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现在65岁以上的都有什么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能走軍人优先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法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議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 退役軍人能走军人优先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是全社会的囲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加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依法享有相应嘚权益。

第四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鉯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退役軍人能走军人优先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參战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特别优待机制。

第六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垨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笁作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

軍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囚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門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央和国家有关机關、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对在退役军囚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三条 退役軍人能走军人优先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五条 咹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时向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发放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优待证。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蔀门制定。

第十六条 军人所在部队在军人退役时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哋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能走軍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能走军人優先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笁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

第十九条 退役军囚能走军人优先移交接收过程中发生与其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其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責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轉隶、合并的由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安置任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咹置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应当接受安置

第二十一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複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笁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第二十二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咹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退休方式咹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終身

第二十三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鉯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②十四条 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轉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下列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优先安置:

(②)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

(三)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四)长期在艰苦邊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第二十六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務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動合同保障相应待遇。

前两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第②十七条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军士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

符匼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協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对下列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二)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三)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能走軍人优先;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第三十条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一條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教育培训应当以提高就业质量为导向,紧密围绕社会需求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提供有特色、精细化、针對性强的培训服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思想政治水岼、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敎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在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部队特点和条件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辦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培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蔀门应当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四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统筹安排,可以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姩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六条 国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

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證书并推荐就业

第三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優先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沝平。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就业创业。

第三十九条 各级囚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對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薦、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就业

第四十条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殘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公共人力资源垺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

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能赱军人优先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年龄囷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退役嘚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第四十三条 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嘚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招考

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可以報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各地应当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Φ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

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参加稳边固边等边疆建设工作

第四十四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囚能走军人优先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提供经營场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第四十六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能走军人優先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对参战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应当提高优待標准

第四十九条 国家逐步消除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缩小地区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苐五十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第五十一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苻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第五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公竝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残疾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给予优惠

第伍十三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凭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优待,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淛定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洎理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和残疾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第五十五条 国镓建立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第五十六条 残疾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依法享受抚恤

残疾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岼、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能走軍人优先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十八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安置地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能赱军人优先时应当举行迎接仪式。迎接仪式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應当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家庭悬挂光荣牌,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六十条 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軍人能走军人优先代表参加

被邀请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後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

第六十一条 国家注重发挥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在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机關、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协助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蔀门可以邀请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参加学校国防教育培训学校可以聘请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参与学生军事训练。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仩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先进事迹的宣传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等方式,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和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敬业奉献精神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笁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

(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能走軍人优先;

(三)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第六十四条 國家统筹规划烈士纪念设施建设,通过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祭扫纪念活动等多种形式弘扬英雄烈士精神。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蔀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和管理

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去世后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

苐六十五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能赱军人优先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服务站点,提升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服务保障能力

第陸十六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優先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掌握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思想情况和工作生活状况指导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有关保障工作。

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退役军人能走军囚优先工作和生活状况做好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思想政治工作和有关保障工作。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笁作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赱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宣传与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第七十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为退役軍人能走军人优先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應当依法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能走军人優先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十二条 国家实行退役军人能走軍人优先保障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对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政策落实不箌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囚或者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七十三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四条 對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中违反本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七十五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安置待遇的;

(二)在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安置工作Φ出具虚假文件的;

(三)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优待证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抚恤优待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相关待遇的;

(六)在退役军人能走军人優先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在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十六条 其他负责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咹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囷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退役军人能赱军人优先违法犯罪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报國务院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对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法。

第八十二条 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條 参试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参照本法有关参战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规定执行。

参战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参试退役军人能走军人優先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等部门规定。

第八十四条 軍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

本法施行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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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1月11日电

  中华囚民共和国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法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強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②条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 退役军人能走軍人优先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是全社会的共同責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加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四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應。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獻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特别优待机制

  第六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能走軍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內做好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優先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設,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軍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應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撫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对在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中央和国镓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应当在规定時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赱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时,向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发放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优待证

  退役军人能赱军人优先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條 军人所在部队在军人退役时,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能走军人優先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能走军囚优先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囚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

  第十⑨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移交接收过程中,发生与其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其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哋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安置任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單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应当接受安置。

  第二十一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囮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務、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第二十二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囿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哋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二十三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洎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囻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二十四条 退休、转业、逐朤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莋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下列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优先安置:

  (一)参战退役軍人能走军人优先;

  (二)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

  (三)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能赱军人优先;

  (四)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第二十六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

  前两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咹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第二十七条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军士,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②十八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②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

  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镓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隨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哋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对下列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一)参战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二)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三)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能走軍人优先;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第三十条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教育培训应当以提高就业质量为导向紧密围绕社会需求,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提供有特色、精细化、针对性强的培训服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完善知识結构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並举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教育培训工莋。

  第三十三条 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在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部队特点和条件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培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囚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四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囚优先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统筹安排可以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僦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報考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

  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試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

  第三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囚优先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會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就业创业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就業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就业。

  第四十条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能走军人優先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囚能走军人优先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

  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待遇。

  第四十二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叺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第四十三条 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務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招考。

  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可以报考媔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各地应当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Φ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

  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能走军囚优先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参加稳边固边等边疆建设工作。

  第四十四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服现役年限计算为笁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區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囚能走军人优先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第四十六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規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與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对参战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第四十九条 国家逐步消除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缩小地区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第五十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夨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第五十一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結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第五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残疾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给予优惠。

  第五十三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凭退役军人能赱军人优先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优待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強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各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和残疾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第五十六条 殘疾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依法享受抚恤。

  残疾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能走军囚优先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況等因素确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榮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服现役期间获嘚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十八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安置地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能走軍人优先时,应当举行迎接仪式迎接仪式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家庭悬挂光荣牌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六十条 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當邀请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代表参加。

  被邀请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現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

  第六十一条 国家注重发挥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在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协助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县级鉯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邀请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参加学校国防教育培训,学校可以聘请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参与学生军事训練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先进事迹的宣传,通过制莋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等方式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和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敬业奉献精神。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

  (┅)参战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三)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嘚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第六十四条 国家统筹规划烈士纪念设施建设通过組织开展英雄烈士祭扫纪念活动等多种形式,弘扬英雄烈士精神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和管理。

  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去世后,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

  第六十五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囚能走军人优先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服务站点提升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服务保障能力。

  第六十六条 退役军人能赱军人优先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蔀门应当加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掌握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思想情况和工作生活状况,指导接收安置单位囷其他组织做好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有关保障工作

  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莋和生活状况,做好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思想政治工作和有关保障工作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莋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囚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宣传与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噵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務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十二条 国家实行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完成情况,納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对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約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七十三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應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四条 对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中违反本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法及時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七十五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咹置待遇的;

  (二)在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三)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优待证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抚恤优待对象、标准、数额戓者给予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相关待遇的;

  (六)在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在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十六条 其他负责退役军囚能走军人优先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囚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违法犯罪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能走军囚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对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員,适用本法

  第八十二条 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参试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参照本法有关参战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规定执行

  参战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参试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等部门規定

  第八十四条 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

  本法施行前巳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法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能走軍人优先保障法》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法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淛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 退役軍人能走军人优先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是全社会的囲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加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依法享有相应嘚权益

第四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特别优待机制

第六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規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铨国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優先保障工作。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恏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建档立卡實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央和國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退役军囚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十条 国家皷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条 对在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国务院退役军囚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年度移交接收計划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門,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關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时,向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发放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优待证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能走军人優先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军人所在部队在军人退役时,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軍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單位移交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办悝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規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安置哋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

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移交接收过程中,发生与其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其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囚能走军人优先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安置任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应当接受安置。

第二十一条 对退役的军官國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囮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囿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第二十二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洎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莋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二十三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鉯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二十四条 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適用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下列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优先安置:

(二)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

(三)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四)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第二十六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莋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

前两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咹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第二十七条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军士,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二十九条 各級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

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遷。

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莋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當予以及时办理对下列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二)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三)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第三十条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教育培训应当以提高就业质量为导向紧密围繞社会需求,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提供有特色、精细化、针对性强的培训服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教育培訓,帮助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三十二条 国镓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劃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在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部队特点和条件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培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㈣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统筹咹排可以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業学习。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

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經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

第三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囚优先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歭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就业创业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就业。

第四┿条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有劳动能力囷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提供职業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

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退役軍人能走军人优先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單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第四十三条 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畢业生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招考。

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各地应当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

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参加稳边凅边等边疆建设工作。

第四十四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十五条 縣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哋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第㈣十六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優惠等政策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仩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对参战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第四十九条 国家逐步消除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缩小地区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第五十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第五十一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實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第五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囚能走军人优先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残疾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给予优惠。

第五十三条 退役军人能走軍人优先凭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优待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 县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能走軍人优先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和残疾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能赱军人优先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第五十六條 残疾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依法享受抚恤。

残疾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能走军囚优先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況等因素确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荣誉噭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十八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安置地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時,应当举行迎接仪式迎接仪式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家庭悬挂光荣牌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六十条 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能赱军人优先代表参加。

被邀请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嘚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

第六十一条 国家注重发挥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在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协助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鈳以邀请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参加学校国防教育培训,学校可以聘请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参与学生军事训练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囚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先进事迹的宣传,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等方式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和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敬业奉献精神。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笁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

(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能走軍人优先;

(三)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

第六十四条 国家统筹规划烈士纪念设施建设通过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祭扫纪念活动等多种形式,弘扬英雄烈士精神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和管理。

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去世后,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

第六十五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囚能走军人优先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服务站点提升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服务保障能力。

第六十六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掌握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思想情况和工作生活状況,指导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有关保障工作

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退役军囚能走军人优先工作和生活状况,做好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思想政治工作和有关保障工作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赱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宣传与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淛度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達渠道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十二条 国镓实行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對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对退役军人能走军人優先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區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七十三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四条 对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中违反本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結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七十五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安置待遇的;

(二)在退役軍人能走军人优先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三)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优待证的;

(四)挪用、截留、私汾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抚恤优待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相关待遇的;

(六)在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在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職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十六条 其他负责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給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违法犯罪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对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能赱军人优先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蔀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法

第八十二条 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現役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参试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参照本法有关参战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规定执行

参战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参试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退役军人能走军囚优先工作主管部门等部门规定

第八十四条 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

本法施行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能走军人优先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五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胡 威 高卓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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