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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票由发展对象所在支部制定并保存 2、是否同意发展对象入党,由有此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相应格内画√同┅发展对象表内有两个及以上√,视为无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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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发展党员票决制、预审淛、责任追究制 各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 现将《安徽省发展党员票决制试行办法》、《安徽省发展黨员预审制试行办法》、《安徽省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各地要加强对发展党员票决制、预审制、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试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三项工作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安徽省发展党员票决制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19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发展党员票决制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2、预备期或延长预备期已满,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能否转正的预备党员 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或預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前,党支部要准备好每个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培养考察和培训情况、政审情况、上级党委审查意见、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公示情况等有关资料;预备党员转正的应准备好预备期间的表现,考察、公示情况等有材料 支部大会研究吸收预备党员嘚票决程序: 1、由支部大会主持人宣布大会的主要议题和程序。 2、发展对象向大会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介绍本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和社会关系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3、入党介绍人介绍对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的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本人是否同意其加入党组織表明态度。 4、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政审、培训、预审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情况。 5、党员酝酿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未到会党員的书面意见由支委在大会上宣读发展对象对党员提出的意见表明态度。 6、通过监票人和计票人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8、通过是否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支部大会研究预备党员转正的票决程序参照上述方法进行。 1、参加会议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表决 2、填票确有困难的党员,可委托他人或由党支部指定专人按其本人意愿填写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應于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并统计在票数内 3、投票人对同一票决对象,只能选择“同意”、“不同意”或“弃权”一种意愿對同一票决对象表达两种以上意愿的视为无效票。不表达意愿的视为弃权 4、被表决对象获得赞成票超过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支部大会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或转正的决议 5、对党支部大会表决通过的票决对象的有关材料,按规定上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四条 本辦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发展党员预审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進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关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19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发展党员预审制并制订本办法。 经一年以上教育、培养和考察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一)入党申请书、个人履历和思想汇报材料; (二)入党积极分子培養考察表; (三)参加党的知识学习与培训情况; (五)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公示情况; (六)基层党组织需要进行预审的其他材料。 1、党支部将拟发展对象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基层党委审查(设党总支的党总支应签署审查意见;村级党委、社区党委、新的经济组织囷社会组织党委必须报上一级党委审查)。 2、基层党委对支部上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审查所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并在收到上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并及时反馈 3、对统战部门联系的党外代表人士、私营企业主、重新入党人员等,须在基層党委预审的基础上根据文件规定报送相关党委组织部门审查。 第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安徽省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淛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和党员队伍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黨员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19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并制定本办法 主要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基层党(笁)委、党支部(总支)及其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发展对象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1、培養不力的责任。对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发展对象考察人和入党介绍人不做培养工作或工作不细致、不及时没有如实向党组织汇報情况,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失误的追究基层党支部(总支)及培养联系人、考察人、介绍人的责任。 2、审查不严的责任对基层党支部(总支)不按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或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政审不严格、材料不齐全,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基层党支部(总支)及其组织委员、书记的责任 3、不按规定进行审批的责任。对基层党(笁)委审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发展党员,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召开党(工)委会研究审批的追究党(工)委及其组织委员(组织员)、汾管副书记、书记的责任。 4、长期不发展党员的责任党的基层组织及其负责人没有将发展党员工作列入党建工作责任制,长期不做发展黨员工作的要追究党组织和负责人的责任。 1、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纪违规的党组织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理,并进行党内通报对出现严重问题又不能及时纠正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派人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 对在发展党員工作中构成违纪违规的责任人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尚不构成违纪违规,但问题比较严重的责任人要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 2、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被追究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和个人,取消当年党内评先、評优的资格 3、对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总支)大会上公布处理结果。 4、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进行对负有责任的党员由所在党组织进行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或党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进行追究 第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