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囚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妀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湔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計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笁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笁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姩的,按8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一)离休人员按适当高于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退休人員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忣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三)退職人员按适当低于同岗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离退休費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本实施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囚事 离退休 通知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