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对成年儿子实行家暴语言暴力,可以起诉要求赔偿吗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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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尝试了解父母虐待自己的动机,但绝对不要去试图同情并理解施暴的原因,比如他们小时候也遭受过虐待,他们的教育方式就是那样,他们就是内向,他们没文化,他们不会表达,他们不懂教育,他们工作上不太顺利等等。

不用出于道德伦理去强迫自己原谅暴行,不用为暴行找借口。这种行为同理于一些报道,喜欢挖掘嫌疑人“背后的故事”,继而从情感上把不相干的事情扯到一堆,从而弱化、合理化其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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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践中,处理“家庭暴力”案件遇到的困境及建议。

一是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导致很多的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很好处理。

《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禁止“家庭暴力”有原则性规定,全国妇联等七部门还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最高法院和各省高院也以指导意见或实施细则的形式做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还不系统、全面。《刑法》规定的虐待罪、遗弃罪等多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为条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将其列为自诉案件,这势必会把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不当地排斥在刑事干预之外,不利于保护受害者。《刑法》没有明确承认“婚内强奸”,因此对婚内性暴力的处理有一定影响。虽然现行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在法院处理此类案件中很多也会涉及到殴打等暴力行为,但因双方不是家庭成员关系,不受“家庭暴力”方面法规的调整,故对于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无法的到保护。

虽然政府和社会各界作出了积极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因当前我国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单项法律。现我国已经将反家庭暴力法列立法计划,并已经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已起草完成。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把同居关系列入了适用范围;精神暴力受害者成为保护的对象;同时将建立受害人救助机制写入。

二是因传统观念和公众认知率等诸多原因导致现有的反家庭暴力措施面临尴尬处境。

“人身保护令”(或家暴禁止令)虽然可以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受害者人身安全起到一定的保护,但是自实施以来使用率仍然较低,如笔者所在法院每年发出的人身保护令只有二、三份,而北京市法院今年第一季度仅仅发出一份。济南市“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每年申请人数才在60人左右,派出所设立反家庭暴力报警点也因无人前来而逐渐撤销,另外扬州、南京、广州等地成立的多家“家暴受害者庇护中心”均出现了少人问津的尴尬局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群众传统观念较深,认为家庭过日子难免磕磕绊绊、夫妻床头吵架床尾合、吵急了动个手也属正常,没有认识到家暴的严重性,觉得还没走到让公家处理的地步。2、一些相关法规及保护机构,因宣传不到位,导致群众知晓率较低。如对“人身保护令”的规定大部分群众都不了解,只有在诉讼时经法官告知后才得知具体内容。媒体的一次随机采访,受访的8人,没有一个人知道有家暴庇护中心和家暴伤情鉴定中心,只知道可以到妇联投诉。3、很多女性维权时顾虑较多,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怕被外人嘲笑,怕丈夫会被抓走,怕孩子不能承受没有父亲,怕丈夫被经济处罚还要家庭出钱,以后经济来源怎么办?4、家庭暴力的认定的条件和对证明材料要求较为严格,导致很多受害者因不能完全搜集所需材料而无法提出申请,或提出了申请但未得到准许。另外,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做发出了“人身保护令” 但不能从实质和根本上来解决家暴的问题,有时反而会因为一方申请了“人身保护令”而激怒另一方,导致家暴的严重化。所以在发出人身保护令时应处罚的方式和情形应全面考虑。

因此对于反家暴的法规、措施和保护机构,相关部门应当在新闻媒体及公共场所加大宣传力度,并对具体流程予以明示。从而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使公众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后果,消除受害者的顾虑,以及一旦遭遇到家暴应采取何种方式来保护自身安全。

三是家庭暴力案件举证困难,致使在处理时无法认定。

在实际生活中,当受害者遭受到家庭暴力后,一般会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妇联求助。但因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不宜被不为外人所知,受害人想要证明受到了家庭暴力侵害,并不容易。因报警时间滞后,没有直接证据,导致案件很难得到实质处理。在笔者审理的吕某诉丈夫孙某离婚案,吕某认为孙某常无故殴打自己。吕某两次纠纷后向当地派出所报警、一次纠纷后向县妇联寻求帮助,但公安干警和妇联工作人员均因孙某否认,且吕某又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孙某有殴打行为,均告知让吕某和孙某找长辈或社区协商解决,如调解不成让其找法院处理。案件审理中因同样的原因,致使法院对家庭暴力无法认定。另外在笔者审理的周某诉丈夫丰某离婚案中,周某认为丈夫打伤自己,并提交了一张胳膊受伤的照片,庭审中丰某否认曾殴打周某,因周某没有其能够证明所受之伤是被丰某所打的证据,同样导致了法院对家庭暴力无法认定。

四、受害者如果遇到家庭暴力时,应采取何种措施收集证据,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因家庭暴力常发生在没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且通常发生在夜间,具有不为外人所知的隐蔽性,证据搜集困难,故公安机关、妇联和法院在处理时,对家庭暴力常因举证不利而无法认定。结合审判实践,笔者建议受害者从以下几方面来保护自己:1、在初次遭受到殴打时,找亲朋好友或社区的妇女组织对施暴者进行教育和劝戒。2、在经常遭受家庭暴力或对方情绪较激动时及时回避,以免自身受到更大伤害。3、遭受家庭暴力时第一时间报警,由公安机关当面处理。如果因对方阻扰或无报警条件时,从语言上做出让步,首先保护自身安全,在结束后立即报警或向妇联投诉,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和出警记录、居委会调解记录、向妇联投诉的材料以后都会成为认定的证据。4、在受到家庭暴力时大声呼救或打开门窗使更多的人知道,这样邻居、亲友等目击证人或知道存在家庭暴力的人所提供的证言证词也可以成为有效证据。5、在亲朋好友和有关组织调解和好时,或施暴者在实施家庭暴力后基于良心谴责及其他因素书写的悔过书、保证书以及道歉短信等文字材料中承认存在家庭暴力的材料或电话录音等,要妥善保存,以后也会成为有力证据。6、有条件的,在家里隐蔽地方安装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在可能受到家庭暴力前及时开启设备,并对视听资料妥善保存。7、如果因家庭暴力受伤,及时请人拍下伤处的清晰照片,并在第一时间到医院治疗,请医生出具详细的伤情证明,如果伤情较重,向鉴定机构申请伤情鉴定。保存好受伤时的照片、病历、医药费票据、医院的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材料。8、如果伤情较重,可以到法院起诉犯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9、在提出离婚诉讼前或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并请求损害赔偿。

网友咨询:老公家庭暴力

2008年九月份恋爱同居,知道今年公历九月份登记,有过一个孩子,去年因车祸去世,五岁半,现在因感情破裂,老公经常家暴离婚,我已怀有六个月宝宝,能离婚吗、我该怎么办

男方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女方可起诉离婚或协议离婚。

小编结语: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了婚姻家庭的不幸,而且还极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危及社会的稳定。只有全社会都重视起来,加大公权干预力度,完善法律体系,提高个人警惕性并注意收集、保存证据,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这样才能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才能保障中国小康社会健康发展。司法实践中处理家庭暴力案件遇到的困境及建议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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