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属于聘用制一般簽署3-5年的劳动合同,关于军队文职人员职务任免《军队文职人员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一条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条 文职人員岗位确定和调整、辞职、退休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照军队规定的程序办理。
文职人员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部级副職岗位专业技术一级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
(二)局级正职至处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四级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由战区级单位审批;
(三)处级副职和科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由军级单位审批;
(四)科级副职以下和专业技術十一级以下岗位由师、旅级单位审批。
第三十一条 文职人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岗位编制标准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第三十二条 文职人员调整任职、辞职辞退、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退休、受到开除处分的原职务自行免除。
第三十三条 因工莋需要文职人员可以在用人单位内部交流使用;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在本专业领域跨用人单位交流使用
并且,军队文职人员暂时沒有要求有一定的服务期也就是说是文职人员入职后有权利提出离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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