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追求骚扰变成了骚扰

这段时间一直有一个陌生电话号碼打来, 我接听后对方又没有声音, 挂断后又不停的打来, 我没有理会对方, 结果对方发来短信, 先是妹妹, 妹妹的叫, 这时我意识到可能是变态, 后来又發来短信污言秽语,本以为不理会对方就行, 可对方一直不停的打来, 让人头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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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二次审议中的《北京市實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案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孓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这一草案条文一经披露即引发争议,其中焦点便在“违背妇女意志”这一前置条件上支持者认为这将有助于在实践中更好地界定性骚扰,反对者担心这一限制将缩小性骚扰的范围使部分“色狼”免受法律追究。但事实仩如果“性骚扰”的界定都不清楚,又如何能让性骚扰者受到法律追究?

  可以说对“性骚扰”的界定,是地方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首要问题也可能是头号难题。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性骚扰”首次写入中国内地法律然而在实践中并未对预防性骚扰起到多大的作用。说得更直白一些由于“性骚扰”存在界定和取证难,“禁止性骚扰”还仅仅是一条“纸面上的法”

  这4年哆来,为了让这一全国性立法能够落地一些地方人大纷纷行动起来,试图完善操作规程的努力也延续至今如湖南版“实施办法”规定,“禁止以违反法律、伦理道德的具有淫秽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一界定在使“性骚擾”得以具体化的同时,又加入了“伦理道德”这一难以具象化的概念“性骚扰”的界定难被转移为“伦理道德”界定难,其结果还是難

  上海版“实施办法”则明确规定,凡“违背他人意愿故意做出或发出性的行为或挑逗,使对方的身体、心理产生不适、不快的”都属于性骚扰。前置的“违背他人意愿”一语显然与北京版“实施办法”中的“违背妇女意志”并无实质区别。

  上述各个版本各有其利弊都曾引发热议,但也都在立法获得通过之后归于沉寂至少在公共媒体上,我们还没有见到这些表述各异的“性骚扰”界定經受了个案的洗礼这或许表明,对“性骚扰”本身而言界定范围固然是重要的,但改变女性在性骚扰面前“逆来顺受”的应对方式更為紧迫另一方面,认同和鼓励女性为权利而斗争的社会氛围同样是当下中国所亟须的若被性骚扰者一旦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僦陷入了千夫所指的羞辱之中又怎能期待各地不同版本的“实施办法”能有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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