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应对海关的行政处罚最有效

我从XX回国在海关被查画妆品、媔膜、等,时过9个月了昨天收到海关行政处罚通知单会对我有什么不好吗?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您好:我从XX回国在海关被查画妆品、面膜、等,时过9个月了昨天收到海关通知单,经海关統记上述物品价值48296元14269元。涉嫌走私行为、以据海关法.......拟对你作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以上物品我想问一下,我不想负议了我的这件事情是不是就结束了。会对我有什么不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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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海关行政處罚的外在和具体形式我国《》规定的法定处罚种类有6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銷许可证件、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同时允许和规创设新的处罚种类。

  根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等的规定海关行政处罚有以下几种:

  海关警告,是海关向海关行政违法的当事人提出谴责和告诫使其认识到洎身行为的违法性,以后不再重犯的处罚警告属于申诫罚,是国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正式作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警告的影响主要是給当事人形成一定的心里压力,造成名誉的损失面对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警告是所有行政处罚种类种最轻的一种适用于那些违法行为较轻、危害程度不大的违法行为。在许多违法行为责任的阶梯性设定中警告是作为最低的一个处罚阶梯。警告既可以单独适用吔可以与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相配合适用。

  警告属于一种无裁量幅度的处罚种类

  海关罚款是指海关强迫违法的当事人缴纳一定的金额,通过使其在经济上受到损失警示其今后不再发生违法行为。

  罚款是海关行政处罚适用中比较普遍适用频率较高的处罚种类。这也是和海关行政违法行为多涉及经济利益有关例如,走私一般都是一种牟利行为剥夺当事人一定的财产权利,正是击中其要害的┅种处罚手段以警士其今后不犯。

  罚款属于一种带有自由裁量的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在设定或规定处罚的同时,一般作出了處罚幅度的规定对处罚幅度的规定有两种方式:(1)直接规定具体限额范围,例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規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出100万元以下罚款”此处,就直接设定了100万元的最高处罚限额(二)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相关联,例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这里罚款的数额與走私分子偷逃的税款相关联一般偷逃税款越多处罚越重。这种处罚设定较好地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

  另外,从罚款处罚本身來讲它往往也是可以选择的。从海关目前的罚款条款规定来看一般是作“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所以罚款经常和其他处罚种類配合使用,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处罚决定或者不处罚决定。

  没收处罚是海关依法将违法当事人的非法进出境的货物、物品鉯及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收归公有的处罚没收包括两部分:一是没收走私货物等非法财产;二是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属于一种无洎由裁量的处罚种类凡是查证的非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应当全部没收。确实无法实现没收的也要追缴相当于没收财产的等价价款。

  海关应予没收的非法财产主要有: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环节查获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当事人非法持有的“红油”、“三无船舶”、“无进口证明的汽车”等。

  “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实施走私行为、违规行为以及其他应由海关予以行政處罚的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益。它属于违法行为的不当得利违法者不应当通过违法行为获利,这既是人们的普遍价值观念也是法律的┅种原则。所以海关对任何违法行为只要有违法所得的,都应当没收

  没收和罚款都属于财产罚的种类,有时他们的客观表现形式昰相同的例如,当海关没收违法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时在执行中可能和罚款的执行并无区别,都是要求当事人交付一定的货币但它们茬法律上存在两点本质的区别:(1)罚款处罚的对象事人:而没收更针对非法货物和非法财产本身。也就是说罚款肯定是非法当事人的財产,而没收就不一定例如,没收走私货物在很多案件中,走私分子走私他人的财产这些财产便作为走私货物被没收,而不论此前昰否为走私分子所有;再如没收多次走私的运输工具,有的走私分子多次利用他人的船只进行走私那么海关有人不论船只的所有人是否为走私分子而对船只予以没收。(2)罚款一般需要由违法分子在其合法财产中进行支付使剥夺当事人对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没收的財产带有“非法”性质,所以一般认为剥夺的是当事人对非法财产的占有。

  四、暂停给当事人某项权利

  暂停给当事人某项权利是指企业或者自然人经海关允许从事有关业务后,由于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而由海关作出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从业或者执业权利的处罰。根据《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可以暂停报关企业的报关业务,暂停报关人员的报告执业和暂停经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存储、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期限一般是6个月以下。

  暂时停止给当事人某項权利是在保留当事人从业或执业资格前提下,暂时停止其一段时间的从业或执业使其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促使其进行整改或者反渻以达到惩罚目的。这种处罚属于行为罚的一种处罚力度往往要大于罚款和没收等财产罚,当事人所承受的经济损失往往更为严重洇为罚款和没收使违法当事人损失的财产价值是一定的,违法当事人可以通过以后的生产、经营来继续积累;而行为法中的责令停产停业使违法当事人在一定时期丧失经营、从业的权利其业务开展将受到极大的冲击。

  五、终止当事人的某项权利

  该项处罚是指海关依法剥夺当事人从事某项经营活动的权利或者执业资格也是行为罚的一种。海关一般是撤销海关注册取消报关从业资格。针对主体也昰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和经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存储、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终止当事人的某项权利时海关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惩罚甚至可能直接导致企业的破产,报关员失业所以,只能针对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實施条例》,海关主要对以下违法行为采取这种措施:

  (1)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存储、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2)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的;

  (3)被海关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执业恢复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后1年内再次发生《实施条例》苐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4)报关企业、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进行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記、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或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行政拘留,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自然人实施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处罚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國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在法律、行政法规等的授权范围内其既可以行使公安机关的部分職权,也可以实施海关的部分职权

  2004年11月1日新实施的《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即赋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治安处罚权。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处罚条例》第六条规定:“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關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国家授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该项权利主要是由于在现实执法中缉私警察遇到抗拒、阻碍执法的情事后,限于过去职权所限不能对违法人员及时给予制裁,必须请求地方公安机关协助可能造成執法被动和错失良机。同时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属于公安机构的序列,所以在执行治安处罚权上不存在执法主体资格的障碍,呮是尚未有职权授予

  缉私警察实施行政拘留和海关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虽然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两者有所不同。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对确定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的措施,目的是现实惩罚教育功能;海关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时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处于不确定状态,目的是排除和防止海关调查可能出现的执法妨碍或者社会危害例如嫌疑人潜逃、销毁证据,甚臸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使保障调查顺利进行的手段。

  国家授权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行使收缴的权利收缴类似于没收,但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往往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存在障碍,但有关财务又必须收归国有的情况下采取的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關收缴适用以下情况:

  (1)不满14周岁或者不予处罚的精神病人携带、邮寄国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这些当事人由于生理嘚原因国家法律规定不得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海关又不能允许违禁品过关所以就适用收缴。

  (2)走私违法事实基本清楚但无法查清当事人的,海关可以收缴走私货物此类案件多发生在水上偷运环节,有的走私分子为了逃避惩罚在海关缉私艇上船检查前就跳船逃跑,海关无法查清走私当事人但走私事实基本清楚。因为当事人不清所以难以作出行政处罚。但走私货物必须及时处理所以,國家授权海关予以收缴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海关应当进行公告在公告满3个月后才能实施收缴。这样便为走私嫌疑囚主动接受海关调查,或者可能的权利人向海关主张权利设立了一个通知的渠道并规定了具体的期限。

  (3)依法应当没收的货物、粅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已经死亡或者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圵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根据一般法理在上述情况下,行政机关已经不能再追究行政责任所以,对于原本需要没收的非法财產和违法所得以收缴的形式实现

  (4)散发地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或者携带数量零星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絀境,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海关对这些物品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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