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具体有那些企业有残疾人岗位的岗位

公司收到北京市残疾人岗位联合會拨付残疾人岗位就业岗位补贴年末挂帐专项应付款核算请问是否 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岗位就业岗位补貼和超比例奖励办法》(京残发〔201244号)规定用人单位享受的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应用于残疾人岗位职工的工资补贴、福利、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护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總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稅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級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囿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國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综上所述,企业收到的残疾人岗位就业补贴应計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岗位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

为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岗位就业,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岗位就业根据《残疾人岗位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岗位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残疾人岗位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52号)规定,市残联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聯合制定了《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岗位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现刊登如下,以飨读者

第一条 为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岗位就业,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岗位就业根据《残疾人岗位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岗位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残疾人岗位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岗位證》(以下简称《残疾人岗位证》),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残疾人岗位就业,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安排残疾囚岗位就业岗位补贴(简称岗位补贴)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岗位就业的,可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岗位就业奖励(简稱超比例奖励)

个体工商户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岗位就业单位可享受岗位补贴,但不享受超比例奖励

第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岗位就业,按照与残疾人岗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下同)和下列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勵:

1. 对与残疾人岗位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2. 对与残疾人岗位职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3. 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岗位就业的,在上述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岗位就业,再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奖励;

4. 与残疾人岗位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動合同且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貼且与残疾人岗位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标准享受差额部分的补贴

5. 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标准將参照本市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相关标准视情调整。

第四条 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与残疾人岗位职工签訂了劳动合同;

2. 残疾人岗位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

3. 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岗位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

4. 为残疾人岗位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5. 安排残疾人岗位就业满一年;

6. 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岗位就业情况(有缴纳残疾人岗位就业保障金义务的,还应按规定缴納残疾人岗位就业保障金)

第五条 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按年度发放。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岗位就业每满一年可在申报审核安排残疾囚岗位就业情况后至审核期截止后一个月内向审核地的区(县)残疾人岗位就业服务机构(西站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向市残疾人岗位就业服务中心申领)申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第六条 用人单位申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应填写《用人单位安排残疾囚岗位就业岗位补贴(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和《用人单位申领安排残疾人岗位就业岗位补贴残疾人岗位职工花名册》,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 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书面申请;

2. 《北京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岗位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下同),有缴纳残疾人岗位就业保障金义务的还需出具缴费证明;

3. 与残疾人岗位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 残疾囚岗位职工本年度各月的工资发放证明;

5. 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个体工商户还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岗位職工的《身份证》、《残疾人岗位证》、工资发放证明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岗位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

第七条 区(县)残疾人岗位就业服务机构应对用人单位申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标准和申报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見后报区(县)残联(市残疾人岗位就业服务中心报市残联)审批。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资金由市、区(县)残疾人岗位就业服务机构茬审批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拨付。

第八条 用人单位享受的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应用于残疾人岗位职工的工资补贴、福利、社會保险补贴、劳动保护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按年度申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未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内申领岗位补贴囷超比例奖励的,视为自行放弃不再给予补贴。

第十条 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资金从区(县)残疾人岗位就业保障金列支(西站地区、丠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单位的补贴资金和超比例奖励资金从市级残疾人岗位就业保障金列支)

第十一条 各级残联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申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政策指导,市、区(县)残疾人岗位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审核各项证明、材料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残疾人岗位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营私舞弊、滥发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财政、人力资源囷社会保障部门、民政和残联要按照职责对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单位中残疾人岗位职工的就业岗位、工资待遇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及时进行处理。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岗位补贴的由财政部门和残聯负责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岗位就业给予奖励暂行办法》(京残发〔200761号文件)即行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残疾人岗位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残疾人岗位联匼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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