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五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仈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一年第二年亏损不用交稅就不用说了
第三年,要先弥补第一年跟第二年的亏损之后才交税前两年合计亏损5万,大于本年盈利4万所以不交税
第五年:12-1(第一二兩年已弥补了4万还剩1万)-8=3万*25%
第七年:13-1(第六年的亏损额,之前的都已经弥补完了)=12*25%
第十年21-6-8(第八第九年的亏损额弥补之后才交税)=7*25%
清算期作为独立的纳税期间之湔的最后一年经营期亏损是可以向后结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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