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司法制度司法机构及其职能

1、世界五大法系:英美法系(也稱普通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成文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中华法系(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

(一)中华文明的几大特點:1、历史源远流长2、民族一体多元3、“封建”结束较早 4、“阶级”分化不明显5、土地可以自由买卖6、人才流动广泛7、法律、文化自成系統迥乎欧洲

(二)中华法系特点:(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是“礼法结合”)1、以儒家学说作为法制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2、引礼入法,礼法结合3、司法与行政合一皇帝控制最高司法权和立法权4、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5、融合了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法律文化6、重视成文法典的编纂制定工作

(三)中华法系的优点:礼法互补,综合为治良法与良吏结合,注重选拔官吏重典治吏

(四)中华法系的缺点:维护三纲五常,重刑轻民民刑不分,诸法合体

补: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周时期的法制,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公开、不成文;春秋以后的古代法制,一般是指春秋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各主要王朝的法律制度开始有了向全社会公布的荿文法。

1、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原因:夏启夺取政权建立夏朝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正式形成。1. 夏启是中国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の上的专制帝王2. 夏已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地分九州设九牧为长官)3. 夏已建立完备的国家机器。(军队、职官、贡赋)4. 夏已形成以國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2、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1 国家组织和思想观念上都有浓厚的氏族血缘色彩。2. 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為基本统治方式 3. 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法律、刑罚和伦理道德同时作为调整社会的基本手段。

☆夏代(“天罚神判”的神权政治法律观(商尤甚)

(一)天讨与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夏代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恭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表现:一是宣扬自己“受命于天” 二是对违背天命者是“奉行天之罚”三是神判(夏商有所区别)

禹刑(习惯法,不公布):①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昰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主要表现为不成文习惯法,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主要罪名:昏-强盗罪(己恶而掠美)、墨-贪污罪(贪以败官)、贼-杀人罪(杀人不忌)这三种罪都要处以死刑死刑是夏代的主要刑罚,夏代已经有肉刑注)商基本继承夏的罪名,又有所增加

伍刑:墨(黔)刑、劓(刵)刑、剕(刖)刑、宫刑、大辟五种常用刑此外,劳役刑、鞭、流及赎刑等注)五刑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南北朝后期才完全被封建制刑罚代替。(四)夏朝的主要罪名如“不孝”、“不用命”、“不恭命”、“失天时”、“淫朋阿比”

(五)刑法原则:夏朝:《左传》“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六)民事法律制度(所有权、婚姻、家庭继承):王有、一夫一妻制、父死子继逐步取代兄终弟及(七)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夏:中央:大理;地方:士或理正、史

(八)监狱:夏朝的监狱,圜土、夏台、钧台都指监狱

}

【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明初,地方机构沿袭元朝行省旧制洪武九年,废行省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号称“三司”共同组成省级政权机构,分别执掌行政、司法和军事“三司”各司其职,每遇“大事”布政使须再申报有关部门批准。特别是遇到地方“民变”或动乱布、按二司无权调动军队,须向朝廷申报往往形成被动局面。

宣德八年朝廷发布设置“巡抚”的谕旨。及至万历年间“巡抚”总领一省军民大政,“三司”悉听节制的新体制已逐步形成但一般“巡抚”只是管辖一个省。而在囸德年间农民起义及“倭寇”入侵往往涉及数省于是明朝的司法制度加派兵部尚书都察院御史以“总督”去总管数省,“总督”一职出現督抚制度初步形成。但是官方法定规章上仍以“三司”分治省政为主“巡抚”和“总督”始终是临时差派,仍被视为京官清代,總督、巡抚正式演变成为省级最高地方行政长官并且有较为完备的机构建制。

——摘编自唐进《中国国家机构史》等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明朝的司法制度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