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截至2017年5月28日被告欧应田、欧雄、欧章尚欠原告易放辉、易鸿借款本金220万元、利息81.6万元,合计301.6万元;二、81.6万元利息,若被告于2018年2月25日前偿还61.6萬元,原告自愿放弃余下20万元利息,若被告2018年2月25日之前未偿还61.6万元利息,原告有权按81.6万元利息要求被告承担;三、被告承诺于2018年5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于2019年5月30日前偿还本金120万元;四、被告自愿偿还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如被告未按上述任一一期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有权按原协议书的约定,以月利率1.5%要求被告支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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