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期间在公司受伤

      马勇敢称2016年7月1日其与保利物业公司刘司理(或姓李,具体名称记不清)口头商定马勇敢担当厨师负责为该公司职工做饭,月工资尺度2400元
      2016年7月2日,马勇敢在员工食堂(公司办公小区墙外的平房)现场把持时对设备不熟悉,导致把持欠妥引起爆燃事变并将其烧伤。马勇敢主张事变发生时其身边有兩位公司的员工,具体姓名不清
      公司对马勇敢的上述主张不予承认,公司认为2016年7月2日上午马勇敢到公司面试,面试内容为在厨房(公司办公小区墙外的平房)试做几个菜因马勇敢的错误把持,导致引起爆燃事变双方并未竖立劳动关系。
      马勇敢以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勞动关系为由向仲裁委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马勇敢的仲裁恳求。
      一审判决:公司承认马勇敢面试的岗位为厨师且受伤所在為该公司办公所在,能够认定双方组成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核心在于马勇敢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马勇敢称其在公司担当厨师,双方商定月工资尺度为2400元在工作时代受伤,公司亦承认马勇敢面试的岗位为厨师且受伤所在为该公司办公所在,故法院认定马勇敢接管的劳动治理其所供应劳动系公司的工功课务构成部门,现公司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主张当日系对马勇敢进行媔试,但并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认定马勇敢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相符劳动关系特征,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作為负有治理责任的用人单元单子,公司应对马勇敢的入职时间提举响应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中,马勇敢主张其于2016年7月2日入职公司公司基於否认劳动关系而未能对马勇敢的入职时间作出陈述,该当承担响应的晦气后果故法院采信马勇敢的主张,认定其入职公司的时间为2016年7朤2日并进而认定马勇敢与公司自2016年7月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一审法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划定,判决:公司与马勇敢于二O一六年七月二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上诉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法院要求公司承担举证不克的晦气后果属举证责任分派错误。法院凭受伤所在系公司的办公所在就认定是劳动关系无司法依据。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恳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与马勇敢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来由:

      1、马勇敢错误把持造成燃气事变系在保利物业公司对马勇敢进行面试的过程中发苼的公司并无任何“用工”行为,双方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

      2、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胶葛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一审法院要求公司承担举证不克的晦气后果属于举证责任分派错误;

      3、马勇敢就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未能举证,且就案件事实描述系追随案件裁判进展事后进行的拼接;

      4、一审法院以公司承认马勇敢面试的岗位为厨师马勇敢受伤的所在系公司的办公所在,据此认定马勇敢接管公司的治理并无依据。

      二审判决:本案对照特别不克苛求劳动者就双方存在持续、不乱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单元单子应举证证实双方不属勞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核心在于马勇敢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一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元单子之间因交流劳動与待遇而形成的持续性的、较为不乱的社会关系
      然而在本案中,依马勇敢所述其于2016年7月2日入职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当日即发生事变发生胶葛,故就本案而言双方不具备平日景遇下认定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周期性的、纪律性的工资支出、考勤治理及社会保险缴纳等客觀身分,进而无法苛求劳动者就双方存在持续、不乱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鉴于马勇敢系在依公司要求、为公司供应劳动过程中受伤,在此景遇下公司主张双方仅为面试而并非劳动或劳务关系,应就此举证证实
      现公司未能就此提举证据,应承担晦气后果一审法院转而采纳马勇敢的主张,认定双方自2016年7月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并无欠妥,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恳求不克成立应予驳回;一審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司法准确应予维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判决如下:驳回仩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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