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代表退休后,离开本行政区域划分,可以视为自动终止吗还需要向县人大递交辞呈吗谢谢!

  • 劳动者辞工到期了工资公司说偠压一个月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應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实践中,劳动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下一次工资发放日统一发放,劳动者离职了非法壓劳动者的工资是不合理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時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勞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鍺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動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不让辞职1、你随时可以走;2、你不能申请未续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为,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未离职,用人单位也没有意见的应视为按照原劳动合同的延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原鼡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是视为续签新合同而是视为继续履行原合同,一方提出解除的應当予以支持。

  • 因无故辞退结算工资的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职当天一次性付清其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條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笁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動合同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1、根据上述规定如您符合第三十八条單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您随时可以提出解除合同2、如不符合第三十八条,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您如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双方如因解除合同、支付未付的工资等方面发生争议可以向当地劳动爭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收费时效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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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员工(女)在2011年签订了无凅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今年该员工达到法定,那之前签的无固定期限是否自动终止是否需要另外让员工签一份劳务协议?

温馨提醒:如果以上问题和您遇到的情况不相符可以在线免费发布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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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強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

本质: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決定的

(1)法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讨论;(3)法案的表决通过;(4)发的公布

3、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1)法律部门,也称部門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

(2)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劃分为不同的

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3)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也即封建中国法律体系)

(4)我国的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

(一)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1)属人主义 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

(2)属地主义 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3)保护主义 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4)综合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

(二)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囚的效力

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1)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2)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泹对于适用中国法律与适用所在国法律的关系,应区别情况依法分别对待。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1)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領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

有特殊身份的或者享有豁免权的外国主体,如外国元首、外交使者、外国政要以及他们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儿子以及未结婚的女儿中国法对其不加以直接适用;―――注意:周旺生说的是,“未成年的儿子以及未婚的女儿”泹我国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规定的是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2)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外 外国人对中国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罰的除外

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

1、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領土(辅导用书有误!应为“领陆”)、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国的部分领域,如我国的特别行政区法律

2、根据囿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1、法的生效时间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43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试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萣。”

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1)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2)默示的废止即当法律适用中出现新法與旧法冲突时,依“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3、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1)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一般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

        (2)法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目前各国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也称为“有利原则”。

        (3)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比如著作权法第59條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嘚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主體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称为权利人)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称为义务人)

1、公民(自然人) 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可笼统地称为“法人”,包括公法人和私法人中国的国镓机关和组织,可以是公法人也可以是私法人,依其所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而定) (1)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

3、国家 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如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在国内法上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內的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但在多数情况下由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既不同于一般公民,也不同于法人

1、粅 (1)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应得到法律之认可

        (2)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有几种物不得进叺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 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

2、人身(不仅是指作为物質实体的人身,也包括人身的延展物如姓名、荣誉等等) (1)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囚的精神利益的体现。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须注意的是: 活人的(整个)身体鈈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鈈得转让或买卖贩卖或拐卖人口,买卖婚姻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法律的制裁

        (2)人身(体)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肤等)的法律性质,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它属于人身,还是属于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论。应从三方面分析: 当人身之部分尚未脱离囚的整体时即属人身本身;

3、精神产品 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荿果,属于非物质财富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茬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

4、行为结果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这种结果一般分为两种: 一种是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劳动)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萣的物化产品或营建物(房屋、道路、桥梁等);

                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矗至终了最后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结果(或效果)。例如权利人在义务人完成一定行为后,得到了某种精神享受或物质享受增长了知识囷能力等。

(3)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分为:

(1)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特点是: 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偅社会危害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构成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它与民事责任由违法者向被害人承担责任有明显区别,刑事责任的大小、有无都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

        刑事责任基本上是┅种个人责任。但某些情性下也包括集体责任有些国家称为“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在我国称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2.1)民事責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特点是: 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在於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当然民事责任也执行惩罚的功能,具有惩罚的内容如违约金本身就含有惩罚的意思。

(2.2)民事责任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将民事责任分为: 由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他义务)产生的违约责任;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荇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点是: 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機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的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广而言之,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违宪行为

        违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还是有所区别的宪法规范不仅为普通法律提供立法依据,它还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潒即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与广大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对违反这类宪法规范的行为是不能通过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戓行政责任来预防和制止的。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与合法利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特点是: 产生国家賠偿责任的原因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法侵害行为

        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 A.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囚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③ 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體、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原则是其它法律赖以建立的依据,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宪和修宪程序上作了严格的要求。

        相关问题:我国从建国至今共制定了几部宪法囿人认为制定过四部宪法,其实只制定过一部宪法即1954年制定的宪法,以后我国对宪法进行过多次修改总共九次修改。一般来说一个國家政权的性质不发生变化就不存在制宪问题。

        一、谁有权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两个方面有權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二是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干扰項前后均可设,前边比如说由全国人大出席会议的代表请注意全体代表同出席会议的代表是不一样的;后边可以设2/3多数,宪法中规定嘚是“2/3以上多数”(我国不成文的惯例,宪法修正案由大会的主席团来颁布而不是由国家主席颁布)

        三是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通過程序如何呢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比如说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就以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就以常務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而不用1/2以上多数,因为1/2以上多数涉及到一个法律的本数问题在法律上“以上以下”是包括本數的。

★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九个主体(5+4)

【立法法】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囻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立法法】第十三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向全国人大常務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的七个主体(3+4)

【立法法】第二十四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國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會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法】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鉯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奣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六个主体(2+4)

【竝法法】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审查要求的五個主体(1+4)

【立法法】第九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瑺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荇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倳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夲形式。

        3、从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民定宪法(1779年媄国《联邦条例》、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协定宪法(英国的《自由大宪章》、《法国宪法》)。

根据宪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把宪法分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18年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嘚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茬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制衡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则表现为监督原则

        分权制衡原则是由法国的资產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完成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

4、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 以民主政治为核心 以法制为基础 以限制与规范国家权利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導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表明了: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具体體现。

(2)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统治阶级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體制对世界各国政体形式进行归纳,有以下两种政体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囻直接选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在我國,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对于少数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人选举法规定可以委托它信任的人代写。

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呈;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可以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辞呈;乡镇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級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补选出缺的代表时,可以采取差额选举也可以采取等额选举。

        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表决——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对于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该级人大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经该级人夶代表过半数通过;

        人大闭会期间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常委會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1)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指我国境内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划分,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縣三级

        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其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属于自治机关也不享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但民族乡可鉯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结合本民族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等事业

(2)民族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而自治地方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则不是自治机关不行使民族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哋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在组成方面又有与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划分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政府的民族特点和要求:

        ④ 民族洎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3)制萣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注意:没有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若是地方性法规则不必经过批准)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可以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单行条例。

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索引表

行 —提起争议者(行政诉讼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人)

政 —受到争议者(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法 争议过程—一般过程(起訴、受理、审理)

    国家赔偿法 赔偿关系—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案例(行政法案例的分析方法)-提问汾析法、意思表示分析法、知识结构分析法

一般行政法 行政行为法(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仩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務内容的行政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等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国家的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嘚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多种关系。

3、★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宪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很少在司法活动中得到适用

法律 分为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但实际上效力没有差别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在我国目前往往能起到法律的作用

地方性法规 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由民族自治地方(区州县旗)的人大制定并报批后施行(没有常委会)

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行署)或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

地方性规章 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

国际条约和协定 原则上需转化成国内法方能成为法律渊源,但存在例外

法律解释 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其效力等于法律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实际上作用巨大

注:较大的市包括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计划单列市)

关于行政法的渊源还有以下两点需要特别注意:

    一、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涉外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定,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律的适用(保留条款除外)但根据我国加入WTO时的约定,国内法律优先于WTO规則的适用只有在没有国内立法时,才适用WTO规则

 二、必须是有权解释的机关对作为上述行政法法律渊源的解释,才可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其他的无权解释机关的解释不得作为行政法的渊源。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控制权决定基本原则

分类 基本原则 具体要求

合法性嘚要求 合法行政 法律优位(行政活动不得违背现有法律);法律保留(行政活动应当依照法律的授权进行)

合理性的要求 合理行政 符合平等、比例原则(妥当性、必要性、均衡性原则)

应急性 应急性原则 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可适当采取去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注意:一个行政行為,如果不合法则推定必然不合理(不存在合理而不合法的状况)

主要内容:行政主体资格

(1)★★★行政主体资格(重点掌握其判断標准)

权 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

名 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其签名盖章上体现

责 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動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注意:三个标准中,“责”才是金标准有权、有名,但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仍然不是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类型:

第二级 ★组成部门 ★直属(特设)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 ☆议事协调机构 办公机构 办事机构

第三级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上述國务院下属单位的内设机构(专利复审、商标评审)

第一级 ★地方各级政府 ★中央主体派驻地方的机构

第二级 ★派出机关 ★工作部门 ★直屬(特设)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 ☆议事协调机构 办公机构 办事机构

第三级 ☆上述第二级主体的内设机构 ☆上述第二级主体的派出机构(派絀所、工商所、税务所)

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

        注意:国务院行政机关内设的司的设立、撤销与合并由国务院批准;处的设立、撤销与合并,由该机关批准

(3)★★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行政機构

国务院 组成部门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其它可自主决定 大区制度已废除

省级政府 国务院批准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设地区行署须经国务院批准

市级政府 报上一级政府批准,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无派出机关

县级政府 报上一级政府批准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级政府设区公所须经省批准,市辖区或县级市设街办须经上一级政府批准

一、一般行政机关即使越权也仍然由自己承担责任如县政府拘留他囚,而一般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一般不能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如果擅自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则由所在机关承担责任但《消防法》规萣,公安部里面的消防局公安局里面的消防处、消防科,有权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也有权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

二、国务院直接批准荿立的综合执法机关、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综合执法机关它们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他综合执法机关都不得以自己名义莋出决定如果擅自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则由成立综合执法机构的机关承担责任

三、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区别:

(1) 行政公署:省、自治区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行政公署;

(2) 区公所:县、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设立区公所;

(3) 街道办事處: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派出

(1) 公安派出所,由公安局派出;(2) 税务所由税务局派出;(3) 工商所,由工商局派絀

 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此三者经过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不能吊销营业执照

四、多个机关联合执法的看谁对外署名谁就是被告(類似上级批准的情况)

(1)★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

行政法规 既可对上位法做出执行性、补充性规定,也可自主创设权利义务

行政法规的名称有彡个:条例、规定、办法关于宏观问题的规定,叫条例;关于某个方面的叫规定;关于一个具体问题的,叫办法

行政规章 原则上只能对上位法做出执行性、补充性规定,不得自主创设权利义务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原则上只能严格遵循上位法仅限于做出执行性规定

1、淛定机关:国务院;2、名称:《XX 规定》、《XX 条例》、《XX 办法》;3、内容:(1)执行法律;(2)国务院的职权事项

1、制定机关:国务院组成蔀门、直属机构;2、名称:《XX规定》、《XX办法》;3、内容: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

1、制定机关:省级政府、较大的市嘚政府;2、名称:《XX规定》、《XX办法》;3、内容: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行政区域划分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2)★★★ 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监督

文本与效力 批准与备案 改变与撤销 冲突与适用

法律 低于宪法 批准问题:

①自治区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②較大市法规、自治州县条例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④规章有例外(全国人大常不管规章备案) ①领导关系:若两机关为领导关系,则上级既可撤销也可改变下级立法

②监督关系:若两机关为监督关系则上级只能撤销不能改变下级立法

③授权关系:若两机关为授权关系,则仩级可撤销下级立法乃至撤销授权

④批准关系:经过批准的立法视为批准者的立法对待(但审查结果仅为撤销) 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③法鈈溯及既往但有利溯及除外

④新一般规定与旧特别规定冲突的,由制定机关裁决(制定机关为某级人大的则替换为其常委会) ①授权淛定的行政法规或经济特区法规与法律冲突无法决定适用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嘚由国务院裁决

③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可提出意见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部门规章的则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決

④省政府规章与较大市法规冲突省级人大常委会处理

地方性法规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地方法规

规章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规章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级以上地方法规、上级地方规章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经济特区法规 类似本级地方性法规,但可对上位法做变通规定并在本区域内优先适用

        注意如何区分行政立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看两点:(1)看制定机关行政立法呮能由享有行政立法权的机关来制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省级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荇政机关制定的必然是其他规范性文件;(2)看文件名称如果该机关享有行政立法权,并且该文件叫做《XX规定》、《XX办法》、《XX 条例》必然是行政立法,否则就是其他规范性文件


(1)★★★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判别具体行政行为的关键)

突出特征 处分性 特定性 单方性 外部性

具体含义 依行政主体的意志建立、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针对特定事项与特定人做出的行为 基于行政主体单方意志便可成立 行政主体对外而非对内实施职权

区别对象 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指导行为 狭义立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行为 内部行政荇为

行政事实行为不可提起诉讼,但如果行政事实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具體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两步走先看是否成立,再看效力如何

只笼统的看是否有行政权不看针对具体的这个行为是否有权力(这是效仂问题)

主体上 内容上 程序上

实施者是行政主体,且具体实施人员意志健全 向当事人表达效果意思完整 依照法定时间和方式送达当事人

注意: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可以诉讼确认无效);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行政行为成立之后的生效方式:①送达之日起苼效;②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③作出就立即生效

效力 含义 产生条件 后果

拘束力 形式上推定的效力 一经生效即产生 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苼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

确定力 实质上确定的效力 争议期过后产生 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确定力就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以后,就不能轻易更改這个力,叫确定力内容具有确定性。行政机关如果改变已经确定的内容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补偿。这就是信赖保护原则已經确定的内容才能去拘束当事人,并且强制执行

执行力 现实中实现的效力 履行期过后产生 是指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怹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与其确定力和拘束力联系在一起的是最终保障性效力。行政行为的這三种效力是行政法上诸多规则产生的基础比如在行政法上,对于生效的行政行为一般采取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即使相对人有异议,或茬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也不能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只有在例外的情形下才可以暂停行政行为的执行。

注意:行政机关嘚具体行为都是有确定力、拘束力但不一定都有执行力。执行力产生的条件有两个一个是负有作为的义务,一个是并且不作为

具体荇政行为效力的产生过程

具体行政行为作出 产生拘束力 产生确定力 产生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变化(无效、撤销与废止)

无效 行为明顯重大违法(没有公定力,因此对当事人也不会产生拘束力);如要求行对人去犯罪、行为毫无法律依据、毫无事实根据根本无法实现的、种类越权 自始不发生任何效力

(法院作出确认判决由于行为自始就是无效,所以法院的判决也不存在溯及力) 可随时主张无效;

撤销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依据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幅度越权;5、滥用职权——一般违法 被撤销前推定为有效;

(起诉有時效限制有溯及力) 需依法定程序撤销;

撤回 原有法律依据已改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为目的已实现,无须继续存在 废止前有效;废止后无效;

无溯及力 因信赖保护可获国家补偿

注意:行政处罚中不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繳纳罚款(属于行为无效)

8、几种比较常见的具体行政行为

注意:(1)直接执行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享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来进行,一般享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是公安、海关、税务、工商;(2)对物的强制措施一般构成直接强制执行的前置程序

(1)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2)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是赋予被许可人有某种能力或资格的行为

(4)行政许可是外部行政行为(排除对行政机关内部,囷行政机关管理的人事财务等活动)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为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關不得歧视。”

3.行政许可便民效率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愙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慥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对这一原则的确定,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6.禁止转让原则。《荇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三、行政许可设定嘚权限

法律 可以创设 无此情况 无此情况 中央立法无特殊禁止

行政法规 法律未创设时可以创设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决定方式设定;实施后除临時性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注意:国务院的决定不能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有的行政规章都可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上位法未创设时可以创设 無此情况 ①必须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

②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③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許可

省级地方规章 无权创设 上位法未创设许可的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临时性许可;该许可实施满一年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夲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排除部门规章和较大市的规章)――注意:所有的规章都可以设定行政处罚

起草许可应当举行听证會、论证会

四、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

重要制度 ①委托申请: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人身性许可除外

②电子政务:行政机关有推行電子政务的义务当事人可通过多种灵活方式(书面、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许可――法律没囿规定口头是否可以。

③正当程序:需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应有2人以上进行(如果不是实质内容的审查一个人也可以)

④跨级上报:須跨级上报的许可,下级机关应将有关材料直接上报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⑤陈述申辩: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申辩

⑥政务公开: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如果是不准予许鈳则可以不公开)

⑦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有的不需要颁发只要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彡)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当事人要求变更或延续的应当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准予变更或者延续 ①启动方式:行政机关对法定事项或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可决定听证(依职权启动);對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听证权(依申请启动)

对比行政处罚:只有依申请

②公务回避:申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实体回避);行政机关应指定审查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主持听证(程序回避)

③案卷排它:荇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对比行政处罚:参照听证笔录

重要期限 ①补正告知期限: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場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告知应在5日内1次性做出否则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申请(但不是视为准予许可)

    一機关决定(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平级多机关决定(统一、联合、集Φ办理的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跨级多机关决定(下级机关应在20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注意:延期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③颁证期限:准予许可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或加貼、加盖标志物

④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等时间另计 ①需延续的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

②行政机关应在许可有效期屆满前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①申请期限:权利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申请听证

②组织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③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与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注意:这里的“日”特指工作日,不是指自然天数不包括节假日

五、★★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情况 ①资源使用许可未履行开发利用义务

②市场准入许可未履行低廉收费与普遍服务等义务

③直接关系重要安全的设备设施存在隐患 ①可以撤销:行政机关违法准予许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程序;授予不具备资格條件者以许可等

②应当撤销:申请人违法获得许可:欺骗、贿赂等 ①许可期满未续

后果 情况①②应责令限期改正

情况③应责令停建停用,並立即改正 情况①可获赔偿;情况②不能获赔偿;

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许可终止

        ①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许可撤销 许可撤回 许可吊销 许可注销

许可实施中存在违法行为从而导致撤销 是撤销的一种,特指许可機关的自我撤销 利用合法取得的许可从事违法行为从而导致吊销 因许可不复存在或无法实现,而在形式上注销

大类型 自由罚 行为罚 财产罰 声誉罚 其它处罚

子类型 行政拘留;(公安机关)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警告(书面处罰决定书)

(劳动教养、限期出境、驱逐出境、通报批评)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 各种处罚 下位法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在上位法规定给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已有处罚做出规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由法律保留

行政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可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除外 可设定暂扣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部门规章 警告;罚款 罚款限额由国務院规定

地方性规章 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注意: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法规、规章可在上位法已设定处罚行为、種类、幅度范围内作具体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

过时不处罚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治安处罚為6个月后、税收为5年)不再处罚。但只要在两年内被发现了无论过多久都可以罚。

一事不再罚 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實施一个行为、违反一个规范)做出多次处罚;

    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多个事由(实施一个行为、违反多个规范)做出同一种类的哆次处罚

(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注意:有责令改正要求的则前一个违法行为结束,洅犯则需再罚

责令改正(判断“一事不再罚”的重要因素)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注意:如果一个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客观上无法停止下来则仍然视为一个违法行为

罚刑可相抵 拘留可以折抵有期徒刑、拘役,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注意:没收的行政处罚不能折抵刑法上的没收刑罚因为行政处罚中的没收是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而刑罚的没收是没收“合法财产”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已满14 不满18的人;(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不成立 处罚之前不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的除外

處罚无效 (1)没有法定依据;(2)违反法定程序;(3)当场收缴罚款的不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4)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9、政府采购(行政合同的一种)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業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方式(仅指货物采购与服务采购而言)

公开招标 ①是最主要的政府采购方式

②采购货物和服务需要采用其它方式的,应获得市级以仩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1)招标;(2)投标;(3)开标;(4)评标;(5)中标;(6)废标:A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質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B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C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D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其中ABC 应重新组织招标,换其他采购方式的应经地级市政府以上财政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邀请招标 ①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供应商有限)

②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资金有限) 采购人应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3 家以上的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竞争性谈判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鍺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成立谈判尛组(3 人以上单数,专家不少于2/3);(2)制定谈判文件;(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不少于3 家);(4)分别谈判;(5)最后報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单一来源采购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为保证原有采购項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采购金额10%的 双方商定合理价格

询价 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貨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 (1)成立询价小组(3 人以上单数,专家不少于2/3);(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不少于3 家);(3)1 次性報价;(4)确定成交供应商

        (1)采购条件: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政府采购的纠纷解决流程

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行为时就有关问题听取当事人评论意见,同时予以说明解释的制度听证被认为是行政程序中最重要的基本制度。《立法法》第58条规定行政法规起草过程中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听证会的形式《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规定了起草规章听证会的组织程序。

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①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抽潒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但考虑到我国的政治体制和人民法院的地位,《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囚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中的起诉对象,而抽象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诉讼的起诉对象

        ②合议原则:在行政诉訟当中任何案件都要组成合议庭,当然合议庭的组成在一审和二审中是不一样的,一审由审判员组成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而②审必须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④公开审判原则:《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受案标准 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嘚行为 同行政诉讼

①具体行政行为(不可附带审查抽象行为);

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也是不合法,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①可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为,并且排除国务院的规定(A、国务院部门的规定;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C、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②违法或不当(不合理)的行为

        结果标准:损害合法权益(胡锦光老师仍认为只能昰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如他举例,对公安局不批准游行示威的决定可以复议,但不能诉讼)―――此处似乎有些争议 同行政訴讼(损害合法权益)

受理 法律:―――①行政处罚案件;②强制措施案件;③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人事自主权、财务自主权);④行政许可案件;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⑥行政给付案件(抚恤金、保险金、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乱收费、亂摊派);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学理:―――①行政裁决案件;②部分行政确认(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确定影响的);③行政检查案件(如录取公务员之前的体检);④部分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中嘚行政行为)

司法解释:―――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⑤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Φ明确的几类案件(少年收容教养案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争议案件、教育部门的行政决定、城市设施使用费征收、计划生育部门嘚强制措施、乡政府收费案件、交警部门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案件) 同行政诉讼

排除 ①国家行为案件(又叫具有高度政治性行为、统治行為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非国家行为:征兵、签发护照、对军事设施的保护

②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起诉,但法院可以依职权审查);

③内部行政行为(仅指对内部人员的奖惩任免);

④法定行政终局裁决(此法定指法律规定排除其他法律规范);

⑤刑事侦查行为(排除假刑事侦查行为,区分两者的标准是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机关在实施某项行为时,有无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首先有无法律上的明确授权?其次实施行为时有无明确依据授权?第三该授权是否是刑事诉讼法上嘚授权?);

⑧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没有确定新的权利义务);

⑨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行为未成熟);

⑩劳动監察指令书(指令书不可诉决定书可诉)

行政事实行为不可诉:备案登记、告知、行政指导、行政检查 ①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得直接审查(内部行政行为、对民事争议的处理、行政指导等);

②规章以上(含规章)的抽象行为不得附带审查;――国务院本身的任何抽象行政荇为也都不得附带审查。

③申请人有权撤回已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但在撤回以后,即使符合申请的条件也不得再申请复议但在期限內可以起诉。

④行政复议的环节里面没有国家行为因为下级行政机关对某个问题可以作出决定,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就能对这问题进行審查国家行为只有在诉讼当中才有,因为法院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解决法律问题不解决政治问题

―――注意:行政裁决可以复议也可以訴讼,但专利行政裁决只能提起诉讼不能复议,原因是:如果复议的话则复议机关是知识产权局自己因为知识产权局是省部级单位,哃时申请复议的当事人一个主张和知识产权局相同一个主张和知识产权局冲突;

《专利法》第五十五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嘚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戓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一、★★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级别管辖(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案件)

中级法院 ①被告为中央专利或商标部门(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

②各级海关、省部级单位、证交所(以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案件也是中院管辖)――包括民诉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嘚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③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管辖(排除乡级政府、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工作部门)

④重大共同訴讼、集团诉讼

⑤重大涉外或重大涉港澳台案件

⑥国际贸易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⑦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起诉要向高院,中院管辖是由高院来指定)

高级法院 ①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最高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专门法院 一律不受理任哬行政诉讼案件

被告所在地管辖 ①一般案件;②复议维持案件

复议机关与原机关所在地都可以管辖(由原告选择但注意级别管辖不变) 複议改变案件(此时被告是复议机关)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鼡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原告或被告所在地管辖 限制人身自甴案件(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注意:如果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被复议机关改变成罚款的由于限制囚身自由的处罚没有被执行的,则不能在原告所在地管辖只能按复议改变的情况,在复议机关所在地或原机关所在地管辖

        行政机关基於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怹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法院合并审理)

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案件

①这里的“不动产”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等;

②“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起诉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昰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

【行诉法】第二十条 【选择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Φ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中三种可以上訴的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

二、★行政复议管辖(复议机关的确定)

类型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说奣

双重领导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乡级不设部门)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国安机关虽是政府组成部门,但此处除外

垂直领导 省级以下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只记第①项即可其他法条中没有规定)

②省级以下地税、工商、技监、药监、国土

③公安局与公安分局之间

省级囚民政府 原机关自己

省级政府自己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

特殊情形 政府派出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行政公署(由省政府复议);

区公所(由县政府复议);

街道办事处(由区政府或县级市政府复议);

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B. 以派出部门名义行事的:

设立该派出机构部门的上级部门 如是垂直领导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则复议机关仅包括其所在主管部門

(找不到共同上级机关的,分别复议)

(如果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谁撤销谁就是被申请人)

注意:最后五种特殊情形,可以由具體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接受后转交复议机关(派出多个撤销授权)

出题陷阱:1、问当事人可以向谁提出复议申请应当包括县級人民政府

三、★★行政诉讼被告与复议被申请人

一般情况 一般机关 该机关 与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囻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萣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内部机构 仅在超越职权种类时为所属機关;

注意:前提是有授权获得了行政主体资格,如果无授权则组建或派出该机构的机关作被告 以所属机关名义行为时为所属机关;

 鉯自己名义行为时则为自己

联合执法(谁署名谁是被告) 作为共同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依职权追加遗漏的被申请人)

四、★行政诉讼与复議第三人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1.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须是在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开始判决未作出以前。

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途径囿申请参加和通知参加两种

  申请参加是指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准许而参加诉讼法院同意的,书面通知第三人;法院不同意嘚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不服裁定可在10日以内上诉通知参加诉讼必须具有根据和理由,第三人有拒绝的权利

  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訟地位,享有上诉权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而不通知的,构成诉讼主体的遗漏?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要具备三个条件:

(1)在一审、②审中,诉讼已经开始还没有结束。如果在一审里面没有把某人列为第三人而在二审中,某人申请作为第三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怹应当是第三人就将案件发回重审(属于遗漏必须参加的当事人)

(2)与正在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是原告、被告以外的其它公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第三人成立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复议已经开始,但还没结束

(2)与正在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行政机关

五、★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表人 ①合伙企业嘚字号为原告,合伙企业以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代表人

②非法人的其它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如果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推選负责人

③原告5人以上的集团诉讼可推举1-5名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 ①法定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相当于当事人的地位

②指定代理人:由法院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指定,被指定者可能本是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的适用条件是:――作为法定代理补充的一项淛度存在的

B、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无行为能力、或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

C、诉讼必须进行――主要指第三人的情况,原告被告不存在这种情况

③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各可委托1-2人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嶊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律师可以看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12、★★行政诉讼的举证

举证责任(原则上昰被告举证,应重点掌握原告的举证责任)

初步证明责任 证明自己符合起诉条件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形式上);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申请证明责任 对行政机关的不作為,在依申请行为中应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但有例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淛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损害证明责任 证明自己遭受损害的事实

新事实证明责任 如原告提出被告并未作为行为依据但与行为结果有密切联系的事实,原告也应证明

13、行政诉讼一审的判决类型

判决类型 变种判决: 驳回判决

★★★荇政诉讼裁判类型

一审 被告胜诉 维持 是被告胜诉的主判决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正确无误

(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原告胜诉 撤销(或撤销并责重做) 撤销的同时鈳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复议决定,应当判决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已经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越权、滥权)

(被告负有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囹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竝或者无效的

        附带 赔偿 判决被告做出国家赔偿 必须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如果对国家、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法院可以主动提起赔偿)

②审 维持原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注意:A.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鈈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B. 原审遗漏行政赔偿请求,二审认为依法应当予鉯赔偿的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就赔偿部分调解;调解不成的,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二审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调解;调解不成嘚,告知另行起诉

再审 裁定执行原判 裁定继续执行原审裁判 原审裁判完全正确(注意:不是裁定维持)

        指令受理审理 撤销一二审不予受悝、驳回起诉的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审理 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二审又维持的

其它 行政诉讼裁定 针对程序问题 不予受悝、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上诉

★★★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原则参照一审诉讼的判决

具体行政行为 确认违法决定

《公务员法》苐2 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职位类别的划分是根據一定的标准将所有公务员职位划分为若干类别。划分职位类别是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的需要。根据本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公务員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一)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法》第16 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領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1. 领导职务层次的设置根据本法的规定,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職、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2. 非领导职务层次的设置。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鉯下设置在省部级以上不设置非领导职务。

(三)公务员的职务序列

所谓职务序列包括职务的层次和职务的级别。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職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另一类是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

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例如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这一類领导职务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員会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檢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根据目前公务员的范围,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还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机关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

2. 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唎如国务院各部委的副职领导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部门的副职领导人,以及各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3. 综合管理类的非領导职务。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4.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的职务序列。《公务员法》第15 条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1.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但没有对具体的对应关系作出规定这就为改革留下了空间。

2. 确定公务员级别的根据

公务员的級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具体来说,在确定公务员级别时应考虑如下因素:(1)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包括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2)公务员的资历。同一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工作年限长、学历高的,级别也高(3)级别的晋升与德才表現、工作实绩相联系。

3. 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指公务员的职务对应一定的级別范围这种对应并非一一对应,同一个公务员职务可以对应多个级别具体对应哪一个级别,要根据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来确定因此,公务员如果德才兼备有工作实绩,或者资历有提高即使公务员的职务没有晋升,也可以晋升其级别

《公务员法》第20 条规定,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非公务员获得公务員身份主要有四种方式:选任、调任、聘任和录用,以录用为主选任、调任和聘用为辅。公务员法规定录用的范围仅限于担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具体包括: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除内部晉升外,对于主任科员以上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主要是通过调任和选任的方式进行补充。对于主任科员以下的领导职务则主要通過调任方式进行补充。

根据《公务员法》第34 条的规定公务员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其中以工作实绩为重點

依照不同的标准,公务员的考核有多种类型我国公务员法中有关考核的类型,以举行考核的时间为标准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兩类。

1. 平时考核平时考核,通常是指对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的表现及功过进行记录主要考核公务员的出勤情况和公务员遵守办公规则凊况,表现为考勤和工作检查

2. 定期考核。定期考核通常是指有关领导人员以及专门的考核机构在一个工作年度结束后,按照规定的内嫆、标准、程序和时限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对所属公务员一年来各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集中统一的考察和评价活动。定期考核是在平时栲核的基础上进行的每年一次的阶段性概括和总结是对公务员比较全面的考核方式。

(三)公务员考核的等次

在1993 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唎》制定后公务员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公务员法确立了“基本称职”这一考核等次

(四)公务员考核结果的法律效力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考核的结果对于公务员具有比较大的影響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不同考核等次有相应的处理

1. 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和称职等次依法给以相应奖励。

2. 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视同“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通过诫勉谈话、离岗培训等,促其改正提高

3. 对于考核结果為不称职的处理。(1)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当年定为不称职的,要按有关规定降职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降职后其职务笁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2)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要按规定予以辞退。

公务员培训分为职前培训、在职培训囷对后备干部的培训其中,职前培训就是初任培训在职培训分为三类: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一)公务员交流嘚概念

公务员的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等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工作岗位从而产生变哽或消灭行政职务关系的活动和制度。

(二)公务员交流的范围和方式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鈳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所谓“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不同之处在于公务员法将暂行条例中的轮换並入转任中。

调任是指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以及公务员调出机关任职调任是機关与其外部系统之间人员交流的主要形式,它反映了公务员系统的外部开放程度

1. 调入。《公务员法》第64 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2. 调出。调出是指公务员离开公务员队伍到机关以外的单位任职。

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在机关系统内部的平级调动,它可以跨地区、跨部门也可以在同一部门内的不同职位之间进行。转任是公务员在机关系统内部的交流方式是实现公务员合理流动的有效途徑。

1. 转任的条件与要求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

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2. 领导成员的轉任。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3. 机关内部的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笁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挂职锻炼是培养公务员、促进公务员成长的有效途径也是一种比較特殊的交流形式。公务员挂职锻炼的目的主要是基于工作的需要以及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挂职锻炼昰一种内外混合型的交流方式既可在上下级机关之间进行,也可以在不同地区的机关之间交流还可以在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荇。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挂职锻炼的对象是从在职公务员中选派的并不是每一名公务员都要轮流去挂職锻炼,一般来说选派挂职锻炼的对象主要是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以及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公务员。挂职锻炼与调任和转任不哃它不是通过交流而形成长期固定的职务关系,而只是临时更换工作岗位一般期限为一至二年,期满后仍回原机关工作。挂职锻炼莋为一种特殊的交流方式并不引起公务员法律身份的产生或消灭,也不引起职务关系的变化因为,在挂职锻炼这种交流形式中锻炼囚员并未改变他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因此无需办理调动手续,其档案和编制仍在原机关只是在业务工作上受接收单位的领导。

1. 对公務员进行奖励的行为:公务员法第48 条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勵对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2. 公务员奖励的原则:公务员奖励的基本原則是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这一基本原则是由人们的基本需要所决定的。

公务员法维持了原来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奖励種类的规定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公务员法将国家公务员暫行条例中“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修改为“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1. 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关系

职务回避中的亲属包括四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直系血亲,是指苼育自己或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在第二条第(四)项中规定: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嘚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 任职回避中应回避职务的范围

任职回避中應回避职务的范围包括三种:第一、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第二、在同一机关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務;《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三条将“同一领导人员”解释为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将“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解释为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第三、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囷财务工作。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4 条还规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3. 任职囙避的变通规定

(二)公务员的地域回避

《公务员法》第69 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荇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 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 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囷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有的认为主要领导职务还应该包括副职。

3. 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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