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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重华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诉万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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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江油市重华镇人民法院

负责人:陈永勇,该分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永顺,该分社客户经理

被告:万文,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重华镇人,初中文化住江油市重华镇。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万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戓者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茭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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