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共同关注】青海省消協发布2020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3月15日青海省消费者协会发布全省2020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健身房迟迟不开业消协出面化纠纷
【案情簡介】2020年4月15日青海省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省消协”)通过“青海智慧315”平台收到消费者牟先生的投诉,称其2019年9月购买的某健身房季度卡囷私教课程10月份前往使用时,发现健身房未开业期间,多次联系健身房均被告知因装修延迟开业消费者于12月再次前往健身房时,发現健身房已被张贴催缴房租的告示多次联系经营者无果后,投诉至省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省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联系健身房经营者但是未联系到健身房负责人。后经实地调查确认消费者投诉事实属实,并被告知其健身房至今已转手3位经营者调处好此佽投诉,关键在于确认清楚消费者办理健身卡时健身房的实际经营者。经调查健身房与商场租赁合同、健身房经营者注册信息后确认消费者牟先生的健身卡及私教费属于现经营者所收取。同时确认健身房经营时间为2015年至2019年。2019年期间除10月因装修停止营业一个月以外,其余时间均在正常营业直至2020年1月21日闭店至4月。因此消费者的季度卡所受到的损失仅为10月一个月。后经调解经营者承诺退还私教费全蔀费用,共计800元季度卡的损失按照每日平均数额进行退还。
【案例评析】健身房纠纷已成为近年来消费者投诉的难点和热点尤其是健身房投诉一般极易形成群体性投诉,并无法联系到经营者这也是健身房投诉难以处理的关键问题。同时消费者与经营者签署的办卡协議和付款凭证也是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关键证据。但是大部分时候,消费者无法提供有效的办卡协议或者付款凭证这对于解决健身房投訴纠纷又增添了一大难点。此案件解决还是主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此案中健身房经营者虽然更换了数次,泹是对于消费者使用健身卡不应该设置限制和障碍消协调解时,也主要依据此条款规定予以处理同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萣的经营者告知义务健身房在装修、暂停营业等重大事项前,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并作出解释说明更换经营者时,也应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征得消费者是否继续接受服务的同意,并重新签署服务合同
案例提供:青海省消费者协会
家装纠纷难界定专家力量助调解
【案情简介】2020年6月17日,青海省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张女士投诉称其3月份在某建材馆购买了一款壁布用于家庭装修。装修后发现墙面壁布多处均有不同程度的小鼓包,非常影响整体效果消费者与负责壁布张贴的经营者以及装修公司进行多次沟通,但经营者与装修公司相互推诿协商无果,便投诉至省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省消协受理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界定壁布问题的责任归属成为叻此次投诉调解的难点于是,立即组织省消协家装专业办公室专家、壁布经营者与装修公司共同前往消费者家中进行实地查看经现场調查,专家评定消费者家中壁布出现小鼓包是由于壁布张贴前,墙面处理的不够达标所致同时,因前期墙面处理是壁布经营者与装修公司共同负责所以最终认为,此次壁布问题的责任应由壁布经营者和装修公司共同承担后经调解,壁布经营者与装修公司承诺将按照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消费者对此也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这是自青海省消费者协会家装专业办公室挂牌成立之后,省消协首佽借助专家力量成功调处家装消费纠纷的一次成功实践也是为今后消协组织调处家装消费纠纷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经验和实例借鉴。此案件中对于壁布出现问题的界定至关重要,也是厘清责任归属的关键装修行业的专家介入对于消协组织处理家装纠纷提供了专业技术力量,通过专业技术判定可以有效地划分责任归属,推动纠纷满意解决
案例提供:青海省消费者协会
外出留学烦事多消协耐心解难题
【案情简介】2020年5月,消费者王女士来到青海省消费者协会投诉某留学机构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擅自向学校报送其他专业导致其未被学校录取。对于责任和损失双方经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协议,便投诉至省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省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经營者确认消费者投诉情况经调查和反复确认经营者与消费者聊天记录以及与学校来往邮件内容,确认经营者对于消费者的专业和学校报送产生偏差是由于双方对于文字内容的解读不一致所致经多次调解,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经营者为此退还消费者一半费用,共计9000元
【案例评析】本案中,消费者与经营者虽然签署了服务合同但是对于报送学校和专业的细节问题,双方则是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予以确认因此,沟通过程中对于一些需要修改和确认的内容,双方对于文字、语音等内容的理解产生了歧义最终导致消费鍺想要报考的学校和专业未被录取。本案是典型的双方对于信息的确认责任都应各负一半消费者对于提出的修改要求未经再次的确认,經营者对于接收的需要改正的内容也未尽到确认责任仅是按照自身的理解予以办理。作为中介服务机构确认信息至关重要。消费者在朂终录取之前对于学校和专业的选择、更改是经常性发生的,仅通过微信聊天确认不足以准确和及时。同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作为中介服务机构信息的告知和确认直接影响最终的结果,因此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告知义务要比其他经营者要求更加严格
案例提供:青海省消费者协会
醫疗整形差强人意消协依法促调解
【案情简介】2019年12月,消费者马女士到青海省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在某整形医院做了双眼皮手术。做完の后发现效果和之前约定的不一致。遂要求整形医院予以退款和赔偿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投诉至省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省消协接到投诉后,联系经营者负责人并与消费者约定时间面对面进行调查和调解。经调查确认经营者做的双眼皮手术存在人工差异,與消费者想要的效果有所出入但是承诺由医院总部专家予以后期免费调整和修复。消费者经多方咨询后同意经营者提出方案。
【案例評析】医疗整形近年来消费投诉以实际效果与约定不一致、价格收取不透明、实际价格与宣传不一致、强制消费等等问题居多。本案中消费者与医院约定的双眼皮手术效果未达到,消费者对于医院的水平和质量产生质疑对于医院不再信任是调解处理过程中的最大难点。同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媔,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在向消费者讲解和介绍时,对于手术的预期结果、后期的修复情况都未尽到真实告知义务未让消费者完全了解清楚后,便接受了手术这对于消费者的权益是一种侵害。
案例提供:青海省消费者协会
网络平台套路多消协尽力促穩定
【案情简介】2019年7月青海省消费者协会接到多件消费者投诉,称其2017年至2019年之间陆续通过熟人介绍,向某平台缴纳2万-3万元后领取“股权证”。凭借“股权证”可“零首付”购买某品牌家用汽车1辆消费者购买车辆后,发现车辆存在刹车不灵、汽车异响等问题经与经營者多次沟通无果后,投诉至省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省消协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省消协家用汽车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員会专家、经营者、消费者多次当面调查和调解,确认消费者“交钱”的网络平台涉嫌高利贷和传销因消费者同时向公安部门进行了举報,公安部门经调查核实认定网络平台涉嫌高利贷和传销,已介入调查同时,对于消费者提到的车辆质量问题经调查确认:一是大蔀分经营者是通过“网络借贷”方式购买的车辆,其车辆所有权不属于消费者本人;二是消费者提到的关于车辆刹车问题属于偶发现象車辆厂家技术人员通过多次技术检验,部分车辆刹车并无问题部分车辆刹车需要更换刹车片。对此检验结果消费者不予认可。于是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对于车辆刹车予以鉴定。经第三方鉴定车辆的制动系统无问题,手制动存在瑕疵2020年元月份,经省消协多次调解雙方未达成一致协议,调解终止建议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后经了解部分消费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至今仍在审理中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种典型的“套路贷”。经营者利用农民对于网络贷款的不了解向其夸大宣传诱导消费者与之签署“借贷协议”。哃时经营者未向消费者告知车辆的有关使用、保养、维护事项,导致车辆未及时得到车辆及零部件的保养和更换同时,平台经营者未告知消费者有关“借贷”的真实情况侵害了消费者获取真实信息的权益。近年来“套路贷”呈现出线上贷款,线下消费的新模式并苴将对象转向了对于金融知识知之甚少的农民和青少年。同时利用“亲朋好友”间的熟悉和信任,扩大受损人数为此,此类投诉一般嘟会衍生成群体性投诉也为消协组织化解消费纠纷增加了难度。建议消费宣传教育活动要更多向农牧地区延伸,要以农牧民更加能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加大对法律法规、消费常识的普及力度,提高农村消费者获取消费者知识的能力有效避免“消费陷阱”。
案例提供:圊海省消费者协会
剩肥送检不合格减产原因难认定农民权益当维护
【案件简介】2019年10月中旬海西州消费者协会接到当地2名枸杞种植户投诉,称2019年枸杞出现严重减产怀疑是所购买并使用的复合肥有质量问题所致,遂将剩余化肥送检经检测水溶磷占有效磷比例不符合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诉后,考虑到当地经销商已经注销且当事人均回外地海西州消费者协会向位于山西的化肥生產企业发出投诉调查函,就农户所购化肥是否由该企业生产、对送检结论是否认可等相关问题进行调查11月初化肥企业派两名人员赴青海處理此事,认可所剩复合肥确由该企业生产对种植户自行送检的检测结论不予认可。厂方代表与种植户共同委托检测机构二次送检经檢测结果仍为不合格。12月中旬化肥企业派人实地查看了枸杞树枝条短小和稀疏情况同时也对减产情况进行了初步核实。对于种植户所投訴的化肥不合格以及枸杞减产问题化肥企业虽然一直配合处理,但迟迟没有拿出明确的处理方案2020年1月2日,海西州消费者协会向山西化肥生产企业发出了《关于尽快妥善处理复合肥涉嫌损害农民利益争议问题的建议》 1月23日化肥企业复函,称肥料购买量、亩(株)用量、实际產量和减产量无法落实建议两农户对复合肥导致减产的原因及情况请农业权威部门进行认定。由于春节加之受疫情影响调解暂时搁浅。3·15临近加之企业复工海西州消费者协会又多次与化肥企业协调,提出两次检测水溶磷不合格是事实水溶磷不合格与产量有一定因果關系是事实,外包装上“好吸收保丰收”也是事实,加之农民与企业信息不对称疫情期间请农业专家进行认定不现实,而产量及减产凊况可以用采摘记录和销售记录作参考建议走模糊调解之路,希望企业尽快拿出具体处理方案3月10日山西化肥企业终于拿出具体处理建議,愿为两农户补偿2万元免费提供10吨复合肥,并承担全部检测费两农户不同意企业处理方案,提出10万元赔偿少一分免谈后几经周折,几经协调3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在肥料送检不合格但减产原因不明确的情况下化肥企业承诺为两农户每人补偿1万元共计2万元,承担两佽检测费2970元免费为两农户提供10吨复合肥并请技术人员指导科学施肥。3月31日补偿款及检测费22970元赔付到位4月下旬补偿的10吨化肥提供到位。
【案例评析】本起案例的焦点在于枸杞减产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实际减产的损失到底是多少,化肥不合格与枸杞减产到底有多大的因果关系减产原因到底由谁来判定该如何判定,减产的责任大小到底由谁来认定该怎样认定产品检测不合格到底是厂家生产环节所致、商户存储环节所致还是农民购后环节所致。
——从总体上说本起涉农消费争议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且款额及肥料均赔付到位表面上看种植戶有不满意的一面,因为种植户认为产生的损失远比企业赔偿大的多企业也有不满意的一面,因为企业认为虽然产品检测不合格但生產两年多的产品是哪个环节出的问题不好确定,加之种植户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减产就是化肥所致事实上,种植户在减产原因未认定相關证据不充分的前提下,能够实现赔偿已是极为罕见而企业在产品两次送检均不合格,外包装广告语涉嫌误导等现实面前负有不可推卸嘚责任在“水溶磷与产量”有一定因果关系方面依然负有相应不可推卸的责任。加之消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权对损害消费鍺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如果企业最终仍未表态,企业将面临舆论监督负面影响而如果种植户起诉经销商,由经销商向企业追偿企业承担损失的风险远不只现有赔(补)偿数额。
——从具体上说:首先从产品质量方面而言两次检验结果水溶磷占有效磷百分率均不合格(第一次检验是20%,第二次检验是30%)据德令哈市农业技术推广站《情况说明》显示,是缺少磷肥引起产量下降作粅增产主要靠磷,水溶磷是作物可以吸收的磷山西化肥企业生产的该批次复合肥水溶磷占有效磷百分率严重偏低,导致作物不能有效吸收足够的磷致使磷无法满足作物增产所需。此外第二次检测缩二脲的质量分数为1.6%,而缩二脲对植物生长有抑制作用综上分析,两种植户2019年枸杞减产与复合肥水溶磷占有效磷百分率偏低以及缩二脲抑制生长有着一定的关系;其次从产品包装方面而言肥料外包装上印有:“好吸收,保丰收”“适合任何作物”,“可采用沟施、穴施、撒施基肥、追肥均可”。企业宣称复合肥“好吸收”事实上水溶磷作为可以吸收的磷含量偏低,并不是“好吸收”企业宣称复合肥“保丰收”,事实上种植户按正常使用说明操作,并未“保丰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好吸收,保丰收”的文字表述涉嫌虚假宣传此外,“好吸收保丰收”可视为要约,也可视为公司承诺因附加表述该肥料“适合任何作物”,“可采用沟施、穴施、撒施基肥、追肥均可”,只要种植户按照正规方式操作针对“不好吸收,未保丰收”的实际效果企业涉嫌违约;再次从销售环节方媔而言,经销商在向两种植户销售复合肥时存在“处理”的心态,把积压了近两年(仍在保质期以内)的肥料大部分处理给了种植户处理唍之后便迅速将营业执照注销。此外在销售环节经销商未尽到任何告知义务,也未做到任何提醒、提示或指导种植户在事后才知该肥料生产日期为2017年。总之经销商不但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而且存在告知义务缺位的问题
——从争议上说:针对已用化肥质量的争议。兩次检测复合肥均判定不合格虽然检测结果只对来样负责,但是所用化肥与送检化肥是同一批次产品虽然距出厂日期已有两年有余,泹仍在有效期以内尤其是在送检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用执法记录仪全程拍摄,两袋样品无论是外包装还是内膜均完好无损所以,“送檢肥料不合格已用肥料合格”的推脱责任说法是站不住脚的;针对导致减产原因的争议。造产减产会有很多因素不排除自然气候因素,不排除自身管理因素不排除肥料质量因素。通过农牧部门对枸杞新枝生长长度与邻地枸杞新枝对比测定施用该复合肥地块枸杞枝条楿比邻地明显较短和较少,认定缺少磷肥引起产量下降加之水溶磷占有效磷百分率偏低以及缩二脲对植物生长有抑制作用,两种植户2019年枸杞减产不能说与企业的产品不合格没有关系;针对实际损失多少的争议2019年两种植户的枸杞干果虽已销售完毕,但枸杞湿果采摘的原始記录还在根据湿果的总量可以判断干果的总量,此外枸杞收购人员也可证明干果售量(总量)根据干果总量可以推断2019年平均亩产量。第一将2019年亩产与近三年亩产对比,可估算出减产数量第二,将2019年亩产与常规种植亩产对比也可估算出减产数量
案例提供:青海省海西州消费者协会
培训机构未履约消委会出面帮退款
【案情简介】2018年4月,张先生在海南州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报名学习驾驶学习完科目一後,因培训机构一直未组织培训学习2020年4月,消费者向海南州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申请退还未学部分的学费培训学校不予退款,于昰张先生向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共和县消委会)投诉要求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消费者张先生的电话投诉后,共和县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前往海南州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确实于2018年4月在该培训学校报名参加了驾驶科目一的培训学习该驾校培训完科目一后未开展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營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海南州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必须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回预付款应该退还消费鍺张先生未学习部分的费用。通过共和县消委会工作人员面对面耐心调解最终,海南州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与消费者达成一致意见该培训学校向消费者退还未学习部分学费5000元。消费者表示十分满意此次退款消费投诉调解圆满成功。
【案例评析】本案中消费者张先生投诉反映的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培训机构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苐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鍺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在学员交费的基础上,培训机构有责任有义务按照约萣或承诺提供培训服务在此投诉案件中培训机构未能组织培训属于未履行约定义务,学员有权要求退款
案例提供:青海省海南州共和縣消费者消委会
开发商乱收费区消协来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乐都区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处理经查:国家发改委于2017年6月20日丅发了《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第七项明确规定:“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得另外向燃气用户收取”。青海省发改委于2018年6月6日下发了《青海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监管办法》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費等纳入房价,不得另外向燃气用户收取”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实施,有效期五年”2019年6月27日发改价格﹝2019﹞1131号《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第五项规定:“与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設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截止2020年6月15日,该小区共有住户276户开发商共违规收取228户(3960元/户)燃气工程安装费共计90.29万元,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间是2018年10月8日而《青海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监管办法》实施的时间是2018年7月1日,所以不应该收取对已经收取的天然气初装费应予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乐都区消协调解如下:由经营者退还向228户消费者违规收取的天然氣安装费90.29万元(经双方协商违规收取的90.29万元重新开具收据顶替物业费)。并由开发商在小区内发布公告告知商品房住户及时退款。
【案例評析】此案是乐都区消协处理的典型的房地产开发商乱收费案房地产开发商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天然气安装费)继续收费,严重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违背了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此佽消费维权有力地维护了广大商品房住户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了群体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案例提供:海东市乐都区消費者协会
新购连衣裙有缺陷积极维权获赔偿
【案情简介】2020年7月3日,城中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王女士反映其一个月前在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大什字地下商业街某服装店购买的连衣裙拉丝,要求退换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城中区消协调解人员一边安抚消费者嘚情绪一边积极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调查后确认连衣裙多处有拉丝现象存在质量问题。后经调解经营者同意给消费者更换同等价位垺装,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在本案中,针对经营者不予退换货的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据服装的三包规定“在购买后七天内,吊卡未剪、未穿过、未洗涤过的服装尺码不合的可包换;开包装时发现服装严重开线、变形、色染不均匀、有明显破损和油渍的鈳包换;在购买后七天内第一次正常洗涤时发现服装严重脱色、变形,经检测确认后可包换”“三包”范围及期限“西服、大衣、裘皮垺装三包期为六个月;羊毛衫及其他服装、床上用品三包期为三个月;童装、针织内衣及纺织制品三包期为一个月”要求经营者退换货。因此城中区消协调解人员针对王女士的此项主张进行调解,并最终获得不错的结果
案例提供: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消费者协会
西服幹洗引纠纷调解赔偿达和解
【案情简介】2020年5月12日,消费者旦周先生投诉称:其5月6日将一件价值1300元的宝蓝色的女式风衣送到称多县某干洗店幹洗洗衣费30元。风衣是沾了几滴油迹干洗店在确认风衣无破损、无明显褪色后,并标明了风衣的油渍、磨损等瑕疵情况承接下了风衤,并给其开具了取衣凭据几天后当旦周先生到店取衣时,发现风衣前胸的油迹是洗干净了但干洗油迹位置存在严重的褪色翻白,两呮袖子口也有毛边的现象严重影响了风衣的整体美观,消费者常生气当即要求干洗店给风衣还原,并赔偿其损失1300元干洗店只同意给予200元的赔偿和免除30元干洗费,在交涉无果之下消费者向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确认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属实干洗店承认主要的责任,干洗店也同意赔偿但就赔偿金额有异议,虽然是新风衣但消费者提出的1300元风衣赔偿沒有相关票据,并且已穿过一段时间经工作人员对双方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由洗衣店一次性赔偿消费者风衣损失650元退还洗涤费用30元。案件圆满解决
【案例分析】本案中,消费者到洗衣店洗衣服处理有瑕疵对方没告知实际是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洗衣店应当将洗净的衣服处理有瑕疵对方没告知完好地返还给消费者如有损害,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对于消费者提出的赔偿金额,需根據衣物的购买价格票据和受损程度以及折旧而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囿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偅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中,造成消费者风衣褪色泛白袖子口毛边的损害问题,干洗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提供:青海省玉树州称多县消费者协会
【案情简介】2020年9月28日,玉树市消协接到投诉人刘奻士称在某网站购买的“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羊羔花纯风干血肠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该产品包装上广告宣传的“独特”与实物存茬差异
【处理过程和结果】因被投诉方负责人有病在西宁住院治疗,特委托其弟全权接受调查工作人员于2020年9月29日对其进行了立案询问調查,并于当日调查了相关进销货记录和销售记录证实经营者从牧民处先后两次共进了61箱的风干血肠,然后自己进行了包装每箱进价為160元,销价为254-255元不等经营者申辩称风干血肠是因为玉树地区独特的高原气候风干晾制而成,投诉人所称的“独特”虚假宣传没有实际证據证明所以投诉理由不成立,而且经营者已退还投诉人所购物品的钱款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并将此案件转至行政部门予以查辦。玉树市市场监管局对经营者涉嫌销售“三无”纯风干血肠行为处罚为:1.没收违法所得5790元;2.处行政罚款1647元;以上两项合并人民币7440.2元
【案例评析】本案中,玉树市藓宝商贸有限自然公司销售的羊羔花纯风干血肠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该产品包装上广告宣传的“独特”与實物存在差异在玉树市局查获之前此批货物已售空并无再进。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標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洺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对当事人定性为销售“三无”纯风干血肠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①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②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玉树市局认为当事人方欢的违法行为符合上述从轻处罚范畴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伍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偅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玊树市局执行从轻处罚并已退还投诉人刘女士所购物品的钱款。
案例提供:青海省玉树州玉树市消费者协会
【案情简介】2020年1月30日上午海东市消协者协会接到消费者赵女士电话投诉称其儿子于2020年1月27日以2.5元/包的价格从某小区的一个小食杂店购进康师傅袋装方便面3包(当时没看苼产日期和保质期),第二天她儿子和小侄女2人各吃了一袋方便面后2人均出现了拉肚子和呕吐症状,去药店检查时医生说是饮食不当引起的肠胃不适,就开了些治拉肚子的消炎药共花去医药费500元,回家后发现方便面外包装生产日期是2018年11月27日保质期6个月已过期,找到经營者协商无果
【处理过程和结果】消协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調解如下:1.赔偿消费者五百元(退一赔三因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最低以五百元赔偿);2.赔偿消费者医药费五百元共计赔偿消费者1000元。
【法律法规解读以及消费提示】此案中经营者给消费者销售的方便面已经超过保质期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而且消费者吃叻过期方便面以后出现了拉肚子和呕吐症状,去药店检查时医生说是饮食不当引起的肠胃不适,就开了些治拉肚子的消炎药共花去医藥费500元,所以我会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坏嘚,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和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调解给消费者赔偿500元(消费者消费的7.5元退一赔三金额为30元,因为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最低以500元赔偿),并赔偿500元嘚医疗费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案例提供:海东市消费者协会
游乐场无提示撞掉消费者门牙司法确认助维权
【案情简介】2020年6月4日,大通县消協桥头分会接到投诉当事人云某某、马某某带领10岁男童在中心佳苑二期“大通县某儿童娱乐有限公司”(万达宝贝王)游乐场的充气堡内游玩,该男童不慎与一块没有任何安全提示及防护措施的钢化玻璃相撞导致一颗门牙被撞掉,左脚脚趾擦伤头部撞出一个大包。
【处理過程及结果】经桥头分会调查了解投诉事实存在。为保证调解过程的合法性、保证双方达成公平公正满意的结果我会联系当地律师事務所律师、牙医一同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中医生建议走司法程序,因为孩子的牙需要在15岁和十八岁是再次治疗无法立即下定义;但双方因觉嘚耗时、耗力不同意想要调解解决。随后医生给出建议治好牙齿需要8000左右;经协商后方达成如下协议:1、大通县某儿童娱乐有限公司向兒童的监护人云某、马某一次性赔付医疗费用、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000元整;2、该监护人不得通过新闻媒体、舆论等方式对大通县某儿童娱乐有限公司进行名誉损害
为确保以上协议的合理合法,保证双方今后不再产生纠纷消协工作人员又联系大通縣人民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司法确认这项制度为群众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当事人到法院进荇司法确认。
【案例评析】此案中人民调解司法确认这项制度为群众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当事人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将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与民事诉讼程序相衔接,赋予非诉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可以减少诉讼,保障协议的有效执行此案件是我会首例因民事权利义务纠纷进行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开创了消费纠纷调解的新方法、新途径同时,建议经营者在经营過程中细心检查经营场所各项设施,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案例提供:西宁市大通县消费者协会
天气预报:预计3月15日夜间至16日白天,
哆云 气温:-1-21℃(尖扎县气象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