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欠钱不还的人在外地出差,需要去他本人所在当地吗?

2011年跟一个商丘的朋友合伙在浙江省开了个饭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同协商撤股(7月),朋友同意并立有一协议书,内容为我自愿放弃酒店股份,我前期所有投资以债务方式由朋友承担(共计2... 2011年跟一个商丘的朋友合伙在浙江省开了个饭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同协商撤股(7月),朋友同意并立有一协议书,内容为我自愿放弃酒店股份,我前期所有投资以债务方式由朋友承担(共计27500元),协议半年之后先还10000元,一年以后还清全部资金(2012年7月),如超出还款期限三个月以内仍未还清,则需支付我5000元利息,因为本人是厨师,朋友还要求我必须在店内打工至2011年底,我表示同意,协议书内这一切均有说明,有朋友和我的签字而且有中间证明人(朋友的初中同学,他们一个地方的)的证明签字。可是到了年底朋友只还了1000元,而且因为没有厨师,要求我第二年继续为她打工,我也害怕因没有厨师酒店关门,他将更无偿还能力,所以答应,还款期限到期后酒店也因经营不善关门了,他告诉我没有钱还,但是他和他弟弟要在贵州承包食堂,要求我一起去,我也同意了,在贵州呆了半年,期间还了我500元,后来就餐的人越来越少,他就委婉的将我裁掉,2012年9月底我回家之前问他要钱,他说他家有事钱都打回老家了,等过两个月有了就还,11月份他们也不干回家了,我打电话他说他老婆俩人花钱厉害,基本没啥钱了,等过了2013年春节过后俩人一起出去打工还我钱,并且表示电话号码不会换,我随时可以联系上,到了2013年3月,电话就联系不上了,给他弟弟打电话他弟弟说不知道(弟弟还在贵州),问当初帮忙立字据那个中间人,他说能帮忙联系上朋友的爸妈,之后他告诉我,朋友欠别人还有钱,现在不想跟其他人联系,只想好好挣钱,我说可以理解,但最起码得给我个说法,让我能联系上知道你人在哪儿吧,而且还款期限已过了一年,实在不行我就去法院起诉。我让他同学转达我的意思,朋友回话你看着办吧,反正告我也没钱,我打算去法院起诉他,但是不知道具体该怎么作,我现在在郑州工作,朋友可能在江苏,他弟弟在贵州(电话可联系到),朋友同学还在浙江(电话可联系到),朋友商丘老家的详细地址我有,当初立的字据也有,而且我知道他从不在外地过年,请各位指点迷津,谢谢!

你好,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诉讼费大约为50元或25元,诉讼费最后由败诉方承担,建议搜集证据到法院起诉解决。

当没有证据的时候,是没办法投诉,不过有依据的话,是可以投诉,就在当地,当地不行,就去市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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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异地且借钱不还,那在起诉以后,该去哪个地方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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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诉状若或者是支付令申请书

三:相关证据材料,即欠条或者债务合同。

答复时间: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会有答复。

找不到会公告送达,公告送达之后进行强制执行。

赖账:会开庭审理,审理结束后会制作民事判决书,对方不还款,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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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欠钱不还的程序:

2,携带证据和起诉状到立案并交诉讼费。

3,法院审查确定后,会安排开庭审理民事案件。

4,法院判决,如对方就要经历二审程序。

5,判决生效后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局执行判决。

一般情况下,在起诉的同时,最好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就是将对方的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封,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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