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不作为犯罪需要哪些条件

   简述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及特定义务的来源。

  答: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是指: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3)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不作为特定义务的来源一般有四个方面:一是来自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只有当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成为刑法规范所要求履行的义务时,才是不作为法律义务的根据;二是来自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三是来自法律行为的义务;四是来自行为人的有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危险的先行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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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 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

A: 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结果,歹徒杀害了该女子。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

B: 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 甲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类似面粉的东西。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是海洛因,于是立即倒入厕所马桶冲入下水道。甲虽然没有将毒品上交公安部门,但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D: 《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本题解释:【答案】C。解析:不作为是指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要件:(1)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义务的来源通常包括: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③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先行行为造成的。(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据此a项中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阻止犯罪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或职务上的义务,不成立犯罪。同理d项中路人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b中甲携6岁的侄子乙外出,由于这一先行行为,甲对乙便负有救助的义务。甲构成不作为。故ABD三项表述均有误。

2、单选题 某甲是间歇性精神病人。某日,某甲喝醉了酒,把某酒店老板打成重伤,在群众抓捕他时,某甲因惊恐而精神病发作。则某甲_____。

A: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

B: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

C: 不负刑事责任,因其是精神病人

参考答案:D 解析:《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选D。

3、单选题 某民政局工作人员冯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救济金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冯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_____

本题解释:【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因此本题选B。

4、单选题 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其身无分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_____

A: 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B: 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C: 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D: 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本题解释:【答案】D。解析:根据题意,对犯A罪的判决:一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时还需要考虑其具有的法定情节或酌定情节。选项A、B的错误在于“身无分文”不属于酌定从轻判处刑罚的情节。选项C适用刑罚错误,应判处有期徒刑而不是拘役。解答本题首先需要看清题干,在正确理解题意之后方能准确作答。应注意题干中的“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等关键词。.

5、单选题 甲将车停在银行门口,到银行办事,办完事出来倒车时,将蹲在汽车尾部玩耍的两岁男孩轧死。甲的行为属于_____。

本题解释:A[解析]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本题中甲并没有预见到结果的发生,故A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这是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6、单选题 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_____

本题解释:【答案】B。解析:李某明知私拉电网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在自己的花房周围拉电网,并且未采取任何防止结果出现的措施,对出现的结果是一种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所以是间接故意。

7、多选题 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_____。

B: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C: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D: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本题解释:【答案】ABD。解析:我国刑法总则明确规定的原则只有三个,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8、单选题 关于刑事强制措施的批准和执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

A: 取保候审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

B: 监视居住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

C: 必要时可由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

D: 批准逮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

本题解释: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3款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故B项应选。取保候审和逮捕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故A、C项应排除;批准逮捕权专属于人民检察院,故D项应排除。

9、多选题 下列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_____。

A: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C: 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D: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本题解释:A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据此可知,本题应选ABD。

10、单选题 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不同。下列属于金融犯罪的是_____。

A: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

B: 由于外部事件造成的操作风险

C: 由于银行自身不完善的流程造成的操作风险

D: 由于银行自身不完善的系统漏洞造成的操作风险

本题解释:A[解析]金融犯罪,是指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刑法》第189条第1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B、C、D三项不构成金融犯罪。故本题选A。

11、单选题 对被判处_____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适用减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参考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规定,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适用减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12、单选题 甲、乙为劫取财物将在河边散步的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甲、乙随后从丙携带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总经理。两人经谋划后,按名片上的电话给丙的妻子丁打电话,声称丙已被绑架,丁必须于次日中午12点将10万元现金放在某处,否则杀害丙。丁立即报警,甲、乙被抓获。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_____

A: 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

B: 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和绑架罪并罚

C: 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D: 以故意杀人罪、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所以,甲和乙为劫取财物而将丙杀死,当场取得现金2000元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行为人故意杀死被害人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其亲属索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考虑,劫持或者控制他人,提出勒索财物的要求。行为人是否实际绑架了他人,是勒索财物行为构成绑架罪还是敲诈勒索罪的关键所在。所以甲和乙将丙杀害后,又临时起意给丙妻丁打电话,声称丙已被绑架,勒索现金10万元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对二人的上述行为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C选项为正确答案。

13、单选题 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和被检察机关审查是否提起诉讼的人,称其为_____。

本题解释:D[解析]略

14、单选题 甲某精心准备窃取银行客户密码,晚上在家中利用互联网将客户账上的10万元转入自己的账户。其妻发觉后极力劝阻,甲某悔悟,又将10万元转入客户的账户。甲某的行为属于_____。

解析: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根据刑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可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②在一般情况下,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③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或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是盗窃罪的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④本罪的直接客体在一般情况下是为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制度。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是: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是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15、单选题 下列不适用减刑的是_____

本题解释:【答案】A。解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故A为正确答案。

16、单选题 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_____

本题解释:【答案】C 【解析】本题也较简单。甲对于乙的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肯定是直接故意,对于丙的死亡,甲显然不是直接故意。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而造成了丙的死亡,根本不存在是不是过失的问题,是典型的间接故意。

17、单选题 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_____

本题解释:【答案】B。

18、单选题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_____

A: 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B: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C: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D: 犯罪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本题解释:【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三个基本特征之间的关系。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本题选项ABC就是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选项D不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在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它是犯罪的最基本属性;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它与应受刑罚惩罚性一起构成社会危害性的度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则不构成犯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9、单选题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_____

C: 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本题解释:【答案】C。

20、单选题 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_____

参考答案:B 解析:题中甲为逃避检查,不顾抓着车门的乙,在疾驶中突然刹车,致乙重伤,甲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典型的间接故意。根据题中条件,甲只为摆脱乙,并不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只是采用了不计后果的方法。由以上分析可知甲也不构成过失。故正确答案为B。

21、单选题 对正在进行中的下列哪一种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_____

解析: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4)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因此选A。

22、单选题 甲在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法院依法判处罚金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但甲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罚金和承担民事赔偿。下列关于如何执行本案判决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_____

A: 刑事优先,应当先执行罚金

B: 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 按比例执行罚金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D: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减免罚金

本题解释:【答案】B。解析:《刑法》第36条第2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

23、单选题 在下列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中,体现犯罪实质特征的要件是_____

本题解释:【答案】A。解析:体现犯罪实质特征的犯罪要件是犯罪客体。

24、单选题 下列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_____

A: 武大饮酒过量神志不清,暴打妻子致其重伤

B: 刘二见胡同里有一人强暴妇女,于是拿砖头将其打昏,事后鉴定为重伤

C: 张三15岁,盗窃珠宝店财物价值20余万元

D: 李四精神病发作砍死其父

本题解释:【答案】A。解析:《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A项当选。B项属于正当防卫。C项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故张三不应负刑事责任。D项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25.单选题 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査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査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_____

本题解释:【答案】B。解析:题中甲为逃避检查,不顾抓着车门的乙,在疾驶中突然刹车,致乙重伤,甲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典型的间接故意。根据题中条件,甲只为摆脱乙,并不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只是采用了不计后果的方法。由以上分析可知甲也不构成过失。故正确答案为B。

26、单选题 工人孙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岁小孩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玩。走入森林约5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孙某继续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4日后,邻居在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孙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_____

本题解释:【答案】A。解析:孙某明知与自己失散后小孩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下,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由题目中孙某既不寻找也不告知小孩家人可知,小孩遭遇危险与否均不违背孙某的意愿。孙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选项A正确。选项B、D明显错误。选项C与孙某的主观要件不符,孙某对于危害结果抱放任而不是反对的态度。选项C不正确。

27、多选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犯罪中止的要件的是_____。

A: 必须是在危害结果产生之前放弃犯罪

B: 必须自动放弃犯罪

C: 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

D: 必须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本题解释:ABCD[解析]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项:(1)必须是在危害结果产生之前放弃犯罪;(2)必须自动放弃犯罪;(3)彻底放弃犯罪;(4)必须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28、单选题 下列哪一种情形不成立累犯?_____

A: 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满后的第3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B: 李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C: 王某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于假释期满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D: 田某犯叛逃罪被判处管制2年,管制期满后20年又犯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

本题解释:【答案】A。解析:《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所以A项不构成累犯。

29、多选题 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

A: 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 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 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 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本题解释:【答案】AD。解析: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共同故意犯罪不仅是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共同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也构成共同犯罪。本题中,“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这就表明甲与乙在犯罪预备阶段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因此甲和乙是故意杀人的共犯。可以排除B选项。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行为意味着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单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共同犯罪行为割裂开。如果共同犯罪中的一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达到了既遂状态,也就意味着所有共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也达到了既遂状态。本题中,甲和乙共同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在犯罪实施阶段,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参与,乙继续在甲和乙的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并达到了既遂状态,甲作为共同犯罪人,其行为也自然达到了既遂状态。因此可以排除c选项。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30、多选题 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是_____

C: 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本题解释:【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査的知识点是: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强奸罪都表现为对女性的身心健康的侵犯,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但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强奸罪具有如下的区别:(1)犯罪客体不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和性自由的权利,而强奸罪的客体是强奸罪的客体不仅是女性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还应当包括幼女的身心健康;(2)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14周岁以上的女性,而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不仅仅是14周岁以上的女性,还可以是14周岁以下的幼女;(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对妇女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没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则是对妇女实施性交行为,即使由于行为人的自身的原因而致性交行为未能完成,也应认定为强奸(未遂)罪;(4)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年满16周岁的人(通常是男性),而强奸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人(也通常为男性),(5)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观方面不是以奸淫为目的,而强奸罪的主观方面就是为了奸淫的目的。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31、单选题 关于缓刑,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

A: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B: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C: 对于数罪并罚但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D: 虽然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但只要符合缓刑条件,仍然可以适用缓刑

本题解释:【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所以A项正确。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举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由于刑法中各种减轻、免除处罚规定的存在,数罪并罚和故意杀人罪最后的宣告刑都有可能为3年以下,所以两者都有能够适用缓刑的可能,C、D均正确。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可适用缓刑,所以B项错误。

32、多选题 刑法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部门,下列各项中属于刑法的任务的是_____。

A: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B: 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C: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本题解释:ABCD[解析]《刑法》第2条明确了我国刑法的任务,即“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由此可知,A、B、C、D四项均是我国刑法的任务。

33.单选题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

A: 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 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 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 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本题解释:【答案】C。解析: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中毒,将其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这表明了他不希望儿子中毒,因此不具有直接故意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朱某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此危害结果,以为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就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对其主观心态应当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34、单选题 某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故意指使他人虚报保险事故,并由自己亲自理赔骗取保险金20万元与他人私分。张某构成_____

本题解释:【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贪污罪的认定。《刑法》第183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71条规定的是职务侵占罪,《刑法》第382条、第383条规定的是贪污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受贿罪的区分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6、1999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分别对贪污罪、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涵义进行了解释,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由于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只是主体和侵犯客体的不同,故其重合部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解释基本可为职务侵占罪所用。  具体说来,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上的便利”可理解为根据法律、法令、政策、单位章程以及单位有关负责人员赋予特定权力的人员利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产的便利条件。

35、单选题 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可能_____。

D: 有的是主犯,有的是从犯

参考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共同犯罪中行为人有两人以上,因此教唆犯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

36、单选题 某甲捏造某乙(某机关干部)受贿20000元,并写成小字报四处散发、张贴,致使某乙名誉受到很大损害。某甲的行为属于_____

本题解释:【答案】B。解析:构成诽谤罪。如果某甲向公检法等机关告发意欲使乙受刑事处罚,则构成诬告陷害罪。但本案中甲只是将诽镑的情况写成小字报散发。

37、单选题 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箱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

A: 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

B: 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

C: 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

D: 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本题解释:【答案】C。解析: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还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贪污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①前者除侵犯财产外还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后者只侵犯了财产;②前者的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后者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③前者的行为包括利用职务之便的侵吞、窃取、骗取及其他手段,后者的行为分别是特定的窃取、骗取与侵占行为,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的问题;④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题中李某虽然在行为方式上是窃取,似乎符合贪污罪客观方面的特征,但李某所窃取的2万元营业款并没有利用其记账员的职务便利,因为营业款是出纳员保管,所以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区别是: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是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本题中李某已经将营业款藏到垃圾袋中,在事实上已经脱离了银行的控制,因此,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既遂。

38、单选题 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_____

本题解释:【答案】B。解析:此题情形属于犯罪既遂而不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39.2020年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下列关于《民法典》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民法典》自 2022 年1月1日起施行

B.我国曾 5 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和编纂相关工作

C.《民法典》的编纂采取“三步走”的战略

D.《民法典》共分为 8 编 1260 条,涉及物权、合同、人格权等

【答案】B。A 项错误,《民法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B 项正确, 我国曾于 1954 年、1962 年、1979 年、2001 年、2014 年 5 次启动《民法典》 制定和编纂相关工作。C 项错误,《民法典》的编纂采取“两步走”的战略, 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篇。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再与民 法总则合并为民法典草案。D 项错误,《民法典》共分为 7 编、1260 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40.下列关于《民法典》的地位,说法错误的是( )。

A.《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B.《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C.《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

D.《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法

【答案】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注意不是“根本法”。

41.在我国编纂的《民法典》中,首次独立成编的是( ),这被称为民法典编纂最大的创新和亮点之一。

【答案】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一个格外醒目的“人”字 ——人格权首次独立成编,这被称为民法典编纂最大的创新和亮点之一。首 次“触典”的人格权编,不仅将以往散落在民法各处的人格权“整理收纳”,更是通过对公民人格权的庄严确认与严格保护,传达出民法典对个人的关爱 ——要让每个人活得更有尊严。

42.下列哪种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能得到支持( )。

A.甲对乙说,如果甲通过事业单位考试,就请乙喝酒。后甲通过事业单位考试,乙要求甲请客

B.甲与乙签订代孕合同,甲生下孩子后不愿意交给乙,乙要求甲予以赔偿

C.甲与乙共饮,乙烂醉如泥,甲头脑清醒,抢先走下楼梯,乙因无人搀扶,从楼梯上摔下受伤,乙要求甲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甲将赠与乙一辆宝马,后乙果然夺冠,

甲拒绝履行承诺,乙向法院提起诉

【答案】C。A 项错误,请人吃饭喝酒属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情谊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乙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B 项错误,代孕合同违反《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是较为深刻的道德问题,因而乙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C 项正确,甲乙共同饮酒,彼此之间负有照顾义务,甲因违反自己的积极作为义务而导致乙的受害,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D 项错误,甲乙之间成立附条件赠与合同,条件成就,合同生效,但就《民法典》第 658 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乙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民法典》规定的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道德原则(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绿色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43.关于《民法典》的自愿原则,下列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

A.根据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B.自愿原则说明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C.任意性规范优先于民事主体意思表示的内容适用

D.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答案】C。A 项正确,《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B 项正确,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C 项错误,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优先于任意性规范而适用的效力,即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如何做的事情,以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准。D 项正确,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4.关于《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根据诚信原则,甲欠银行 500 万,虽然甲生活困难,但甲仍应当继续向银行履行支付金钱的债务

B.根据绿色原则,甲企业是某省的纳税大户,为了扩大生产、拉动当地经济发展,甲企业在生产中可以超标排放污水

C.根据公序良俗原则,甲乙夫妻无经济来源,不得不遗弃自己年幼的婴儿

D.根据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是绝对平等的

【答案】A。A 项正确,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依据诚信原则,甲仍需支付金钱。B 项错误,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甲企业超标排放污水污染了环境。C 项错误,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遗弃婴儿违法且违背公序良俗。D 项错误,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但此处的平等不是绝对的平等,而是相对的平等。即对于特殊人群,特殊交易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5.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某一固定种类的木材合同。有一次签订合同时,因乙方职工的疏忽,将木材的种类写错。当时正值原来交易的那一类木材热销,而甲方供不应求,故甲方就以误写的木材种类交货。就《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而言,甲方违反了( )。

【答案】D。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2)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奔义、擅自毁毁约的行为。(3)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在本题中,根据之前的合同履行,甲乙双方在此次签订合同时虽误写交易的木材品种,但是根据其长期买卖的事实和诚实信用原则可推知合同上的种类应为原来交易的种类。甲为了自己的盈利以误写的木材种类交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早已在《民法总则》中删除,《民法典》中也无此原则。

46.我国《民法典》将公序良俗与法律并列,可见公序良俗原则的地位。

关于“公序良俗”的理解,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公序良俗包括公序和良俗,公序即公共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

B.公序良俗原则的本质在于限制私权的行使,维护个人与社会共同体的和谐

C.公序良俗原则的本质在于即使民法规范,公共政策不能周全的私生活领域也不能依习惯进行处置

D.公序良俗原则的本质在于体现民法规范与传统伦理在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即所谓的法以德为本

【答案】C。A 项正确,公序良俗包括公序和良俗,公序即公共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B 项正确,民事活动属于私法关系,实施意思自治。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活动要遵循自愿原则,但要受到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所以公序良俗原则的本质在于限制私权的行使,维护个人与社会共同体的和谐。C 项错误,公序良俗原则的本质在于在民法规范、公共政策不能周全的私生活领域,可以依照习惯进行处置。D 项正确,公序良俗原则的本质在于体现民法规范与传统伦理在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即所谓的法以德为本。

依照法所保护的利益,可将法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是关于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涉及的主体为国家机关,以行政法和刑法为核心。私法主要是指关于个体与个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涉及的主体为私人,以民法和商法为核心。

47.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些社会关系应由《民法典》调整( )。

A.公务员甲向所在单位财政部门申请发放工资

B.乙餐厅因早餐质量问题导致顾客食物中毒,工商局对乙餐厅作出了罚款

C.丙向女友承诺,如女友和他结婚,则带女友去环游世界

D.丁很欣赏王某,遂将其一汽车赠与王某

【答案】D。《民法典》第 2 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A 项错误,公务员与其单位的关于工资的问题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其关系由公务员法调整,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B 项错误,乙与工商局不是平等主体,其关系应当由行政法调整。C 项错误,丙向女友承诺的行为属于道义行为,并不产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D 项正确,丁的赠与行为在其与王某之间产生了民事财产关系,属于《民法典》调整。

48.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体现的是《民法典》的( )。

【答案】B。《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9.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受限制

B.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年龄为划分依据

C.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D.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相同

事义务”,可见,只要出生之后每人都获得了民事权利能力,是相同的。与民事权利能力不一样的是,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每个人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而有所不同。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至二十条规定,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50.小李的爸爸记得小李的出生日期是 2020 年 8 月 14 日,妈妈说小李的出生日期是 2020 年 8 月 15 日,并翻出了当晚朋友圈她与小李的合照。但医院提供的出生证明上写的是 2020 年 8月16 日出生,之后在派出所登记时,工作人员写的日期是 2020 年 8月18日,那么小李的出生日期是( )。

【答案】B。《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题目中小李的妈妈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小李的出生日期,足以推翻以上所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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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刑法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该罪以不报告为成立条件,属于不作为犯罪

B、 偷税罪是一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只能由不作为构成

C、 遗弃罪是一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

D、 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犯罪。该罪以拒不退还为成立条件,属于不作为犯罪

关于不作为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刑法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该罪以不报告为成立条件,属于不作为犯罪

B、偷税罪是一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只能由不作为构成

C、遗弃罪是一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

D、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犯罪。该罪以拒不退还为成立条件,属于不作为犯罪

关于不作为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行为人因为不履行抚养义务而构成遗弃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B、行为人以消极的身体动作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而构成犯罪的,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C、行为人以消极的身体动作违反刑法的命令规范而构成犯罪的,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D、不作为不是什么都没有做,而是没有实施法律要求的行为。因此,行为人在战时驾飞机逃避服兵役,构成逃避兵役罪的,仍然是不作为

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关于不作为犯罪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有法律义务、职业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和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B、行为人以消极的身体动作违反刑法的命令性规范而构成犯罪的,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C、行为人以消极的身体动作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而构成犯罪的,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D、行为人的身体动作是消极的还是积极的,是相对于刑法的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而言的,因此,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的,仍然是不履行救助义务,是消极的行为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2016司法考试真题)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不作为犯罪在理论上可以分为真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真正的不作为犯

B、不作为犯罪就是身体上不实施任何积极行为时而构成了犯罪

C、在刑法理论上,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有形式来源说和实质来源说之分

D、现在,我国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宠物饲养人在宠物撕咬儿童时故意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 一般公民发现他人建筑物发生火灾故意不报警的,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C、 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D、 荒山狩猎人发现弃婴后不救助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宠物饲养人在宠物撕咬儿童时故意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一般公民发现他人建筑物发生火灾故意不报警的,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C、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D、荒山狩猎人发现弃婴后不救助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宠物饲养人在宠物撕咬儿童时故意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一般公民发现他人建筑物发生火灾故意不报警的,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C、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D、荒山狩猎人发现弃婴后不救助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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