得,先将居民个人来源于A国的经营所得依照上述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该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其全部境内、境外经营所得的占比计算来源于A国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

(3) 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其他分类所得,按照来源于A国的各项其他分类所得单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加总后作为来源于A国的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

第三步:上述来源于境外一国(地区)各项所得的抵免限额之和就是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举例:居民个人张先生某纳税年度从国内取得工资薪金收入30万元,取得来源于B国的工资薪金收入折合成人民币20万元,张先生该年度内无其他应税所得。假定其可以扣除的基本减除费用为6万元,可以扣除的专项扣除为3万元,可以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为4万元。张先生就其从B国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在B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万元。假定不考虑其国内工资薪金的预扣预缴情况和税收协定因素。(1)张先生该年度全部境内、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000--4元(2)张先生该年度按照国内税法规定计算的境内、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元(3)张先生可以抵免的B国税款的抵免限额=60580×[)]=24232元由于张先生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60000元,大于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抵免限额24232元,因此张先生在次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可抵免24232元,尚未抵免的35768元可在接下来的5年内在申报从B国取得的境外所得时结转补扣。

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税款是否都可以进行抵免?

答:个人所得税法之所以规定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抵免,主要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因此除国际通行的税收饶让可以抵免等特殊情况外,仅限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应当缴纳且已经实际缴纳的税款。

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居民个人税收抵免的主要原则为:(1)居民个人缴纳的税款属于依照境外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2)居民个人缴纳的属于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不拘泥于名称,这主要是因为在不同的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称呼有所不同,比如荷兰对工资薪金单独征收“工薪税”;(3)限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已实际缴纳的税款。

同时,为保护我国的正当税收利益,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以下情形属于不能抵免范围:一是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二是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和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三是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四是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是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在某国缴纳的个税税款高于计算出的抵免限额,没抵免的部分怎么办?

答:对于居民个人因取得境外所得而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应按照取得所得的年度区分国家(地区)在抵免限额内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连续5年内继续从该国所得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居民个人在计算抵免中是否适用税收饶让规定?

答:我国与部分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有税收饶让抵免规定。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和政策规定,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所得,并按该国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的,如果该所得已享受的免税或减税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则居民个人可按照视同已缴税额按规定享受税收抵免。

居民个人应该什么时候申报办理境外所得税款抵免?

答:考虑到居民个人可能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从境外取得多项所得,在取得后即申报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申报负担,纳税人也难以及时从境外税务机关取得有关纳税凭证,因此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进行申报并办理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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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协定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及实务操作,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学校课题组 组长:邬启春 成员:曾志英 刘维涛 李钦 吴兰青 徐麟珏 卓蕾 杜芳芳 钟欣 主讲人:卓蕾,1,导 论,2,“我”该不该在中国缴税?该缴多少税?该怎样缴税?又该如何运用税收协定?,导 论,-外资企业入驻数量增多 -内资企业业务呈国际化发展趋势 成都就业生活的外籍人员越来越多,3,导 论,4,税收协定基本知识,什么是税收协定?,5,税收协定基本知识,(1)相同:都有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机制;都有反避税的规定。 (2)不同:法律效力不同;税收管辖权不同;税种范围不同;术语定义方面有差异;间接抵免条件不同。,VS,6,税

2、收协定基本知识,主要内容,(1)人的范围 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 (2)居民 判定标准:住所、居所、成立地、控制地等 双重居民(个人)身份的协调规定:加比规则 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国籍协商解决 (3)税种范围 所得税类税种;财产税类税种 例外:国际运输、情报交换、非歧视待遇等条款,适用性,7,税收协定基本知识,主要内容,(1)征税权的划分 确定由哪国优先征税 (2)设定限制税率 优先征税国所征税款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3)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抵免法 税收饶让,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8,税收协定基本知识,主要内容,(1)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 在相同情况下,特别是在居民身份相

3、同的情况下 不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2)相互协商程序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框架内 共同协调涉税事项和解决国际税务争端的机制 (3)信息交换(情报交换) 缔约国之间开展信息交换的规则 情报交换的基本规则 对情报交换主要原则的限制,其他内容,9,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我”应该在中国缴税吗?,10,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一般规定,11,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人全面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及以上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有限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无境内居住天数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

4、居住不满足一年的个人,两个标准:住所标准、居住时间标准,(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12,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住所标准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居住时间标准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单次30日、多次累计90日,判定纳税义务时,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13,外籍人是否为居民纳税人: 例:一个外籍人员首次于2013年1月1日入境,2013年12月10日离境回国过圣诞,并于2014年1月22日回到中国,该外籍人是否为我国

5、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 例:一个外籍人员首次于2013年1月1日入境,2013年2月离境12天,2013年5月离境17天、2013年7月离境8天、2013年9月离境15天、2013年12月离境11天,该外籍人是否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二)积极所得-受雇所得,1、一般原则 征税 外国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中国从事受雇活动的以外,应仅在该国征税。 在中国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中国征税。,15,外籍人员个税纳税义务判定表格(一般员工),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16,例日本人黑田2009年1-12月在中国境内企业任职,居住时间不超过183天,

6、境内每月支付工资5000元人民币,境外每月支付并承担20000元人民币(以1月份为例) 日本人黑田2009年1-12月在中国境内企业任职,居住时间超过183天但不满1年,境内每月支付工资5000元人民币,境外每月支付并承担20000元人民币(以1月份为例),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2、特殊情况 不征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外国征税:,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或会计(财政、纳税)年度中或任何12个月(任何365天)中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该项报酬由并非中国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的;,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18,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常设机构或固定基

7、地负担,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或已构成常设机构的承包工程或服务项目中工作,应认为其在中国的常设机构工作期间的所得是由常设机构负担。 但被总部临时派往常设机构视察、检查或临时提供协助的人员及活动的除外。,19,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什么是常设机构?,一般性: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特殊性: a.建筑工地 b.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为限。 c.非独立代理人,20,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3、案例 (1)外籍人员来华受雇所得征税权的判定,21,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问

8、:我国对于该日本居民在华任职期间取得的受雇所得是否拥有征税权?,解析: 停留时间:225、346、345、100 境内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 日本总公司支付的所得:常设机构?,22,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2)非居民企业派员来华从事劳务活动构成常设机构,转让技术 提供技术服务,总时间超过1年 每人停留时间少于183天,支付薪酬,23,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问:外籍人员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吗?为什么?,解析: 免于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条件 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外籍人员应将海外公司向其支付款项按工资薪金所得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4,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二)积极所得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1、一般

9、原则 不征外国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国征税。,25,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二)积极所得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2、特殊情况 征税符合以下三个(大多数协定为前两个)条件之一的,中国可对该项所得优先课税: a. 在中国设有固定基地,所得归属于该固定基地 b.连续或累计停留的时间超过183天,且其所得是在该段停留时间内取得的 c.支付条件:两种情况,26,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二)积极所得判定独立与非独立 准确区分独立个人劳务与非独立个人劳务,判断该个人是否以独立身份开展活动,是正确适用税收协定条款并据以征税的关键。 税务机关具体判断时,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国税函

10、发1990614号 职业证件; 劳务合同:劳务服务关系而非雇主与雇员关系。,27,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二)积极所得判定独立与非独立 案例 受雇所得与独立个人劳务所得,28,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问:该外籍人员能够享受免税的待遇吗?,结论:税务机关确认外籍人员所从事的劳务属非独立个人劳务,合同双方已构成了实质上的雇佣关系,公司作为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正确履行相关扣缴义务。,29,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三)消极所得 1、涉及条款 不动产所得 股息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财产收益,30,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三)消极所得 2、具体规定 一般原则:征税该所得可以在中国按照中国的法

11、律征税。 特殊情况:不征财产收益中的转让不动产组成的公司股份和转让其他股票。 (1)外国居民转让股份取得的收益,如果该股份价值的50%(不含)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的不动产,可以在中国征税。反之,应仅在该国征税。 (2)转让不动产组成的公司股份以外的其他股票取得的收益,该项股票又相当于参与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权的25%的,可以在中国征税。,31,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一般规定,小 结,32,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特殊规定,33,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一)应在中国缴纳的所得 1、董事费: 三种情况(分别适用于和不同国家的协定) 适用于董事会成员 同样适用于监事会或其他类似机构的成员 同样适用于高级管

12、理人员:外国居民由于担任中国公司高级管理职务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可以在中国征税。,34,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外籍人员个税纳税义务判定(高层管理人员),35,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一)应在中国缴纳的所得 2、运动员和艺术家 活动所得归属于个人 活动所得归属于他人(包括公司) 免税规定:艺术家或运动员从事政府间的文化交流或者是由政府或其地方当局公共基金资助进行的表演活动应予以免税。,36,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一)应在中国缴纳的所得 3、其他所得 不完全征税权外国居民的各项所得,凡本协定各条款未作规定,而发生在中国的,可以在中国征税。,37,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二)可以不在中国缴纳的

13、所得 1、退休金(一般原则) 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外国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国征税。,38,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二)可以不在中国缴纳的所得 2、教师、研究人员 对外国居民个人到中国的大学、学院或其它公认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中国应给予定期的免税待遇。 但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主要是为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私利从事研究取得的所得,不适用享受免税待遇的规定。,39,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二)可以不在中国缴纳的所得 3、学生和实习人员 由于接受教育、培训或获取技术经验的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中国,对其为了生活、学习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以外的所得,该中国应予免税。 但前

14、提是该学生或实习人员在到达中国之前是外国的居民。,40,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二)可以不在中国缴纳的所得 4、其他所得 完全征税权外国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的,凡本协定各条款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国征税。,41,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三)支付国拥有征税权 1、退休金 政府或地方当局对按照社会保险制度(公共福利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款项。 企业或常设机构负担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 2、政府服务 一国政府或地方当局对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国征税。,42,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特殊规定,小 结,43,外籍人员的纳税申报,“我”该怎样缴

15、税?又该如何享受税收协定的待遇?,44,外籍人员的纳税申报,申报缴纳,45,外籍人员的纳税申报,(一)申报方式,1、源泉扣缴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46,外籍人员的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确定征税 的其他所得,47,外籍人员的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

16、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48,外籍人员的纳税申报,2、自行申报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即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从境外取得所得的,49,外籍人员的纳税申报,纳税地点 自行申报的外籍人员,应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同时在几处地方工作的外籍人员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但准予其提出固定在某地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

17、定在一地申报纳税。,50,外籍人员的纳税申报,纳税期限,51,外籍人员的纳税申报,纳税方式 由本人直接申报纳税 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纳税 邮寄方式,52,外籍人员的纳税申报,(二)权利义务,权利 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法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的权利。 要求税务机关为您的情况保密的权利。 完成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后,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权利。,53,外籍人员的纳税申报,义务 外籍人员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入境登记、变更登记并报送有关证明材料。 外籍人员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或由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进

18、行扣缴申报。 外籍人员因任职届满、辞职、解聘、合同终止等需要离职(境)的,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进行汇算清缴,办理离境清税手续。,54,外籍人员的纳税申报,(三)实务操作,1、登记 外籍人员入境后,在初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时填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申报后,该表以后仅需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扣缴义务人应将外籍人员信息录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报送税务机关,并提供以下资料:护照复印件、专家证、就业证、居留证复印件、工作合同复印件、租房合同等。,55,外籍人员的纳税申报,2、申报 外籍人员“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

19、缴义务人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于次月十五日内自行申报纳税,并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外籍人员“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自行申报纳税,并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56,外籍人员的纳税申报,(四)法律责任,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

20、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57,外籍人员的纳税申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58,外籍人员的纳税申报,(一)基本原则,税收居民身份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前提。 非居民享受协定优惠待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后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不申请或申请后未被批准,不能享受。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但不包括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59,外籍人员的纳税申报,(二)具体规定,60,外籍人员的纳税申报,(二)具体规定,61,外籍人员的纳税申报,(三)案例,某外籍人员为日本某电子产品公司(母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于2011年6月1日

21、由日本派到我国的子公司任职(兼任境内外职务)。每月分别取得境内、境外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15000元、20000元(已折合人民币),现在该外籍人员在中国居住满90天不满183天。,该外籍人员每月取得的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在中国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62,外籍人员的纳税申报,解 析,63,外籍人员的纳税申报,该外籍人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前提: 外籍人员应按照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64,谢 谢!,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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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月9日电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2019年以后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9日上午,针对公众关心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在线访谈中一一作答。

子女学校无论公立、私立、境内、境外,父母都可以享受扣除

问:我们夫妻有2个孩子,一个在上私立幼儿园,一个已经读国际小学了,我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无论子女上的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是境外学校还是境内学校,父母都可以享受扣除。因此,您可以享受每个孩子1000元/月的扣除,两个孩子可以享受2000元/月的扣除。扣除方式有两种:您可以选择由夫妻中的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一个纳税人一个年度最多享受一项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扣除

问: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可以同时享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个纳税人最多享受一项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扣除和一项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继续教育支出最多扣除8400元/年(3600元/年+4800元/年),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也不可同时享受。

跨年度医疗费如何个税专扣?以结算单的结算时间为准

问:我是去年12月20日入院治疗肠胃炎,今年(2019年)1月5日出院的,我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到2019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可以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住房商业贷款还清后,公积金贷款可以继续抵扣

问:商业住房贷款还清了,现还有唯一公积金住房贷款,可抵扣个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如果是同一套房子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采取的为组合贷的形式,在商业贷款还清后,公积金贷款继续还的情况下可以抵扣个税。

住房贷款还没批下来如何填报?

问:2018年12月份办理的住房贷款,但是现在还没批下来,预计2019年1月份批下来,单位现在让我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报送上去,但是我没有取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信息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中的“贷款合同编号”,应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张峰:纳税人可以待取得相关信息后填报扣除。如果因为一时信息不全没有及时填报也不用担心,后续月份填报后,也可以按照全年依规定可扣除的额度进行扣除,不影响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员工因外派租房租金如何申报?多次变换工作地点要及时更新信息

问:我们单位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如何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如果您单位为外派员工解决了住宿问题的,您单位员工就不能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因为员工本人并未就租房发生房屋租金支出。如果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如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扣除标准,以主要工作地城市的标准进行扣除。

外籍个人的各类津补贴是否继续给予免税优惠?

问: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是否继续给予免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叶霖儿:税改前,用人单位为外籍个人实报实销或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以及外籍个人发生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后,新增的子女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与上述相关补贴性质类似。

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统一内外人员待遇,对上述外籍个人的8项补贴设置3年过渡期,即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仍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两者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独生子女父母离异后再婚 填写信息表时“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问: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继父母中的任何一人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纳税人有两个以上单位如何办理个税专扣?

问:我在实际工作中有两个以上的任职受雇单位,我该怎么去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张锋:如果同时有两个以上发放工资的单位,对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单位办理扣除。

自己当前任职单位不在列表如何处理?

问:如果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自己当前任职的单位并不在列表中,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副主任陈梦林:“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里自动带出的任职受雇信息是根据全国各地各扣缴单位报送的自然人基础信息A表形成,只要扣缴单位当前的税务登记状态不为非正常或者注销,而且扣缴单位报送信息中将您标记为在职雇员,正常就会将该单位显示出来。

如果显示不出来,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没有将您的个人任职受雇信息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或所报送的任职受雇信息有误,也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

关的登记状态注销或非正常,或者没有将您的个人信息选择为雇员,或者填写了离职日期。请联系您当前的任职受雇单位财务人员通过扣缴客户端处理。

个税申报“被受雇”可申诉

问:如果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某公司不是自己曾经任职受雇的单位或早已离职的,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副主任陈梦林:只要该公司给您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且未填报离职日期的,该公司就会出现在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解决办法如下。

1.如果是您曾经任职的单位,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曾经任职”方式。税务机关会将信息反馈给该公司,由该公司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把人员信息修改成离职状态即可;

2.如果是您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从未任职”方式,把情况反馈给该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您点击申诉后,“个人所得税”APP相关任职信息将不再显示。后续处理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主页的消息提醒反馈给您。

纳税人年终奖可自行选择计税方式

问: 2019年以后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奖金全额除以12个月的数额,按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以避免部分纳税人因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后提高适用税率。

对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无需缴税或者缴纳很少税款。而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单独计税方式,反而会产生应纳税款或者增加税负。同时,如单独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可能在税率换档时出现税负突然增加的“临界点”现象。因此,《通知》专门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式,请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请扣缴单位在发放奖金时注意把握,以便于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

个人通过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需再报给扣缴单位

问:是否个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就不用再报给扣缴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副主任陈梦林: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成功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填报时指定由某扣缴单位申报的,该扣缴单位可在您提交的第三天后通过扣缴客户端的“下载更新”功能下载到您所填报的信息,无需再向该扣缴单位另行填报。

原标题:速收藏!你关心的个税专扣问题税务总局作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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