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已经签好了房屋征收补償协议又告知要撤销?法院这么判
签订补偿协议后拆迁公司要撤销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被拆迁人领了拆迁补偿的需要全部退還给拆迁方,合法吗下面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2017年征收方决定对王先生所在镇实施房屋征收。随后征收方发布了相关旧屋区改造項目与征收范围群众的一封信及改旧屋改造项目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补充规定。
在征收方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后向王先生出具了两份《具结书》,其中一份《具结书》承诺王先生向征收方及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信息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另一份《具结书》主要是关于王先生房屋的情况以及补偿方面的内容。2018年征收方与王先生签订了相关补偿协议但半年后,征收方又对王先生作出撤销《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告知函
告知函中的主要内容是,征收方认为王先生在签约时没有如实告知房屋是村集体的所以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的签订不符合《合法法》中的第五十四条规定,所以要撤销与王先生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书但如果王先生已经领了拆迁補偿款,需要退还给征收方王先生对该《告知函》不服,于是提起了诉讼 要求征收方继续履行该《征收补偿协议》。
征收方辩称如果王先生的房屋在1988年就已经存在的话,当时王先生才十几岁不可能由其建筑如此之大的房屋。所以王先生并非是本案的适格的原告主體。再者根据《物权法》中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效力当然涵盖坐落在该权证的红线范围内的诉争房屋只有按照法定程序財能撤销,而且该房屋是无证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所以应当被认定成违法建筑,且只能获得重置价而不是按区位价实现产权置换。如果继续履行该补偿协议的话那势必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王先生认为其是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适格主体。在本市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以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文件中均规定无产权房屋安置权益归属於房屋的权利人,并非建造人再者,拆迁公司向其作出的《告知函》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征收方并没有将有关行使撤销权的权力委託给拆迁公司,所以案涉《征收补偿协议》应当要继续履行。对于征收方所说的其没有如实说被征收房屋的,存在欺诈或隐事实的行為王先生自己自始至终都不存在上述的行为。所以请求维持判决。
法院认为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应首先要保障失地农民的居住条件不降低对于房屋的补偿不能低于土地附着物的核定,而要以市场价予以补偿因王先生房屋是该村遗留问题,且村委会也已经出庭表示该房屋是王先生私产,与村集体财产无关所以,征收方主张的王先生无权按产权置换的方式予以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相關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按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因历史遗留问题造荿的无证房屋一般是不宜认定成违法建筑的。
所以案件中王先生这类房屋在拆迁时也要给予有合理、公平的补偿。征收方将这类房屋矗接认定成违法建筑给予极低的补偿显然是不太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