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付钱,他把手机发货了,还说要报警我付了一点钱,他说要报警,我会被抓走吗?

  • 一、在微信上转账被骗了钱能不能追回?
      追回很难,不管如何投诉、报警,微信上通过红包、转账等方式被骗的金额无论大小,都无法追回。为什么?如果微信官方处理,它能做的是封号,如果警方需要,微信官方能提供的也只是骗子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登录地。
      即便有了这些信息,手机号是可以随便更换的,身份证也可以网上购买,可能追查的这个人都不是骗子本人。
      关于报案:而且,国内立案标准需3000元或以上,如果楼主被骗金额小于这个数,就可以放弃报案这个渠道。
      关于微信官方投诉:微信是不能帮你追回金额的,首先一般骗子在社交工具骗取钱财后会利用账户转移方式,把骗来的钱转到另外一个微信账户,或者马上进行提现操作。所以,有网友说进行微信投诉,其实没一点卵用。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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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是房管局卖给开发商的格式合同,只有房管局颁发的合同才可以登记备案,才可以生效、办理产权。 不动产的买卖合同必须登记备案才生效,其它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就生效。

  •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设区市或者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 第五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 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及拆迁的法律依据送达被拆迁人,并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拆迁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不得与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关系,不得为拆迁人指定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二)安置用房的面积、位置和价格; (三)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的解决办法; (六)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到拆迁现场,拒绝到拆迁现场的,强制拆迁照常进行;运至指定处所的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当交给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被执行人员拒绝签字、盖章的,由执行人员和其他在场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因执行人员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的过错,给被执行人的财物造成损失的,由执行机关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依法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或者由城市规划部门认定。 第十七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八条 设区市和县(市)土地、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基准地价、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或者单方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对被拆迁房屋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被拆迁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被拆迁人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所需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依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格: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除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用于调换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应当相同。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标准价购买的住宅房屋时,拆迁人应当通知售房单位。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比例分别给予补偿;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对用于安置的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当注明产权比例。 第二十四条 拆迁租赁房屋时,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经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已经作出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拆迁由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时,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允许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购买住房后,再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出售的住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承租人的住房补贴。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用已经使用过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其房屋的质量应当优于被拆迁房屋的质量,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基本完好房标准,并具备供水和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的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的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可以采取过渡方式,但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 过渡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或者由其所在单位安排住处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增加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逾期满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 (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由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一年的付给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付给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二年以上的付给百分之七十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拒绝、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设区市或者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 第五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 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及拆迁的法律依据送达被拆迁人,并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拆迁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不得与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关系,不得为拆迁人指定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二)安置用房的面积、位置和价格; (三)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的解决办法; (六)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到拆迁现场,拒绝到拆迁现场的,强制拆迁照常进行;运至指定处所的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当交给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被执行人员拒绝签字、盖章的,由执行人员和其他在场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因执行人员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的过错,给被执行人的财物造成损失的,由执行机关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依法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或者由城市规划部门认定。 第十七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八条 设区市和县(市)土地、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基准地价、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或者单方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对被拆迁房屋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被拆迁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被拆迁人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所需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依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格: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除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用于调换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应当相同。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标准价购买的住宅房屋时,拆迁人应当通知售房单位。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比例分别给予补偿;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对用于安置的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当注明产权比例。 第二十四条 拆迁租赁房屋时,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经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已经作出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拆迁由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时,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允许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购买住房后,再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出售的住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承租人的住房补贴。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用已经使用过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其房屋的质量应当优于被拆迁房屋的质量,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基本完好房标准,并具备供水和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的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的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可以采取过渡方式,但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 过渡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或者由其所在单位安排住处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增加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逾期满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 (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由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一年的付给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付给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二年以上的付给百分之七十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拒绝、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 无论如何, 你不当没拿一份补充协议的, 作为主要的当事人, 这种协议是重要的法律文书, 本协议如更正了原购房合同, 则以本份为准, 没约定的则按原来执行, 我不明白, 你为什么在补充协议中说明不清的情况会签字确认?

}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就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所以公司不管是以裁员为由,还是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公司给员工放长假的目的就是希望员工耗不住,主动辞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从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指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获得补偿,希望不大。但根据相关法律,也并非束手无策。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月的,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如:

《湖南省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单位给员工放长假,即是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未曾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补发。若是公司拒不发放,可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去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进行申请仲裁。

虽然每个地方的标准不同,但即便公司合法支付劳动者工资,仍然无法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这样耗着确实不是办法。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条件即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技术和安全卫生条件。某些调岗、降薪等就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依据这一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这一点,并无详细的明文规定,可操作性强,最好多咨询律师的建议。

在这之前,我想声明的是这些过程并不简单。要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证据很重要。比如保存相关的书面通知,如《关于员工放假的通知》《待岗协议》等。及有关的录音等。

众志成城。既然已经有十几个员工,更应团结起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很多公司非要看到这样,才会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

最后,我想说的是题主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帮助,在他们的帮助下,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欢迎关注@焱公子,十年500强,专注写职场,每天与你分享职场干货与成长心得。



这是个典型的裁员方法,生活中很常见,公司自以为这样做很聪明,其实大错特错。通过放长假来逼迫员工自己辞职不但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反而会造成更大损失,我可以明确的告诉你,你可以辞职,还可以索要一笔经济补偿金。下面我从《劳动合同法》以及《工资支付条例》的角度出发,为你提供帮助。

根据《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从条文中我们可以知道判断放假是否合法,主要看是不是劳动者本人意愿或者国家规定的假期:比如:婚假、产假、丧假、哺乳假、病假等,第二企业是不是确实遇到了非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比如:自然灾害、战争、公司资金出现严重短缺、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否则强行给员工放假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强行给你放假可以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你可以以此为理由书面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向公司声讨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每满一年向你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按照半年计算支付半个月工资。

PS:想要得到经济补偿金一定要以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以其他理由的可能得不到经济补偿金。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谢谢!




非劳动者原因如新冠肺炎疫情等,其他员工都上班,而唯独你们十几个人放长假,就是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你们可以被迫辞职,妥妥地获得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的《工资支付条例》,非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而让劳动者放假的,在一个支付周期的(一般指一个月),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正常支付工资,也就是全额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放假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按照当地政府的政策执行。一般来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以上,很多地方都是不低于80%。

就拿新型冠状肺炎期间的国家政策,在家未复工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一般指一个月)需要支付全额工资;超过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就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生活费。

明眼人一眼就看出来了,其他员工都在上班,而唯独你们十几个不上班放假,背后的意图太明白了,那就是让你们在家里实在待不下去了,熬不住了,你们就会主动辞职,既然辞职了,用人单位就不用给经济补偿金了事实上,用人单位还是没有把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吃透。

“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主动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辞职),而获得经济补偿金。这里就是指,用人单位没有向十几个特定的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而对其他的劳动者是提供劳动条件的,显然是一种就业歧视。

放假的劳动者如何做,非常简单,第一步:写一份辞职报告,内容是这样子的:

第二步:拍照留作证据。辞职报告单位同意以后,一定要有单位有关人员的“同意”等字样,并有审批人签字,然后进行复印或者拍照留档。

第三步:收集其他证据。比如,放假通知、工资流水、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

第四步:主动协商。证据收集相对充分后,主动找到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明确手中证据,并说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金。

第五步:投诉或者仲裁。经协商用人单位不给经济补偿金的,就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向当地媒体投诉如电视台等,当然也可以直接向当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你们十几个人可以陆续到用人单位,要求复工、上班,每天主动到单位打卡,主动到工作岗位上做事,或许用人单位也会让你们陆续上班。

也有可能用人单位仍然不给你们上班,那还是一样坚持考勤打卡,坚持到工作岗位,最后用人单位烦了腻了,可能就会辞退,既然是辞退,自然要给经济补偿金。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这种情况下的强行辞退,那属于违法辞退,是给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说到这里,肯定用人单位的人看了就非常不舒服,会说本人出坏招,那我只能说一句,努力研究劳动合同法吧,你不需要支付一分钱经济补偿金,照样能够达到让这些人离开单位。

以上,供参考。如还有不明白的,可关注我后,听听我的专栏,尤其是单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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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职场上很多员工遇到或听说过一些公司如此这般的“手段”:逼迫员工自己提出离职,其目的很明确,就是公司不想承担主动辞退员工的补偿金。这些手段很多,比如“做冷板凳”、降薪、调岗、降职等等,而“长期无薪休假”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一种“手段”。根据我个人的从业经验,被公司放长假的员工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行动。

公司如果给员工放长假并支付工资,题主可以先按照公司的放假要求休息一段时间。反正这段时间自己也不会损失什么。放假休息期间,可以挑选一些自己平时想读但却苦于没有时间阅读的书籍,顺便增加一下自己的知识。

二、采取保护自己权益的行动。

如果公司给员工放长假又不支付工资,题主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按照国家的相关法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种情况下,题主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因为公司一方私自给员工停工在一个支付周期的必须支付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

当然,在不同的省份、不同的城市,围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主线,也出台了一些停工期间工资支付的细节。见下图。

如果自己对公司的待遇、公司的工作氛围、公司的员工关系、公司的形象还有一些留恋,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私下去找找自己的直接上级,或者去找找更高一级的领导,去“联络联络”,看看是否能有什么转机。当然,别忘记私下去找他们的时候,带点适当的礼品,作为一种“敲门砖”。毕竟,想留下就代表着自己有求于人家,客客气气把自己的事情解决了。

如果自己已经对公司失去了兴趣、失去了信心,即便公司最后决定给予补偿,自己也是要“走路”的。既然最后的结果是这样,倒不如自己主动应对一下,积极寻找下一个工作机会,总不能坐在家里真的让自己“放长假”,毕竟生活还要继续。所以还是要面对现实,重新找工作,或者自己另寻出路,做点自己的小生意。现在自主创业的机会还是存在的,也不会低于自己在职场的收入,只是会更加辛苦一点。

小结:遇到公司“无薪长假”的情况,既要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也要让自己面对现实生存下去。抱怨没有用,说风凉话也没有用。踏踏实实解决自己当前的问题最重要。作为职场上的“弱势群体”,保护自己的权益往往会让一个人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以也要权衡好自己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否则最后损失的还是自己,所以整个保护权益的过程中还要避免“置气”,长了自己的“威风”,丢了自己的机会收获。




这确实是公司想让员工自己离开公司常用的方法,耗着员工,员工毕竟要赚钱生活,公司耗得起员工可耗不起。对于这种情况,有以下建议:

虽说公司可以因为种种原因给员工放假,但是放假期间还是需要给员工发工资的。员工放假的第一个月需要劳动合同规定的薪资发放,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当然啦,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都比较低,员工拿这么些钱也只够基本的生活保障。如果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发的话,那就是违法的,题主可以有充分的理由去劳动仲裁。

公司可以给员工放假,但是这是有前提条件的。比如公司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了,公司业务急剧缩水,公司生产淡季了,公司快要破产了等等,如果公司能证明确实存在这些情况,那么是可以给员工放假的,但是如果是能在正常提供劳动条件的时候放假,员工是可以去仲裁获得赔偿金的。

如果说前两种情况都行不通的话,那么就得另辟蹊径了。可以找一找公司在劳资关系中存在的法律漏洞,除了极个别法律风险意识极其完备的公司,每个公司多多少少都存在一些违法行为,比如不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规范,社保没有足额缴纳,工资没有及时发放等等,用这些理由去仲裁也可以获得一笔赔偿金,去仲裁了公司自然会找你解除劳动合同。

希望每个员工都能得到公司善意的对待,这样工作才能够善始善终!

我是一名HR,有职场困惑可以关注我哦!




其实这个事情还是比较棘手的。

公司的目的很明显,就是拖着你们,等你们受不了了,自己辞职,这样老板就省了一大笔补偿金。

你想让公司跟你解除合同,不太现实,因为公司的目的就是不跟你解除合同,否则他要掏很多真金白银出来。

如果我是你,我会这么做:

要求公司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千万不要以为公司放你长假,公司就能一分钱不发了,不是这样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需要给你提供劳动条件,如果不能提供,那么需要支付你生活费,社保也不能断,必须交。生活费的额度,要根据当地的规定来算。

这些证据包括:工作任务安排、打卡签到的记录、银行的工资流水、公司落在文字上与你有关的各种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等等,且最好能做个公正。

这个公司,你肯定是呆不下去了,无论你是要补偿还是不要补偿,因为公司根本不想留你们了。而且即便是补偿你们,也只是很少的生活费,你们耗不起的。不如趁早找工作,公司给你生活给你交社保,你还可以有充足的时间找工作,从这个角度看,还挺好的。

总结来说,非常支持你们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但是从个人实际利益的角度出发,建议还是趁早自己找工作,找到后,立马辞职。不要因为这个事情,耽误了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为了更好的帮助题主理解这个问题,我将把该问题拆解为:1、公司辞退员工的几种情形;2、员工待岗的必要条件以及薪资待遇;3、公司辞退员工应付的经济补(赔)偿金标准;4、题主正确应对的处理办法。从四个方面来逐一给您分析。

如果题主熟悉《劳动合同法》,那您就应该很清楚公司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否则就是属于违法辞退行为。

具体来说《劳动合同法》是这样明确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只要按规定执行,那么公司就是合法的行为,但是公司现在并没有按规定办理,而是企图以“待岗”方式来变相辞退员工!

待岗”因用人单位生产布局调整、劳动组织调整或生产任务不 足,出现暂时无法安置的富余人员,实行内部下岗。因个人工作能力不能 胜任本职工作的,在安全、路风、劳动纪律等方面发生违纪行为,造成不 良影响和经济损失,又构不成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员,实行内部待岗。   

待岗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待岗者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用人单位确定职工下岗或待岗,应在征求同级工会意见 后,用人事通知书通知本人,并注明下岗、待岗原因、期限和待遇。

待岗指的是职工在与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离开原岗位,并且公司暂时不安排新工作岗位给员工的情形。

《工资支付暂行办法》中第12条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①、用人单位生产布局调整、劳动组织调整或生产任务不 足,出现暂时无法安置的富余人员,实行内部下岗。

②、个人工作能力不能 胜任本职工作的,在安全、路风、劳动纪律等方面发生违纪行为,造成不 良影响和经济损失,又构不成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两条必须要满足其中一条,才能让员工在岗,否则就属于非法的行为。

如果真要待岗,那也还应遵守合法程序。应在征求同级工会意见 后,用人事通知书通知本人,并注明下岗、待岗原因、期限和待遇。

简单的说题主在待岗第1个月之时,将获得合同规定的工资待遇。如果以后没有提供任何的劳动,那么用人单位将为题主每月支付最低生活费。

员工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其标准有可能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旦员工重新就业之后,企业将会停止发放生活费,这一点员工必须应该清楚和明白。

员工被带岗的时间并不是无限期的,它是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也就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由于用人单位并不满足待岗所需要的条件,而对员工采取了待岗的处理手段,而且没有支付任何的薪资待遇和生活费。那公司其实是对员工进行一种变相的辞退。

因此提出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题主应该收集好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关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相关的劳动合同,那么则应该收集好自己的工牌、工资条,以及自己上班打卡工作记录。

如果题主没有工资条,那么应该有银行的流水。也可以将自己在该公司工作以来的工资流水打印出来,妥善保存好。

收集好这些相关的证据,主要是为了在后面的法律程序中,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

①、可以用人单位主动进行协商处理。

②、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就可以向当地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③、如果仲裁处理没有结果,也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以上分析,仅供参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一点帮助。若有兴趣,可以关注【视职场】,将会带给你更多的职场知识,帮助你解决职场困惑。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发表你的看法与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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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是放长假,实则是变相裁员。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为了节省裁员产生的经济补偿金支出,通常采取放长假,无故调岗,企业合并,部门重组等方式来“隐形裁员”,等到员工熬不住就会“主动辞职”,其实这种行为是违法的。那员工遭此冷暴力,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呢?我的看法是这样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5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不知道题主你放长假期间,公司有没有按法律规定给你发放工资和买社保,放假第一个月要发放全额工资,第二个月开始至少要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社保公积金要正常缴纳。所发工资会扣去五险一金个人承担费用,所以第二个月起大概到手也就几百元,这个钱不多,但是可以定量公司是否违法。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了【公司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其中有一条是:

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如果公司在没有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的前提下,强行给员工放假,可以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员工可以本着这个理由给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然后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为:在公司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工作满6个月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未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如果公司拒不支付的,员工可以拿着相关证据资料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仲裁,争取回自己的经济补偿金。

总之,如果公司拒不协调,在没有其他说明通知的情况下,强行安排员工放长假,尤其是"无薪长假",逼迫员工“主动辞职”的话。员工千万不能软弱可欺,必须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尽可能地多搜集公司违法的文字、音频等证据,到劳动部门投诉,争取回自己应得的补偿,捍卫自己的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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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裁员赔偿这点,我佩服的是浙江那边的企业。

我是广东人在广东这边不管大小企业,需要裁员的时候基本上都是想方设法让你自己走人,只有最后没办法时,才会辞退你。对于辞退补偿来说,正规企业来说会和你谈赔偿,但就我了解的广东来讲,80%甚至更多的都是不正规企业,所谓的劳动法就是张废纸,裁员就只需一句话而已。对于劳动局这些个企业就一个阳奉阴违,劳动局来说也就是能少点事就少点。

浙江那边我今年过去的,虽然不是对那边很了解,但就我亲身经历的,就一个30来号人的小工厂,根本谈不上什么正规性,但我们干了三个月到了淡季,工厂都来找我们谈赔偿问题,虽然赔得不多,但是这让我觉得是一个企业的态度问题,更让我感觉到当地劳动局的工作成绩和威慑力。别和我说什么个别不能代表全部或者大部分,但我通过工友们的口口相传浙江基本上同行只要是企业要放人都有,只是多少的问题而已。这并不是那些所谓的有关部门的数据,而是那边一到淡季的时候小企业的一贯作法。

感觉偏题了!就你当下这个问题来说,可以直接找劳动局办理。可按你们的要求反应给劳动局,如果是还继续想在那干,就要求公司支付不干活时间内的误工费。如果不想干了,就通过劳动局解除劳动合同并付后期补偿。这些问题不管是在哪个地方,只要你反应了,劳动局都会联系企业的,至于劳动局会怎么处理,那就要看你们当地的劳动局了。




编外律师学天真回答这个问题,公司是可以依法裁员的,由于公司发生了严重的经营困难,需要减裁员工,这种情况需要向劳动部门申请,减裁的员工公司应该依法补偿,公司由于经营业务少,需要给员工放假的,必须支付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或者是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费,

如果公司在正常经营情况下,放假不让员工上班,让员工少得收入,这肯定是一种变相逼迫员工自己辞职的手段,员工可以取证是不是公司正常经营生产,如果是正常情况下,就不让你上班,员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以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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