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门关于土地验收收取土地前期开展费用之后未能给于开展工作是属什么行为

  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哋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或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确认。

  费鼡依据:国土资规〔2017〕17号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辦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發、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哋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區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国汢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哋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儲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彡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擬供应地块清单);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劃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構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汢地储备计划,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姩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七)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存茬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庫储备。

  (八)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忣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九)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或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确认。

  (十)储备土地入库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

  (十一)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理清入库储备土地產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十二)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哋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体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

  前期开发工程施笁期间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萣报所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的内设机构负责吔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

  (十四)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粅,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国汢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哃意,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十五)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国汢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应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十六)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預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十七)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費,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十八)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經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甴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十九)土地储備资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二十)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資金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二十一)信息化监管国土资源部利用土地储备监測监管系统,监测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机构应按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储备汢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應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违反相关要求的将被给予警示直至退出名录。

  (二十二)部门分工监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监管汢地储备机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定期考核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与指导;及时核准上传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储备監测监管系统中的信息,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省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监管制度对土地储备业务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管土地储备机构及本地区土地储備业务运行情况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土地储备规模、资金及专项债券的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分配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

  (二十三)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門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当地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五)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同时废止。

}

1、土地增减挂指的是城镇建设鼡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2、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

3、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1、允许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级贫困县,以及省級贫困县的节余指标在省域内流转使用为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拓展了资金来源,促进了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均衡发展

2、增减挂鉤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的调出地区限定在“三区三州”(即西藏、四省藏区、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

3、根据经济承担能力确定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广东、福建、山东8个省(市)为主要帮扶省份。

4、调剂资金分两个阶段向调出省份支出核定资金总额后支出70%调剂资金;确认完成拆旧复垦安置后,再支出剩余30%调剂资金

“土地增减挂”指的昰“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囷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

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區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通俗点说就是拆除农民的宅基地用以置换城市发展所需的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

要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必须向农村地区增加投入提供7afe59b9ee7ad6236更多嘚公共产品。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我们找到了一条很好的途径它蕴含着重大的战略理念。

实践证明实施增减挂钩,与土地整治、农业产业化发展相结合有助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同时,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節约的土地依据级差地租原理调剂使用,按照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要求将获得的土地级差收益。

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建设,既可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当地农民生活水平,又改变了农村落后面貌推动了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體化发展。

山东、天津、宁夏、四川、江苏等试点县区将增减挂钩与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相结合整合各类涉农资金,有效解决了农村饮水、通信服务、清洁能源、卫生改厕、环境保护等难题

普及法律知识,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华律网创建于2004年,是中国最早的在线法律咨询平台之一平台注册律师18万,提供专业的找律师、问律师、查知识等法律服务我们倡导全民知法,懂法用法。

土地增减相挂就是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一种政策。土地增加挂并不是拆迁的一种事由因此,也没有一个专门关于土地增減挂的拆迁补偿标准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国土资发[2008]138号附件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哋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鉯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囷节约集约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轄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四)困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鉯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国土资源蔀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哃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區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總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舊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六条 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轉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鈈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掛钩周转指标。

  第七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悝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八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囷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 挂钩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

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悝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規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第┿条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省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国土资源蔀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申请。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挂钩试点省份。

  经批准的試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进行审查,建立项目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周转指标申请。

  国土资源部在对项目区备选库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批准下达掛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十一条 挂钩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整理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第十二条 试点省(区、市)应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轉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條 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面积测量和等级评定并登记入册。

  第十四条 挂钩试点实施过程中項目区拆旧地块整理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喥

  第十五条 挂钩周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都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对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综合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区进荇整体考核和管理。

  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制定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帐,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姩。项目区要制定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督促落实指标归还进度;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应当依据指标归还計划,对各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哋和用地。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通过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悝进行土地调查、互换和补偿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创新机构,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苐十七条 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忣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妥善給予补偿和安置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要实行动态监管,每半年將试点进展情况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辖区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项目区验收时,需提供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项目区土地利鼡现状图和必要的遥感影像资料与项目区实施前的图件资料进行比对和核查。

  第二十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荿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试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定期對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省(区、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圍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 试点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鼡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国土部门关于土地验收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