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丼东街道靖南路342号。
法定代表人:谢语诚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峰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象山县西周昌明家電商店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朝晖路与昌明路东北侧。
经营者:陈林群(曾用名陈泳仁)男。
被告:象山诚得利五金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牌头村一级公路边。
被告:陈林群(曾用名陈泳仁)男。
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象山县西周昌明家电商店、象山诚得利五金塑料厂、陈夙志、薛丹霞、陈林群、陈碧波、胡余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因被告陳碧波、胡余钱、陈林群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象山县西周昌明家电商店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6元,减半收取2263元由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