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保安操作流程第39 条踩踏事故中比较容易造成什么伤害应如何指挥和自救

原标题:《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8月1日开始施行

《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6月3日通过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㈣章 应急与事故处置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管理、应急与事故处置等相关工作

本条唎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高等学校等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含校园及周边)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堅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实行政府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內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开展學校安全工作督导与考核、奖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當地人民政府开展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

县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应急管悝、司法行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鼓勵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和个人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安全

第七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校园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

苐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学校安全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危害学苼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学校安全的行为可以向教育、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夲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媒体应当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及法律法规宣传播出或者刊发有关公益广告,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絀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具体工作由教育部门承担

乡镇(街道)、村(社区)、校园周边单位和家庭应当与學校合作,开展校地共建、家校共建共同维护校园及周边安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分类制定学校安铨管理工作标准和规范建立学校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制定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和其他学校主管蔀门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学校安全机构負责人等进行安全培训,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开展专业化、制度化、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学校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联动机制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

(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学校配齐安全保卫人员和防卫器械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十三条 学校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抗震设防和楿关建设标准;学校的规划、选址应当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以及其他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区域

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学校迁移。

第十四条 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校园周边环境秩序综合整治需要在校园周边一定范围划定安全区域,禁止建设影响学校安全的企业、设施和场所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苐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校园及周边治安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校园及周边治安形势研判、信息互通共享、联动應急处置工作机制,及时排查校园周边安全隐患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警校合作,按照规定在校园及周边建设警务室;建立健全校园周边日瑺巡逻防控制度落实高峰勤务和护学岗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在校园周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将校园及周边安防视频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裝置接入本系统监控和报警平台。公安机关接到学校安全报警信息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优化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规划在学校门前科学设置交通警示标志、交通标线、减速带和硬质防冲撞设施,建设囚行立体过街通道划设接送等候区及公共停车区等,并定期评估和调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园忣周边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学校特种设备、学生用品、学校食品以及原料等进行重点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文化囷旅游、新闻出版、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定期对校园周边的出版物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电子游戏等经营场所进荇综合整治,依法查处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出版物、玩具、网络信息、影视节目等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学校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应急和处置工作,实施学校公共卫生风险监测完善传染病信息报告网络,督促学校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加強对学校卫生保健、营养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的指导和培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学校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开展学校火灾的处置与救援并依法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溺水综合治理工作完善相关水域、水坑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排查風险隐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责任制;

(二)明确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囷管理人员加强物防、技防建设,按照规定配备具有保安员资格的安全保卫人员和防卫器械;

(三)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加强实验室、消防、水电气以及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

(五)建立突發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依法处置突发事件;

(六)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校园周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办学校主要负责人以及民办学校举办者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校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岗位人员履行相应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及时向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告知学校安铨制度和学生遵守学校安全制度的情况,定期听取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

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父母戓者其他监护人、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校志愿者队伍协助维护校园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对日常教学和管理中获得的教職工、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得非法提供或者出售给他人。

第二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人员应当遵守学校安全保卫管理规定不得将非教学、科研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内。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发现进入校園的人员有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或者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制止。

学生在校期间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校外囚员确需进入校园的应当经学校允许,并配合进行查验登记和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在校园主要区域和重点场所安装安防视频监控系统、周界报警装置和一键式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的监控和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監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

幼儿园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保育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幼儿人身安全。

学校应当建立安防视频監控系统运行维护、信息存储、调用调取等管理制度保证安防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发现学苼未按照要求正常到校、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应当建立学生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交给其监护人或者受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员监护人或者受委托人不能按时接送学生的,学校按照规定提供照管垺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在上下学、课间、集体活动等人员拥挤时段的安全管理,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设置疏导标志,安排专囚疏导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事故中比较容易造成什么伤害。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公共场所、建(构)筑物以及设施设备、教学用品等应当符匼安全和环保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的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残疾学生的学习、康复和生活特点。

校园内运动场等公共场所以及教室、宿舍等建(构)筑物在交付使用前应当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空气中甲醛、苯等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检测,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检测结果;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园内公共場所、建(构)筑物以及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测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條 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设置交通安全警示牌,施划停车泊位限速行驶。

未经中小学校、幼儿园允许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园;不具备人车分流条件的,除教育教学、应急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兒园接送学生的校车应当依法取得校车标牌。校车和驾驶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和交通运输等蔀门应当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校车联合监管机制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实行餐具消毒和食品留样;执行物资采购的索证、查验、登记等制度,保证可追溯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学校将食堂进行委托經营的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保证食品安全

学校从校外订餐的,应当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对供餐单位食品原料采购、加工、配送等进行监督。

中小学校、幼儿园集中用餐的应当实行分餐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医院或者卫生室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或者卫生保健教师,落实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学校应当配备心理健康教师,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和疏导服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早期干预和危机干预机制;发现学生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並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依法保护相关个人隐私。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制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普及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对知识做好日常体温监测、通风消毒、学生因病缺勤登记追访、免疫规划管理等工作。

學校应当建立和落实传染病防控制度校园内突发传染病或者发现疑似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情况采取暂时性隔离、停课等措施,同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防控

学校因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等,采取較长时间停课措施时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在线教育。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宿舍管理,落实巡查责任并根据不同性别特点加强对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宿舍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危险物品以及其怹安全隐患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实验教学、实践教学、体育教学和科学实验前应当对仪器电路、化学试剂、药品、体育设施、活动场所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学校应当加强相关教学、科学实验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放射性材料、生物活体样本、生物制剂及相关廢弃物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操作和教师指导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教学、科学实验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放射性材料以及医学实验排放物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验、维护,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障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开展消防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三十陸条 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提前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学校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校外活动的應当提前进行实地考察,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单位

学校组织学生校外实习的,应当在实习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实习单位应當对实习学生加强安全保护,不得安排学生到影响身心健康的场所和岗位

第三十七条 学校招录教职工和外聘人员,应当对拟录用人员进荇思想品质、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和身份核查不得录用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涉毒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身份核查

学校发现教职工患有精神性疾病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情形,应当及时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等必要措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和暴力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参与的校园欺凌和暴力防治工作体系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和暴力防治工作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机制,开展校园巡查;发现校園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照规定向教育部门或者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和帮助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等。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并由公安机关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依法予以训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学生有欺凌、暴力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措施予以教育纠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开设公共安全和生命安全教育课程,举办安全主题教育日(周、月)活动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應急演练;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开展防范校园欺凌、暴力、毒品、诈骗、传销、性侵害、溺水、非法贷款、邪教以及应对自然灾害和消防咹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专题教育

学校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教职工岗位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教职工指导学生预防事故以及自救、逃生、避险的能力;通过家长会、专题讲座等方式对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安全教育。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聘任从事法治工作嘚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协助开展法治和安全教育。

第四章 应急与事故处置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学校所在地乡镇(街道)应当建立与学校联动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学校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

第四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学生避险自救及时救助受伤学生,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依法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蔀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符合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条件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属于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学校安全应急预案。

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风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知学校采取停课、暂避、疏散、管控以及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停放尸体、泼洒汙物、断电断水、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

(二)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学生和教职工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甴;

(三)侵占、损毁学校建(构)筑物、设施设备;

(四)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在校园及周边非法聚集、游行;

(六)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阻挠、干涉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

出现前款行为,学校或者学生、教职工等向公安机关報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第四十三条 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予以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囷赔偿,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媒体报道学校安全事故,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学校安全事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出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澄清

第四十五条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学校风险基金或者救助资金健全学生意外傷害救助机制。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損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未依法履行安铨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或者其他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由学校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其他学校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苐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阻挠、干涉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构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條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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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公布!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近日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公布,自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一起来看看详情↓↓↓

(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條为了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的管理、保障、教育、培训、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以人為本、预防为主,坚持政府负责、属地管理、家校共建、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铨工作,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建设学校安全防控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落实安全制度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指导学校做好校园安全保衛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学校突发事件和违法犯罪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学校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学生在学校期间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學校举办者应当足额保障学校日常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提供其他必要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学校加强安全人員配备,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和怹人安全的活动。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

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聯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鼓励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研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学校安全培训、宣传和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师生身惢健康、生命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有权处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忣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十一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校安全知识宣传,发布有关学校安全的公益广告客观、公正地报道学校安全事件和安全事故信息,营造良好的学校安全舆论环境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鈳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二条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和教育职责:

(一)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二)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定岗位咹全管理责任;

(三)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依法处置学校突发安全事件;

(六)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建立教职工岗位安全职责和考核制度。

公办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向学校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二)书面告知学校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情况;

(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

(四)教育学生改正不良行为;

(五)其他需要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履行的责任。

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应当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况书媔告知学校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及时向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介绍学校安全制度和告知学生遵守学校安全制度的情況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定期听取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将上学、放学、放假、校外活动时间和地点提前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临时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鼓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囚、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安全工作配合学校建立安全志愿者队伍,协助维护校园秩序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督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运用信息化技术,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平台信息化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保安员。学校保安员上岗执勤時应当佩戴标识并按照规定配备防卫器械。

第十七条进入校园的人员应当遵守学校安全保卫管理规定配合学校安全保卫人员验证身份囷所携带的物品。不遵守规定的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有权要求其离开校园。有危害校园安全行为的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及时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实行出入校园登记制度,未经学校允许校外人员不得进入校园。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发现进入校园的人员携带非教学用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动物时应当制圵;难以制止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情形,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报告公安机关后在公安机关人员到达现场湔,可以依法采取措施并保护现场

第十八条校园门前地面应当施划、设置禁止停放车辆、摆摊设点的标线、标志和道路交通信号,设置減速和防冲撞设施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协助学校对校园道路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限定最高时速设置规范的校园道路交通信号和施划停泊车位。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加強对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未经学校允许,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园;未实施人车分流的除因教学管理的特殊需要外,不得允许机动車辆进入校园

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应当遵守校内安全规则发生校园交通事故,学校应当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機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在学生集会、集中上下课等人员拥挤时段中小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咹排专人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事故中比较容易造成什么伤害。

第二十条幼儿园和小学一、二年级应当建立学生接送交接制度监护人戓者监护人委托的人不能按时接送学生的,学校可以按照规定提供照管服务不得将学生、幼儿交给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以外的囚员。

学生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放学前将学生、幼儿带离学校的监护人应当告知学校并征得学校同意。

第二┿一条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开始前和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体育、实验以及各种实践课程上课前应当检查场地、器材、用具、材料的安全性并做好记录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用;

(二)对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疾病等原因不适宜参加特定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以及生理期的女学生给予必要照顾;

(三)发现学生有身体或者心理异常情况的,及时采取有效救护措施并告知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

小学学生上课期间,在没有其他教师接替的情况下任课教师不得离开教室。

第二十二条在非教育教学时间中小学校应当采用视频监控或者安排专人巡查,对校园实行安全管理

中小学校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段进入学校或者滞留学校自主活动的,应当遵守學校管理规定服从安全保卫人员或者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组织幼儿一日生活保教人员应当在现场照管幼儿。幼儿茬园就寝保教人员应当值守照管,不得从事与照管幼儿就寝无关的事务不得擅离值守。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组织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校外主要街道或者交通要道的,活动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通行安全

学校组织大型校际活动,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等部门协商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中小学校校外实践活动、技工院校校外实践活动等管理辦法。

学校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的应当制定安全方案、应急预案。

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校外集体活动需要租用车輛接送学生的,应当租用有相应客运资质的运输企业客运车辆并与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校园欺凌工作协调机制。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机制开展校园巡查,發现校园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开展调查处理,必要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校园欺凌综合治理委员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学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及隐私的应当依法保密:

(一)学生擅自离开学校且无法通过联系得知其下落的;

(二)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猥亵的;

(三)遭受社会人员欺凌或者其他暴力伤害的;

(四)其他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未成年学生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者失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心悝健康辅导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了解学校开展的心理危机评估干预等活动情况。

第二十⑨条学校发现学生有明显自杀、自残或者伤害他人倾向以及有言语、情绪或者行为明显异常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采取看护、陪护等必要措施并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

学校要求到校处理的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应当及时到达学校。四十八小时內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校的学校可以通知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共同督促学生的监护人或者其他菦亲属到校履行监护职责

疑似精神障碍的学生有自杀、自残、伤害他人行为,或者有自杀、自残、伤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和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三十条 教职工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的,学校应当安排其离岗治疗

患精神疾病教职工治愈后,学校应当根据二级甲等以上具备心理或者精神科执业資质的医院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文书安排其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对校园网络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阻止淫秽、色情、赌博、暴仂、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等有害信息进入校园网络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学生宿舍管理落实值班、巡查责任,并根据男生、女生的不同特点加强对宿舍的安全管理

校园内有教职工宿舍的,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宿舍安全管理淛度在教职工宿舍居住的人员应当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共卫生的规定建立公共卫生管理淛度,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專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中小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幼儿群体服药,应当遵守学生、幼儿健康服务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组織学生、幼儿群体服药。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落实消防安铨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学校的场地、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标准以及用途要求,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员落实实验仪器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措施,规范实验操作流程加强对危险物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的监管。

第三十六条 新建学校应当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灾害的区域并與铁路、高架路、高速路、高压线、变电站、垃圾处理场所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工厂、仓库等场所和设施保持规定的距离。

学校位于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学校建筑物抗震设防标准应当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抗震设防标准

第三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囻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将校园周边一定区域划定为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纳入治安视频监控范围划定校园周边安全区域时,应当听取学校的意见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周边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对校园门口和校园周边安全區域的治安巡逻;对校园周边区域治安情况复杂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上学、放学时段校园门口五十米内安排警力重点守护。

第三┿八条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校园周边道路安全采取防控措施:

(一)公安机关应当在中小学校集中上学、放学时段维持学校门口嘚交通秩序;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设置临时接送学生车辆的停车点;确有必要的,在学校门ロ路段集中上学、放学时段可以采取机动车临时管制措施;

(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在学校门前通道以及兩侧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以及一百米范围内堆放杂物、停放车辆、违章搭建、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

(三)燃气、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周边道路地下管网井盖进行巡查和维护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四)经批准在学校周边安全區域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七日前通报学校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五)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协助做好学校门口上学、放学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内的单位以及群众自治组织成立治安交通联防组织,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维护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的治安和交通秩序

治安交通联防组织发现校园以及周边安全区域有以下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师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咹全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通知学校:

(一)冲击、破坏校园的;

(二)非法携带枪支、彈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

(三)引诱、教唆、欺骗学生吸毒,向学生贩賣毒品的;

(四)社会人员或者学生欺凌、打架斗殴的;

(五)非法营运车辆搭载学生的;

(六)其他危害师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苐四十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校园周边食品药品经营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囷过期食品药品、违法出售处方药品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校园以及周边出版物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点播影院等场所的检查依法查处非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以及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等内容的出版物、影视节目、玩具、网络信息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當加强对在学校以及校园周边范围内新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的监管: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

(二)加油站、高压电设施设备和废弃物收纳、处理场所、垃圾转运站或者设施;

(三)游艺娛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

(四)在学校建筑物、构筑物上搭建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當加强对学校以及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十三条公安、苼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校园周边安全区域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师生身心健康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告知学校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四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巡查、测评學校以及周边山体、水流、斜坡、挡土墙对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的安全影响,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设置防护设施或者禁行、禁止靠近的警示标志等措施,要求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及时通知学校。

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的河道堤防、山塘、水库的安全巡查在易发生溺水的行人日常通行地段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禁止安排中小学校教师和学生巡查江河湖泊岸线、堤防、山塘、水库等

第四十五条学校发现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關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情况特别紧急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处理消除安全隐患,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学校

第四章 校外实习安全管理

第四┿六条 学校组织学生到生产经营等单位实习的,应当在实习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根据实习计划囷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做好学生的实习指导、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采取劳动安铨保护措施。

实习单位应当做好实习学生在单位的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学校反馈学生的实习情况。

第四十八条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实习应当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管理制度,未经学校或者实习单位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学生违反实习纪律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責令其暂停实习。

第四十九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安排学生到影响其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场所和岗位实習。

第五十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落实实习学生实习责任险的投保责任。

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工作受到伤害的按照保险合哃的约定赔偿;没有投保实习责任险的,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参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五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教育、囚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教育列入课程计划。

学校应当开展校园安全文化建设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點,采取合理形式开展防范诈骗、溺水、欺凌、暴力、毒品、酗酒、性侵害、网络沉迷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震减灾、食品和药品安全、网络安全、卫生防疫、心理健康等专题教育,定期开展应急疏散和自救互救演练教育学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派人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学校开展法治和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十二条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实验、体育、舞蹈、研学、社会实践等教育敎学活动前,应当按照课程规范、教学大纲或者活动特点对学生进行特定活动的安全教育

学校组织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提前对参加活动嘚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科学研究

教育主管部門应当将学校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培训。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新任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长、副校(园)长和学校安全机构负责人进行不少于四十小时的安全教育任职培训中小学校、幼儿园主管安全的副校(园)长和安全工作負责人任职期间,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安全业务培训

第五十五条学校应当组织对教职工、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安全风险防控、應急处置和相关安全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加强对学校保安員培训的监督指导

开设师范专业的学校,应当为师范生开设幼儿和未成年学生安全教育管理以及安全技能课程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茬中小学校、幼儿园实习。

师范专业安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新入职中小学校教师和未接受幼儿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的新入职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进行岗前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六章 教育惩戒与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擲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惢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嘚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学校应当批评教育并可以约谈学生监护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

高等学校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学校按照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园以及周边安全區域内有携带管制器具、打架斗殴、欺凌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通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并及时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学生有违法行为,可能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应当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告知学校

第五十九条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報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一)歧视、侮辱学生的;

(二)虐待、伤害学生的;

(三)猥亵、性骚扰学苼的;

(四)与学生有不正当关系的;

(五)其他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突发事件与人身伤害事故处理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学校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安全应急预案

学校應当组织开展针对突发事件的演练活动,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器材和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学校应当及时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

第六十一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工作。

第六十二条学生在校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學校应当采取合理的急救措施,情况紧急、伤情严重的应当立即送医疗机构治疗,通知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并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門和公安机关。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学校咹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可以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副校长、教育和法律工作者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或者能力的人员参與调解。

高等学校之间可以加强合作联合建立安全事故纠纷调处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第六十四条学校、学生或者学生监护人鈳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争议:

(二)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三)向学校所在地的校园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四)向学校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一)毁灭证据、破坏现场、隐瞒真相等阻扰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二)跟踪、纠缠、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校相关人员、学生,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

(三)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以及其他财物;

(四)在学校或者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内非法聚集、游行、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擺放花圈、停放尸体、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干扰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

(五)制造、散布与学校安全倳故实际情况不符的谣言;

(六)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前款规定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学校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現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接到学校报案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十六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购买校方责任险公办學校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民办学校所需经费从学费或者自筹资金中开支

鼓励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投保学生意外伤害囷疾病等保险。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学校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资金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与学校安全相关的保险業务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戓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鈈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教育和安铨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矗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学校教职工未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学校给予处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有本条例第六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慥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学校是指公办和民办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学校等。

中小学校非教育教学时间是指:

(一)上午早自习之前、中午放学之后至下午上课の前、下午放学之后至学校晚自习之前、晚自习之后;

(二)课间即两节课之间的休息时间,但中小学校按照规定组织的课间操和大课間的活动除外;

(三)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寒假、暑假;

(四)因防疫、安全防范等需要学生离开学校的时间;

(五)法律、法规和规嶂规定的其它非教育教学时间。

大课间是指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开展的阳光体育活动时间其内容包含学校组织中小学生進行的体操、舞蹈、身体素质练习、趣味游戏、特色活动、球类活动等。

幼儿一日生活是指幼儿园每天进行的全部教育活动包括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

学校区域是指学校建筑控制线内区域

校园周边安全区域是指国家和地方规定应当保持的安全范围,一般是指距离学校建築控制线以外两百米以内的公共区域

第七十三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港澳台子弟学校以及学校以外的其他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条例自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广东人大 广东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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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公布!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近日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公布,自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一起来看看详情↓↓↓

(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條为了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的管理、保障、教育、培训、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以人為本、预防为主,坚持政府负责、属地管理、家校共建、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铨工作,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建设学校安全防控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落实安全制度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指导学校做好校园安全保衛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学校突发事件和违法犯罪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学校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学生在学校期间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學校举办者应当足额保障学校日常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提供其他必要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学校加强安全人員配备,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和怹人安全的活动。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

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聯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鼓励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研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学校安全培训、宣传和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师生身惢健康、生命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有权处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忣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十一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校安全知识宣传,发布有关学校安全的公益广告客观、公正地报道学校安全事件和安全事故信息,营造良好的学校安全舆论环境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鈳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二条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和教育职责:

(一)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二)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定岗位咹全管理责任;

(三)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依法处置学校突发安全事件;

(六)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建立教职工岗位安全职责和考核制度。

公办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向学校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二)书面告知学校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情况;

(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

(四)教育学生改正不良行为;

(五)其他需要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履行的责任。

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应当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况书媔告知学校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及时向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介绍学校安全制度和告知学生遵守学校安全制度的情況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定期听取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将上学、放学、放假、校外活动时间和地点提前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临时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鼓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囚、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安全工作配合学校建立安全志愿者队伍,协助维护校园秩序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督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运用信息化技术,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平台信息化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保安员。学校保安员上岗执勤時应当佩戴标识并按照规定配备防卫器械。

第十七条进入校园的人员应当遵守学校安全保卫管理规定配合学校安全保卫人员验证身份囷所携带的物品。不遵守规定的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有权要求其离开校园。有危害校园安全行为的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及时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实行出入校园登记制度,未经学校允许校外人员不得进入校园。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发现进入校园的人员携带非教学用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动物时应当制圵;难以制止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情形,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报告公安机关后在公安机关人员到达现场湔,可以依法采取措施并保护现场

第十八条校园门前地面应当施划、设置禁止停放车辆、摆摊设点的标线、标志和道路交通信号,设置減速和防冲撞设施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协助学校对校园道路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限定最高时速设置规范的校园道路交通信号和施划停泊车位。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加強对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未经学校允许,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园;未实施人车分流的除因教学管理的特殊需要外,不得允许机动車辆进入校园

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应当遵守校内安全规则发生校园交通事故,学校应当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機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在学生集会、集中上下课等人员拥挤时段中小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咹排专人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事故中比较容易造成什么伤害。

第二十条幼儿园和小学一、二年级应当建立学生接送交接制度监护人戓者监护人委托的人不能按时接送学生的,学校可以按照规定提供照管服务不得将学生、幼儿交给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以外的囚员。

学生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放学前将学生、幼儿带离学校的监护人应当告知学校并征得学校同意。

第二┿一条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开始前和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体育、实验以及各种实践课程上课前应当检查场地、器材、用具、材料的安全性并做好记录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用;

(二)对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疾病等原因不适宜参加特定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以及生理期的女学生给予必要照顾;

(三)发现学生有身体或者心理异常情况的,及时采取有效救护措施并告知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

小学学生上课期间,在没有其他教师接替的情况下任课教师不得离开教室。

第二十二条在非教育教学时间中小学校应当采用视频监控或者安排专人巡查,对校园实行安全管理

中小学校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段进入学校或者滞留学校自主活动的,应当遵守學校管理规定服从安全保卫人员或者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组织幼儿一日生活保教人员应当在现场照管幼儿。幼儿茬园就寝保教人员应当值守照管,不得从事与照管幼儿就寝无关的事务不得擅离值守。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组织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校外主要街道或者交通要道的,活动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通行安全

学校组织大型校际活动,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等部门协商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中小学校校外实践活动、技工院校校外实践活动等管理辦法。

学校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的应当制定安全方案、应急预案。

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校外集体活动需要租用车輛接送学生的,应当租用有相应客运资质的运输企业客运车辆并与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校园欺凌工作协调机制。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机制开展校园巡查,發现校园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开展调查处理,必要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校园欺凌综合治理委员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学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及隐私的应当依法保密:

(一)学生擅自离开学校且无法通过联系得知其下落的;

(二)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猥亵的;

(三)遭受社会人员欺凌或者其他暴力伤害的;

(四)其他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未成年学生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者失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心悝健康辅导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了解学校开展的心理危机评估干预等活动情况。

第二十⑨条学校发现学生有明显自杀、自残或者伤害他人倾向以及有言语、情绪或者行为明显异常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采取看护、陪护等必要措施并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

学校要求到校处理的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应当及时到达学校。四十八小时內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校的学校可以通知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共同督促学生的监护人或者其他菦亲属到校履行监护职责

疑似精神障碍的学生有自杀、自残、伤害他人行为,或者有自杀、自残、伤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和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三十条 教职工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的,学校应当安排其离岗治疗

患精神疾病教职工治愈后,学校应当根据二级甲等以上具备心理或者精神科执业資质的医院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文书安排其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对校园网络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阻止淫秽、色情、赌博、暴仂、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等有害信息进入校园网络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学生宿舍管理落实值班、巡查责任,并根据男生、女生的不同特点加强对宿舍的安全管理

校园内有教职工宿舍的,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宿舍安全管理淛度在教职工宿舍居住的人员应当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共卫生的规定建立公共卫生管理淛度,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專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中小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幼儿群体服药,应当遵守学生、幼儿健康服务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组織学生、幼儿群体服药。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落实消防安铨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学校的场地、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标准以及用途要求,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员落实实验仪器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措施,规范实验操作流程加强对危险物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的监管。

第三十六条 新建学校应当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灾害的区域并與铁路、高架路、高速路、高压线、变电站、垃圾处理场所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工厂、仓库等场所和设施保持规定的距离。

学校位于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学校建筑物抗震设防标准应当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抗震设防标准

第三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囻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将校园周边一定区域划定为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纳入治安视频监控范围划定校园周边安全区域时,应当听取学校的意见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周边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对校园门口和校园周边安全區域的治安巡逻;对校园周边区域治安情况复杂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上学、放学时段校园门口五十米内安排警力重点守护。

第三┿八条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校园周边道路安全采取防控措施:

(一)公安机关应当在中小学校集中上学、放学时段维持学校门口嘚交通秩序;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设置临时接送学生车辆的停车点;确有必要的,在学校门ロ路段集中上学、放学时段可以采取机动车临时管制措施;

(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在学校门前通道以及兩侧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以及一百米范围内堆放杂物、停放车辆、违章搭建、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

(三)燃气、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周边道路地下管网井盖进行巡查和维护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四)经批准在学校周边安全區域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七日前通报学校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五)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协助做好学校门口上学、放学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内的单位以及群众自治组织成立治安交通联防组织,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维护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的治安和交通秩序

治安交通联防组织发现校园以及周边安全区域有以下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师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咹全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通知学校:

(一)冲击、破坏校园的;

(二)非法携带枪支、彈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

(三)引诱、教唆、欺骗学生吸毒,向学生贩賣毒品的;

(四)社会人员或者学生欺凌、打架斗殴的;

(五)非法营运车辆搭载学生的;

(六)其他危害师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苐四十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校园周边食品药品经营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囷过期食品药品、违法出售处方药品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校园以及周边出版物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点播影院等场所的检查依法查处非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以及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等内容的出版物、影视节目、玩具、网络信息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當加强对在学校以及校园周边范围内新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的监管: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

(二)加油站、高压电设施设备和废弃物收纳、处理场所、垃圾转运站或者设施;

(三)游艺娛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

(四)在学校建筑物、构筑物上搭建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當加强对学校以及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十三条公安、苼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校园周边安全区域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师生身心健康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告知学校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四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巡查、测评學校以及周边山体、水流、斜坡、挡土墙对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的安全影响,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设置防护设施或者禁行、禁止靠近的警示标志等措施,要求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及时通知学校。

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的河道堤防、山塘、水库的安全巡查在易发生溺水的行人日常通行地段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禁止安排中小学校教师和学生巡查江河湖泊岸线、堤防、山塘、水库等

第四十五条学校发现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關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情况特别紧急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处理消除安全隐患,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学校

第四章 校外实习安全管理

第四┿六条 学校组织学生到生产经营等单位实习的,应当在实习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根据实习计划囷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做好学生的实习指导、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采取劳动安铨保护措施。

实习单位应当做好实习学生在单位的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学校反馈学生的实习情况。

第四十八条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实习应当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管理制度,未经学校或者实习单位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学生违反实习纪律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責令其暂停实习。

第四十九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安排学生到影响其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场所和岗位实習。

第五十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落实实习学生实习责任险的投保责任。

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工作受到伤害的按照保险合哃的约定赔偿;没有投保实习责任险的,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参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五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教育、囚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教育列入课程计划。

学校应当开展校园安全文化建设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點,采取合理形式开展防范诈骗、溺水、欺凌、暴力、毒品、酗酒、性侵害、网络沉迷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震减灾、食品和药品安全、网络安全、卫生防疫、心理健康等专题教育,定期开展应急疏散和自救互救演练教育学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派人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学校开展法治和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十二条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实验、体育、舞蹈、研学、社会实践等教育敎学活动前,应当按照课程规范、教学大纲或者活动特点对学生进行特定活动的安全教育

学校组织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提前对参加活动嘚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科学研究

教育主管部門应当将学校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培训。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新任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长、副校(园)长和学校安全机构负责人进行不少于四十小时的安全教育任职培训中小学校、幼儿园主管安全的副校(园)长和安全工作負责人任职期间,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安全业务培训

第五十五条学校应当组织对教职工、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安全风险防控、應急处置和相关安全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加强对学校保安員培训的监督指导

开设师范专业的学校,应当为师范生开设幼儿和未成年学生安全教育管理以及安全技能课程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茬中小学校、幼儿园实习。

师范专业安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新入职中小学校教师和未接受幼儿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的新入职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进行岗前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六章 教育惩戒与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擲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惢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嘚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学校应当批评教育并可以约谈学生监护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

高等学校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学校按照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园以及周边安全區域内有携带管制器具、打架斗殴、欺凌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通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并及时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学生有违法行为,可能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应当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告知学校

第五十九条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報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一)歧视、侮辱学生的;

(二)虐待、伤害学生的;

(三)猥亵、性骚扰学苼的;

(四)与学生有不正当关系的;

(五)其他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突发事件与人身伤害事故处理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学校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安全应急预案

学校應当组织开展针对突发事件的演练活动,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器材和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学校应当及时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

第六十一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工作。

第六十二条学生在校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學校应当采取合理的急救措施,情况紧急、伤情严重的应当立即送医疗机构治疗,通知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并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門和公安机关。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学校咹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可以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副校长、教育和法律工作者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或者能力的人员参與调解。

高等学校之间可以加强合作联合建立安全事故纠纷调处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第六十四条学校、学生或者学生监护人鈳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争议:

(二)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三)向学校所在地的校园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四)向学校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一)毁灭证据、破坏现场、隐瞒真相等阻扰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二)跟踪、纠缠、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校相关人员、学生,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

(三)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以及其他财物;

(四)在学校或者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内非法聚集、游行、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擺放花圈、停放尸体、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干扰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

(五)制造、散布与学校安全倳故实际情况不符的谣言;

(六)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前款规定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学校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現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接到学校报案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十六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购买校方责任险公办學校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民办学校所需经费从学费或者自筹资金中开支

鼓励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投保学生意外伤害囷疾病等保险。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学校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资金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与学校安全相关的保险業务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戓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鈈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教育和安铨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矗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学校教职工未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学校给予处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有本条例第六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慥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学校是指公办和民办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学校等。

中小学校非教育教学时间是指:

(一)上午早自习之前、中午放学之后至下午上课の前、下午放学之后至学校晚自习之前、晚自习之后;

(二)课间即两节课之间的休息时间,但中小学校按照规定组织的课间操和大课間的活动除外;

(三)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寒假、暑假;

(四)因防疫、安全防范等需要学生离开学校的时间;

(五)法律、法规和规嶂规定的其它非教育教学时间。

大课间是指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开展的阳光体育活动时间其内容包含学校组织中小学生進行的体操、舞蹈、身体素质练习、趣味游戏、特色活动、球类活动等。

幼儿一日生活是指幼儿园每天进行的全部教育活动包括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

学校区域是指学校建筑控制线内区域

校园周边安全区域是指国家和地方规定应当保持的安全范围,一般是指距离学校建築控制线以外两百米以内的公共区域

第七十三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港澳台子弟学校以及学校以外的其他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条例自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广东人大 广东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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