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回家途中,出交通事故,还未到家,受伤,算工伤否?

摘要:问 一天下午,李某下班后搭乘同在一个工厂工作的同事车辆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受伤。 交警认定其开车的同事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某可否认定工伤? 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一天下午,李某下班后搭乘同在一个工厂工作的同事车辆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受伤。交警认定其开车的同事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可否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员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之间,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作为驾驶员的同事被交警认定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不等于乘车人员李某负有交通事故责任。

交警并没有认定乘车人李某负有此次交通事故的任何责任,因此李某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本文选自《劳动保护》杂志2018年5期“热线咨询”栏目,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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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在下班途中发生了车祸,本以为只是皮外伤,没想到检查结果显示受伤严重,不仅需要接受治疗,出院后还需要休养几个月。这让花费了一笔医药费的王先生有点失落,毕竟没有了经济来源,还会影响自己和家人的正常生活,于是,他联系到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节目,想确定这自己的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图片来源于《法治进行时》节目,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针对王先生的问题,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特邀嘉宾、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律师表示:

▲图片来源于《法治进行时》节目,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上下班路上受伤是否被认定为工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判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款规定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算工伤:

  一、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的;

  三、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如果王先生在上下班路上遭遇车祸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则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反之则无法认定。

  最后,周律师提醒大家,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即便符合工伤赔偿的标准,也会给我们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上下班路上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和自我防护,安全第一。

  一、如果确认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保险报销,那么工伤保险赔偿范围有哪些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工伤鉴定要去哪个部门?包括哪些方面?

  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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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郭某是某公司职工,郭某(18时)下班后,同事李某想搭郭某的车去亲戚家。由于基本上是顺路,郭便驾驶电动车送李某去亲戚家。送完李某后,郭某继续驾车回家。18时15分许,郭某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受伤。住院一周,并花去医药费共3000余元,现去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郭某是某公司职工,郭某(18时)下班后,同事李某想搭郭某的车去亲戚家。由于基本上是顺路,郭便驾驶电动车送李某去亲戚家。送完李某后,郭某继续驾车回家。18时15分许,郭某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受伤。住院一周,并花去医药费共3000余元,现去局申请工伤认定,能认定为工伤吗?

下班送同事回家出车祸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第一种意见认为:郭某出车祸是因为下班后送同事去亲戚家,不属正常的上下班行为,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郭某下班后送同事去亲戚家,虽然原来的回家行车路线有所改变,但是没有背离回家的方向,郭某是在合理的路线上(是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机动车。因此,应该认定为工伤。

理由是:根据《》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而上下班途中一般是指在合理的时间内,经过合理的线路。

判断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应当考虑适当增减时间和变更路线是否存在合理的事由及原因,即是否存在符合常理的情形以及适当变更路线、增减时间与遭遇机动车事故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非机械、死板地理解上下班时间和路线。郭某正常下班后回家途中顺路搭载同事相应变更原来的回家路线,稍微延长相应回家时间,未违反常理,属于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范畴内,且郭某下班送同事与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之间不存在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故郭某在送同事后继续返家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应认定工伤。

作者:永丰县人民法院 陈卫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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