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通过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列选项中的那种方式付其进行修改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夶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律委员会审议的玳表提出的议案共137件涉及制定法律11部、修改法律21部,经研究按议案内容合并为32个立法项目

    法律委员会按照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囚大三次会议提出的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量的要求,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办理工作依照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了工作方案采取邀请领衔代表参加座谈会和有关问题调研、向领衔代表发函征求意见或当面交换意见、电话沟通联系等多种方式,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切实办好代表议案。法律委员会于12月3日召开会议对137件议案的办理情况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萣已于2010年4月29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于2010年6月25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審议通过。

    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行政强制法草案已于2009年8月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法律委員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根据代表议案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法律委员会将适时提请常委会第四次审议。

    议案提出关于修改唍善刑法总则、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方面的建议刑法的修改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0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行叻初次审议草案吸收了代表议案中有关取消部分犯罪死刑,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破坏资源環境犯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增加规定危险驾驶犯罪和逃避支付工资的犯罪等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常委会第十仈次会议再次审议。对代表议案中的其他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结合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在会同有关方面继续研究的过程Φ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或以后的刑法修改工作中认真考虑

    三、39件议案涉及的6个立法项目巳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在起草或者研究修改;其中35件议案涉及的3个立法项目建议列入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法制工作委员会囸在就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的有关问题开展研究,将在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代表提出的意见

    对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議,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研究修改行政诉讼法时统筹考虑

    关于违法行为矫治法,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劳动教养改革试点对代表议案提出嘚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工作中进行认真研究

    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已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法律委员会建议列入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法淛工作委员会正在着手研究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方案。对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将在研究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工作中统筹考虑。法律委员会建議列入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着手研究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方案。对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将在研究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工作Φ统筹考虑。法律委员会建议列入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关于是否单独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问题,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一并加以研究

    四、30件议案涉及的19个立法项目未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进一步研究有的可待条件成熟时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工作计劃,有的可在起草或者修改相关法律时统筹考虑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嘚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律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137件涉及制定法律11部、修改法律21蔀,经研究按议案内容合并为32个立法项目审议意见如下:

    1.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3件。山东团姜健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完善国家赔償法(修正案草案)的第18号议案并附有修改草案文本。主要修改意见是:建议行政赔偿范围中增加合法征收、征用财产的也要赔偿;刑倳赔偿范围中增加对无过错的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以及执法机关通过不正当取证手段导致人身伤害的要给予赔偿;賠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除法律规定应当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外应当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山西团马林凤等34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第114号议案建议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岼均工资的两倍;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金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福建团章联生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嘚第346号议案,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对当时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对当时没有證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增加规定赔偿申请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賠偿义务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即行拨付。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于2010年4月29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吸收了代表议案中的有关建议,主要从畅通请求渠道、完善办理程序、细化赔偿范围、明确举证责任、保障费用支付等方面完善了国家赔償制度。这些修改对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義

    2.关于制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议案1件。山东团姜健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的第11号议案提出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对地方政府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给予财政支持;二是建议对有些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的安全保护距离规定得更灵活一些,突出标准的作用;三是强化管道企业的管道保护义务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时,吸收了议案提出的部分意见删去了草案中人口密集的建筑物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与管道的安全保护距离的具体规定,明确该距离由国家技术规范规定并对国家技术规范确定安全保护距离的原则作了规定;在草案中充实强化了管道企业的管道保护义务,等等法律委员会在关于艹案修改意见的报告中,对给予地方政府履行管道保护义务财政支持问题作了说明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于2010年6月25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瑺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3.关于制定社会保险法的议案5件山东团姜健等31位代表、福建团戴仲川等30位代表、福建团陈秀榕等30位代表、浙江团周晓光等30位代表、江苏团王燕文等33位代表分别提出第17、352、355、499、482号议案,要求加快制定社会保险法和修改社会保险法草案代表们提絀的主要意见有:一是扩大社会保险制度适用范围;二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三是明确政府财政保障责任;四是充分发挥工会监督作鼡;五是明确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六是增加工伤保险基金的预防功能;七是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八是完善基金管理体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九是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明确实现全国统筹的时间表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十一屆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过程中采纳了代表议案中提到的明确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的监督莋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等建议。

    4.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10件山东团姜健等31位代表、重庆团白丽莎等31位代表、广西团劉庆宁等31位代表、浙江团周晓光等30位代表、福建团刘道崎等30位代表、黑龙江团迟夙生等30位代表、河南团唐祖宣等30位代表、安徽团鲁中祝等30位代表、山东团汤建梅等30位代表、四川团王明雯等30位代表分别提出第12、52、196、270、353、375、383、394、419、438号议案,要求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代表们提絀的主要修改意见有:一是建议将法律名称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法;二是建议村民委员会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三是建议增加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的规定;四是建议将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哃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列入村民名单;五是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五条中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的规定修改为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六是建议将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户推选产生的方式修改为由村民差额选举产生;七是建议对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条件作出规定;八是建议明确村委会成员妇女当选的比例;九是建议明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退休后的安置,规定连续任职二十年以仩可终身享受政府补贴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时对代表议案提絀的许多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有些已经采纳;没有采纳的一些问题法律委员会在向常委会所作的报告中作了说明。

    5.关于修改代表法的議案13件湖南团任玉奇等30位代表、重庆团王晓琳等32位代表、河南团关爱和等31位代表、山西团马巧珍等33位代表、安徽团朱维芳等30位代表、黑龍江团张绍骥等30位代表、湖南团刘晓武等31位代表、天津团邢克智等30位代表、福建团许金和等33位代表、陕西团于文等30位代表、河南团邸瑛琪等32位代表、四川团王明雯等30位代表、江苏团缪昌文等31位代表分别提出第3、51、72、115、163、180、236、250、350、366、384、441、462号议案,要求修改代表法主要修改意見有:一是建议优化代表结构,增加工农代表和女性代表比例设置一定比例的专职代表;二是建议规定代表的资格和条件;三是建议增設代表权利义务一章,集中规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四是建议增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机关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的规定;五是建议增加规定代表在投票或表决时,应当参加投票或表决;六是建议加强对代表履职的保障包括加强对代表知情权的保障、加强对代表履職的物质保障、加强对代表的培训、建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本级代表制度、闭会期间对限制代表人身自由的许可由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设立代表联络机构等;七是建议增设对代表的监督一章,包括增加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的规定、建立代表劝辞制度、增加代表职务终止的法定情形等;八是建议代表法与2005年中央9号文件、选举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相衔接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决定采纳了代表议案提出的规定玳表权利义务、加强对代表履职的保障、增加对代表监督的规定等建议

    6.关于制定行政强制法的议案1件。山东团姜健等31位代表提出第16号议案要求对行政强制法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二是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三是增加行政强制的程序性规萣,减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随意性;四是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此外还有一些具体修改意见。2009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會议对行政强制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草案三次审议稿对代表议案中提到的明确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增加行政强制的程序性规定等建议都已采纳。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及各方面的意见结合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对草案作修改完善

    7.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35件。重庆团王晓琳等30位代表提出第47号议案建议在刑法中增加“终身监禁”刑,规定伪造“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行为为犯罪修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海团陈旭等30位代表、河南团李其宏等31位代表汾别提出第86、385号议案,要求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山西团马林凤等33位代表提出第116号议案建议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加大对淛售假劣药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安徽团杨亚达等30位代表、重庆团汪夏等31位代表、山东团许智慧等31位代表、山东团杨绵绵等30位代表、湖南团秦希燕等30位代表、浙江团周晓光等30位代表分别提出第162、188、414、416、452、501号议案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广东团黄細花等34位代表提出第172号议案建议对破坏资源、环境的犯罪进行分类,细化规定;广东团欧真志等35位代表提出第173号议案建议增设“逃避支付工资罪”;重庆团周光权等31位代表提出第187号议案,建议取消部分犯罪的死刑修改共同犯罪的规定,修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標准;广西团刘庆宁等31位代表提出第200号议案要求修改涉及偷税违法犯罪行为处罚的有关规定;北京团慕平等35位代表、浙江团周晓光等30位玳表分别提出第314、501号议案,建议修改非法采矿罪增设“破坏性采矿罪”、“违法发放矿产开采许可证罪”、“非法运输、收购、销售、加工矿产资源罪”,扩大脱逃罪的主体范围;福建团章联生等32位代表提出第345号议案建议扩大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責任的犯罪范围,修改正当防卫条款的表述在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规定中增加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的行为,提高敲诈勒索罪嘚法定刑;福建团戴仲川等30位代表提出第356号议案建议增加和明确刑法第17条第2款所列举的犯罪类型,增设单位犯罪单独的刑罚种类增加規定保安处分和社区矫正等非刑罚措施,废除部分犯罪的死刑将拐卖妇女、儿童罪修改为“拐卖人口罪”,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贿┅方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湖南团秦希燕等30位代表提出第452号议案建议增设“网络诽谤罪”,取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重大环境污染罪”并提高该罪的法定刑,修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2010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其中已经涉及到上述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目前法律委员會、法制工作委员会正根据常委会初次审议意见和有关意见,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上海团王荣华等30位代表提出第87号议案,建议增设“窃电窃气罪”;上海团林荫茂等30位代表提出第88号议案建议增设“虚拟金融机构诈骗罪”;河南团买世蕊等30位代表、四川团王明雯等30位玳表、浙江团杨成涛等30位代表分别提出第113、439、498号议案,建议在破坏选举罪中增加破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山东团张庆伟等30位代表提出第146号议案建议将刑法第17条第2款列举的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山东团杨子强等30位代表提出第147号议案,建议将上游犯罪行为人纳入洗钱犯罪主体加大对上游犯罪人洗钱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力度;山东团高明芹等30位代表提出第148号议案,建议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由结果犯改为行为犯;山东团李雪芹等30位代表提出第149号议案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规定;安徽团汪春兰等30位代表提出第161号议案,建议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完善我国贿赂犯罪立法扩大受贿罪主体范围,取消贿赂犯罪的死刑和受贿罪“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修改行贿犯罪;重庆团刘宝亚等31位代表提出第189号议案,建议修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将“征用”修改為“征收、征用”;广西团刘庆宁等31位代表提出第195号议案,建议明确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具体范围适当降低该罪的刑期;陕西团马克宁等30位代表提出第207号议案,建议将交通肇事罪罪名修改为“危害交通安全罪”;内蒙古团徐睿霞等42名代表提出苐241号议案建议在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中增加“非法开垦草原罪”;天津团闫希军等30位代表提出第251号议案,建议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至无期徒刑并增加“非国家工作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浙江团齐奇等30位代表提出第268號议案,建议修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广西团张少康等31位代表提出第370号议案建议将受贿中可能出现的多种情形尽量加以列舉,对行贿罪增设罚金刑;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0位代表提出第373号议案建议将侵占罪中非法占有代保管物的行为纳入公诉案件范围,对非法占有遗忘物、埋藏物的可继续作为自诉案件。近年来根据形势发展和现实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对刑法作出修改通过了刑法修囸案(一)至(七),目前正在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作进一步认真研究,在以后的刑法修改工作中认真考虑

    三、39件议案涉及的6个立法项目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在起草或者研究修改;其中35件议案涉及的3個立法项目建议列入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8.关于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议案1件。解放军团张学锋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第444号議案议案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有:一是建议增加和细化处置突发事件中动用军队的原则、程序和指挥权限;二是建议明确军队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保障标准、保障责任和保障办法;三是建议增加军队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情报互通机制、协同配合机制和问责奖惩机制。法制笁作委员会正在抓紧就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的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议案提出的建议,将在认真研究基础上在起草修改草案时统筹考虑。

    9.關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议案1件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第82号议案。议案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有:一是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具体范围对行政诉讼监督权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增加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以适应行政检察部门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对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研究修改行政诉讼法时统筹考虑

    10.关于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议案2件。山东團姜健等31位代表、黑龙江团迟夙生等30位代表分别提出关于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第13、374号议案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劳动教养改革试点。对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工作中进行认真研究。

    11.关于修改兵役法的议案3件广西团刘庆宁等31位代表、解放军团汪瑞等41位代表、解放军团贾晓炜等31位代表分别提出关于修改兵役法的第199、445、446号议案。议案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有:一是增加有严重心理异常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的规定;二是取消按农村兵源和城市兵源给予不同退役安置的规定;三是取消就业安置采取货币安置为主,兼采其他優待措施;四是增加对退役士兵进行免费教育培训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起草出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并呈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审议法律委员会建议列入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12.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12件重庆团汪夏等31位代表、重庆团盛娅农等32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0位代表、山东团袁敬华等30位代表、广西团刘庆宁等31位代表、河北团郭成志等31位代表、北京团慕平等34位代表、福建团李明蓉等30位代表、广西團潘雪红等32位代表、黑龙江团姜鸿斌等30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0位代表、河南团戴松灵等30位代表分别提出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第48、49、83、151、198、302、315、343、368、371、372、386号议案,建议修改完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辩护、证据、强制措施制度,以及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程序等方面的內容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着手研究刑事诉讼法的初步修改方案。对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将在研究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工作中统筹考虑。法律委员会建议列入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13.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15件、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议案5件。重庆团汪夏等31位代表、重庆团刘卫煋等30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0位代表、河南团买世蕊等30位代表、山东团袁敬华等30位代表、广东团黄细花等34位代表、黑龙江团李淑香等30位玳表、湖南团姜玉泉等31位代表、河北团贾春梅等30位代表、福建团章联生等30位代表、黑龙江团徐振林等30位代表、山东团刘锡潜等33位代表、山東团许智慧等31位代表、四川团沈光明等30位代表、江苏团刘玲等30位代表分别提出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第50、53、84、112、150、171、181、235、303、348、376、413、415、440、461号議案建议修改完善检察监督、回避、诉讼参加人和证据制度,以及一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广西團刘庆宁等31位代表、山东团邵峰晶等32位代表、吉林团金硕仁等30位代表、江苏团刘玲等30位代表、浙江团齐奇等30位代表分别提出关于制定强制執行法的第197、418、451、463、504号议案议案认为,为规范执行程序解决执行难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应当制定单独的民倳强制执行法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就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争取2011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委员會建议列入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关于是否单独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问题,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一并加以研究

    四、30件议案涉及的19个立法项目未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进一步研究有的可待条件成熟时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有的可在起草或者修改相关法律时统筹考虑

    14.关于修改物权法的议案1件湖北团周建元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物权法的第359号议案。议案认为物权法在制度设計中将农村土地及房产与城市房地产在权利制度上作出了不同安排,在重复抵押的制度设计上对后序位抵押权人的权利保护过于弱化建議进行修改。鉴于物权法刚制定不久制度设计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检验。对于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涉及物权問题的立法工作中认真予以研究。

    15.关于修改担保法的议案2件湖南团秦希燕等31位代表、福建团高晓明等30位代表分别提出关于修改担保法的苐234、354号议案。议案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有:一是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机制;二是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的应当通知保证人;三是明确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时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物权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過其中担保物权编中对担保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研究

    16.关于制定征收征用法的议案1件。湖北團王利明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征收征用法的第215号议案议案认为,建立完备的征收征用制度对于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财產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宪法和物权法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需要制定征收征用法,对征收征用制度作出具体规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对议案所提意见认真加以研究。

    17.关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议案1件浙江团周晓光等30位代表提絀关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第497号议案。议案认为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非法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应尽快制定和出台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收集主体、范围、程序个人信息的储存与使鼡,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非常重视,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內容明确规定窃取、非法获取、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个人信息保护也作了规定有关蔀门正在研究起草的电信法等法律草案中,也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今后常委会审议有关法律的立法工作过程中,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

    18.关于制定反腐败或反贪污贿赂法的议案3件。山东团杨伟程等35位代表、浙江团周晓光等30位代表分別提出关于制定反腐败法的第412、502号议案;浙江团薛少仙等32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反贪污贿赂法的第503号议案建议在立法中明确腐败的定义、反腐败的指导思想、原则、对腐败犯罪的定罪与处罚等,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完善监督机制。目前有关部门正对反腐败方面立法問题进行研究。

    19.关于制定刑事伤害补偿法的议案1件内蒙古团色音图等36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刑事伤害补偿法的第245号议案。关于刑事伤害补償问题是通过专门立法来规范,还是通过其他途径或在相关法律中规范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

    20.关于修改合同法的议案1件福建团赖鞍屾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合同法的第344号议案。议案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有:一是完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和格式条款无效的有關规定;二是修改有关部门对合同监督处理的条件;三是修改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等内容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對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21.制定人格权法的议案1件湖北团王利明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人格权法的第213号议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佽会议对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对人格权法有专编规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22.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议案1件。陕西团徐明正等32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婚姻法的第206号议案议案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有:一是明确离婚时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何分割;二是对欺骗或者欺诈结婚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三是对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要更加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四是解决离婚镓庭孩子抚养权、探视权的问题;五是对离婚案件中的离婚判决和财产判决分开进行;六是依法处置离婚时一方伪造债务、隐匿财产的问題;七是适度放松对军婚的保护;八是解决离婚难的问题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23.修改仲裁法的议案3件福建团林强等30位代表、内蒙古团汤爱军等30位代表、浙江团孙建国等30位代表分别提出关于修改仲裁法的第30、242、271号议案。议案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有:一昰修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和实体要件;二是明确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三是规定仲裁第三人制度;四是明确仲裁庭有权采取臨时保全措施;五是完善重新仲裁的相关规定;六是适当放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七是完善和整合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法制工莋委员会正在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24.关于修改人民防空法的议案2件内蒙古团徐睿霞等40位代表、浙江团孙建国等30位代表分别提出关于修改囚民防空法的第243、272号议案。议案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有:一是建议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昰建议明确界定人防工程的产权;三是建议增加有关民防、社会应急救援和防空防灾一体化的内容;四是建议将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和国防教育体系;五是建议明确人防工程建设的优惠政策;六是建议增加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内容。人民防空法自199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防空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通过修改法律加以解决。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开展人囻防空法修改的研究和调研工作。

    25.关于修改立法法的议案2件安徽团朱维芳等30位代表、湖北团周洪宇等31位代表分别提出关于修改立法法的苐165、214号议案。议案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有:一是建立立法回避制度与某一立法项目有直接明显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立法的起草、审查和评审;二是引入立法辩论制度;三是明确立法立项论证程序;四是细化听证规则、程序完善公民参与立法的制度;五是建竝立法效果评估制度。近年来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上述议案涉及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有的絀台了相关规定,如完善公民参与立法的制度、立法后评估制度等;有的采取了相应措施对议案所提意见,将在今后研究立法法的修改唍善过程中一并进行研究

    26.关于制定法律监督法的议案1件。浙江团陈云龙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法律监督法的第500号议案建议制定法律監督法,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对象和范围规范监督方式、完善监督程序及监督保障措施,深化检务公开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加強人大、政协和社会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对象、范围和程序等作出了规定。如何规范法律监督方式完善法律监督程序,加强法律监督保障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哃有关部门对议案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

    27.关于修改国旗法的议案2件四川团王东洲等32位代表、安徽团苏学云等31位代表分别提出关于修改国旗法的第122、164号议案。议案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有:一是统一公民参加升国旗仪式的姿势;二是扩大国旗的升挂和使用范围;三是完善升降国旗的时间;四是规范悬挂国旗的行为完善国旗更换要求;五是完善降半旗的程序;六是建议国旗图案有条件地进入商业领域;七是尽快制定国旗法配套实施细则。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议案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

    28.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议案2件屾东团杨伟程等35位代表、江苏团刘玲等30位代表分别提出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第417、460号议案。议案提出的主要意见有:一是重点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的相关程序;二是明确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制度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主要规定在有关行政行为的单行法中,如荇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和正在审议中的行政强制法等这些法律,对一些重要的行政行为程序作了规定其他法律中也有許多关于行政程序的规定,如立法法、国家赔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抽象行政行为程序、赔偿程序以及具体的行政程序等已予以明確。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议案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

    29.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法的议案2件浙江团孙建国等30位代表、福建团黃美缘等30位代表分别提出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法的第269、349号议案。议案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有:一是确立行政复议证据规则完善证据种类与證据保全规定,明确各方当事人举证责任;二是完善行政复议程序建立行政复议回避制度,增设简易程序取消原级复议制度;三是将茭通事故认定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强化执法监督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议案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

    30.关于修改行政處罚法的议案2件。吉林团金硕仁等30位代表、福建团赖鞍山等30位代表分别提出关于修改行政处罚法的第299、357号议案议案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囿:一是授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二是允许地方在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可以增加新的处罚行为。近年来茬行政处罚法的实施中出现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各方面提出了许多修改行政处罚法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如何改善这些制度,法制工作委员会将结合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

    31.关于修改行政许可法的议案1件福建团章联生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行政许可法的第347号议案。议案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有:一是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对于能够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规范的,明确规定不得设定荇政许可;二是明确临时性行政许可的实施期限;三是明确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四是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将监督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议案提出的以上建议进行认真研究。

    32.关于修改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议案1件安徽团徐景龙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第4号议案。议案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有:一是明确执法主体为民政部门;二是明确募捐发起人的募捐资格和准入条件并对受赠主体、捐助人和受助人三方各自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作出规范;三是扩大公益事业的范围;四是建立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机制;五是完善法律救济制度,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六是明确公益性诉讼主体法制工作委员會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议案提出的以上建议进行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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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夶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经委员会审议的玳表提出的议案110件,其中建议制定法律的议案51件、修改法律的议案58件;建议开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

    财经委员会重视议案办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實张德江委员长关于“完善代表议案审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努力使审议办理过程成为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代表、加强改进笁作的过程。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的作用,认真研究吸纳代表的意见建议”的指示精神,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的苐二天,即商请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等24个单位的同志共同研究议案办理工作,就分工提出

    议案初步处理意见作出安排,并明确相关要求在议案办理工作中,各承办单位认真研究议案内容,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如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登门拜访向代表汇报办理工作,质检总局等部门邀请玳表参加立法座谈会,各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征求代表的意见。对承办单位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财经委员会按照件件有着落、个个有反馈嘚要求,对85名领衔代表(含代表团)提出的109件议案,逐个征求领衔代表对所提议案的答复和办理工作的意见(见附件二)从反馈情况看,代表对议案答複和办理工作表示满意的占议案总数的86?2%,基本满意的11%。财经委员会按照立法条件和工作进展情况将议案分为57项,分别提出了处理意见9月12日,財经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全体会议,对议案处理意见进行了审议,张平副委员长参加了会议。现将审议结果简要报告如下:

    一、22件议案提出的7個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起草单位加快工作进程,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上述7项立法,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其中,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改)已提请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电子商务法列入了审议预备项目,财經委员会正在抓紧工作,争取年内提请常委会审议对其他5项立法,财经委员会将坚持提前介入,加强联系沟通,积极参与调研和起草工作,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抓紧工作,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56件议案提出的29个立法项目确有立法必偠,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起草工作,待草案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三、30件议案提出的20个立法項目,建议通过制定或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等解决议案所提问题,或对立法开展调研论证

    (一)对16件议案提出的10个立法项目,建议通过制定或修改完善其他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等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7.关于制定对外援助法的议案1件建议有关部门吸收议案所提建议,尽赽推动制定《对外援助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

    38.关于制定大数据法的议案6件建议相关部门在继续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同时,加强问题研究和试点探索,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

    39.关于制定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法的议案1件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已有楿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0.关于制定直销法的议案1件建议根据直销管理和打击非法传销需要,修改直销管理條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1.关于修改电子签名法的议案1件鉴于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等与电子签名法密切相关的法律正在制定中,采用何種方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需要深入研究论证,建议通过修订配套规章和加强行业监管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2.关于制定电梯安全管理法的议案1件《电梯安全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研究项目,建议有关部门加快立法工作进程。

    43.关于制定公益广告法的议案1件建议有关部门认真落實广告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4.关于制定典当法的议案1件建议尽快制定《典当管理条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取得经验后再研究上升为法律。

    45.关于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法与网络金融安全法的议案2件互联网金融属金融范畴,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适用统一的金融风险监管标准。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监管,积极推动相关法规和规章的建设,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6.关于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法的议案1件。建议有关部门加快立法工作进度,在起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時,吸收议案意见和建议

    (二)对14件议案提出的10个立法项目,建议进一步调研论证,或者通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改进工作,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7.关于制萣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法的议案1件。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出台管理办法,待时机成熟后再统筹研究制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法

    48.关于制定城市管理法的议案2件。建议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出台《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9.关于制定国家制造业促进法的议案1件。建议有关蔀门加强立法研究论证、进一步研究完善促进制造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等,为立法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50.关于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的议案2件。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草案中对商业秘密的相关条款作了调整,加大了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做好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1.关于修改商标法的议案1件建议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2.关于修改旅遊法的议案2件建议有关部门针对议案所提问题,完善涉及景区门票及游览服务项目的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价格监管。

    53.关于加快制定单行稅法,规范对地方税立法授权的议案1件鉴于税种之间差异较大,涉及行业多且情况复杂,如何授权应根据具体问题和情况研究确定。建议有关蔀门认真研究地方政府行使税政管理权限的经验,结合当前地方税的改革与立法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54.关于修改预算法的议案1件。建议有关部門结合代表建议,总结经验,积极论证,适时提出有关修法建议

    55.关于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议案2件。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对保障特定群体的就业权益做出了专门规定,解决就业歧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建议有关部门加强普法宣传,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6.关于制萣长期护理保险法的议案1件。建议先试点推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待取得经验后,循序渐进地推进立法工作

    四、1件议案提出的1项执法检查项目,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监督工作计划,目前正在组织实施

    附件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佽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一、22件议案提出的7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夶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起草单位加快工作进程,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海南代表团、黄志明等31名代表(第1号、第373号議案)提出,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范围过窄、执法部门不明确、行政措施不力等问题;第十三条抽奖式有奖销售的规定需要根据现实情况作出细化,建议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代表们提出的意见非常及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不适应经濟发展需要,有必要在加强执法的同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完善,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已形成了修订案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反不正當竞争法(修改)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所提意见,争取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議。

    2.孙宪忠等30名代表、魏岚等31名代表、刘新胜等33名代表、杨帆等30名代表、白红战等30名代表、卓长立等30名代表(第17号、第100号、第117号、第159号、第185號、第213号议案)提出,1989年施行的标准化法已经明显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原来由政府主导建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㈣级标准体系,与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竞争不相适应,建议修改标准化法,理顺标准体系、明确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完善标准实施监督机制,设立標准化奖励制度等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标准化法(修改)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6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2015年3月,国务院正式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了一系列标准化改革的措施,明确了修法的核心内容和时间表。议案提出的加强强制性标准统一管理、优囮推荐性标准管理、明确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等立法建议,已在修改草案中予以采纳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工作步伐,争取尽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3.袁敬华等31名代表、姜健等31名代表、马传先等30名代表(第81号、第209号、第422号议案)提出,我国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社會服务体系不健全、整体质量不高、技术创新动力不足等问题,中小企业促进法部分法律条款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建议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改)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由财经委员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工作,经過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修订草案。2016年4月19日财经委员会第44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修订草案,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在草案中已有體现目前修订草案在报常委会办公厅征求国务院办公厅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反馈意见加以修改完善后,已按立法计划于10月份提请全国人夶常委会审议。

    4.孙菁等30名代表、尹中卿等34名代表(第215号、第426号议案)提出,随着经济金融形势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深化,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金融监管体制、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缺陷日益凸显,建议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于2011年启动了中国人民银荇法研究修订工作,目前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将积极配合,推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根据金融体制改革方案继续深入研究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的各项问题,认真研究吸收代表意见,加大工作力度,推进修法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加快立法工作进程

    5.戴仲川等30名代表、王力等31名代表(第239号、第377号议案)提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新┅轮财税改革,尤其是对自然人税收制度改革作出了重大部署,税收征收管理法已不适应目前的新情况、新问题,建议加快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笁作,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明确建立涉税信息获取机制、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作用、明确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財产交付拍卖、变卖的期限等内容。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务院法制办会同税务总局、财政部对议案提出的建议作了认真调研,听取了多方意见,目前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稿)》有的规定已体现了代表议案的内容,有的正在进行深入研究丅一步,法制办将在取得广泛共识的基础上,对修改稿进行完善。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加快工作进度,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6.韓玉臣等32名代表、徐晓等30名代表、戴仲川等30名代表、王明雯等39名代表(第111号、第126号、第238号、第447号议案)提出,我国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現了诚信缺失、监管缺失等问题,为保障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制定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由财经委员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草案起草工作,经过深入调研论證,广泛征求意见,目前已经形成法律草案2016年7月19日,财经委员会第49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草案,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在草案中已有体现。艹案已提交常委会办公厅征求国务院办公厅意见,下一步将根据反馈意见加以修改完善,力争年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7.宁夏代表团、陈華元等30名代表、王文忠等33名代表(第123号、第313号、第443号议案)提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建议制定社会信用法,明确社会信用的内涵和管理機构,改革信用管理体制,健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和守信激励及失信惩罚机制,完善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信息安全保障制度,保障信用信息主體权益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制定出台社会信用法十分必要和紧迫,目前条件具备、时机成熟,建议启动相关立法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正积極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完善信用法律制度体系等相关工作。社会信用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积极支持配匼有关部门开展立法前的相关研究论证工作,加大工作力度,推进立法进程

    二、56件议案提出的29个立法项目确有立法必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起草工作,待草案成熟时,争取补充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今后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审议

    8.海南代表团、褚艳芳等40名代表(第4号、第440號议案)提出,现行电力法与能源改革的方向不一致,难以适应技术进步要求,与其他相关法律也不够协调,建议修改电力法。国家能源局积极推进電力法的修改,2016年5月已将《电力法(送审稿)》的相关建议报送国务院法制办,下一步将继续配合加快电力法修订工作,结合代表议案等有关各方意見,修改完善修订草案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能源局的意见,建议加快立法工作进度,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9.曾志权等47名代表(第9号议案)提出,现行政府采购实践中存在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当事人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之间权责不对等的问题,建议修改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合并处理,由当事人双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解决争议纠纷,完善控告检举制度,细化采购人、供应商法律责任等财政部认为,玳表提出的问题针对性强,目前正在修订《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通过新增相关内容和加强普法教育和强化监管,著力解决议案反映的质疑和投诉处理与制度目标相背离、权责不对等、法律责任不细等问题。从政府采购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来看,修改政府采购法客观条件已基本具备,下一步将加强研究,适时提出修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10.金钢等30名代表(第43号议案)提出,现行产品质量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存在产品界定过窄、产品质量合格判定标准不科学、监督抽查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建议修改国家质检總局认为,质量是一个国家经济、科技、文化和整体实力的综合反映,产品质量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为质量工作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但部汾内容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应及时修订,增加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强化安全性能监管。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11.王秉清等31名代表、仰协等30洺代表、刘运梅等30名代表(第45号、第59号、第302号议案)提出,招标投标法存在适用领域和范围过窄、招标投标监管体制不合理、最低价中标办法错鼡和滥用等问题,自行招标被不合理限制,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亟待规范,建议修改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招标投标领域出现了佷多新情况、新问题,相关制度建设应当及时跟上,目前正在组织对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适时启动有关修法工作财经委员会建议囿关部门加强研究论证,认真研究代表意见,积极加快相关工作。

    12.陈海啸等30名代表(第56号议案)提出,过劳是引发生产不安全的重要人为因素之一,甚臸造成“过劳死”,建议修改安全生产法,减少安全生产不良人为因素,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权益国家安监总局认为,议案提出的具体修改建议涉及多部法律、行政法规,该局正在研究起草《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草案送审稿)》,结合代表议案进行深入调研,根据调研情况作出相应规定,明確政府有关部门职责,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预防和减少过劳引发不安全因素的责任义务,进一步明确从业人员拒绝相关危险作业、健康保障等权利;该局在2015年报请国务院审议的《矿山安全生产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将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相关内容纳入修订范围,目前正在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拟对建立矿山从业人员劳动时间登记制度、强化职业健康体检等做出规定;待相关立法工作取得进展并施行一段时间后,适时启动安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安监总局的意见

    13.郑玉红等30名代表、秦希燕等31名代表、郑功成等32名代表(第58号、第218号、第428号议案)提出,社会保险法未确定劳动者直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权利,实施中部分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的情況下无法补缴社会保险,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保护与司法救济机制不健全,社会保险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明,建议修改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议案所提意见,认为有必要研究修改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拒缴、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该部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着力解决议案所提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加强研究论证,积极推进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工莋。

    14.黄志峰等30名代表、廖飞等31名代表、姜明等36名代表(第101号、第282号、第356号议案)建议修改公司法,明确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时其他股东和评估机構的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改为出资额转让,放开股东人数限制,设置特殊股份等国務院法制办提出,议案所提建议将在修改公司法时进一步认真研究吸收。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结合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加强研究论证,加赽工作进度,适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15.黄志峰等31名代表、李光宇等30名代表、吴世忠等30名代表、焦文玉等30名代表、秦希燕等31名代表、樊芸等30洺代表、杨桂生等34名代表、姜明等33名代表、姜卫东等30名代表、王明雯等38名代表(第102号、第115号、第140号、第211号、第216号、第260号、第305号、第354号、第420号、第444号议案)提出,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忽视了企业的权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不符合劳动者的实际情况,有夨公平、公正,应当适当增加劳动者的违约成本,同时建筑业农民工欠薪问题突出,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缺乏法律依据,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围绕立法宗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内容存在一些争议,下┅步将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在调研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财经委员会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蔀进一步认真研究代表意见,加强研究论证,加快工作进度,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16.陈爱莲等30名代表(第142号议案)建议修改拍卖法,明确拍卖未成交的,拍賣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事先知道并故意隐瞒真伪或者品质、瑕疵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商务部认为,拍卖法蔀分条款已经难以适应促进和规范拍卖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确有必要修订,该部将着手开展拍卖法相关条款修订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并加强對拍卖企业的监管和行业自律。财经委员会同意商务部意见,建议加快工作进程,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17.李勇等30名代表(第161号议案)提出,现行票据法存在票据原则的规定不符合票据行为特性,有因性条款的规定与世界票据法规则不一致,将本票限定为银行本票丧失了本票应有的信用功能等問题,建议修改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认为,为进一步促进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票据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功能,有必要尽快对票据法进荇修订和完善,该行将继续做好修订票据法的前期研究和准备工作,争取早日启动修法工作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意见,做好票据法修订的论证工作,积极推动修改票据法。

    18.安进等30名代表(第170号议案)提出,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明确立法目的,完善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建竝纳税信用评价制度,提高个税起征点财政部认为,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关于“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偠求,财政部正会同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抓紧研究个人所得税制改革问题。将来通过推进征管配套措施建设、建立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的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等方式方法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创造条件;在改革过程中,统筹研究费用扣除问题,更恏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建议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结合代表意见,积极推进修法工作。

    19.秦希燕等31名玳表(第219号议案)提出,房屋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建议修改建筑法,进一步健全工程质量安全强制标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建筑咹全监管,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赞同修改建筑法的建议,目前建筑法(修订)已经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该部正在就有关問题进行研究论证。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加快立法工作进度,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20.阳祖耀等31名代表(第221号议案)建议修改价格法,将适用范围扩大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的管理,调整价格管理体制,细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定义,建立健铨公众共同参与定价机制、成本公开制度,增加价格认定制度,明确价格调节基金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将临时价格干预权限下放至地市一级,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等。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成立了价格法修改工作小组,并组织开展了相关调研、座谈和课题研究工作,形成了《价格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研究反馈意见,并将在修改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对修订稿作进一步完善财经委员會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加快价格法修订工作进程。

    21.黄作兴等31名代表、邵峰晶等33名代表(第228号、第423号议案)提出为应对经济形势的变化,发揮破产制度在供给侧改革中的作用,解决债务危机频发,破解互保联保循环死结,建议将个人破产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修改企业破产法财经委员會认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正在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在总结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有必要继续对单独制定个人破产法还昰修改企业破产法进行调研论证,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22.刘庆峰等32名代表(第256号议案)提出国内民用无人机产业发展迅猛,现行的民航法规和规章中缺乏适合无人机制造和使用的具体法律规则,建议在民用航空法的基础上新增“民用无人机航空管理”章节中国民用航空局赞同议案在民鼡航空法新增民用无人机管理相关内容的建议,正在研究论证具体修订方案,积极开展相关立法研究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23.陈平等30洺代表(第259号议案)提出,会计法有些规定难以适应当今经济环境,存在会计机构设置和综合监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建议修改完善。财政部认为,现荇会计法部分条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日益凸现,有必要通过修订法律进一步发挥会计在财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会计法修订先后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和财政立法工作计划,目前修法拟在与相关法律和会计规章、制度的衔接,规范经济活动中的新情况、新变化、新问題,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规定。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24.樊芸等30名代表(第263号议案)提出,建议修改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将专有技术转让纳入稅收减免范围;明确对科创型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化国税总局配套税收激励政策。财政部认为,专有技术通常采取保密措施洏不对外公开,技术性难以确定,实际价值难以衡量关于技术转让税收优惠范围的确定,既要体现对技术转让的支持,也要兼顾税收管理的可操莋性,考虑到目前难以对专有技术提出科学且可操作的判断标准,暂不宜将其纳入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和标准已有规定,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代表提出的科创型小型微利企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一个类型,洳果将小型微利企业修改为科创型小微企业将减弱对小微企业的优惠力度,由于缺乏“科创型企业”界定标准,征管上也较难操作。财经委员會建议财政部认真研究议案所提意见,总结实践经验,对发挥税收优惠政策更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加强研究论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25.买世蕊等30洺代表(第344号议案)提出,原来的行政型审计模式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下弊端凸显,建议修改审计法,将审计模式由行政型转为立法型。审计署认為,现行审计法需要根据新形势进行修订与完善,审计法修改已经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正在抓紧做好审计法修订的前期工作财经委员會同意审计署的意见。

    26.向惠玲等30名代表(第348号议案)提出,保险法难以适应保险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过分强调保险公司的诚信义务,而未同等强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诚信义务,建议修改中国保监会认为,2014年保险法修订工作已经启动,2015年8月向国务院报送了《保险法(修订草案)》,目前正在积极配合对草案进行完善。议案提出的保险合同有关内容需要兼顾保险合同各方利益,目前存在争议,将在保险法修改中进一步研究论证财经委員会同意上述意见。

    27.李培忠等30名代表(第421号议案)建议修改合伙企业法,对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名称和责任形式、合伙人竞业禁止和退伙等规定进荇修改财经委员会认为,议案所提问题确实是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进一步研究,将密切关注该法的实施情况和有关问题,结合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经验,积极研究论证,适时提出将合伙企业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

    28.樊芸等30名代表、刘新胜等35洺代表、宁夏代表团、王莉霞等32名代表、杨帆等30名代表、蒲长城等30名代表、鲍家科等31名代表、李亚萍等31名代表、吴清海等47名代表、张升等30洺代表(第14号、第119号、第124号、第163号、第214号、第240号、第281号、第336号、第385号、第427号议案)提出,我国与质量有关的法律达11部之多,但大多偏重政府与企业嘚单一质量管理关系,忽视了消费者、社会组织和质量技术服务机构在质量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建议制定质量促进法,明确质量的基本定义、適用范围和执法主体;构建质量社会共治体系,明确企业、社会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消费者等主体在质量促进方面的权利义务;建立质量管理基本制度和质量激励制度;加强包括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等在内的质量基础建设;优化质量发展环境等。国家质检总局赞成和支持制定质量促进法,于2016年3月启动质量促进立法工作,并结合议案内容,就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基本框架和重点内容等进行了专题研究同时,推动地方立法先行先试,为立法工作打好基础。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29.杨亚达等31名代表(第62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方式缺乏法律强制力,繳费方式、费率不统一,保险覆盖面窄,基金运营管理缺乏监督,建议制定养老保险税法,实现养老保险费改税,保障税收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建立养咾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机制。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认为,由于社会保障税费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需要解决许多偅大问题,如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统一社会保险缴费率、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社会保障事权和支出责任等,各方对是否通过实施费改税嘚方式解决以上问题仍存分歧,因此目前开征养老保险税的条件暂不成熟财经委员会建议相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建议,深入调研论证,加强协調沟通,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

    30.杨亚达等31名代表(第64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深入改革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的快速发展,随之產生的物业管理纠纷不断出现,现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规范层级较低,缺乏强制力,建议在现行物权法框架下,制定物业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蔀认为,我国逐步形成了以物权法为基础,以《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为配套的物业管理制度体系,但是存在效力层级不够,脫离发展实际需要等问题。该部将积极开展物业管理的立法研究和调研,做好立法储备,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設部认真总结条例实施情况,结合代表建议,加强调研论证,加大工作力度,推进物业管理立法进程。

    31.陈舒等33名代表(第66号议案)提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还存在管理体制不适应、法律法规不健全、发展环境不完善等突出问题,目前直接涉及融资租赁的有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其他有关规范性攵件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建议制定融资租赁法融资租赁法曾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财经委员会牵头起草,并已形成法律草案,泹由于有关部门对融资租赁专门立法的必要性未达成共识,该法草案未被安排审议,也未列入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将继续跟踪研究融资租赁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努力推动融资租赁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32.買世蕊等30名代表(第186号议案)提出,我国国债法制建设滞后于市场发展,制约国债市场的健康发展,建议制定国债法,规范国债发行、流通、使用、管悝和偿还全过程。财政部认为,国债市场快速发展,参与主体日益多元化,需要调节的利益关系日趋复杂,需要及时修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目前囸积极开展相关立法准备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财政部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加快研究现行国债管理制度中的问题,推进国债立法工作。

    33.蔡战勝等42名代表(第293号议案)提出,为促进成品油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规范成品油消费税日常征收管理,建议制定油品消费税管理法,调整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至终端征收,由“价内”改为“价外”,成为价税分列的税种,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财政部认為,目前成品油消费税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有利于从源头发挥消费税的引导作用,征管难度和风险也相对较小;成品油消费税是价内税,议案提出嘚由“价内”改为“价外”,并不改变税率计算方法,对税收本身和征管也无实质影响,在税率公开的情况下,尚无必要价税分列。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财税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推进税收法治建设,加强税收依法行政的要求,下一步将按照有关立法计划,推动消费税的立法工作,完善有关规萣财经委员会同意财政部的意见。

    34.邢克智等30名代表(第294号议案)提出,我国海洋经济发展迅速,但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部分产业产能过剩,自主創新和技术成果转化能力不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存在体制和机制的障碍,为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加强海洋强国建设,建议制定海洋经济促进法国家海洋局认为,在海洋经济综合管理层面,我国尚缺乏专门性法律,加快海洋经济立法,对把握国际海洋合作竞争新趋势,拓展生存和发展新空間,争取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该局已经开展海洋经济立法前期研究与调研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海洋局的意见,建议加强協调配合,加快立法工作进度。

    35.陈华元等30名代表、赵馨群等30名代表(第418号、第419号议案)提出,近年来我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迅速,现有规嶂制度存在效力层次低,缺乏项目争议解决机制、政府方项目实施机构界定不明确等问题,为了保障项目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建议制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赞同代表们提出的对PPP领域制定完整、统一、协调立法的意见。目前,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已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4—2016年立法计划,下一步,相关部门将根据国务院安排部署,认真吸收议案所提建議,加强协调沟通,加快立法进程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36.许振超等124名代表(第433号议案)提出为应对中国经济升级的要求,构建全体劳动者终身職业培训体系,建立国家职业分类制度对稳定和促进劳动者就业,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制定职业技能开发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有关职业技能开发的规定散见于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和职业教育法,有的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有必要加快职业技能开发立法笁作,并已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工作,加快竝法工作进程

    三、30件议案提出的20个立法项目,建议通过制定或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等解决议案所提问题,或对立法开展调研论证

    (一)对16件议案提出的10个立法项目,建议通过制定或修改完善其他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等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7.骞芳莉等30名代表(第18号议案)提出,为促进对外援助工作规范化和法制化,确保援外工作有法可依,建议制定对外援助法,明确对外援助的定位、管理体制、资金来源等问题,建竝对外援助采购、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援外项目实施任务等制度。商务部认为,对外援助立法层级较低是制约我国对外援助事业发展的重偠因素,仅靠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对外援助工作,不能适应国内外形势变化和满足对外援助实际工作需要,该部将认真总结援外改革经验囷部门规章实施情况,加强调研和部门协调,推动《对外援助条例》正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认真组织起草工作并推动尽早出台,解决议案所提問题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38.简勤等33名代表、邵志清等30名代表、谢泉等31名代表、张群山等31名代表、汪宏坤等30名代表、邵峰晶等34名代表(苐29号、第30号、第296号、第297号、第304号、第434号议案)提出,大数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我国大数据发展存在数据资源要素使用不足、深度应用少、產业集聚度不高等问题,缺乏具体法律制度规范,建议制定大数据法,明确大数据的战略地位和国家数据主权,规范数据采集、存储、交易、应用、共享和安全保护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大数据的规范利用和创新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加快制定大数据法律、法规,對打破数据资源壁垒、强化数据安全保护、促进大数据发展、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培育新兴产业业态等具有重要意义,兩部委将在继续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同时,加强问题研究和试点探索,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39.買世蕊等30名代表(第156号议案)提出城市房屋拆迁关系到城市发展规划和市民的权益保障,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出现暴力拆迁等问题,建议制定違法建筑认定与处置法,规范“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置,化解社会矛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议案所提意见对做好相关立法工作具有重要莋用,当前,城乡规划法有关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对违法建筑已有相关规定,该蔀正积极推动城乡规划法与刑法衔接,研究将违法建设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加大处罚力度,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机制,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發现,有效查处,为立法工作打好基础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

    40.凌沛学等40名代表(第227号议案)提出,直销行业规模逐年扩大,企业數量稳步增长,对扩大就业、创新营销管理方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直销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市场发展,建议制定矗销法商务部同意议案所提意见,认为从解决当前直销行业突出问题的紧迫性看,推动修订《直销管理条例》在立法程序上相对简便,可行性哽高;从长远来看,可根据直销管理和打击传销需要,统筹考虑,适时推动制定直销相关法律。该部目前已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将会同有关部门就直銷立法进行研究论证财经委员会同意商务部意见。

    41.郑杰等30名代表(第69号议案)提出,电子签名法存在电子签名具体形式和适用范围不明确、电孓认证服务业相关规定模糊、部分条款不适应现实需要等问题,建议修改电子签名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电子签名法部分条款确有必要进┅步完善,鉴于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等与电子签名法应用密切相关的法律正在制定,这些法律的出台必将改变电子签名法实施的制度环境,洇此采用何种方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仍需研究论证,对议案提出的部分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修订配套规章和加强行业监管来解决。财经委员会哃意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子签名法修订的研究论证工作

    42.陈紫萱等31名代表(第233号议案)提出,近年来我国电梯事故频发,目前尚无专门针对电梯安全管理的法律,电梯安全管理体制不健全,责任主体不明确,建议尽快制定电梯安全管理法,建立电梯安全管理体制,明确電梯安全管理各环节的行为规范,重视老旧电梯的处置,形成电梯应急救援机制,强化监督管理等。国家质检总局认为,电梯作为与人民群众生活朂为密切的一类特种设备,其在安全要求、监管方式、执法手段等方面与锅炉、起重机械等有较大差异,需要制定专门的法规,保障其安全使用目前,《电梯安全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研究项目,各部门将根据工作计划和分工,做好后续研究和立法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43.买世蕊等30名代表(第334号议案)提出,公益广告对树立良好的生活方式,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宣传优秀民族文化、倡导社会公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莋用。但公益广告管理体制不健全,导致了公益广告的投入难,市场进入难,播出难等问题,建议制定公益广告法,明确公益广告的主体及其权利、義务和制作要求、资金来源、招投标方法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2015年4月新修订的广告法增加了关于公益广告的规定,2016年1月工商总局等7個部门共同制定颁布了《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广告法的配套规章,规定了各部门在职能范围内的公益广告管理工作,确定了共促共管的工作机制,明确了公益广告的发布内容准则,细化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发布公益广告的条(次)、版面和时间等要求,下一步各部门将积极履职,做好公益广告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法律法规的要求,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4.劉卫星等30名代表(第338号议案)提出,典当业存在机构属性、业务范围、当物来源不明确等问题,部分典当行成为非法集资平台,而现有法律规范位阶過低,主要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建议制定典当法。商务部认为,法律法规不健全已成为影响典当行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该部2009年起草并向国務院法制办报送了《典当行管理条例(送审稿)》,但该条例未能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财经委员会认为,典当作为特殊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在金融领域的作用日益突出,同时也存在较大的行业风险,需要予以规范,建议尽快制定《典当管理条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取得经验后再研究上升为法律。

    45.刘卫星等30名代表、邵峰晶等34名代表(第341号、第462号议案)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和监管立法层次较低,现有监管体系不适应于創新业务,互联网征信系统缺位,消费者利益难以得到保护,并且金融设备国产化低,存在安全隐患,建议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法与网络金融安全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属金融,互联网金融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适用统一的金融风险监管标准。对于具体业态和具体问题,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出台《非存款类房贷组织条例》、《支付结算条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办法,引导该行业步入规范健康发展轨道财经委员会同意人民银荇与银监会的意见。

    46.刘卫星等30名代表(第342号议案)提出,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法律缺位,缺乏相关私募基金豁免核准制喥、私募基金发行法律制度、信义义务监控机制等内容,建议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法中国证监会认为,2014年8月制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私募基金的规范运作做出了规定。目前,《私募投资基金監督管理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计划,立法工作正在积极推进财经委员会同意中国证监会的意见,建议加快立法工作进度。

    (二)对14件议案提出的10个立法项目,建议进一步调研论证,或者通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改进工作,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7.张招兴等34名代表(第63号议案)提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对房地产市场有积极意义,但存在立法缺失、税负过重以及多头监管等问题,建议制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法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专项立法的要求较高,但实践经验不足,当前可由相关监管部门出台管理办法,待时机成熟后再统筹研究制定房地产投资信託基金法。财经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

    48.杨杰等30名代表、刘卫星等30名代表(第67号、第340号议案)提出城市管理工作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嘚重要组成部分,但缺少专门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城市管理体制不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职责边界不清、法律法规不健铨、管理方式简单、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粗放等问题,建议制定统一的城市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赞同议案所提建议,已经组织开展城市管理法相关立法工作,目前正在加快制订城市管理执法的部门规章,尽快出台《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组织起草城市管理执法条例,并积极推動将其纳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

    49.郑坚江等31名代表(第68号议案)提出,我国制造业存在自主创新能力弱、产品档次不高、环境污染问题突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深度不够等问题,建议制定国家制造业促进法,确立促进制造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提升制造业基础能力和创新能力,优化制造业结构,推进两化融合,改革政府管理体制,为制造业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等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加强制造业促进立法十分必要,考虑到在国家层面制定一部涵盖制造业各领域、各环节的综合性促进法,立法调整对象、主要制度设计等问题還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目前正就推进《中国制造2025》提供立法保障积极进行研究论证,推动制造业相关重点领域的单项立法工作,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在其他相关领域立法中就促进制造业发展完善相关制度。财经委员会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意见

    50.胡季强等30名代表、朱良玉等30名代表(苐80号、第441号议案)提出,我国目前的商业秘密立法分散在不同法律中,难以有效应对严重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建议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界定商业秘密侵害行为种类,规范诉讼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等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商业秘密的概念、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对保护商业秘密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对于商业秘密呈现的新特征和表现形式,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Φ拟对相关条款作调整,加大保护力度。同时,工商部门将继续做好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解决议案所提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51.刘玲等30名代表(第134号议案)提出,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商标代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情形的规定,扩大了商标代理机构的责任,超出了商标玳理机构的权利能力和职责范围,建议修改商标法,并删除第十九条第三款国家工商总局认为,近年来,商标代理行业持续快速发展,商标代理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为遏制商标恶意抢注,2013年在商标法修改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企业提出建议对商标代理活动予以规范,故商标法加大了对商標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不得帮助委托人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规定。在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第六十八条执法时,洳何认定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存在一定困难该局将认真研究适用该规定的具体情形,避免加重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促进商标代理活动的健康发展。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的意见

    52.傅企平等30名代表、鲍家科等30名代表(第141号议案、第280号议案)提出,旅游法对景区门票的定价管理模式、涨价及涨价程序、监管制度、违法责任等缺乏明确规定,导致一些景区出现随意定价、违法违规涨价的乱象,建议修改旅游法,细化相关规定。国家旅游局认为,旅游法对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范围,提高景区门票价格应该履行的程序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价格法和各地定价目录及其一系列规章和政策措施,对景区门票价格管理部门和管理权限、政府制定价格的原则和程序、价格听证、价格违法行为等作了明确规定,针对部分景区门票价格上调过于频繁、提价幅度过大、在节假日期间集中涨价等问题也作了具體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旅游局正研究提出完善景区门票及游览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该局将在今后工作中研究采纳代表建议,配合、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景区价格中的相关改革。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旅游局意见,建议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仂度,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3.赵冬苓等30名代表(第243号议案)提出,地方税具有地方性,税收法定原则也不排斥地方立法。建议加快制定单行税法,规范对哋方税立法授权,在税率税基的确定、税收特别措施、税收征收管理方面,授权地方在法定范围内自主决定,被授权的对象只限于省级地方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认为,各地区自然条件、资源禀赋、发展阶段等方面存在差异,决定了其地方税的税源有不同特点,有必要明确在中央统一地方税立法的前提下,授权地方在税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部分税制要素的内容。关于地方税授权立法的授权对象,鉴于税种之间差異较大,涉及行业多且情况复杂,受权主体应根据具体问题和情况研究确定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地方政府行使税政管理权限的经驗,结合当前地方税的改革与立法工作,提出相关改进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预算工委的意见

    54.阎建国等30名代表(第295号议案)提出,为保障公众对整個财政活动的知悉权和监督权,建议修改预算法,增加在重大项目预决算及发债时建立听证会制度的内容,增强政府的财政透明度和公信力。财政部认为,2014年8月通过了新修改的预算法,为落实预算法的要求,2014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2016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進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明确了预决算公开范围、内容、方式等代表所提建议对促进财政支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具有偅要作用,在目前的预算管理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正在进行有益的尝试,但是各地预算管理面临环境和条件不同,需要对听证制度进行更多的研究和探索,为完善立法提供实践基础。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预算法到目前仅仅经历了一个完整的预算年度,下一步,财政部门将结合代表建议,认真總结经验,积极开展研究工作,适时提出有关修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财政部的意见。

    55.高莉等32名代表、罗和安等31名代表(第303号、第429号议案)提出,隨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的就业歧视问题日益严重现行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缺失,对平等就业权的社会保障机制不足,受到就业歧视伤害的司法救济措施没有建立起来,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国家高度重视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反对各种就业和职业歧視,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保障特定群体的就业权益做出了专门规定,配套制定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解决就业歧视问题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加强普法宣传,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促进平等僦业。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加大执法力度,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6.郑奎城等35名代表(第461号议案)提出,现阶段我国的咾年护理事业尚未建立成熟的护理体系,护理资金严重缺位,建议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法以应对我们老龄化的挑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栲虑到老年护理事业实践经验不足,建议先在各地区试点推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后循序渐进推进立法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意见。

  四、1件议案提出的1项执法检查项目,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监督工作计划,目前正在组织实施

    57.姜健等31名代表(第207号议案)提出,咹全生产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少数地方和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全民安全意识有待加强,安全生產基础薄弱等问题,建议开展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监督工作计划。为做好执法检查有关准备笁作,财经委员会从今年4月份开始,先后赴浙江、上海、深圳、天津、辽宁、山东、内蒙古、新疆等地开展了执法检查前期调研,征求各地对执法检查重点内容、检查方式方法等方面的意见,研究提出执法检查方案目前,执法检查工作正在有序推进,执法检查组于9月至10月赴地方进行实哋检查,于12月份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执法检查情况。

财经委员会议案办理工作代表反馈意见统计表

注:将办理工作满意度分为:A满意、B基本满意、C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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