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被法院宣布死亡,女儿妻子不赡养丈夫。要卖住房可以吗

丈夫背着妻子在外面借钱丈夫意外死了,有义务代替妻子还债吗

  • 夫妻婚前债务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張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由债务人個人承担,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 遗产的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里有明確的规定:
    1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应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2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都是法定的第一序位继承人;
    3,被继承人的配偶作为夫妻财产的共有人应先分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剩下的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4只有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才适用代位继承;
    5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均分遗产;
    6对遗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请第三人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夫妻俩婚姻期间发生的债务,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都属于婚后共有债务,需要夫妻俩共担
    除非一方婚姻期间私自借贷,所得钱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續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負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債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對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嘚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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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5日讯赵庆(化名)老先生訴称其亲生女儿月收入5万元左右,却对他十余年不闻不问未曾履行赡养义务,遂于近日起诉要求女儿以其月收入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付7年的赡养费、住房费、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2万元,海淀法院最后判决老人女儿自去年5月起月付赡养费1500元同时驳回赵老先生的其他诉求。

茬庭审过程中赵敏(化名)女士解释自己其实并未对老父亲不闻不问。“虽然父亲与我生母离婚了但我也对他履行了赡养义务,仅前姩年底我就向父亲一次性给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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