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北粮支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负责人尹桂榮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晓光系该支行职员
被执行人郑某,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北糧支行与郑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6)辽0202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执行案件立案后,承办人分別于2019年3月7日、2019年3月27日、2019年5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和车辆信息于2019年3月7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工商、银行、公积金等信息,于2019年5月30日实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性保险情况通过以上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鈳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請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當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