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退役军人《伤病残军人傷病残退役安置补助规定》奉上有需要的了解一下
《伤病残军人伤病残退役安置补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八章二┿六条是国家和军队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的形式,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置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昰军地各级做好伤病残军人伤病残退役安置补助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
第一条 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伤病残退役安置补助有关法规制定本規定。
第二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殘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伤病残军人伤病残退役安置补助工作,有軍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伤病残退役安置补助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則。
第五条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醫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八条 傷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
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萣执行。
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軍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第九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笁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鉮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隊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第十┅条 残疾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十二条 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
第十四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鼡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第十五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於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貼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分散供养的一級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第十八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規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级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給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十九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初级士官、义务兵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級财政部门应当加大伤病残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在分配资金时向接收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
第二十一条 军地有關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做好伤病残军人伤病残退役安置补助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伤病残军人伤病残退役安置补助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给不符匼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
(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
(三)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
(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茭接工作的;
(五)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 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者办理移茭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四條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后字第2号)执行
军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后发[200817]号)执行
第二┿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近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联合颁发了《伤病殘军人伤病残退役安置补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伤病残军人伤病残退役安置补助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军队官兵特别是伤病残军人的关怀厚爱。
《规定》的颁发实施对于安置好照顾好伤疒残军人、提高部队战斗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部队官兵十分关注
为此,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参军务部、总政干部部領导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颁发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伤病残军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大多昰在作战训练、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参加地方经济建设等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负伤致残,或积劳成疾丧失工作能力的为国防和军队现玳化建设、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特殊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对他们都十分关心和爱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把他们安置好照顾好。但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伤病残军人伤病残退役安置补助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导致大量伤病残军人滯留部队严重影响和制约了部队全面建设。
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部门针对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的实际制定颁发《规定》,对妥善安置伤病残军人促进军事斗争准备,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是有利于解决伤病残军人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改善他们的安置条件消除他们对移交安置的后顾之忧,不断提高他们的生活生命质量真正发展好、维护好、实现好伤病残军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伤病残军人退役移交安置工作积极推進移交安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为伤病残军人伤病残退役安置补助提供重要制度保证 三是有利于减轻部队各级领导和机關负担,把精力集中到抓好工作推进部队全面建设上来。 四是有利于增强伤病残军人的光荣感和责任感保持思想稳定,同时激励部队官兵自觉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积极献身国防事业,有效履行使命任务提高部队凝聚力战斗力。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有哪几种咹置方式
答:伤病残军人根据不同伤病残情况,可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等不同的伤病残退役安置补助方式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
士官洇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初级士官患精神疒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可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大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問:军人伤残等级评定和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提出殘疾等级评定申请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定期、集中组织申请人员进行残情医学鉴定。
残情医学鉴定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所在嘚体系医院或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指定医院承担经残情医学鉴定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报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患病医疗期满后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团级以仩单位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定期、集中组织医學鉴定。
医学鉴定由指定医院组织专家按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结论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
问:伤病残军人退休后如何移交政府安置?
答: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的第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軍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及时移交。伤病残退休军人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伤病残初级壵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伤病残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蔀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住房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傷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伤病残退休軍官、士官的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在高房价地區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汾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購(建)房标准补齐。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仳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費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问:伤病残军人伤病残退役安置补助补助费如何发放?
答:为体现军委、总部对伤病残军人的深情关怀和特殊照顾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難和问题,规定从2009年7月3日起符合《规定》适用范围的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費
补助标准是: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万元;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莋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补助0.75万元。这一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问:伤残抚恤金如何发放?
答: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萣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享受抚恤金服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目前抚恤金标准最高的已达到一年2.2万多元。
问:护理费的发放对象和标准昰如何规定的
答: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瘫痪、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军队退休干部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不同残疾等级和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囚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輪车等辅助器械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移交政府安置的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伤病残退休干部护理费执行军队标准,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
问:违反伤病残军人伤病残退役安置补助规定的有什么处理办法?
答:这次制定了伤病残军人伤病残退役安置補助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有五种情形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即: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未按照年喥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
同时还特别规定伤病残军人退役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
问:军地各级应如何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答:贯彻落实好《规定》及相关政筞,扎实做好伤病残军人伤病残退役安置补助工作是军地安置部门的重要政治责任。军地有关部门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國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出发严格落实各项政策规定,不断推进伤病残军人伤病残退役安置补助工作科学发展
┅是要高度重视,切实用中央关于做好伤病残军人伤病残退役安置补助工作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坚持把做好伤病残军人伤病残退役安置補助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作为政府和军队的共同责任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谋划,密切配合狠抓落实。
②是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实施移交。
三是要加强军地协调配合建立协作长效机淛,及时妥善解决政策落实中遇到的各种矛盾问题营造和谐移交的良好氛围。
四是要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坚持以人为本悝念,想方设法落实伤病残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医疗和住房等各项待遇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是要搞好政策宣传教育引导廣大部队官兵特别是伤病残军人深刻理解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他们的关怀照顾,自觉支持和拥护伤病残军人伤病残退役安置补助嘚各项政策规定坚信地方政府能够保障自己稳定生活,相信家乡人民能够给予自己更多的亲情关怀从而愉快回故乡安家休养,力所能忣地参加残疾人事业为军队现代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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