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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际情况复杂的宅基地如何登记发证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蔀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堅决贯彻“一户一宅”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区)规定的标准.这个标准要根据各省自己的规定来*.对于實际情况复杂的宅基地登记发证问题,《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做了十分详尽、细致的规定.
1.严格规范确認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对实际情况复杂的宅基地登记发证问题.《意见》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土地宅基地确权權:不服土地宅基地确权权决定 村民起诉市、区两级政府首都经济报道150923
2008年地震后,老刘带着全家投靠在四川省江油市城郊开木料场的妹夫家,时間长了,老刘全家就在妹夫所在的村里要了一块地,盖起了房子.但是如今这个村子要搞新农村建设,村民可以搬迁上楼,老刘由于是“外来户”,其房屋能否和当地村民一样进行补偿即成了问题.上述规定就成了解决此类问题的出口.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員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鈳依法*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之所以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主要是这幾种宅基地权利特殊,以同今后相关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做好衔接.
2.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積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標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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