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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2020年8月21日8时许,杜志高驾驶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在北京市丰台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附近接上乘车人员。车辆行驶过程中,货厢的小门没有关闭。当车辆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纪家庙路纪家庙保洁队门前时,乘车人员秦新春由车厢内坠落至道路上,造成秦新春受伤。秦新春被送医治疗,后于2020年10月1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认定,杜志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秦新春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引起死亡。杜志高于案发时支付部分抢救费用,后于2020年11月20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杜志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杜志高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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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与杨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年12月1日*时*分许,王某驾驶Q×××××小型面包车,沿大广高速牛驼连接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固安县南陈村南时,与由北向南穿越中心绿化隔离带后横过公路的行人杨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即被xxxx医院的救护车送往xx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救治.王某期间不知自己的商业险和交强险可以赔偿,自行垫付了9万5千元后找到中国xxxx保险公司却称只赔偿受害者1万元,其他的由王某自行赔偿。因此被告委托硕鼎律师事务所来处理案件,律所指派李律师跟案调解。

据李律师调查了解,王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与杨某在路上行走,均未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执行,以致此次事故发生,根据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王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王某对与杨某发生的事故损失承担80%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垫付了9万5千元,但是王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平安xxxx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不需要王某自行垫付,但平安xxxx分公司只是垫付了1万元,未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杨某、王某各项合理合法损失在相应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对责任划分、误工费等项目无法律依据且与合同约定及司法实践不符(廊坊地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一级,原告的伤残等级,按其系数、级别,最多在4000元左右,但是杨某却要7000左右)针对这些问题李律师一一找出合法证据

(1)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12条等。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是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对交通安全法在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细化、具体化,合法有效的。

(3)误工费:我方提供了工资表、劳动合同、误工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杨某在x北建x劳务有限公司的xx县xx城工地,从事建筑管理工作,等等一系列证据。

最终在硕鼎律师团队和受害人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多轮的谈判。法院最终判决交强险优先赔偿杨某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42093元、误工费28455.40元、护理费3459.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93508元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以商业三者险赔偿杨某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80元、营养费3600元、鉴定费2520元、复印费42.40元,合计元;扣除王某已垫付95000元和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已垫付10000元,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再赔偿杨某25277.23元。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以商业三者险返还王某为原告杨某已垫付款95000元。

事故发生后,如果不知如何处理,请您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内委托我们硕鼎为您全权代理案件处理。

我们将会用自己最专业、最富有经验的工作方法,实现您的委托目的与诉求。

不论对方和保险公司等以何种方式规避应付的责任与赔偿款项,硕鼎都会为您据理力争,让您得到该有的赔偿金,并就专业领域方面让您知晓,选择硕鼎就是选择专业,更是选择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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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月9日17时50分许,苏某某驾驶冀J×××××号机动车在任丘市大石路刘庄工业区路段时与行人霍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霍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苏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霍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苏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因此原告霍某委托硕鼎律师事务所来处理案件,律所指派律师跟案调解。

事故发生后,原告霍先被送往任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天,后于20**11月10日至20**11月25日在xx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5天。主要诊断为:1、重型颅脑损伤术后2、手术后颅脑缺失3、继发性癫痫;4、颅内感染5、坠积性××6、创伤性脑梗死7、创伤性颅内出血8、气管切开术后拔管困难。处理意见为:患者住院期间持续性高热,抗炎治疗效果不佳,建议患者转上级医院治疗。原告霍20**11月25日转天津xx医院继续治疗,至20**4月16日出院,住院共计142天20**7月18日原告霍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该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伤残赔偿费用限额内给付了原告12万元。因被告苏某不肯协商此事,原因是赔付金额太多,CT等影像资料都是以前的。原告的损失不合理不合法,对原告的损失苏某均不承担。我方侯律师为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及其他的相关证据,20**5月29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一)霍某外伤致局灶性大脑挫伤伴出血,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创伤性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脑脊液耳洞存在,并行开颅血肿清除术、脑室腹腔分流术及颅骨修补术,现遗留左上肢及双下肢肌力I级,右上肢肌力0级,为一级伤残。(二)霍某伤后,建议其误工期及营养期均至伤残评定前一日。(三)霍某需要完全护理依赖,需长期护理。原告支付鉴定费6020元。但是被告苏某某对此鉴定不认可,后经双方协商对鉴定机构重新选择,20**11月22日经xx中衡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一)被鉴定人霍超所受损伤属一级伤残。(二)被鉴定人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截止至伤残评定前一日。(三)被鉴定人霍超存在完全护理依赖

最后侯律师以最快的速度为当事人霍某争取了应得的赔偿项目:

误工费:按照河北省2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中的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计算,应为26063.06元

护理费:原告提交我方的住院期间3850元的护工费发票予以证明,且经xx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霍某属完全护理依赖,原告主张按照2019年河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9947元计算20年,护理费为798940元,

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霍某所受损伤属一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应为100%,故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280620元(14031元×20年×100%)、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由被告苏某赔偿原告霍某交通事故损失共计元。案件结案霍先生的家人对硕鼎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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