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原告:昌吉安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昌吉市健康西路公元2099北门5号楼门面二层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WP438
法定代表人:唐志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萍,该公司员工
被告:昌吉市好幸福商务宾馆,住所:昌吉市亚中商城商贸广场四楼40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015。
经营者:陈东男,汉族1965年7月4日出生,現住昌吉市亚中商城商贸广场四楼4001号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安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市好幸福商务宾馆服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吉安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安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昌吉安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