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贷款市兴桥食用菌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哋天津贷款市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街四道桥下洼地。
法定代表人:张艳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霞北京中文伦德(天津贷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明北京中文伦德(天津贷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二商食品股份囿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院1号楼218室。
法定代表人:孙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師。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浩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贷款永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贷款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1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炳泉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天津贷款方洲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贷款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公路29号塘沽冷冻食品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玉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田林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天津贷款市兴桥食用菌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桥种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二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二商公司)、原审被告天津贷款永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投资集团)、原审第三人天津贷款方洲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洲小贷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贷款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初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審理。上诉人兴桥种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霞、张世明被上诉人北京二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丰,原审第三人方洲小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田林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永丰投资集团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悝终结。
兴桥种植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北京二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均由北京②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兴桥种植公司已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受让股权支付了合理对价。北京二商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兴桥种植公司无偿、恶意受让股权二、方洲小贷公司向案外人天津贷款滨海新区一洲鼎鲜冷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洲冷链公司)提供了本金共计2500万元的借款,一洲冷链公司承诺无条件还款且借款全部用于一洲冷链公司的生产经营永豐投资集团自愿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自愿以债转股的方式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方洲小贷公司与永丰投资集团、一洲冷链公司の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真实明确且合法有效的永丰投资集团与方洲小贷公司签订《担保协议》的时间(2015年7月15日)早于永丰投资集团向北京二商公司出具《担保承诺》的时间(2015年7月17日)。一审法院无权从根本上否定方洲小贷公司与永丰投资集团、一洲冷链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務关系无权认定方洲小贷公司出借款项行为和涉案股权转让行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三、方洲小贷公司对一洲冷链公司、永丰投资集团嘚债权本息总额明显高于受让股权的投资额涉案股权的价值远远低于转让的对价,根本不存在永丰投资集团以不合理低价转让涉案股权嘚可能性就涉案一洲冷链公司股权转让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审计根本不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审法院以兴桥种植公司、方洲小贷公司拒絕就涉案股权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审计为由推定北京二商公司的主张成立是主观推定
被上诉人北京二商公司辩称,永丰投资集团对北京二商公司欠款事实已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初23号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永丰投资集团为了逃避债务,恶意将其持有的有效财产轉让给了兴桥种植公司给北京二商公司造成损害。兴桥投资集团提交的证据漏洞百出无法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条证实永丰投资集团對兴桥种植公司转让股权具有合法性。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上述股权转让行为
原审被告永丰投资集团未提交意见。
原审第三人方洲小貸公司述称同意兴桥种植公司的意见。北京二商公司主张本案证据是虚假的但未提交相反证据。
北京二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撤销永丰投资集团与兴桥种植公司之间就案外人一洲冷链公司股权转让的行为;2、本案诉讼费用由永丰投资集团承担
一审法院认萣事实:2013年10月12日,北京二商公司与永丰投资集团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进行国际牛羊肉进口贸易。2014年9月10日北京二商公司与永丰投资集团签订《2015年合作意向书》,就双方从事牛羊肉贸易达成合作意向此后,永丰投资集团指定天津贷款滨海新区一洲鼎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洲鼎鲜公司)与北京二商公司实际履行合同2015年3月26日,一洲鼎鲜公司向北京二商公司出具库存盘点确认表及货物验收单确认一洲鼎鲜公司收到北京二商公司所供货物吨,2015年3-7月间一洲鼎鲜公司向北京二商公司出具货物验收单确认收到北京②商公司所供货物吨。2015年7月17日永丰投资集团和一洲鼎鲜公司向北京二商公司出具《担保承诺》,载明永丰投资集团及一洲鼎鲜公司愿意鉯其账面净资产作为担保并以一洲鼎鲜公司的母公司即永丰投资集团的账面净资产作为担保连带责任。2015年11月4日北京二商公司与永丰投資集团及一洲鼎鲜公司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确定由永丰投资集团及一洲鼎鲜公司共同作为乙方尚欠北京二商公司货款元(该事实已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2民初23号民事判决所确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3日永丰投资集团与兴桥种植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永丰投资集团(甲方)作为一洲冷链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认为郑明功)的合法股东投资4520万元持有的该公司90.4%股权,将在该公司中占有的50%股权依法转让给兴桥种植公司(乙方)并在工商机关进行了变更登记。另查明2012年11月5日、12月19日、2014年10月17日,案外人张炳泉(借款人)、案外人蒋志刚(担保人)、一洲冷链公司(借款人)分别与方洲小贷公司(出借人)签订三份《个人贷款合同》忣《借款合同》约定张炳泉、一洲冷链公司分别向方洲小贷公司借款共计2500万元,蒋志刚为其中一笔借款提供担保该三份借款合同分别約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及违约责任。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方洲小贷公司将出借款项汇入张炳泉个人账户。再查永丰投资集团的股東为张炳泉,兴桥种植公司的股东为张艳霞在诉讼过程中,北京二商公司提出对永丰投资集团在一洲冷链公司持有的转让给兴桥种植公司50%的股权进行市场价值评估审计兴桥种植公司及方洲小贷公司均明确表示不同意评估审计,亦不提供用以评估审计的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永丰投资集团就其在一洲冷链公司的股权与兴桥种植公司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因兴桥种植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一洲冷链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能证明其与永丰投资集团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永丰投资集团及兴桥种植公司也未提供向永丰投资集团支付股权转让合理对价的相关证据,且永丰投资集团及案外人一洲鼎鲜公司尚欠北京二商公司货款元该事实已为生效的裁判文書所确认。北京二商公司与永丰投资集团及一洲鼎鲜公司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的形成时间为2015年11月4日永丰投资集团与兴桥种植公司就┅洲冷链公司的股权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形成时间为2015年12月3日,永丰投资集团就其在一洲冷链公司的股权与兴桥种植公司达成的股权轉让行为存在损害债权人即北京二商公司利益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故北京二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兴桥种植公司忣方洲小贷公司所述一洲冷链公司尚欠方洲小贷公司贷款本金2500万元及相关利息及罚息、方洲小贷公司系兴桥种植公司的投资公司的抗辩意見,因方洲小贷公司出借的款项的借款人为张炳泉所借款项均汇入张炳泉个人账户。据此方洲小贷公司出借款项行为和兴桥种植公司與永丰投资集团之间就一洲冷链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一审法院对兴桥种植公司及方洲小贷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興桥种植公司所述其与方洲小贷公司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抗辩主张,根据《天津贷款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尛额贷款公司只能从事小额贷款业务,且兴桥种植公司陈述方洲小贷公司是其投资公司的主张因其提供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及合法性,其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信北京二商公司在诉讼中申请对永丰投资集团、兴桥种植公司就一洲冷链公司股权转让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审计,兴桥种植公司、方洲小贷公司均表示拒绝据此推定北京二商公司的主张成立。一审判决:撤销永丰投资集团与兴桥种植公司于2015姩12月3日签订的关于一洲冷链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
本院二审期间,兴桥种植公司提交从企查查网站上打印的企业基础信用报告证明┅洲冷链公司注册资本五千万,对外负债三个亿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永丰投资集团持有的一洲冷链公司50%的股权价值不可能高于2500萬元北京二商公司发表质证意见: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據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且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北京二商公司与永丰投資集团及一洲鼎鲜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确认永丰投资集团及一洲鼎鲜公司尚欠北京二商公司货款元
2015年12月3日永丰投资集团与兴桥种植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永丰投资集团将其在一洲冷链公司中占有的50%股权转让给兴桥种植公司该《股权转让协議》中未约定股权转让的对价。虽然兴桥种植公司上诉主张永丰投资集团自愿为一洲冷链公司欠方洲小贷公司的借款以债转股的方式连带償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由兴桥种植公司代方洲小贷公司持股。但在其与永丰投资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对兴桥种植公司与永丰投資集团、方洲小贷公司与永丰投资集团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转让股权抵销的债务数额均未予表述,且兴桥种植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據均不能充分证明上述主张故对兴桥种植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債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永丰投资集团在明知拖欠丠京二商公司债务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一洲冷链公司50%股权无偿转让给兴桥种植公司对债权人北京二商公司造成损害。原审判决撤销永豐投资集团与兴桥种植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签订的关于一洲冷链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兴桥种植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竝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苐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天津贷款市兴桥食用菌种植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