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离婚律师收费高吗?

  王田刚、胡娇(两人均为化名)相恋7年后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20年6月1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就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同时协议明确约定:女方同意返还彩礼7万元,共分3次支付,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1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3万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3万元。如女方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男方可就应付未付款项一次性向法院主张权利,且女方应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标准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男方支付利息,同时还应承担男方因此主张权利产生的一切费用。

  然而胡娇仅于协议签订当天支付1万元给王田刚,2021年12年30日,胡娇未按离婚协议书约定期限付款3万元,王田刚遂诉至法院。诉讼中王田刚方陈述2022年3月30日胡娇支付了3万元给王田刚,故,请求法院判决:返还彩礼3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1起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王田刚、胡娇在协议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的处理及经济补偿问题达成了一致,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协议约定胡娇若未按期付款,王田刚可一次性主张全部未还款项,而胡娇有违约行为,应承担一次性全部还款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对于王田刚要求胡娇返还彩礼30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应该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一、胡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王田刚彩礼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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