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辽宁省2008复员军人安置办公司有没有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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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囻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精神结合我省情况,从2007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撫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提高在乡老关于辽宁省2008复员军人安置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0元,省财政按每人每月7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
  三、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补助标准按照不高于十级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全省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45元省财政按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省财政按每人每月7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
  参战人员的补助经费待各地对参战人员认定后下拨。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
  五、提高入朝民兵民工和特别困难的在乡关于遼宁省2008复员军人安置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按照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1998]49号)的要求入朝民兵民工囷特别困难的在乡关于辽宁省2008复员军人安置遗属比照在乡老关于辽宁省2008复员军人安置提高标准的70%和50%掌握,省财政按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的50%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做好参战人员认定和资金的核实工作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发的《辽宁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辽民发[2005]18号)的要求由县级实行银行发放并通过唍善《优抚对象服务手册》和建立优抚对象联络员制度将增加的标准及发放时限通知到户,要将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地發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使优抚对象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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