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充北通建材利安劳务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南充市顺慶区荆溪恒大绿洲5幢第1单位30层1-3002号。
被告:四川华诚利安建筑劳务利安劳务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20幢2楼1号。
原告南充北通建材利安劳务有限公司司与被告四川华诚利安建筑劳务利安劳务有限公司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南充北通建材利安劳务有限公司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系原告自主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北通建材利安劳务有限公司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86元,减半收取计7093元甴原告南充北通建材利安劳务有限公司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