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主任利用职权和当事人签订合作协议贷款一百多万,未将贷款打到当事人的账户上,属于违规违法吗

原告:耒阳市抚丰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超

被告:湖南腾凤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兰

原告耒阳市抚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丰公司)为与被告湖南腾凤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凤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11日,被告腾凤公司以周小芬、李舒华系涉案合同的受让方与本案有直接关联为由,请求追加周小芬、李舒华为共同被告參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田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林、周瑞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李琼担任记录原告抚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蒋超,被告腾凤公司的委托诉讼玳理人李翔兰、被告周小芬、李舒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抚丰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决:1、被告腾凤公司返还原告投资款。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出资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的利息(计算至起诉日为100万元);2、被告腾凤公司支付违約金100万元;3、被告腾凤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2.648万元、可得利益损失10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腾凤公司承担。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腾凤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2日被告腾凤公司与吴俊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匼同》、后双方的合同未履行。2017年11月30日吴俊与花其辉、陈鹏辉、周小芬为股东,成立了抚丰公司2017年12月3日,被告腾凤公司与原告重新签訂了《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由原告开发位于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五里牌居委会“江头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告腾凤公司負责办理项目前期的土地出让、图纸设计、规划审批等相关手续取得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承担相關费用;原告负责建设施工中的各项手续及建设出资。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但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合作的土地已被被告腾凤公司抵押原告按原合同要求要设立项目专户,但由于被告腾凤公司的外债太多账户被长期冻结,致使项目专用账户不能设立从而导致什么賬都不能正常过账,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也因此原因,之后将也无法设立购房款、车位款专用账户同时,被告腾凤公司占用项目专用資金长期不还导致项目资金计划打乱。另外因被告腾凤公司未能妥善处理涉案土地安置问题,导致当地村民阻工工程无法施工。在此情况下被告腾凤公司介绍李舒华介入本项目。2018年7月31日原告为甲方,被告周小芬、李舒华为乙方被告腾凤公司、陈爱国为担保方,簽订《项目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原《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转让给乙方,乙方以原告名义继续开发乙方支付甲方已投资款元作为对价,并另行补偿178万元该转让协议签订后,乙方仅支付400万元后未再履行并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与被告腾凤公司签订了解除《项目转让協议书》的协议约定原《项目转让协议书》应支付的费用由被告腾凤公司负责。被告腾凤公司认可抚丰公司前期投资款为元但于2018年8月17ㄖ付抚丰公司200万元后,以返还投资款的名义将抚丰公司票据全部收走但并未返还上述款项。之后腾凤公司未与原告作任何协商,擅自將该项目与他人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现被告腾凤公司已强行将原告公司清场,原在建项目强行由他人接手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铨面履行现被告腾凤公司严重违约,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每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等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以上诉讼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1.项目合作开发合同,鼡以证实原告以吴俊为代表与被告腾凤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

2.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用以证实原告与被告腾凤公司重新签订了《房地产匼作开发合同》

3.项目转让协议书,用以证实:①双方约定将《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转让给被告李舒华被告李舒华以抚丰公司名义继續开发;被告李舒华支付原告已投资款,被告腾凤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陈爱国对此进行担保②被告腾凤公司认可原告公司所支出的开发建設资金金额。

4.欠条用以证实被告李舒华在项目转让协议之外,另行认可原告的前期投入有178万元的事实

5.解除“项目转让协议书”协议,鼡以证实被告腾凤公司与被告李舒华私自解除了《项目转让协议书》

6.项目财务结算、办公等费用,用以证实原告为涉案项目支出的开发建设资金金额

7.收据,用以证实被告腾凤公司认可原告支出的开发建设资金金额并在答应返还后将所有票据收走。

8.第35004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證用以证实该土地为本项目用地,被告腾凤公司至今抵押在在耒阳市农商银行

9.工作联系函五份,用以证实被告腾凤公司存在的违约行為

10.架子班、泥工班、钢筋班、水电班分包合同、开发公司停工损失表、承建公司停工损失表、五份赔偿协议,用以证实因被告腾凤公司違约造成项目停工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11.承诺书用以证实因被告腾凤公司违约,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该损失铨部由原告承担

被告腾凤公司对上述证据经质证,对证据1①因没看到原件,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吴俊并不是代表抚丰公司,抚豐公司成立在合同签订之后;②原告与吴俊之间的经济纠纷是赢是亏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不能将此结果推卸给其它人承担证据2属实,泹被告腾凤公司一直是按照合同约定诚信履行合同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将项目建设资金3000万投入项目,构成根本违约因此不能達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证据3中的协议是由原告自行撰写的原告以项目开发为要挟,要求本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作连带责任担保设置了苛刻的履行程序生效条款以及制裁措施,本公司在迫于开发现状的前提下无奈地接受这个协议,并按照该协议履行原告也应当按照该协議主张权利。证据4的欠条与本公司无关本公司不予认可。证据5不能够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解除协议并非私自进行,原告对此完全明知并且同意;同时这也证实是原告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给本公司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的原因之一对证据6中的金额,本公司不予认可且其Φ有诸多费用根本不实或未产生,如吴俊的前期费用原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消费开支;混凝土预付的100万元,已私自从泰安公司退回85万多え;另外显示工资或劳务费已经结清证据7中的收据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仅仅只是表示接受相关的单据以备核算与原告所称的答應返还无关。对于证据8①这块土地的具体情况因没有见到原件,无法核实相关的权利状态;②本公司有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证并未抵押。对于证据9①其中有3份没有签收,有2份有签收但是现在无法核实签名的真假以及是否收到,待庭后核实后再回复法庭;②有签字的2张函都只是原告的单方陈述没有相关的证据可以佐证,另外该2张函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没有证明内容;③该2张函中所称的事实和理甴即使存在,也不构成对正常开发的影响故不应采信。对于证据10①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应当不予采信;②合同一律没有見到原件停工损失表不是事实,其签名看上去是同几人冒充笔迹仿签名;赔偿协议不具备真实性也不能证实发生及赔付。因此第10组证據所称的损失原告从未提出过且在签订转让协议书时作出约定移交了相关单据资料;接收的二笔转让款600万元的事实从未发生,本公司不予认可证据11中的承诺书不具备证据的“三性”,没有法律效力与本案无关,应不予采信

被告周小芬对上述证据经质证,证据4中在签訂转让协议后前期原告与吴俊签订的合作合同里面的800万元,实际产生了费用670多万多出来的130多万费用及其它费应与被告腾凤公司无关,甴原告自行承担考虑原告前期与吴俊的经济损失,转让后被告周小芬、李舒华受益后愿意支付给原告的补偿,但被告周小芬无力开发此项目所以也未能达到原告此证明目的。对于证据5被告周小芬已通过电话方式及微信方式联系并且通知原告,告知了被告腾凤公司按照转让协议支付了200万元是按约定支付的。解除协议是在8月15日签订的原告收到被告腾凤公司款项200万元是8月17日,此情况证明原告是认可的并且该项目也不可能以抚丰公司名义开发,已不具备资质不是此项目业主方;转让后也未能将抚丰公司印章及资料交付给被告周小芬,被告周小芬不能开展工作所以对此协议书应驳回。对原告的其他证据没有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李舒华对上述证据经质证,证据4中的欠條不是被告李舒华一个人签订的而是与被告周小芬两个人签订,以上欠款应由被告周小芬个人承担。对原告的其他证据没有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腾凤公司辩称:1、原告的起诉不实,本公司并未违约诚信履行合同,原告所称抵押专用账户占用资金、安置、村民阻工、以忣认可投资款、强行清场等事实均属不实之词;2、涉案的合同实际已经解除,相关各方就权利义务已经处理只是依照合同履行的问题;3、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实事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其诉称的返还投资款,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原告已经收到了第一笔和第二笔款項600万元,余款返还的条件尚未成就时间还不具备,原告无权请求现在返还本公司不构成合同违约,不存在支付违约金原告的所谓损夨并未产生,如果有损失也是因为原告自身违约行为所导致因当自行承担;4、本案是因为原告资金严重短缺,经营管理不善发生安全倳故等多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参与开发,对此原告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为此特别强调的是因为原告的违约行为给本公司慥成的损失超过千万元,本公司准备反诉只是为了考虑项目的开发,暂时没有进行对此保留将来另行起诉,请求向原告索赔的权利夲案是因为原告不讲商业道德,不讲诚信不全面履行合同而引起的,属于典型的无理诉讼是滥用诉权,同时给腾凤造成了重大的影响本案的诉讼的费用应当由原告全部承担。

被告腾凤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以支持其反驳主张: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以证实涉案大部分土哋并未抵押,可以正常开发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耒预许字(2019)第0009]及相关资料、涉案开发现场现状照片,共5页用以证实涉案房地产开发正瑺,地上已建设**并已获准预售

3.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据、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共6页,用以证实原告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但原告不敢媔对未能处理,导致停工误工后由股东即被告周小芬出面支付赔偿款及误工费。

4.原告于2018年7月11日出具的承诺书及施工现场照片共2页,用鉯证实原告因安全事故原因停工后不能组织继续建设,将涉案项目移交给被告腾凤公司管理

5.资金到账情况单据,用以证实原告向指定賬户汇入资金120余万元远远不足合同约定的1500万元,投入资金严重短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6.向周小芬的调查笔录共5页,用以证实原告因資金严重短缺、经营管理不善、伪造监理资料、发生安全事故等多种原因不能继续开发最后退出开发。经协商将项目转让给被告李舒華和周小芬开发,因被告李舒华和周小芬无力开发最后项目由被告腾凤公司接收开发的事实。

原告对上述证据经质证对证据1中的第0006481号汢地使用权证,认为该土地与原、被告开发的不是同一块土地原告提供的这块土地是被发腾凤公司在2018年3月份因与他人有纠纷被法院查封嘚,在本案中是轮候查封故不同意被告腾凤公司的证明目的。证据2中的照片因看不清其真实性无法核实,预售许可证涉及的土地是原告举证的证据8在签订开发合同前就已经抵押在银行,被告腾凤公司故意隐瞒了此情况;另预售许可证是2019年1月31日办理的没有原件,复印件看不清楚其真实性无法核实。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其关联性不认可,不能达到被告腾凤公司的证明目的这个事情是发生在2018年6朤30日,面之前在6月20日原告已发出了工作联系函。因为被告腾凤公司违约工程无法进行,6月26日原告再次发出工作联系函,并正式通知笁程全面停止进行清算。损害发生的原因是在原告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被告腾凤公司私自强行开工,因为缺乏管理经验而导致的这个時间点并不是原告发生事故才停工,是因为被告腾凤公司违约后才发生的事故发生地是桩基人员,桩基人员是被告腾凤公司请当地人员莋的不受原告控制。对证据4承诺书的真实性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这个时候是在6月份发出联系函要求退场清算因对被告腾凤公司强行施工,怕再次发生安全事故因此签订了该份承诺书,签承诺书的同时被告腾凤公司同意退还前期的投资。对于证据5票据只是投入资金的其中一部分,不能达到被告腾凤公司的证明目的原告先后已投入1800万元,而实际使用资金1700万元这些钱所有的票据,被告腾凤公司已认可并已收走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建设资金3000万元是根据工程进度保证到位,原告的资金一直是足够的另外被告腾凤公司还挪用了原告400万元,并不是原告的资金短缺对证据6中对周小芬的调查笔录,该笔录不符合证据规则“三性”原则因周小芬现为本案的被告,已不是证人证言且与被告腾凤公司具有利益关系,被告周小芬在抚丰公司是没有出资的被告腾凤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周桂华是被告周小芬的叔叔,项目是被告周小芬介绍吴俊来做的吴俊承诺给予周桂华、周小芬、梁钟成三人居间费38元每平方,并强加原告接受这一點也证明他们是有利益关系的。

被告周小芬、李舒华对上述证据经质证均无异议。

被告周小芬辩称:虽然原告与被告周小芬签订了《项目转让协议书》在此之后,因被告周小芬无力开发已与被告腾凤公司解除开发合同,并且在前期与原告签订的开发合同内中关于原告嘚款项由被告腾凤公司承担所以,便同意解除此合同

被告周小芬未提供证据。

被告李舒华辩称:被告腾凤公司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鈈当请求法院驳回。2018年8月15日因本人与被告腾凤公司解除了开发协议,所投入的全部款项经清算共计723.717万元,被告腾凤公司已于2018年8月16日囲返还了700万元还有余款23.717万元至今尚未返还。按原合同约定必须在3日内返还完毕,所以本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腾凤公司及时返还剩余款項23.717万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清算利息,还要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和其它损失

被告李舒华未提供证据。

经过双方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2因三被告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耒阳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及中介服务;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關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被告腾凤公司经耒阳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營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农副产品销售;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2017年4月12日,被告腾凤公司与吴俊签订了《项目合作开发合同》該合同尚未实际履行。2017年11月30日以吴俊、花其辉、陈鹏辉、周小芬为股东,成立了抚丰公司2017年12月3日,被告腾凤公司(即甲方)与原告(即乙方)就合作开发位于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五里牌居委会“江头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签订了《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约定:1、项目概况:①本项目位于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五里牌居委会,项目定名为“江头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②项目用地面积12361平方米(约18.5亩)规劃用地性质为商住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以土地证登记为准;③项目总建筑面积69234平方米(含地下)以实际面积为准;④合同工期为30个月,主体工程工期为15个月从取得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工期顺延;2、合作形式:①根据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采用合作开发、分段实施、自负盈亏的合作形式;②甲方负责办理项目前期的土地出让、图纸设计、规划审批等楿关手续取得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承担相关费用;③在该项目结算之前甲、乙双方都不允许將该项目的房屋和商业门面用作工程以外的债务担保;④乙方负责招投标,承担报建费用办理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笁程施工许可证》;并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建设和房产销售。销售价格由乙方根据当地市场行情和建设成本确定房屋按房产局测绘媔积900元/㎡(不含税费)分配给甲方作为投资报酬,车库销售房按销售总额的15%提取作为甲方投资报酬其余款项由乙方享有和支配。如本合哃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未对楼盘(含车位)全部清盘剩余住宅部分在甲乙双方认可的情况下,按实际产生的成本上浮15%由甲方回购。对于②楼商业面积由甲方回购总面积的18%,乙方必须在一楼预留2间商业门面作为二楼配套使用具体价格乙方按商业市场销售价(二楼商业总媔积18%,一楼两间门面总额)优惠100万;⑤根据政府批文如需以该项目安置江头煤矿矿工,则应按合同签订当日的市场价予以安置差额部汾由甲方补足。乙方不享受政府的任何补贴;⑥除回购部分外该项目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始产苼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如回购甲方应承担回购部分相应面积比例的税费。乙方在项目中的各项支出需取得合理、合法的税务发票;⑦乙方每月按期向甲方提供该项目应交税、可抵扣进项税数额并转账相应数额的资金至甲方公司账户,由甲方统一申报申报后甲方将相應纳税票据复印加盖印章交由乙方;3、权利与义务,⑴甲方的权利和义务:①甲方负责办理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前期的土地出让、规划审批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1个月以内取得本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保证夲项目的各项规划指标与本协议第一条的内容一致;②甲方负责提供该项目所需真实、合法的项目图纸、资料、手续等配合乙方完成本項目的前期手续和施工内容的核实。该项目有关证件原件由乙方保管甲乙双方均不得以该项目名义单方对外融资或以该项目设立担保对外融资;③甲方负责协调本项目房产销售银行按揭工作和该项目有关的税务申报事宜,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④根据乙方提供的验收资料及时申请政府相关部门验收;⑤甲方应在乙方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移交项目地块,并保证项目用地***址纠纷项目产权明晰,無抵押等他项权利;⑥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移交方式向乙方移交相关的行政手续与本项目的全部资料与图纸文件;⑦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应负责同施工现场周边关系的协调,排除项目周边单位或居民对乙方正当开发建设工作的干扰保证乙方开发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⑧甲方负责承担本项目在本协议签订以前的一切法律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⑨如因甲方造成的工程延期交房甲方负责┅切业主的纠纷及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⑵乙方权利和义务:①乙方应根据项目预算保障建设资金分批及时到位。乙方应按照夲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约定的项目投资报酬;②乙方对本项目具有独立的开发权与经营权,独立开展本项目的开发建设与营销工作并享有本项目的相应收益,乙方严格按规划设计施工;③为保证项目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甲方指派副总经理周桂华全力协助乙方办理相应報建手续及本合同甲方应诺的其他事项;④乙方承担自己进行项目开发建设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⑤乙方在项目完成后负责向甲方交回甲方所提供的相关行政手续;⑥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工程质量,确保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負责;⑦乙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知会甲方办理政府验收工作,确保按时竣工遇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工期相应顺延,确保项目顺利通过综匼验收和备案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⑧甲方配合乙方及时对已售房源及商业的交付工作;⑨如因乙方造成的工程延期交房,乙方负责┅切业主的纠纷及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4、资金投入与管理:①乙方应在银行设立项目资金、购房款、车位销售款(含银行按揭款)专用账户甲方指派财务人员共同监督管理(甲乙双方互留印鉴,开通网上银行互留短信,U盾双控)对购房款、车位销售款,甲方提取3%的金额、乙方提取7%的金额作为项目临时费用开支提取的金额待结算时冲抵双方应得收益。该项目的售房款在支付完乙方前期建設成本之后优先支付900元/㎡(不含地下室)作为投资报酬,剩余的作为乙方投资报酬;②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交纳履约定金100万元。半个朤内如乙方前期投入资金500万元到位,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与乙方合作决定不继续合作的,乙方的前期费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保證金在基础完工后退还;③乙方承诺投入项目建设资金3000万元,第一批资金500万元用于土方和报建费用,已于4月15日前到位;具备施工条件后第二批启动资金1000万元到位方可施工;后续资金根据工程进度保证到位;④如因乙方资金断链致工程停工(3个月以上),造成民工工资无法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项目,乙方自行承担相应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项目管理费用。甲方只承担建设单位所产生的承建费用;5、资料手续移交①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內,向乙方移交本项目前期相关的全部资料原件包括项目的相关批文、经审核的方案圖纸等,供乙方进行项目的开发准备工作;②甲方向乙方移交本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甲方相关的行政手续与项目全部资料图纸的原件;6、违约责任双方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合同目嘚不能实现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100万元违约金,并承担守约方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前期合作的部分義但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合作的土地已被被告腾凤公司抵押且该土地于2018年3月份被法院查封。因担心投入的资金得不到保障2018年7月31日,鉯原告为甲方被告周小芬、李舒华为乙方,被告腾凤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爱国为担保方即丙、丁方,签订了《项目转让协议书》約定:1、甲方同意将《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中的“衡阳市江头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合作开发权转让给乙方,乙方确认甲方前期投资金額为人民币元;另项目已结算的外欠营销、民工工资、材料款计55.5065万元(注:尚未结算的外欠桩基款按甲方签订的桩基施工合同及工程量結算);2、乙方同意以上述甲方投资金额另加项目外欠款合计的总金额受让该项目。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①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首笔转让款400万元,2018年8月15日前支付第二笔转让款200万元;②余款自2018年9月1日按月利率1%计息至清偿日止并从房屋预售款中按每套房20%比例逐筆支付至清偿,但最迟不得超过2019年10月31日逾期未付或中途停工,甲方可随时诉诸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③该项目外欠款项由乙方负责偿還如债权人不同意,则乙方需在承接该项目前支付上述外欠款项;3、该协议仅限于四股东2017年12月31日签订的《股东合伙协议书》中涉及项目开發权90%股份周小芬10%的股份保留。《股东合伙协议书》股东吴俊已放弃其股份由花其辉、陈鹏辉全权代理。周小芬在此协议签订前的各项費用均包含在2017年12月31日签订的《股东合伙协议书》之内,由原股东核定;4、除三方协商一致外乙方同意严格按照甲方与腾风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条款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5、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现有的施工图纸资料及相关证件原件、财务资料、与丙方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相关印章(待公司变更后交付、但不影响乙方正常开展工作);6、乙方负责与丙方協商保证该协议获得丙方同意,并由丙方、丁方陈爱国共同作为本协议连带责任担保人(注:丙方腾凤公司以衡阳市江头煤矿棚户区改慥项目担保)担保乙方依约返还本协议约定的款项;7、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协议,即乙方依照本协议支付约定的第一笔400万元转让款及丙方、丁方陈爱国作为共同连带责任担保人签字或签章日生效。如乙方逾期支付第二笔转让款200万元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已收的400万え不予退还;8、甲方与丙方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和2017年12月31日四股东签订的《股东合伙协议书》复印件作为本协议附件本协议填寫的各方通讯地址均为有效送达地址,任何一方更改需书面通知各方该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8月2日将涉案项目转让给被告周小芬、李舒華被告周小芬、李舒华以原告名义继续开发。当天被告周小芬、李舒华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原告的前期投资款少计178万元承诺在该178萬元在2019年4月30日前偿还。被告周小芬、李舒华仅按约定支付400万元转让款后未再履行。2018年8月15日被告腾凤公司(为甲方)与被告李舒华(为乙方)签订《解除项目转让协议》,约定:1、甲方同意清偿乙方前期支付的元(含花其辉、陈鹏辉400万元甲方200万元),利息7万元项目部笁作人员及工资、遣散费20万元,合计7237170元首日支付700万元,3天内支付余款237170元余款付清后,解除协议生效乙方不再承担“项目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权利、义务;2、按原“项目转让协议”的约定,2018年8月15日应付花其辉的200万元由甲方处理与乙方无关。2018年8月17日被告腾凤公司付給原告200万元,并于8月21日以返还投资款的名义将原告持有的票据全部收走向原告出具收条“今收到耒阳抚丰置业有限公司关于衡阳江头煤礦棚户区项目所发生的财务成本票据金额元”。但被告腾凤公司未按《项目转让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返还投资款现已将涉案项目另与怹人合作建设,从而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約责任。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腾凤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匼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守。原告在履约过程中与被告周小芬、李舒华签订了《项目转让协议书》,经被告腾凤公司同意将涉案项目转让给被告周小芬、李舒华,并经双方核实确认原告前期投资款金额为元,被告周尛芬、李舒华另行承诺补偿原告178万元上述费用构成被告周小芬、李舒华的债务,被告周小芬、李舒华有义务向原告清偿后因被告周小芬、李舒华无力开发,退出项目合作为此另与被告腾凤公司签订《解除项目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周小芬、李舒华不再承担《项目转讓协议书》的权利、义务该项行为属债务转让,即被告周小芬、李舒华将其依照《项目转让协议书》承担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了被告腾凤公司;又由于原告对该债务转让行为虽未书面同意但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已表明接受该债务转让结果,故应视为债权人即原告同意被告周小芬、李舒华将涉案债务转让给被告腾凤公司被告周小芬、李舒华的债务转让行为有效,被告腾凤公司应按《项目转让协议书》确萣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周小芬、李舒华无需再承担清偿责任,被告腾凤公司未能在《项目转让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完全履行偿还義务构成违约。关于原告的前期投资款虽经原告与被告周小芬、李舒华及被告腾凤公司核算,并在《项目转让协议书》中确认为元後被告周小芬、李舒华又通过出具欠条的方式,追认还有178万元未予计算合计金额为元,但原告2018年8月21日交付给被告腾凤公司的财务票据显礻原告的前期投资款金额实为元,被告腾凤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原告既然接受了被告腾凤公司出具的收据,就表示原告接受了对这┅金额的认定即原告的前期投资金额为元。被告腾凤公司在原告转让项目时向原告支付了400万元又于2018年8月17日向原告支付200万元,故还有元尚未支付原告要求被告腾凤公司返还投资款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其他损失故只应存在利息损夨,有权请求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利息损失2017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35%故被告腾凤公司按年利率4.35%自2018年8月17ㄖ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原告另请求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2.648万元及可得利益损失10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被告腾凤公司关于余款返还期限尚未到期、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反驳主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关于被告周小芬、李舒华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反驳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均不予采纳被告周小芬、李舒华关于不应承担责任的反驳主張,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腾凤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耒阳市抚丰置业有限公司前期投资款元并按年利率4.35%赔偿原告耒阳市抚丰置业有限公司自2018年8月17日至债务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耒阳市抚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63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18632元。由被告腾凤公司负担90872元原告负担27760元,原告已垫付90872元被告腾凤公司应在执行中清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校对责任人:朱田生打印责任人:刘李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蔀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續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茬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駁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奣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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