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公证需要审查遗嘱内容吗
遗嘱公证时是要审查遗嘱内容的。在公证过程中,自书、代书遗嘱继承除进行一般的内容审查外,还应针对其特点,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认真审查遗嘱内容的真实性。
自书遗嘱是否为遗嘱人亲自书写,可以寻找遗嘱人生前所写的文章、材料、书信、签名或者从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档案中提取遗嘱人的笔迹。进程笔迹核对,也可以请法定鉴定机构或笔记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代书遗嘱可以寻找在场人、见证人、代书人、知情恩、亲朋好友、同事、邻居进行深入调查,总之与立遗嘱相关的情况直接、间接的,只要是客观反映遗嘱真实性的事实均应广泛收集,借以判断、证明自书、代书遗嘱的客观真实性。
2、认真审查遗嘱内容的合法性。
自书、代书遗嘱中,由于遗嘱人往往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在遗嘱内容中常出现一些错误和瑕疵,导致遗嘱内容违法而丧失其遗嘱效力。因此对自书、代书遗嘱内容进行认真审查时应注重以下方面的内容:
(1)遗嘱中遗嘱人只能处分个人所有财产,防止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其它共同合伙财产。
(2)遗嘱中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产中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
3、严格审查遗嘱的无效性。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遗嘱的法律直接界定为无效遗嘱: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纂改的内容无效。
二、办理遗嘱公证有哪些流程
1、公民申办遗嘱公证,应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别人代理。如果当事人行动不便,也可以请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立遗嘱入住所办理。
2、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
(3)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3、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公证处要对立遗嘱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应查明以下问题:
(1)遗嘱人本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别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等,以及遗嘱受益人的基本情况;
(2)遗嘱人与受益人是什么关系;
(3)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中,是否有因无生活来源而依靠遗嘱人生活的人;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是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还是夫妻共有的,或是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
(5)遗嘱人所立遗嘱的内容是否出自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在受到威胁、强迫、欺诈等情况下违背自己心愿而对财产所作出的处分决定。
4、公证员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作必要的调查了解之后,如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可出具遗嘱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