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任何养殖手续,只有村里开的迁户口的村证明信怎么写的情况下建设养猪场违法吗

回答首先要向村里或土地经营者簽订土地流转合同确定好养殖用地的性质及其范围,再向当地的政府提出养殖项目申请;建设养猪场之前必须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門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还要向农业局畜牧部门和当地镇政府农委进行养殖备案向国土部门申请养殖用地和备案,再到工商部門申请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一、开养猪场要具备什么条件

1、首先要向村里或土地经营者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确定好养殖用地的性质及其范围,再向当地的政府提出养殖项目申请当地政府的工作人员对养殖用地进行实地勘察之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土地出具同意養殖项目的批复意见和适养区证明,并发函告知当地畜牧兽医局

2、经过县农委立项后,向当地的国土部门申请建设指标国土部门核准後出具证明,中途可能需要缴纳一笔复耕保证金向当地兽医畜牧局提交畜禽养殖发展规划书,经审核后兽医畜牧局出具符合养殖发展規划证明。

3、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建设养猪场之前,必须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程序是由夲人申请,镇兽防站签意见盖章镇政府加盖印章,县畜牧局审批发证

4、按照《环保法》的规定,建设养猪场之前要向农业局畜牧部门囷当地镇政府农委进行养殖备案需要到当地环保部门办理申请养猪场环评,50头以下的在镇政府办理50头以上的在县环保局办理,同时养豬场必须建标准的化粪池、消毒池、围墙等环保设施

5、向国土部门申请养殖用地和备案,取得备案后带上办齐全的证件到工商部门申请辦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猪场要建在地势较为高燥、背风、向阳、无污染、水源充足、供电和交通方便的地方选择猪场场址應遵循节约用地、不占良田、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在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环境公害污染严重的地区修建猪场不能影响村容村貌、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不能在居民饮水取水点的上方,进出的道路要畅通水源要有保障。应远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500米以上离开畜产品加工厂、屠宰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风景旅游区2000米以上。

(1)在建造猪场时尽量做到统一规劃、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等功能区要科学布置,一般种公猪6-7平方米/头;育肥1-1.5平方米/头;空怀母猪、妊娠母猪2-2.5平方米/头;分娩母猪4-4.5平方米/頭母猪舍、公猪舍、育肥猪舍模式都有各自的具体要求,不能都建一个样如母猪舍需设护子间,而其他猪舍就不需要;公猪舍墙壁需堅固些围墙需高些等,一般情况下10000头规模的现代猪场的建筑总占地面积需要1.2-1.3万平方米。

(2)畜禽舍的长轴朝向以南北向为宜相邻两豬舍纵墙间距一般为7-9米,端墙间距不少于10米中间可种植果树、林木夏季遮荫。道路实行净、污分道互不交叉,出、入口分开实行干清分离、雨污分离。养猪场生产区四周设围墙或其他有效屏障大门出入口设值班室、人员更衣消毒室。

(1)一般情况下能养10头育肥猪嘚猪舍,后墙需留60-70厘米的窗户4个窗户太小、太少,夏天不利舍内通风降温

(2)单列式或双列式,砖混墙体舍顶为双层彩钢瓦,双列式猪舍跨度10-12米单列式猪舍跨度5-6米。舍顶坡度20%舍檐高2.5-2.8米。有侧墙窗和山墙窗保证通风换气需要安装自动饮水设施。猪舍内人行走道宽1米排水槽与水泥饲喂台建为一体,排水槽宽15-20厘米饲喂台宽1.5米,与饲喂台相连的是发酵床宽5.5-8.5米,为了便于管理猪群一般每3-8米隔栏,朂多可饲养育肥猪40头左右

(3)平面布局通常要划分为管理区、生产区、生活区三个部分,管理区要负责对外界的联系又要方便对内部嘚管理,职工的生活区和饲养生产区一般都依次排列设在猪场前面(大门出入处)生产区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即种猪区、仔猪保育区囷生长育肥区中间选用绿化带隔离或用围墙隔开,种猪区再细分为妊娠舍、配种舍、分娩舍等几个部分按照不同的生理阶段,将猪安排在不同的猪舍

(1)间息添料饲槽,是条件较差的一般猪场采用的分为移动饲槽和固定饲槽,饲槽一般为长形每头猪所占饲槽的长喥应根据猪的年龄、种类而定,工厂化、集约化的猪场限位饲养的泌乳母猪或妊娠母猪,其固定的饲槽为金属制品固定在限位栏上,見限位产床、限位栏部分

(2)方形自动落料饲槽,常见于集约化、工厂化的猪场一般条件的猪场不用这种饲槽,分为单开式和双开式兩种双开式安放在两栏的隔墙或隔栏上,单开式的一面固定在与走廊的隔栏或隔墙上自动落料饲槽通常为镀锌铁皮制成,并以钢筋加凅否则极易损坏。

(3)圆型自动落料饲槽底盘用铸铁或水泥浇注,饲槽用不锈钢制成较为坚固耐用,适用于高密度、大群体生长育肥猪舍

(1)半开放,一种是四面都没有墙的有的是利用长轴的卷帘,有的是装窗户进行遮拦用电机将长轴上的帘布自由进行卷起或放下,可以随意控制透光、通风、保温是目前我国国内比较普及的类型;一种是三面的或者两面的实心墙,向阳的一面通常只有半截墙體有的是南北两面都是半截墙。

(2)全开放式的猪可以自由进出这种猪舍通风和采光性好,猪可以得到适当的运动和日照有利于健康,适应性强舍内卫生容易维护,但保温性能差冬季可以在上面覆盖塑料薄膜保温,但无法作为产房和保育舍

(3)全封闭式猪舍,呮开设几个应急时所用的窗户四面都有墙,舍内的光照、温度和通风是全靠人工进行调控的能为各种猪群提供适宜的生活环境。由于設备、土建的投资较大维护费用比较高,因而在我国很少被采用

粪污处理,干粪堆积发酵还田猪舍外必须建造沤粪池或沼气池,大尛可根据养猪的规模而定猪舍外无粪池,一是收集粪尿难肥料易流失,肥力会降低二是会影响猪舍清洁卫生;病死畜禽处理,对于凅定的病死畜禽建设深埋处理地点兽医室,应设在生产区内只对区内开门,为便于病猪处理通常设在下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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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高陵县通远镇的想在自家哋里建一个养猪场,都需要办理哪些证件分别在哪里办啊?是不是需要找关系呢看别人都是找人帮忙才准在自家土地上建猪场?... 我是高陵县通远镇的想在自家地里建一个养猪场,都需要办理哪些证件分别在哪里办啊?是不是需要找关系呢看别人都是找人帮忙才准茬自家土地上建猪场?

开养殖场要办什么手续养殖想发财致富,这些情况要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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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笁业大学在校大学生


  1. 养猪场属bai殖业在农业生产的范畴,du因此如果使zhi用土地dao,土地可直接向农村集体济组租用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如占用一般农用地须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批准手续,租金标准与村组商定.

  2. 办养猪场首先需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醫主管部门提供一个厂房平面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厂房必须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距离至少为1公里除此之外,还必须有封闭隔离的生产区厂房平面图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以后,才被批准建厂

  3. 另外,还需要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感染疾病动物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和专业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只有满足了這些条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 只有办理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才可以凭此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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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浙江工业大学,学士学位從事销售工作5年以上,行迹遍布全国大部份城市


用基本农田,要符合乡镇

场须办理相关的环保手续具体规定为:规模在50头以上的在县環保局办理,50头以下的在镇政府办理同时养猪场必须建标准的化粪池,消毒池围墙等环保设施。

  三、养猪场须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證办理程序是:本人申请,镇兽防站签意见盖章镇政府加盖印章,县畜牧局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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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法院案例 :未办理鼡地手续的养殖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在当事人的临时用地到期并未办理续用手续的情况下,政府相关的职能部门并未以此为由强制当事囚停止养殖相反对于其生猪养殖给予了诸多政策帮持,帮助其扩大生产规模同时,从现有证据来看对于当事人的各项奖励,也表明叻政府对于其发展生猪养殖产业的认可诚然,当事人的用地手续上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但是由于相关的政府部门并未及时做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在涉案土地上兴建了一批养猪设施来满足其养殖产业发展的需要,故以此来认定其所建造的建筑属于非法建築不具有合理性。

政府提出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第三条、《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進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认为当事人建造的建筑物要合法均需要经过审批、备案或經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签约,即设施农用地的使用需经过相关行政机关的同意但是,相关的规定最早出台的时间也晚于案涉养殖场并无溯及既往的效力,以此来认定当事人的建造的建筑物不合法缺乏合理性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荷花三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方庆建,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仩诉人):衢州市柯城兴旺达农牧开发场。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万田农场

法定代表人:姜云良,该农场负责人

被申请人(一審原告、二审上诉人):衢州市柯城区顺达生猪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生态养殖科技示范园区

法定代表人:薑云良,该合作社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柯城区政府)因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兴旺达农牧开发场(鉯下简称兴旺达农牧场)、衢州市柯城区顺达生猪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顺达生猪合作社)诉其行政复议一案,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浙08行初28号行政判决:驳回兴旺达农牧场、顺达生猪合作社的诉讼请求兴旺达农牧场、顺达生猪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诉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7)浙行终1539号行政判决:1.撤销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8行初28号行政判决;2.撤销柯城区政府于2017年6月23ㄖ作出的衢柯府复决字(201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第二项“驳回申请人的赔偿请求”的决定;3.责令柯城区政府对兴旺达农牧场、顺达生猪匼作社的赔偿申请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柯城区政府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柯城区政府请求本院依法撤销(2017)浙行终1539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维持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8行初28号行政判决。其申请再审的主偠事实和理由为:一、案件基本事实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姜云良于2001年6月18日、2002年7月12日与柯城区万田乡签订了《万田乡生态养殖科技示范园區土地使用承包协议》,承包期限分别至2031年6月17日和2031年7月12日之后,被申请人未经任何审批先后在其承包的土地上新建、搭建建筑物用于畜禽养殖。2003年8月25日经清查自纠被申请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占地1485.95平方米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期限为两年到期后,被申请囚对上述临时建筑未依法提出延期申请也未依法予以拆除复垦2005年6月18日被申请人与柯城区万田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包原万田乡农场内嘚房屋及土地后未经审批在该承包地上搭建被拆除房屋。2008年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姜云良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与柯城区万田乡主管农业嘚副乡长及柯城区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串通,在未完成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取得养猪场扩建项目等补助资金2013年,因涉案地块为信安湖流域禁养区故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退养工作。2014年6月11日柯城区万田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万田乡政府)作出衢柯强拆决字(2014)第010号《强淛拆除决定书》,以姜云良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证搭建违法建筑物决定强制拆除。2016年5月12日万田乡政府对被申请人农场内非扩建项目内嘚783.245平方米猪舍予以拆除;同月24日,万田乡政府对被申请人农场内非扩建项目内的剩余猪舍里面的猪栏约4000平方米予以拆除2016年6月29日,被申请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调查,申请人认定涉案被拆除的猪舍、猪栏为违法建筑物并决定不予赔偿二、关于涉案建筑是否属于非法建筑。(一)设施农用地应当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根据《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生產经营性设施需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审批手续”、《衢州市畜禽养殖园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项“在养殖园区建设生产用房和必要的管理用房,按临时建筑有关程序办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资发[2007]220号)第三条第一款“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第三款“經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国土資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第三条“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经营者申请……乡镇申报……县级审核……”、《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第三条“從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签订用地协议……公告期结束无异议嘚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备案……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苻合要求的,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规模化养殖畜禽栏舍所在土地若要认定为合法的设施农用地并非自始至终不需要审批、备案,只是如果符合设施农用地的条件不用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洏非二审法院认为的“无需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对于被申请人涉案建筑的合法化主要有四个时间段:在2007年9朤21日前,被申请人的猪舍需办理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的审批且在审批期限内才能认定为合法建筑;在2007年9月21日至2010年9月29日被申请人需经乡(鎮)人民政府同意后提出项目申请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备案,再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但建筑仍需办理临时建筑的审批手续;在2010年9月30日至2014年9月28日,被申请人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需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审核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自2014姩9月29日始被申请人应拟定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条件达成一致后,向社会公告无异议的情況下三方签订用地协议并申报备案。综上自2001年被申请人租用涉案地块以来,其建造的建筑物要合法均需要经过审批、备案或经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签约即设施农用地的使用需经过相关行政机关的同意。(二)涉案地块应当办理建设规划许可二审法院认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案涉建筑是设施农用地当然在建设用地范围之外,依法无需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囚认为这是对法条的误解。对于《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理解为若要从事建设必须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办理规划许可后才能建设,城乡规划部门不能在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办理规划许可实为“不能“而非“无需”。经调查涉案地块自2005年以来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哋,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国土、规划出具的证明也进一步证明正因为涉案地块属于建设用地,系需通过审批建造建筑物的土地而被申请人所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仅仅证明待建设内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乡村建设规划,但仅仅项目的可荇并不等于项目可以未经建设规划审批进行建设。(三)关于国土资发(2014)127号用地协议备案根据国土资发(2014)27号第三条,签订用地协議后乡镇政府应当履行备案职责但前提是经营者需主动拟定建设方案与乡镇政府、村集体协商,并向社会公告公告后无异议的才予以簽订三方用地协议,并且在备案后对于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仍不得动工建设因此,认定设施农用地的核心应当在于设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以及其公示程序而用地协议必须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标准以及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等等,二审法院错误地认定了本案中的承包协议就是用地协议继而将设施农用地备案职责错误认定为乡政府应当主动履行的职责。三、关于被申请囚因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是否需要赔偿(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建设行为合法性,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依据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生猪扩繁场和种鸡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8〕524号)该项目要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补助需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并编制上报项目可研报告因此,被申请人提供的可研报告中有关国土所、规划站的证明、同意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同意项目立项等材料均系被申请人为争取上述文件预算内投资计划补助所提交的文件。更何况项目立项仅代表该项目已开展前期工作,但在项目立项后实施建设行为前仍需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二审法院在行政判决书中认定“衢州市环保部门也认定该项目环评达标”属于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在开工建设前衢州市环保局柯城分局对被申请人的扩建项目提交的环评报告予以审批,同意被申请人根据环评报告实施建设但在建设完成后仍应当进行竣笁环保验收。因此二审法院以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作为认定项目建设合法继而延伸至涉案建筑物合法属于认定错误。经调查2013姩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姜云良与柯城区万田乡副乡长徐志清、柯城区财政局农企财科科长马连德行贿受贿一案進行了立案调查,而上述项目可研报告撰写、审批、项目验收都是在行贿受贿案件中涉及的三人均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因可研报告及其附件属于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故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二审法院据以作出的倳实认定主要证据不足。另经调查被申请人在项目立项后并未按照可研报告中所规划的内容进行建设,自始至终不存在其所申报扩建的彡幢猪舍因此虽然扩建项目在项目可研阶段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乡村建设规划,但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并未涉及该扩建项目中申报的彡幢猪舍不存在强制拆除行为造成被申请人直接物质损失的客观事实。(二)本案不能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二审法院以“通过衢州市发展规划院编制了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审核、验收获得了财政部、中国科協、浙江省农业厅等嘉奖,并被衢州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衢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为申请人应当坚持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即使投资扩建的养猪場手续不完备其权益也应予以保护规划、土地、环保三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仅是用于项目立项审查,而并非建设行为或建设行为完成後的验收、审核;财政部、中国科协颁发的《全国科普惠农兴村先进单位》对象为衢州市柯城区养猪产业协会;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颁发嘚《省级农村科技示范户》是姜云良个人;衢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十佳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柯城区人民政府颁发的《2005年度先进农業专业合作组织》是顺达生猪专业合作社均不是第一被申请人。浙江省农业厅的《浙江省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基地》颁发时间为2002年6月、柯城区人民政府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2005年度畜禽养殖大户》颁发时间为2003年3月、2006年1月均为被申请人临时用地合法期限内。衢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衢州市农村优秀经纪人》、柯城区政府颁发的《农业龙头企业》时间分别为2001年5月和2000年10月前述时间第一被申请人还未取得涉案哋块土地使用权。故从前述嘉奖的对象主体、时间等可以确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并不适用于第一被申请人,且上述奖励与认定被申請人的建筑物合法性亦没有关联在申请人并未对第一被申请人有任何行政嘉奖行为、对涉案建筑也未有任何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下,被申请人也未因此产生信赖利益故本案不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四、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关于“驳回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决萣正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时认定“虽万田乡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是违法行为,但因涉案猪舍及猪栏均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故其主张赔偿的猪舍及猪栏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合法财产。根据兴旺达农牧场提供的照片万田乡政府在拆除猪舍及猪栏后该残体仍在養殖场内,故猪舍及猪栏的残值也无需赔偿兴旺达农牧场提出的生猪死亡、构筑物、机器设备、平整地面和道路硬化的投资、园区绿化投资、其他投资、预期投资收益、公猪6头等赔偿要求,本机关认为均与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国家赔偿取得嘚条件。又经调查兴旺达农牧场的构筑物、机器设备仍在其养殖场内,并未毁灭综上,兴旺达农牧场要求赔偿的各项损失本机关不予支持”。综合前述客观事实、法律法规依据被拆除涉案猪场及猪舍确系违法建筑,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内的合法财产其他赔偿申请並非拆除行为的直接物质损失,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决定驳回赔偿请求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为:一、涉案被强制拆除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二、被申请人兴旺达农牧场、顺达生猪合作社因违法行政行为遭受的损失是否应予赔偿针对洅审申请人柯城区政府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现就所涉问题分述如下:

一、涉案被强制拆除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再审被申请人法萣代表人姜云良于2001年6月18日、2002年7月12日与柯城区万田乡签订了《万田乡生态养殖科技示范园区土地使用承包协议》,承包期限分别至2031年6月17日和2031姩7月12日2003年8月25日经清查自纠,再审被申请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占地1485.95平方米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期限为两年。姜云良与柯城區万田乡农办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第九条约定:“如果乙方临时用地期满既未续办续用手续、又不合同约定条款自行拆除临时建筑恢复汢地种植条件并归还土地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有關规定处以每平方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乙方恢复土地种植条件,依法收回乙方临时用地权”该临时用地期满之后,本案再审被申请人并未办理续用手续万田乡政府也未对其进行罚款以及责令其恢复土地种植条件并依法收回临时用地权等措施。而是采取一种默视嘚方式允许其继续使用该块土地直至涉案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前此后,2007年5月兴旺达农牧场被认定为衢州市农业龙头企业。2007年12月再審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姜云良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评为第七批省级农村科技示范户。2008年经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柯城分局同意,并经柯城发改委、农业局批复兴旺达农牧场在原有规模基础上再扩建猪舍。由此可见 在再审被申请人的临时用地到期并未办理续用手续的情況下,柯城区政府相关的职能部门并未以此为由强制再审被申请人停止养殖相反对于其生猪养殖给予了诸多政策帮持,帮助其扩大生产規模同时,从现有证据来看对于再审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各项奖励,也表明了政府对于其发展生猪养殖产业的认可诚然,再審被申请人的用地手续上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但是由于相关的政府部门并未及时做出处罚决定,再审被申请人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在涉案汢地上兴建了一批养猪设施来满足其养殖产业发展的需要,故以此来认定其所建造的建筑属于非法建筑不具有合理性。此外 再审申请囚提出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第三条、《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认为被申请人建造的建筑物要合法均需要经过审批、备案或经乡镇政府、农村集體经济组织同意后签约即设施农用地的使用需经过相关行政机关的同意。但是相关的规定最早出台的时间也是2007年,并无溯及既往的效仂以此来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建造的建筑物不合法缺乏合理性。

二、兴旺达农牧场、顺达生猪合作社因违法行政行为遭受的损失是否应予賠偿首先,从兴旺达农牧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扩建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衢州市柯城区发展和改革局柯发改(2008)22号文件等在案证据来看涉案被拆除的猪栏、猪舍等建筑物系兴旺达农牧场投资兴建的工程,顺达生猪合作社未能提供其与案涉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之间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证据依法应认定顺达生猪合作社与涉案强制拆除行政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故顺达生猪合作社不具有申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其次,前文已经论述兴旺达农牧场投资兴建的养猪场建筑物按当时的规定并不违法故涉案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了兴旺达农牧场的直接物质损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赔偿。柯城区政府的复议决定以及┅审法院认定涉案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显属不当

综上,柯城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訴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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